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事故赔偿标准-民事赔偿法

建筑事故赔偿标准-民事赔偿法

举报
开通vip

建筑事故赔偿标准-民事赔偿法建筑事故赔偿标准-民事赔偿法 精品文档 建筑事故赔偿标准-民事赔偿法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研究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研究》。之所以弄这样一个题目,是缘于我的诉讼业务。我的主业是工程法律服务,这个是我的副产品。通过代理这类案件,我注意到相关的立法、执法、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从立法现状来看,1)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其它相关法律也没有对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归责...

建筑事故赔偿标准-民事赔偿法
建筑事故赔偿标准-民事赔偿法 精品文档 建筑事故赔偿标准-民事赔偿法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研究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研究》。之所以弄这样一个题目,是缘于我的诉讼业务。我的主业是工程法律服务,这个是我的副产品。通过代理这类案件,我注意到相关的立法、执法、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从立法现状来看,1)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其它相关法律也没有对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这样的情形,阻断了消防专业领域和侵权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导致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2)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认定书是确定三大法律责任的基础证据,可谓“一责带三责”,这样一个关键证据,《消防法》并没有规定法律监督程序,没有外部纠错途径。 3)目前来看,《消防法》实际上只是一部部门法,该法的制定、修改,主要是由消防机构内部的人参与,不能打破部门利益。 1 / 87 精品文档 2016修订过一次,修订之前的《消防法》规定,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查明火灾原因,确定事故责任。2016年修订后有了明显变化,只查明火灾原因,不再确定事故责任,其用意就是为了规避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部为了防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曾经出台过一个文件,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自己规定自己的行为不可诉,这是一件很滑稽的事情。 一部法律完全由一个部门来控制,让自己的行为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其二,从执法现状看,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 由于没有法律监督程序,消防机构在认定火灾原因时有很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认定结果的随意性和取证过程的随意性,程序证据不能将实体证据还原到火灾现场。如果允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有很多认定书会被推翻。 有人员伤亡的,都比较重视,没有人员伤亡的,损失再大,也不够重视;对于消防机构在火灾认定环节不作为的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其三,从民事赔偿处理现状看,有关部门为了尽快给社会一个交代,平息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往往很快就会有结论,但是民事赔偿往往久拖不决。 2 / 87 精品文档 对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火灾案件,一般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地方政府都是采用大包大揽的方式,用纳税人的钱替事故的责任者买单。 这样的做法,不仅堵死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其合法性也受到质疑。 地方政府为什么不愿意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呢, 因为民事诉讼是起底式的,一网下去,可能把所有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都打捞出来,其中有很多属于行政管理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他们本身就是利害关系方。 其四,在民事赔偿审判方面存在的困境 首先是立案难。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三大法律责任的关键证据,没有认定书,法院一般不给立案。出具火灾认定书是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但是消防机构不出具认定书,当事人没有任何办法。 2)民事诉讼举证难。火灾都是毁灭性的,有价值的证据在火灾中有可能毁灭掉了,甚至连残留物都没有留下,这就面临着举证不能的问题。 3)审判尺度不一。在同一案件中,法官在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归责原则的适用、损失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误差叠加。 4)调解难 3 / 87 精品文档 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差距太大,很难调解,判了就上诉。 二、火灾事故侵权案件有着不同于其它侵权案件的特点 1)侵权责任主体不止一个 这是由火灾的形成过程决定的。起火原因揭示火灾是怎么发生的,灾害成因揭示火灾是如何发展蔓延成灾的。我们顺着这个过程来寻找责任主体,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主体: 1、起火原因层面的侵权责任主体。如抽烟、违规用火、产品质量缺陷等原因。 2、灾害成因层面,即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成灾的责任主体。比如消防设施不在正常使用状态等行为。 3、:除了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层面的责任主体外,还包括其它一些主体,比如违反了生活常识等引发起火的行为。 在同一起火灾事故责任中,有这么多的责任主体,是此类案件区别于其它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 2)多因一果也是特点之一,主要是指“原因竞合”。 一场火灾是由一系列相关责任人作为的或者不作为的行为综合作用,导致一个损害结果。如违规使用电焊导致燃烧起火,建筑材料不合格,或者设计、施工 等不符合标准等导致火灾蔓延、扩大;还有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栓没水等也可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这些情形都是侵权行为。 4 / 87 精品文档 3)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相混合,归责原则不止一个 侵权主体不止一个,每个侵权责任主体又是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的。 比如产品质量缺陷导致起火,设计、施工、生产、消防管理等环节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成灾。在起火原因层面属于特殊侵权;在灾害成因层面属于一般侵权。这样就导致在同一个案件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归责。这是此类案件区别于其它侵权案件的又一主要特点。 4)因果关系不止一个 每一个主体实施一个行为,每一个行为对应一个因果关系,多个侵权主体和多个侵权行为对应多个因果关系,形成因果关系的不同层次。 5)法官在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多次适用自由裁量权也是这类案件的特点之一。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确定;二是财产损失举证;三是司法鉴定:价格鉴定,工程司法鉴定;四是分担损失份额问题等,适用自由裁量权。 以上这些特点几乎包括了火灾事故侵权案件成立与否的所有关键环节。这就是为什么民事案件久拖不决,上诉率、申诉率、抗诉率、上访率都很高的原因之一。 三、对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案件的实务处理 消防机构确定起火原因的逻辑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直接法就是用直接证据认定,比如在现场 5 / 87 精品文档 发现了金属熔珠,通过判定是一次熔珠还是二次熔珠,来推定是不是电气短路引发起火;间接法是在发现起火点的情况下,将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排列出来,用证据排除一部分,对剩下的,再进一步查找证据,如果查不到进一步证据,一般都表述为“不排除什么什么原因引发起火”。