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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香兰素的使用范围及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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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香兰素的使用范围及用量【2017年整理】香兰素的使用范围及用量 香兰素的使用量调味品中150mg/kg~冷饮中95mg/kg。 冷饮0.01%,0.3%,糖果0.2%,0.8%,尤其是含乳制品。 【使用限量】 FEMA(mg/kg):软饮料63;冷饮95;糖果200;焙烤食品220;布丁类120;胶姆糖270;巧克力970;裱花层150;人造奶油0.20;糖浆330,20000。 按FAO/WHO规定:用于方便食品的罐头婴儿食品和谷类食品的最高允许用量为70mg/kg(1992)。 1. 国营建中化工总公司 2. 嘉兴市中华...

【2017年整理】香兰素的使用范围及用量
【2017年整理】香兰素的使用范围及用量 香兰素的使用量调味品中150mg/kg~冷饮中95mg/kg。 冷饮0.01%,0.3%,糖果0.2%,0.8%,尤其是含乳制品。 【使用限量】 FEMA(mg/kg):软饮料63;冷饮95;糖果200;焙烤食品220;布丁类120;胶姆糖270;巧克力970;裱花层150;人造奶油0.20;糖浆330,20000。 按FAO/WHO规定:用于方便食品的罐头婴儿食品和谷类食品的最高允许用量为70mg/kg(1992)。 1. 国营建中化工总公司 2.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司 3. 上海奇华顿有限公司 4. 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 5. 天津市汇宇实业有限公司 6. 德信行(珠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7. 国际香料香精(杭州)有限公司 8. 华宝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 9. 芬美意香料(中国)有限公司 10. 上海爱普香料有限公司 11. 雅歌丹(厦门)薰香有限公司 12. 云南天宏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13. 上海新华香料有限公司 14. 深圳冠利达波顿香料有限公司 15. 滕州市悟通香料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分公司 16. 广东茂名港日化工有限公司 17. 上海万香日化有限公司 18. 奎斯特国际(上海)有限公司 19. 厦门舫昌佛具有限公司 20. 滕州市龙阳镇吉田香料有限公司 21. 长谷川香料(上海)有限公司 22. 滕州市天祥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23. 澳华达国际香料(广州)有限公司 24. 安徽丰乐香料有限责任公司 25. 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 26. 尉氏县香料厂 27. 深圳市快美特汽车精品(深圳)有限公司 28. 威亚特香精香料(深圳)有限公司 29. 广东博奇香料集团有限公司 30. 江阴市长寿磷酸盐化工厂 31. 天津市津西北方化工厂 32. 淮安市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 33. 艾迪芙香料(深圳)有限公司 34. 滕州市瑞元香料有限公司 35. 北京北大正元科技有限公司 36. 天津春发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37. 吴江市新三联化工有限公司 38. 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39. 罗海(浙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40. 盐城市龙冈香料化工厂 41. 吴江慈云香料香精有限公司 42. 昆明芬美意香料有限公司 43. 广东华旭升贸易有限公司 44. 上海高砂鉴臣香料有限公司 45. 电白县宝力香料有限公司(原广发) 46. 滕州市天邦香料有限公司 47. 茂名市华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8. 郑州市郑韩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49. 上海牡丹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50. 河南省郑韩郑韩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51. 安徽华业化工有限公司 52. 广东登峰香料化工厂 53. 海南科斯特香料有限公司 54. 上海汉欣实业有限公司 55. 昆明正元香料有限公司 56. 滕州市悟通香料有限责任公司 57. 上海华宝孔雀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58. 茂名市西联香料有限公司 59. 深圳市光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60. 杭州格林香料化学有限公司 61. 洋浦瑞馨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 62. 琼海圣容添加剂加工有限公司 63. 森馨香精色素科技(中国)有限公 64. 招远市香精香料厂 65. 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66. 曼氏(天津)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67. 临川牡丹香料有限公司 68. 广东创博科技有限公司 69. 尉氏县康佳香料有限公司 70. 尉氏县富邦化工有限公司 71. 江西樟树冠京香料有限公司 72. 天银香料(昆山)有限公司 73. 遂溪县松林香料有限公司 74. 广东钜镪集团有限公司 75. 海宁金鹿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76. 江西帝博企业有限公司 77. 尉氏县蔡庄顺裕化工有限公司 78. 通许县大岗李乡旭日升香精香料厂 79. 开封市百川汇宝香料有限公司 80. 济宁耐特食品有限公司 81. 双凯香精(昆山)有限公司 82. 云南瑞升烟草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83. 昆山市曼氏香精有限公司 84. 广东一芳源香料有限公司 85. 中山富士化工有限公司 86. 电白县林头南天香料厂 87. 上海华盛香料厂 88. 昆明市绿宝天然香料厂 89. 上海绿洲源香料有限公司 90. 大理建中香料有限公司 91. 句容市天宁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92. 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93. 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 94. 海口日岛香料有限公司 95. 上海百润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96. 上海芳精香料有限公司 97. 上海旭梅香精有限公司 98. 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 99. 柳州市西科雅香精香料厂 100. 花仙子(厦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5日 信息来源:海安县地税局 字 体:【大 中 小】 访问次数: 621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税收减免的备案、审批等资料集中上报期,为了更好的把握有关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业的减免税政策进行汇总,以飨读者: 一、法定免税项目有: 1、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其中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细则第22条规定,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具体规定: 1、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号)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 3、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4、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5、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 (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山东„„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号)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77号) 6、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 7、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号) 8、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为扩大有效内需,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9、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号) 10、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78号)) 11、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财税字,1999,303号) 12、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13、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号) 14、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15、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买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 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固定年利率为2.25%。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财税[2001]152号) 16、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41号) 17、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免征营业税。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1号) 18、中国银行重组转让股权不征税。对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26号) 19、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财税字(94)002号 ) 20、保险业务收入免税。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 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财税[2001]118号) 21、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94号、156号) 2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财税字[1996]102号) 23、分保费收入不征税。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24、追偿款免税。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 25、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国税发,2002,69号) 2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 27、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征收营业税。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28号) 28、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对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75号) 29、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营业税减免 (1)对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国税发[2001]37号) (2)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 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免税期限: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税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统计范围是财税〔2010〕4号中规定的的每笔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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