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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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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特编制本规划。 一、全省环境形势分析 (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取得的进展。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在“十五”期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生态省建设启动阶段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化学耗氧量、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省辖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取得实效,赢得了防控松花江...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特编制本规划。 一、全省环境形势分析 (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取得的进展。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在“十五”期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生态省建设启动阶段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化学耗氧量、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省辖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取得实效,赢得了防控松花江重大水体污染的全面胜利;环境保护投入有所增加,2001年全省环境保护投资为53.48亿元,占同期生产总值(GDP)1.42%,2005年增加至82.66亿元,占同期GDP的1.50%;全民环境意识普遍提高,全省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全新发展时期。 (二)全省未来面临的环境形势。粗放型资源开发和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的结构性污染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高于环境承载能力。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兴凯湖水质状况的国际政治敏感性日趋突出。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加重,饮水安全不能得到普遍保障,生态环境仍然脆弱。扰民污染频发多发,危险废物、辐射等环境污染新问题开始显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有所上升。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些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环保历史欠账较多,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较慢、运行率较低;环保投入不足,环境保护预警预测、应急响应、现场处理系统不健全,环保队伍的编制、机构、经费以及各项建设也亟待加强。环境保护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二、指导思想、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环境管理体制,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突出抓好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和监控,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二)环境保护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省辖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农村饮用水、地表水水质有所好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健全地方环境法规、政策体系。 (三)到2010年环境保护的具体指标是: 1.省辖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0%,松花江流域朱顺屯等17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 2.地表水国控断面达Ⅴ类水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上的比例大于75%,其中松花江水系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干流水质达到Ⅲ类;松花江入黑龙江水质达到Ⅲ类;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城市水域消灭劣Ⅴ类水体;大庆、佳木斯、牡丹江等城市水域基本消除黑臭;松花江流域监测断面重金属及有毒污染物水质指标达到Ⅱ类。 3.省辖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292天/年。 4.环境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5.全省化学耗氧量排放量削减10.3%、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2%、烟尘排放量削减5%。 6.城市污水处理率(二级)大于70%,其中哈尔滨市达到80%。 7.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 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70%。 9.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百分比达到12%。 10.70%以上自然保护区具备较为完善的保护和管理设施。 11.小城镇完成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率大于50%,命名生态文明村试点200个。 三、主要任务 (一)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1.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发展。“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黑土地水土流失和西部荒漠化综合治理,加大煤炭、森林、石油等资源开发型城市的生态修复,推进松花江流域和黑龙江、乌苏里江等界河的污染治理,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 哈大齐工业走廊等土地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科学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实行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哈尔滨、大庆、牡丹江等城市环境容量有限、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保护优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实行增产减污。其他省辖主要城市也要根据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经济发展规模和结构,禁止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建设增加污染负荷的项目。 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实行限制开发,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发展生态旅游、绿色农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保护与修复。 自然保护区、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有效保护生态功能。 2.加强环境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要编制好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善引导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循环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生态工业、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鼓励节能降耗,以资源的充分利用为目的,构建产业链条,发展下游接续产业,达到废物的减量化,最小化。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化工、石化、电力、煤炭、医药、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全省重点污染企业要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创建一批三废“零排放”企业,使全省主要行业的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有所降低。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深入推行排污许可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把总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和各排污单位,各地市和各排污单位都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深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 全省重点污染企业要加大对污水、烟尘的污染防治力度,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各级政府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和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决策和规划必须尽快调整。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建设对集中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限制建设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地区增加排污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严格追究责任。对没有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予支持。 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尤其是省辖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如危险废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加大城市防治污染能力,加快城市综合整治步伐,进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3.突出重点流域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磨盘山水库等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法进程。