这是实务中最典型的一类案件,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类案件。 实务中,对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很多法院认为,虽然起火原因不明确,但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在你的管理范围内,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管理者有过错;【经常受到的质疑是: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必须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方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也有法院认为,既然起火原因都不明确,那又如何归责呢,此种情况下,当事者没有过错,无需担责;【这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侵权行为是引发起火的原因行为,不是火本身,火是行为引发燃烧的结果。】 3)另外,还有适用公平原则的。 4)有的法院,用高度盖然性推定起火原因,不靠谱,主要还是技术问题。 同一问题出现这么多不同的处理方式,就是因为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方式:就是完善立法和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6 / 87 精品文档 1)完善立法 一是修改《消防法》,明确火灾事故认定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规定其可诉,接受司法监督。 二是修订《侵权责任法》,有针对性的规定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专门法律,作为侵权的一个独立类型,把法律规则运用到消防专业领域里边去,让法律规则和消防专业领域很好的衔接。 《侵权责任法》第143条,规定了火灾事故民事责任,人大表决时未通过,这是一个遗憾。有机会的话,希望能够继续推动。 2)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两个意义::1)证据意义 2)转嫁风险,保障赔偿。 五、消防是很大的一个领域,从开拓案源的角度讲,建筑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民事赔偿诉讼是律师应该关注的业务领域。 一个企业、一个家庭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发生一次火灾,但是整个社会每天都有火灾发生。2016年全国光是电器火灾共发生万起,直接财产损失达亿元,间接损失一般是直接损失的数十倍。国家统计局信息,201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8845亿元,消防投入占1%,即亿元,这么大的一个市场,律师应该关注。 从业务范围来看,我们律师: 7 / 87 精品文档 1)可以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希望能够推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2)参与民事赔偿诉讼,这样复杂的案件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 另外律师参与这样的案件,还能推动形成3)民事诉讼的样本 我们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司法案例对实践的影响不可小视,尤其是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对立法、司法有很好的参考作用,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但是遗憾的是,在经历了很多重大火灾事故后,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靠司法审 判解决火灾事故案件的机制,使得一些有价值的、对处理类似事件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没有呈现出应有的样本意义。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第51-第6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王文杰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如何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龙口裕平公司与烟台葵花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第51】 【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8 / 87 精品文档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案例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烟民四终字第943号 上诉人: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烟台葵花食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 法院龙石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钦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允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烟台葵花食品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5月4日8点19分,被告处发生火灾, 火灾致原告的两台空调外挂机、窗玻璃、电器线路、墙面等物品烧损,原、被告就损害赔偿 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美的空调两台价值12800元,维修窗玻璃、电器线路、墙面2200元,合计15000元, 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辩称:起火部位不属 9 / 87 精品文档 于被告所有,也不归其经营管理, 被告只是借用冷风库北侧的车间,冷风库属于金生国管理,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也是受 害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公司地理位置相邻,原告位于被告的南侧,2016 年5月4日8时19分左右,位于被告公司西边的靠近原告的冷风库及冷风库北侧的搅拌车 间发生火灾,将原告的空调外挂机及窗玻璃、电器线路、墙面等毁损。2016年5月19日龙 口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龙公消火认字第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位于龙口市 石良镇荷花朱家村的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原料、冷风库、库房、机 器设备等物品一宗,烧损该公司南侧烟台葵花食品有限公司两台空调外挂机、窗玻璃、电气 线路、墙面等物品一宗,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起火原因不明,起火部位位于库房南侧,可 以排除人为纵火的起火原因;后龙口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5?4”龙口市裕平经贸有 限公司火灾情况说明,着火的建筑物为冷风库和搅拌车间,冷风库顶端全部塌落,内部熏烟 10 / 87 精品文档 很严重,内部储存的苹果、制冷设备及房屋全部烧毁,其北侧搅拌车间南侧屋顶部分塌落, 搅拌车间的烧损程度从南向北逐渐变轻,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时,当事人对火灾事故 认定书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也未对火灾事故认定提出行政复议。在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龙口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情况说明均无 异议,对原告的赔偿金额有异议,为此,原告预交2000元鉴定费,并放弃因维修窗玻璃、 电器线路等产生的2200元费用的赔偿请求,仅申请评估两台美的5P空调的受损价值。