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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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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 1质量检验术语 2质量检验必备条件 3质量检验内容及步骤 4质量检验原则及方法 5质量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质量检验术语 1.0.1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1 安全性水利工程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对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围环境的保证。如足够的安全系数、抗震能力、防火等级以及机械设备安装运转后的安全保障能力。 2 功能水利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机械性能(如强度、弹性、硬度等...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 1质量检验术语 2质量检验必备条件 3质量检验内容及步骤 4质量检验原则及方法 5质量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质量检验术语 1.0.1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1 安全性水利工程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对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围环境的保证。如足够的安全系数、抗震能力、防火等级以及机械设备安装运转后的安全保障能力。 2 功能水利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机械性能(如强度、弹性、硬度等)、理化性能(如尺寸、规格、耐酸碱、耐腐蚀等)、结构性能(大坝强度、稳定性)和使用性能(防洪、蓄水、输水、发电的能力等)。 3 适用性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 4 外观工程的外在特性,包括位置、尺寸、规整、统一、协调、美观等视觉效果。 5 适应性与环境的协调性水利工程的适应性表现为水利工程适应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环境的协调性是由于工程的新建,对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水利工程要与周围生态环境的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与建设工程质量的一般内涵一样,包括狭义上的工程产品质量和广义上的工作质量与工程质量。 1.0.2工作质量参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单位及其人员,为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所做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生产全过程各项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保证工作质量是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的基础。 1.0.3工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狭义上的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产品本身的功能特性。 1.0.4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的要求(国家和部颁规程、规范、技术质量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等)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特性和特征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1.0.5 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合物、砂浆拌合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1.0.6 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对中间产品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0.7 质量事故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或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1.0.8 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2 质量检验必备条件 2.0.1 参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监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建立初检、 复检、终检的“三检”制度。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还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2.0.2 检测单位要具备法定的资质 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2.0.3 要具有一定的检验技术力量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理、施工、检验等参建单位要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配齐各类检验人员。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2.0.4 要有适宜的检验工作条件 质量检验工作条件包括:进行质量检验的工作环境,如实验室、场地、作业面、安全设施等;保证检验质量的技术条件,如照明、空气温度湿度、防尘、防震等。 2.0.5 要配备符合标准并满足检验工作要求检验手段 监理、施工、检验等参建单位要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配备符合标准并满足检验工作要求检验手段,包括除去感觉性检验以外的检验所需要的一切量具測具、工具、无损检测设备、理化试验设备等,如土工试验仪器、压力机等。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2.0.6 质量检验人员要掌握质量检验评价条件 质量检验人员要掌握质量检验评价条件包括两类:一是国家现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企业标准。如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检验规程、试验操作规程等。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二是合同约定的要求。 3 质量检验内容及步骤 工程质量检验的内容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规定,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3.1 施工准备检查 3.1.1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3.1.2 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对主要管理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判定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2 对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进行检查,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进行检查,看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要求;对料场(土料、砂砾料、石料等)的数量(储量)进行检查,检查砂石系统、混凝土拌合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及其他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看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 检查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检查是否根据设计要求完成碾压试验,碾压试验报告是否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 4 检查测量基准点的符合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 5 检查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 自然灾害预案等准备情况;检查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6 施工图及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7 其他施工准备情况。 3.2 原材料与中间产品检测 3.2.1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3.2.2 关于检测取样的有关规定:按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规定,检验水泥、钢筋;参照按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规定,检验外加剂;按照《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砂、粗骨料、石料、混凝土、砂浆。无纺布、橡胶止水带等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3.2.3 料场(粘土、砂石料等)质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3.3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 3.3.1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3.4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 3.4.1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3.4.2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3.4.3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3.4.4 工程中如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报批。 