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 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监测界江界湖水质,优先建设界江界湖沿岸污水处理厂,推进穆棱河、挠力河等支流污染防治,积极加强中俄生态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继续推进镜泊湖、兴凯湖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人为污染和生态破坏。尼尔基、莲花湖、山口、五大连池、大顶子山(哈尔滨段)水库等湖库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二级)大于70%,哈尔滨市大于80%。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投产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3年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集中精力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环保、水利、建设、财政等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年度建设计划。进一步完善与吉林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协调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跨省、跨地市(行业)污染治理任务。松花江沿岸地区各级政府要开展阿什河、呼兰河、汤旺河、倭肯河、安邦河、鹤立河等支流小流域综合整治。 4.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控制煤烟型污染和水泥行业粉尘污染,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锅(窑)炉、焦炉、电石炉,在省辖城市建立无原煤散烧控制区和清洁能源区,大力推广清洁燃料。调整产业结构,降低原煤使用量,引导电厂建设脱硫设施。严格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运、使用等环节的环境监管,防止泄漏等污染事件发生。强化扰民烟气、恶臭气体的管理与治理。加强机动车管理及尾气污染防治。控制城市建筑工地和道路运输的扬尘污染。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高无害化水平。督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综合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推进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和有关城市医疗垃圾处理厂建设。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禁止采用简易填埋、焚烧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置。 6.加强噪声防治,确保安居环境。高度重视社会生活区域、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严格道路交通噪声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建立“禁鸣区”,在通过居民居住密集区的城市快速干道两侧设立声屏障。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监理,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强化工业企业生产噪声污染环境监管,加大噪声污染行政处罚力度。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加大对各类重点噪声源的监督检查频次,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 7.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省内三级管理职责,建设辐射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严格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审批,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加大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监管力度,尽快建设省放射性废物库和实验室。禁止在进出口物资中夹杂放射性物质。优化电磁环境布局,以电力、无线通讯、广播电视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 8.大力开展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活动。“十一五”期间,分阶段、分层次大力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旨在树立一批企业典型示范,典型引路,促进企业强化管理,进一步把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推向深入。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遏止生态恶化 1.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进一步加大生态市(县、区)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模式引导和典型示范作用,把生态省建设延伸至乡(镇)以至村(屯)。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强化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措施。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煤矿城市塌陷区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大兴安岭、伊春、垦区要率先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区)。强化三江平原、兴凯湖、镜泊湖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有效保护黑龙江、 乌苏里江、绥芬河等界河的生态功能。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加强旅游区的生态保护与监管,维持生物多样性。加强生物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防止外来物种的引入或侵入对生态系统的侵害。 2.加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提高生态系统的各项服务功能。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合理调整规划产业布局,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建设。规划期间,建设三江平原湿地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嫩江源头、汤旺河源头、海浪河源头、小兴安岭北部森林湿地水源涵养、克拜地区水土保持、松嫩平原西部防风固沙、松花江肇源至肇东江段洪水调蓄、哈尔滨磨盘山水源地等8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3.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质量。加强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建设。拓宽省内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的资金渠道,增加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的投入,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管护能力。协调建立健全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到2010年,力争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 4.加强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逐步建立资源开发监管体系,提高矿产、水、森林、草原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重点解决事关区域生态安全的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完善生态监管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统一协调与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水、土地、草原、森林、生物、矿产和旅游等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地方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监控体系,严禁乱垦、乱采、乱挖活动,加大生态破坏恢复治理力度,开展重点工程的试点示范。严格高速公路、油气管道、铁路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施工监管,组织生态恢复;分级抓好各地市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的大规模、不可逆的生态破坏。 5.保护和恢复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以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大小兴安岭森林湿地为重点,开展湿地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扩大和增加国际重要湿地地点。以兴凯湖、镜泊湖、五大连池等重要湖泊为重点,开展湖泊保护及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示范。 6.维护水环境安全和水生态平衡。加强水资源管理,探索建立河流基本流量保障制度,科学核定重点流域的生态用水;划定用水紧缺地区并建立地下水禁采区,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开展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合理调整土地利用、产业结构和布局,保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用地用水需求。 7.继续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在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命名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建设,初步建立生态示范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生态示范区在生态环境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无公害基地建设方面的示范、推动作用。 8.实施农村小康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改水、改厕,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问题,建设一批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控制农村非点源污染,引导农民施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合理施用化肥,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保护寒地黑土资源。