经烟 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为:根据价格鉴定依据和价格鉴定方法,确定 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6800元,被告对价格鉴定不 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应鉴定实际受损的价值,不是空调买时的价值,且鉴定时没 有按规定原、被告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而是直接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审理查明,原告在鉴 定时不同意选择鉴定机构并将申请书递交原审法院,本案不需要组织原、被告选择鉴定机构, 11 / 87 精品文档 委托鉴定的委托事项即为空调受损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价格是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规 定作出的,被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当,原审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 另查明,位于被告公司西边的冷风库北侧的搅拌车间即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库房, 是第三人刘延涛建设的,是由被告借用刘延涛并由被告管理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龙公消火认字第004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5?4”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火灾情况说明、购买美的牌空调 发票一张、鉴定费收款收据一张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龙口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确定火灾发生在 被告管理使用的库房内,并烧损原告两台空调外挂机、窗玻璃、电气线路、墙面等物品一宗, 虽被告辩称发生火灾起火点在库房南侧,是冷风库,不是其借用的库房,且冷风库是由金生 国管理使用,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库房南侧”,应理解为起火部位就 12 / 87 精品文档 是位于库房,不是位于库房南边的冷风库,且火灾情况说明中的着火情况进一步证实起火部 位就是库房,被告在签收认定书时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应 认定是由被告使用管理的库房开始起火致原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经鉴定受 损空调价值为16800元,但原告诉求中其空调受损价值为12800元,超出部分,原告未增加 诉讼请求,视为放弃,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00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 ?????? 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手续【案例52】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二、办理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市消防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下列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3 / 87 精品文档 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予以终止。复核以一次 为限。 2、申请人应直接至接待窗口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通过邮寄 的方式申请。 三、申报材料 材料内容 1、原《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复印件一份;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一份,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 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 的日期,并附手机、地址等联系方式,可以提供照片、录音等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该起火灾当事人的有效证明材料。代理他人办 14 / 87 精品文档 理复核的,还应携带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单位申请复核,应携带营业 执照复印件及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文字采用打印、手写均可,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 得影响其内容阅读。 四、办结时间 1、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复核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 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3、如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则重新组织调查,并在十五 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五、其它 1、“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15 / 87 精品文档 2、任何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封闭范围保护现场,未经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违者将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 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 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时间有长短【案例53】 关于火灾事故调查是否收费、事故调查怎么走程序、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回应:火灾事故调查不收费,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 复核申请。 火灾事故调查不收费 “火灾事故调查是不收费的。”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 16 / 87 精品文档 高级工程师李说,火灾事故调查一 般包括调查起火原因、统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事故责任、总结教训等内容。 根据现场勘验采取各种方式,查找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着火源等的勘查和检验,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还 要联合公安刑侦部门做尸检。 简易调查认定书立马开 复杂事故认定书30日内出 根据火灾事故的大小,也会采取不同的调查程序,如果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 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没有放火嫌疑的火灾事故,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参 与灭火的消防队会当场给事故当事人开出书面的简易调查认定书;除了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 外,火灾事故调查会随着灭火工作同时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 日内会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 十日。” 17 / 87 精品文档 李介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 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如果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应当写明 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认 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 可向上一级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 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 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流程【案例54】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自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 18 / 87 精品文档 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法不予受理的,告之申请人,流程结束 受理复核申请的,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 调查案卷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 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维持原认定或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结束归档 复核机关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 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 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 19 / 87 精品文档 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 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终止复核 需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原认定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报复核机构备案 火灾事故认定书【案例55】 苏昆公消火认字〔2016〕第0020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6年9月15日20时18分,接到昆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 称:位于昆山市樾河路的昆山市锦华园24栋404室发生火灾,此次火灾造成该户内装修及 家具等受损,同时殃及304、403、504室内装修及家具等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部位在该户西卧室内靠阳台木隔墙西侧电 脑桌桌面位置。