3.4.5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按 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3.4.6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检验书面记录,并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相对应的表格。报监理机构复核。 3.4.7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监理机构根据抽检的资料核定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结果的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的,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还应该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4.8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4.9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3.4.10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3.4.11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3.5 工程外观质量检验 3.5.1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规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5.2 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办法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A。 3.6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3.6.1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4类,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 3.6.2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但不影响使用的,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记录备案。 3.6.3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3.6.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4 质量检验原则及方法 4.1 工程质量检验的原则 4.1.1工程项目的国家现行质量标准是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标准; 4.1.2遵照检验程序工作,确保质量检验工作的质量; 4.1.3执行质量检验标准,不放过每一个不合格工序,保证工程质量; 4.1.4及时反馈质量检验信息,为工程质量控制提供数据,分析不合格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2 工程质量检验的方式和方法 4.2.1 质量检验的一般方式 1 自我检验。简称“自检”,即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的自我质量检验。这种检验包括随时检测和一个单元(工序)工程完成后提交验收前的全面自检。 2 相互检验。简称“互检”即相同工种相同施工条件的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在实施同一施工任务时相互的质量检验。 3 专业检验。简称“专检”,即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查验。只有经过专检合格的施工成果才能提交监理人员检查验收。 4 交接检验。即前后工序或施工过程中专业之间进行施工交接时的质量检查,如厂房土建工程完工后,机电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施工质量的交接检验。 4.2.2 质量管理体系中质量检验分工 1 监理机构的质量检验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时所进行的检验,是站在业主的立场上,以满足合同要求为目的的一种检验,它是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及工程质量实行监督控制的一种形式。 2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所进行的质量检验是施工单位内内部进行的质量检验,包括从原材料进货直至交工全过程的全部质量检验工作,它是业主及监理、政府监督质量控制、监督检验的基础,是质量把关的关键。 施工单位对于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实行初检、复检、终检的“三检”制度。 3质量监督检验 质量监督检验又称第三方质量检验。它是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依据国家的技术标准、质量监督条例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4.3 施工质量检验的方法 ①目测法。即用观察、触摸等感观方式进行的检查,实际检查中人们把它归纳为“看、摸、敲、照”的检查操作方法。 ②量测法。即用测量器具进行具体的量测,获得质量特性数据,分析判断质量状况及其偏差情况的检查方式,实际检查中人们把它归纳为“量、靠、吊、套”的检查操作方法。 ③试验法。即使用试验仪器、设备所进行的检查。有些质量特性数据必须通过试验才能获得,如钢筋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抗压、抗冻、强度指标的检验等。 5质量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5.1合同内和合同外质量检验 5.1.1合同内质量检验 合同内质量检验是指合同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的质量检验,包括工序、材料、设备、成品等的检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同内的质量检验,不论检验结果如何,监理工程师均不为此负任何责任。施工单位承担质量检验的有关费用。 5.1.2合同外质量检验 合同外质量检验是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检验: 1合同中未曾指明或规定的检验。 2合同中虽已指明或规定,但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现场以外其他任何地点进行的检查。 3要求在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制造、装备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的质量检验等。 合同外质量检验应分为两种情况来区分责任。如果检验表明施工单位 的操作工艺、工程设备、材料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达不到监理工程师 的要求,则其检验费用及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如工期延误等),应 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果属于其他情况,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施 工单位协商后,施工单位有获得延长工期的权力,以及应在合同价格 中增加有关费用。 尽管监理工程师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合同外质量检验,但应慎重。 5.2两类质量检验点 从理论上讲,应该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的所有施工工序和环节,都能实施检验,以保证施工的质量。然而,在工程实践中有时难以做到这一点。为此,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质量检验对象的重要程度,将质量检验对象区分为质量检验见证点和质量检验待验点,并实施不同的操作程序,下面分别作介绍。 5.2.1见证点: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达到这一类质量检验点时, 应事先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见证,观察和检查承包商的事实过程。 然而在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到场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继续施工。 5.2.2待检点:对于某些更为重要的质量检验点,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到 场监督、检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能进行检验,这种质量检验点称为待验点。 监理工程师针对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具体情况及承包商的施工技术力量,选定哪些检查对象是见证点,哪些应作为待验点,应事先明确通知承包商。 5.3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 5.3.1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 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 进行检测时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 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的确认。 5.3.2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 进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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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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