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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第十一节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一、定义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是指对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出口的许可证件。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简称《允许出口证明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为“E”。 二、管理规定 ,一,管理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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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第十一节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一、定义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是指对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出口的许可证件。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简称《允许出口证明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为“E”。 二、管理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一,管理范围 1,《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附录所列物种以及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的管理范围制定。 2,2010年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对应 监管条件“E”,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 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4,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植的列入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 ,5,出口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的中成药名单》详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 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 ,6,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出口的 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 ,7,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植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培植的。 ,二,2008年8月1日起,对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携带人可持标签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验核标签,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一般贸易、无偿捐赠、免费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验核《公约证明书》副本,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属于我国规定的,验核《非公约证明书》正本,“海关签注”栏内注明实际出口数量、单位,加盖“验讫章”的《公约证明书》第三联或《非公约证明书》第二联交持证者返还签证机关,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出口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的中成药,必须经当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函注明出口中成药的品 名、数量、所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的名称、该药材成份所属野生动物种类,中文名和拉丁学名,、动物来源、获得时间等报送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批准后,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 ,五,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 ,六,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需要出口国家珍贵树种、树苗,含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及其产品、制成品等,,海关验核《允许出口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七,出口红松子,仁,、松茸,严格按《允许出口证明书》规定的出口口岸办理验放手续。出口其他松子,仁,也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 ,八,所有红豆杉及其部分和产品,含紫杉醇,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出口喜马拉雅红豆杉,也称云南红豆杉,及其部分和产品的,包括加工贸易方式,,海关验核《公约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验放手续,出口其他种红豆杉及其部分和产品的,包括加工贸易方式,,海关验核《非公约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时出境时,海关按本条第一款规 定验核《允许出口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九,《允许出口证明书》有效期不能超过自签发之日起 的六个月。 ,十,《允许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十一,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的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适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管理。 1,《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1,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2,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的野生动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截止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 2,一次性使用的《物种证明》,海关应在正本“海关签注”栏内签注并随报关单存档。 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海关验核正本并将复印件随报关单存档。本年度最后一次用时,经营者应将正本交由海关随最后一份报关单存档。 3,被许可人必须按照《物种证明》规定的口岸、方式、时限、物种、数量和货物类型等出口野生动植物,对于超越《物种证明》中任何一项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均不予受理。 4,海关对经营者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编号的货物或物品、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疑问的,经营者应按海关的要求,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申办《物种证明》,经营者未能出具《允许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份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纺织品也适用《物种证明》管理。 ,十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监管条件”栏加有“?”的商品编号,应查阅说明栏目提示的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该商品目录“物种归类表”栏带有“#”的,查阅对应的“注释表”。 ,十三,《允许出口证明书》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E”,在编号栏填报相应的《允许出口证明书》证号。 ,十四,凡出口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海关必须验核《允许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 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出具给企业的《不予受理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208322646_0书》等类似材料仅供海关判断出口商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参考之用,不得作为海关验放依据。 ,十五,自2010年10月1日,“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两项行政许可证书的签署人进行调整。 自实施之日起,《关于变更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签署人的通知》(濒办字〔2001〕 70号)、《政法司关于转发国家濒管办<国家濒管办关于变更证书签署人的函》的通知》(政法函〔2008〕21号)、《关于变更证书签署人的函》(濒办字〔2008〕5号)等文件及《关于更换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00〕 20号)、《关于国家濒管办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濒办字〔2005〕85号)中有关签署人名单及其签字(签章)样式同时废止。在10月1日前原濒办字〔2008〕5号,文件所列、但现变更的签署人已经签发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三、有关文件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04号,1997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2006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林策通字,1992,29号发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 ,六,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版《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公告,公告2005年第2号, ,七,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重新调整《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签发机关及其管辖范围、联系方式的公告,公告2005年第5号, ,八,国家濒危办、海关总署关于欧洲鳗鲡调整商品编码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2号, ,九,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3号, ,十,关于转发《关于严格管理亚洲象牙及其制品出口的通知》的通知,〔1986〕署货字第918号, ,十一,关于加强查缉走私出口珍稀野生动物违法活动的通知,〔1987〕署调字第918号, ,十二,关于摘要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署监一〔1993〕948号, ,十三,海关总署转发外经贸部第5号文告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2000〕383号, ,十四,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濒管办关于打印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办厅〔2001〕7号, ,十五,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查缉象牙、檀香紫檀等濒危物种及其产品非法走私活动的通知,署监发〔2003〕258号, ,十六,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国发〔1983〕62号, ,十七,请协助做好野生动物药材成分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 ,十八,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字〔1990〕527号, ,十九,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林护字〔1992〕56号, ,二十,关于更换《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00〕20号,,注,附件三证明书签署人已调整,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濒办字〔2001〕46号, ,二十二,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农渔发〔2003〕22号, ,二十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 ,二十四,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 ,二十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 ,二十六,关于国家濒管办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濒办字〔2005〕85号, ,二十七,关于进一步明确《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和加强证明书签注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9〕56号, ,二十八,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濒危物种进出口两项行政许可证书签署人及印章的通知,濒办字〔2010〕73号, ,二十九,关于明确濒危、珍贵动物皮张、羽毛、掌骨、器官属性的批复,监一货〔1991〕6号, 四、证件样本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书》,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书》,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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