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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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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经典案例】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 成强奸罪 ======================================================================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2010年8月8日晚9时许,金某(女,1996年12月5日出生)同陈某(女)在XX县城散步,陈某打电话约李某(男)到某大酒店门口见面。李某同被告人王某从家中来到某大酒店门口与金某、陈某见了面,后四人在湖滨...

【经典案例】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经典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未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 成强奸罪 ======================================================================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2010年8月8日晚9时许,金某(女,1996年12月5日出生)同陈某(女)在XX县城散步,陈某打电话约李某(男)到某大酒店门口见面。李某同被告人王某从家中来到某大酒店门口与金某、陈某见了面,后四人在湖滨路散步聊天至晚上11时许,陈某先行回家。王某和李某约金某到李某家中玩,金某得知李某家中无人便表示同意。三人到李某家后,先在客厅看电视,后王某到卧室睡觉。过了一会,金某进入卧室,王某问金某是否睡觉,金某说等下。接着,金某又到客厅里看电视,过了一会,金某再次进入卧室并坐在床边,王某就拉金某衣服叫金某上床睡觉,金某同意后,脱掉鞋子和王某并排躺在床上,王某就提出要同金某发生性关系,金某不同意。过了一会,金某问王某会不会负责,王某答应会的,并去脱金某的衣服,在脱金某衣服过程中金某叫了一声,王某便说再叫就强奸你,金某说你强奸我,我就和我妈妈说。王某继续脱金某的衣服,因金某坐在床上不动,王某不方便脱其衣服,金某就自行将身上衣服脱掉,王某就将自己身上衣服脱掉。随后,王某就与金某发生了性关系。 【分歧】 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幼女金某意志,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金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是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且王某并不知道金某未满十四周岁,不构成强奸罪。 【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一、王某是否明知金某为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问题。根据本案案情,王某与金某系第一次见面,按常理很难辨认出金某是否已满十四周岁,且王某自身系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上也是相对较弱的。因此,对于王某是否明知金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很难认定的。王某如果是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不管金某是否自愿,被告人王某都构成强奸罪,这无庸质疑。 二、若被告人王某不知道金某未满十四周岁,王某是否构罪呢,根据本案案情,金某在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确实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且被告人王某未实施暴力、威胁等明显违背金某意志的行为。所说的“再叫就强奸你”,金某说:“你强奸我,我就和我妈妈说。”也是年幼男女之间类似于玩笑的话。故从其客观要件上很难体现出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那么在其主观方面是否有奸淫的故意呢,根据案情,被告人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是明显的,但并没有强迫的行为,反而是被害人金某有自愿之嫌,所以说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有奸淫被害人的目的不明显。 案发后被害人在家长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容易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应当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整合,去伪存真。一是要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两者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二是将间接证据与被告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 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各证据证明指向完全一致,可以认定。因此,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发生性关系是否出于被害人自愿。有关这方面的证据,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间接证据有不少,但却缺乏在案现场第三人李某的关键证据。其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指向为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因此,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判断,乃本案的重中之重。 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确定证据证明方向的基础上,再从正面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此确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一是正面论证。即论证证明被告人王某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如前所说,本案直接证据只有相互矛盾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其他间接证据又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强奸事实成立的证据链条。二是反面论证,即论证根据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如,如果被害人并非自愿,那被告人或其自身是否有有抓痕,反抗打斗的痕迹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此案,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还是相对不足的。因此,对于此类强奸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之间所发生的强奸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对间接证据的调取,如何使各证据之间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是定案的根本。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殷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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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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