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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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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发布文号】财综[2008]79号 【发布日期】2008-11-10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发布文号】财综[2008]79号 【发布日期】2008-11-10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第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第九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条第十条 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的,其取水口所在地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 缴库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其水资源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    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级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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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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