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行畜禽养殖粪便和秸秆、农膜等农业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严厉查处小采金造成区域生态破坏和小炼焦、小石墨连片污染等环境问题,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 1.提升环境信息网络化水平。“十一五”期间,建立适应我省环保工作需要的信息管理机制,保持与国家信息化建设进程同步的发展水平,初步实现环境政务及业务信息化、环境管理信息资源化、环境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环境信息服务规范化,向“数字环保”的战略目标 发展。建设黑龙江省污染防治信息网络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系统,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 2.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十一五”期间全省要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信息网络,提高环境监测基础技术能力建设。建成以省级环境预警应急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监测中心为分中心的基本辐射全省的应急监测网络。省级、地市级和省直属环境监测站要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50%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哈尔滨和大庆市监测站实验室分析能力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环境监测技术基本与国际新技术接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及大部分县级城市均应具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所有建制市全部具备开展空气、地表水和噪声监测的能力,重点城市具备预测预报能力,松花江流域主要省界断面和国际河流交界断面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切实做好集中式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加快三江环境监测站建设步伐,继续开展中俄联合监测,加强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兴凯湖等界河界湖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奠定基础。 3.建立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成以一个省级技术中心(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为核心,5个重点站(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为骨干、9个基础站为支撑的层次化网络体系。健全完善省内两级辐射安全监管体制。建设辐射环境本底及污染源信息与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改建工程。 4.强化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十一五”期间,要强化黑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监管能力、危废污染事故现场处理和处置能力、快速反应和应急应变能力、信息数据处理和传输能力以及人员安全自我保护能力。省辖城市要尽快独立建设固体废物监管机构,逐步形成全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监管体系。 5.提高环保执法能力。制定有关辐射安全、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完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加强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稽查制度,继续加大排污费征缴和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排污费征缴激励机制。争取用3年的时间,使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逐步为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购置环境执法交通工具、现场取证设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等。省环境监察机构、市环境监察机构、省农垦总局环境监察机构、近3年排污费年征收额超过100万元的县级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按标准化一级标准建设。大兴安岭地区环境监察机构、其它县级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按标准化二级标准建设。 6.充实环境宣传机构和人员力量。省级和市级要分别设立环境宣传教育行政和事业机构,县级要有独立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各级环境宣传教育部门要有能独立的工作场所。各级环境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备能适应现代工作的办公、交通、采编、教育、资料及音像设备。省市级环境宣传教育部门要配备能与同级电视台进行影像资料交流的摄像和编辑设备系统。 四、重点项目及资金筹集 (一)重点项目。为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目标及任务,经多方筛选,确定包括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态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十大类500余个项目,总投资212.24亿元。 1.工业污染防治项目。为加强全省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省环境质量,“十一五”期间全省拟对285家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污染防治,总投资8 2.49亿元。 2.松花江流域内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以保证松花江流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为目的,确定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区域污染防治项目,投资5.01亿元。 3.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为提高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能力,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管理,进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十一五”期间全省拟实施15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总投资2.99亿元。项目全部投产后每年可处置医疗废物80万吨、危险废物2.3万吨。 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重点项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确定我省“十一五”期间共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及再利用项目40个,投资54.53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超过180万/日。 5.城市垃圾处理工程重点项目。省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三部门联合编制的《黑龙江省“十一五”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十一五”期间全省拟建设34个垃圾无害化处理场、4个垃圾清运系统,总投资21.1亿元。全部工程投产后将新增垃圾无害 化处理量8859.5吨/日。 6.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为加强全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规划建设三江平原湿地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嫩江源头、汤旺河源头、海浪河源头、小兴安岭北部森林湿地水源涵养、克拜地区水土保持、松嫩平原西部防风固沙、松花江肇源至肇东江段洪水调蓄、哈尔滨磨盘山水源地等8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总投资21.48亿元。 7.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项目。为提高全省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十一五”期间全省拟实施20个国家级、65个省级、113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基本建设和管护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8.96亿元。 8.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全面实施《黑龙江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环境保障,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和农村生物质综合利用等示范项目,总投资3.6亿元。 9.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开展全省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体系,总投资1.1亿元。 10.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为加强我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事业。“十一五”期间全省拟实施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信息、辐射环境管理、固体废物监管、全民环境教育、环境科研等几方面的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10.98亿元。 (二)资金来源。本着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承担的基本原则,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流域治理、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功能区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应由政府负责建设,投资以各级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并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同时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争取和吸收国家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和社会投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主要由企业自筹和通过银行贷款解决。