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1)甲乙之间的买卖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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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而属于重大误解。因为从甲从商场
买回该原装进口电视,并且未拆开包装可知,甲并没有故意隐瞒电视是国内组装的事实,也没有故意告诉乙该电视一定是原装进口的。因此,该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乙基于对该电视机的误解,成立了该电视的买卖合同。因为此合同的当事人乙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乙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
2)但是,乙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灭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从乙发现该电视非原装进口,并且音效质量差,到其要求向甲退货,已经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乙的撤销权消灭,其无权要求甲退货。
3)综上,法院应该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2.法院应当驳回修某要求追回抵押物变卖受偿的诉讼请求,但修某可以要求伍
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伍某返回借款。
1)因为伍某与修某之间的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修某已将借款交付给伍某,
因此,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当清偿期到的时候,伍某应返还借款。
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此,伍某与修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当伍某到期不返回借款时,修某有权主张就该汽车进行变卖受偿。
3)但是,根据《合同法》善意取得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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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
登记抵押的汽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外地个体户以合理的价款购得汽车,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修某无权要求追回汽车,进行变卖受偿。
4)因为伍某未经修某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财产,应承担违约责任。
5)伍某到期未返还借款以及未支付利息,修某有权要求伍某承担违约责任,请
求伍某返还借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6)对于伍某在还款途中,其车款被盗,伍某应自行承担该不利后果。因为根据
《合同法》,此时的风险承担者是伍某,不能因此而减轻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