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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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的风险分析
2013-06-18 15:32:06|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12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互动交流,其中,与网友谈到关联企业借款利息问题如下:
[网友]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肖捷]……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分析:
按照肖局长的回复,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不需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没有风险。 1、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关于无偿是否等同于价格偏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税法也没有对此进行明确。因此,实务中,税务机关很可能据此核定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2、 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多数是单方利益输送,即使有收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难以判断,但无论如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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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利息收入征税。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上位法,效力优先。
3、 如果借给关联企业的款项还需支付第三方利息,没有收取利息收入的情况下,有关的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允许扣除,企业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4、 非金融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本身存在不合法问题。《贷款通则》中明确“贷款”是指企业向银行等具有贷款经营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 因此,从风险的角度考虑,建议关联企业之间委托银行进行贷款,并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或者采用统借统还的方式(适用财税字 [2000]7 号、国税发 [2002]13 号、国税发[2009]31号文,参照国税函 [2002]837 号文执行),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和风险,万万不可被肖局长的上述回复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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