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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进料 加工 和来料 加工 的 成本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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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进料 加工 和来料 加工 的 成本 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进料 加工 和来料 加工 的 成本 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进料 加工 和来料 加工 的 成本 核算 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客商免费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料件(必要时,会提供机器设备),委托国内企业按照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外商负责销售,国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加工费。经营企业在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后,货到前,应提前向海关申报合同备案。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国外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经加...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进料 加工 和来料 加工 的 成本 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进料 加工 和来料 加工 的 成本 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进料 加工 和来料 加工 的 成本 核算 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客商免费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料件(必要时,会提供机器设备),委托国内企业按照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外商负责销售,国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加工费。经营企业在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后,货到前,应提前向海关申报合同备案。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国外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经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免税,分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税和进料深加工结转。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进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经加工后直接报关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进料深加工结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在税务处理上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一是来料加工进口材料是全额免费,进料加工进口时要付料件费用,但不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的缴纳要看具体哪种材料;二是来料加工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进料加工不涉及加工费的问题;三是在货物出口时,来料加工免增值税,但不退税,进料加工则退税。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一)相同点 一是两种加工贸易都经历了"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 二是两者具有共同监管方式,即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实行海关保税监管,在进口时进行监管登记,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产品出口时由海关核销进口料件。 (二)不同点 一是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加工的产品完全归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进料加工中,经营单位对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拥有所有权。 二是两者的贸易性质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经营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营单位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收取工缴费,纯属加工贸易性质;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我成品的外商均是买卖关系,经营单位从中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属于一般国际贸易性质。 三是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后自行销售,销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四是税收政策规定不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或免抵退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 加工贸易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合同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税务部门办理退(免)税及核销手续,以及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一、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 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税务部门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事先报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事先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手续。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应留存以下资料: (一)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进料加工《加工料件备案清单》。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退税机关不得给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 三、海关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所在地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给加工企业,由其向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开设手续。四、银行履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交加工贸 易企业,以便凭此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及《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签发手续。五、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加工贸易业务料件进口后或加工货物复出口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属进料加工业务办理退税手续,属来料加工业务办理免税手续。六、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后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七、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证明核销手续 在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证明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机关清算退免税款后,核销备案台帐记录并出具《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三)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应加强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监控检查,对进项税额转出不实的,应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逾期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的或海关不同意核销来料加工合同的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已免税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并进行处罚。 (五)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政策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对不同加工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 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抵扣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 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二)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采取进口料件加工方式复出口货物的,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生产企业对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后,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单证资料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盖章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免税证明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当期应纳税额时,将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规定的征、退税率之差的积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在当期退税申报时,将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规定的退税率的积从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额中抵扣。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或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或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口货物征税率- 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生产企业进口料件计算扣除方法 生产企业免税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具体内容见第四章"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一节) 4、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5、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中间加工环节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最终出口环节按现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加工贸易的几项具体政策规定 (一)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财税〔2004〕116号)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三)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1、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进料加工政策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来料加工政策办理免税手续。 2、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到保税区内企业的,保税区外企业应视同内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得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货物最终离境后,由保税区内企业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办理退免税。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方式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货物离境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5、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第四章加工贸易相关证明的开具管理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开具规定 外贸、工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应在销售进口料件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前,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退税机关按照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程序核实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一)申报系统生成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二)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及复印件; (三)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规定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料件单耗备案清单及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前,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情况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在当期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正式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免税证明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 1、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2、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 、进口合同原件; 4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采用"实耗法"的,原则上按照"计划分配率实耗法"进行管理,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其中,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1、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2)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2、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3、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四)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1、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结案通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6、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7、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实际进口总值不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运、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若由于采用计划分配率法计算已开具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税证明金额大于应开具的金额,则应按照上述步骤计算应冲减的金额,补开红字免税证明,参与最后一次申报的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退税部门将登记手册号、进口总值、出口总值等录入审核系统,在实际工作中该环节可结合免抵退税申报已并进行);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将实际进口料件价值录入审核系统,对出口单证收齐部分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同时,审核系统根据计划分配率自动生成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同时,审核系统根据实际进口总值和实际出口总值,经重新计算后出具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管理规定 1、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当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并在开始复出口货物之前,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3)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4)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 (5)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口企业自行加工的除外);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免税证明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出口企业,并由出口企业将此免税证明传递给加工企业。 3、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开始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出口货物后,应在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当月来料加工业务收入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出口企业与外商结算加工费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监制)(出口企业附送); (3)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工业统一发票(普通发票)(加工企业附送); (4)财务上对加工费作收入记载的帐簿记录(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4、加工企业向出口企业收取加工费,必须向出口企业开具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发票时,应注明所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加工费金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证明编号。 5、来料加工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合同变更证明》、海关变更后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变更手续。主管退税机关应按合同变更后的增减差额重新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项以负数表示)。 6、出口企业应当在来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并到海关办理来料加工合同核销手续后,持以下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4)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结案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批准剩余料件及制成品用于国内销售的补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已批准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8)主管征税机关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7、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部门批准,来料加工剩余料件及制成品用于国内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来料加工: 从事来料加工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按其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对进来的原材料、零件等,帐内不核算其成本,帐内企业只需核算对其进行加工、装配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要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其余的分录与其他企业一致! 进料加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之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应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收到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会计分录中的数字,大多数都是出口退税软件中自动计算生成的,这个要 结合出口退税软件学习! 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 明如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动能费等支付价款600万元,支 付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本月内销货 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6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应税消费税品),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假设上期无留抵税款,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则,该企业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及相关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 贷:银行存款7020000 (2)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3)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0 (4)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 价?(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17%-15%)-100×(17%-15%)=10(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5-(102-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5000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7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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