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doc

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doc

举报
开通vip

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doc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doc 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摘 要 固有利益在合同法中的保护在理论上主要体现在缔约人的保护义务,但这与我国合同法在履行合同责任时的无过错责任相悖。从司法实践来看,侵权法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做了足够的说明与规范,而在合同法中列入保护义务对于受害人并无有效补益,但固有利益受合同履行的影响时,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合同。因此,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因从侵权法出发,而合同的存续与撤销受固有利益是否被侵害的影响。本文将从固有利益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关系出发,探讨侵权法对固...

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doc
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doc 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摘 要 固有利益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中的保护在理论上主要体现在缔约人的保护义务,但这与我国合同法在履行合同责任时的无过错责任相悖。从司法实践来看,侵权法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做了足够的说明与规范,而在合同法中列入保护义务对于受害人并无有效补益,但固有利益受合同履行的影响时,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合同。因此,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因从侵权法出发,而合同的存续与撤销受固有利益是否被侵害的影响。本文将从固有利益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关系出发,探讨侵权法对固有利益的有效保护,与合同法对保护义务的相关条款作简要探讨。 关键词 合同法 侵权法 固有利益 保护义务 合同存续 固有利益一般借鉴王泽鉴教授的言论而定义为,民事主体基于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绝对权所产生的密切相关的权益包括商业秘密,占有权等。固有利益一般与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作为债权所保护的三大法益。 我国司法学术界对合同法对固有利益的保护颇有争论。主要是来源于我国的民法借鉴德国民法典之深,形成了部分法律学者固有观念上的学说承继,将德国的所有民法观念都一股脑的“借”过来,固有利益囊括进合同法的观念就是来源于此。在立法上,可以清晰地摸寻到我国的立法者从未明确将固有利益保护写进合同法中,只是为了参考德国法系,而将保护义务作为附属义务不清不楚的纳进了我国合同法。这是出于实际上,我国的债权法对固有利益的保护与规范已经相当完善。在现实中,在固有利益 受到侵害时,适用侵权法可以有效地进行维权与救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另一部分的学术界理念,即合同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中的无用论。这两种观念彼此存在矛盾,争论不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完全适用侵权法,维护当事人固有利益与套用合同法,判定过错方没有履行保护义务的两种方法,造成了司法应用一定程度上的混乱,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理清固有利益在理论上的应当正确应用的法律规范,对于有效的指导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立法的影响 保护义务在合同法的规范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分析德国合同法中的固有利益保护是如何逐渐影响我国合同法立法的。 德国民法的发展中由于债权法的发展受限存在理论上的漏洞,因此需要合同法来规定相应的保护条款来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因为契合债权法漏洞的需要,德国合同法的保护义务内涵界定相当大,它包括了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在内的相关义务,这导致保护义务的外延所映射的固有利益的权益范围也扩大了,甚至包含了信赖利益,而我国学者将德国的固有利益观念引入后,在参考对民法合同法的构架上曾设想将合同法的义务分为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相并列的两类,将保护义务以其最大的外延囊括进合同法的正文中,已达到对固有利益的保护,后经过考察实践,发现该立法模式不适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因为当时我国已建立起完善的债法体系,固有利益在债权法中得到了应有的界定与保护,因此放弃这一立法设想转而将保护义务以最小的外延写进合同法的附属义务条款中。如今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因为固有利益的保护在债权法体系中的逐渐完善。我国乃至德国都不断有学者发声,要求摒弃合同法中关于保护义务的相关规定,将合同法与债权方的权责界限划清。 二、债权法对于固有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债权法的法条陈述中借鉴了法国的陈述模式,在行文上做统筹性的一般陈述,避免了德国的债权法,对于保护条款区分过细造成的漏洞。且对于权益保护将,将权与益看做一体做统一规范与陈述。避免德国式的分开论述。这样我国的债权法在体系上构建了一个稳固的高容纳性框架,在对固有利益的保护上的所有涉及面都可以囊括进大的框架内,而不必将固有利益分开做个别阐述,即使有需要债权法完善的地方,也可就着框架进行补充扩展,并不需要在合同法中另做单独规定。 三、合同法对于固有利益保护的驳论 在德国的合同法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对于责任归属的规定了过错责任制,而我国的合同法坚持的归责原则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在考虑是否将德国的保护义务引进我国合同法中时需要谨慎考虑到这一点。在证明责任上,由于我国合同法的对于缔约双方对于合同的给付义务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度,但在行为人富有行为义务时,行为义务本身强调的是对于行为本身的如实践行而非结果的如期实现,因此的承担行为义务的当事人对行为的责任履行仍需参照过错责任。而在合同法中列入固有利益的保护义务,其本质的诉求是要求义务方承担保护结果的给付义务,如果使用国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无疑扩大了义务方的责任范围,对于义务方的平等法律地位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四、放弃适用合同法,选择适用侵权法对当事人没有任何损害 在德国的侵权法对于当事人的合法固有权益保护不到位是造成不得不用合同法来补充保护的不得已选择,例如德国侵权法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远远不足合同法的规定,而中国的侵权法对于固有利益的保护相当完善,适用侵权法对于当事人没有任何损害,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维护自己的固有利益,同时又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赔偿申请,当事人完全可以在一场诉讼中同时适用侵权法的固有利益保护与合同法的违法赔偿申请。不需要多付出额外的精力与诉讼成本。 五、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出于上述探讨结果,我国在固有利益保护上法律适用主要应当落实到侵权法上,参考德国对合同法中固有利益保护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侵权法未尽之言的补充与完善可知,侵权法是保护固有权益的正当法律,可以从无过错原则上依据当事人的固有权益受侵犯来推定责任的归属。 六、固有利益的维护或会导致合同关系破灭 当事人之间的固有利益的维护一般适用侵权法解释与解决,当固有利益的维护涉及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时,要注意有可能会造成受侵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的固有权益受侵害,与合同双方关系的存续有较大的关系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一方当事人存在某种法定条件或行为虽并未违反合同义务,但使对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置于高度的风险中或已受到侵害,那么固有利益有危险或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可以出于自愿解除合同关系。这在民法上常见于赠与的解除,以及劳动者对劳 动合同的依法解除权。 七、结语 固有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应法律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二选一问题,在其在根本上触及了债权法的构建基础,与合同法的缔约原则,需要谨慎分析,理清法理漏洞,也需要司法与立法的相关完善,才能最终消除固有利益法理依据不清的弊端。 (作者单位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作者简介:杨翠萍(1963―),女,辽宁大连人,法学学士,教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参考文献 [1] 王坤城.合同附随义务研究[D].郑州大学,2015. [2] 杜景林,卢谌.论德国新债法积极侵害债权的命运――从具体给付障碍形态走向一般性义务侵害[J].法学,2005(4):112-121. [3] 李永军.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J].比较法研究,2003,17(6):47-62.
本文档为【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doc】,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3194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6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7-11-20
浏览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