鉴于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环保历史欠账较多,国家及省将利用环保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转变观念,全面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环境忧患意识,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战略性,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摆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必须树立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树立保护环境就是增强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观,树立环境既是资源也是资产、资本的环境价值观,树立环境质量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环境安全观,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协调发展观,树立维持生态系统持续利用的系统生态观,树立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的环境法制观,树立倡导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逐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友好观,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环境监管新机制 1.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 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并给予相应的奖惩。要坚持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部门间环境与发展协商制度,协调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科技等规划与政策;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2.加强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工作。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把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之一。要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环境保护的负责同志要定期参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系统培训。从2007年开始,省、市政府将定期公布能耗指标和城市大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标。 3.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妨碍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背产业发展导向,违反区域或流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执法犯法、不作为、滥作为的,将视情节予以严肃查处。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1.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科目,完善环境保护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建立生态省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开发、推广生态先进技术及生态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国际合作以及危险废物、辐射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完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使用方式,保障执法监察、监测预警、科技创新、全民环境教育等环保支撑体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环境执法的罚没收入,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各级政府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工程稳定运行。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扩大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规模,吸引国内外、社会、民间资本投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2.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我省生态补偿整体框架,通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在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建立生态环境恢复保障机制,征收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探索实施主要河流上下游间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制定磨盘山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惠益平衡。 (四)实施科技创新,加强队伍建设 1.实施环保科技创新。开展环境保护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和区域性、流域性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大力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供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要制定鼓励发展环保产业的相关政策,加大发展环保产业的力度,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加快发展速度,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逐步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有关制度,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咨询与服务,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 2.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探索区域、流域环境管理体制,对重点区域、流域派出环境督查机构,协调解决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下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县级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没有独立设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可在机构限额内独立设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研究在设区城市的区实行市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的环境管理体制试点。有条件的地市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员。省环保局、省农垦总局要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解决垦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管理体制问题。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问题,明确执法地位,在执法任务重的地区,要适当充实执法人员力量。各地市的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要有相应机构承担,县级也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批环境保护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境保护队伍。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倡导生态文明 积极推进国家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省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推广社区环保管理模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从业人员、学生、农民进行环境教育,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学会、协会、联合会及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各级党校干校要将环境保护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继续开展“龙江环保世纪行”、“倡导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家园”和环境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功能和监督作用,增进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继续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保障公众有效行使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环境保护监督员制度。 (六)努力寻求国际合作,推动环境技术交流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开拓引资渠道,跟踪国际赠款和民间资本,不断提高引资质量和数量,并协调落实引资的相关配套工作。围绕着松花江流域环境治理、生态省建设、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为不断提高我省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寻求国际合作机会,提供资金支撑。紧密结合界河环境保护,积极应对中、俄环境分歧,认真解决界河污染问题。 引进适合高寒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积极推行BOT和TOT等灵活方式吸纳国际财团和民间资本。推进全球环境保护基金赠款、外国政府赠款的实施,积极跟踪挪威政府的环境保护赠款。落实国家、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履约的协调、组织和实施。认真落实中俄签署的环境保护条约,积极推进两国的环保外交,搞好界河联合监测工作。努力争取国际援助或优惠贷款,不断加强水质监测网、大气监测网、噪声监测网、辐射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中心的建设步伐。稳步发展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双边关系,积极参与在东北亚区域、北方论坛领域的多边合作。 (七)实施规划评估与考核建立规划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每年对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进展情况、重点流域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变化情 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在2007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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