火灾原因为可排除电气原因或外来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以上事实有1、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调查访问材料;3、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 实。 20 / 87 精品文档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市公安 消防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 11月5日 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案例56】 日期:2016-01-14 来源:区消防分局 黄伟伟、梁训根、厉洪恩、陈连云: “” 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工业小区高速交警旁寺庙火灾事故已调查终结。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 过2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日内,向温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以一次为限,逾期未出书面复议申请 的,本火灾事故认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龙湾区分局 2016年1月14日 《火灾事故认定书》潭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号【案例57】 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 火灾事故认定书 21 / 87 精品文档 潭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6年11月28日16时10分左右,位于湘潭市禾花村1栋3单 元5楼的万笑涛家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0平方米,烧毁家俱、电器及日常用品若干,直接 财产损失元,死亡2人。 现查明,起火部位位于万笑涛家西侧卧室内,经调查排除放火、生活用火不慎、雷击、 自燃、电气故障、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吸烟和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 据证实。 经分析,灾害成因为万笑涛家西侧卧室内物品堆积过多,火灾荷载大,与此次火灾的 蔓延扩大有直接因果关系;客厅防盗门被钥匙锁闭,火灾发生时房内人员未及时逃生,与 此次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 据证实。 当事人对起火原因或者灾害成因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 22 / 87 精品文档 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湖南省消防总队提出复核申请。对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式多份,当事人一人一份,一份附卷。 《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案例58】 来源: 齐齐哈尔日报 2016年4月14日18时08分,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135号客尚宾馆一楼 北侧九亿串吧地下厨房发生火灾事故,经调查,将《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告送达给当事人陈岩;当事人看到后,对我大队认定的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有 异议,向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议,要求对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进行重新认定,本 大队接到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后,立即组织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事故现场重新进行勘验、调查走访,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作出从新认定:起火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18时许,起火部位位于排烟罩烟道处。起火点为排烟罩的烟道内,起火原因为烤串盒飞火抽进烟道内将油渍引燃蔓延所致。并制定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经多方联系当事人未到场,手机关机,我大队 23 / 87 精品文档 为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予以送达,公告法定期限为20日。 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支队建华区大队 2016年8月26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案例59】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 24 / 87 精品文档 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四、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修改为“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五、将第三十条中的“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修改为“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 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 25 / 87 精品文档 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 26 / 87 精品文档 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十、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删去第四项。 将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 27 / 87 精品文档 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十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十四、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灾害成因”。 十五、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 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六、《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 28 / 87 精品文档 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对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司法审查及其界限【案例60】 关于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起码应该讨论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为是否应确保司法最终权,如何处理对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与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的关系,下面分三个方面予以剖析。 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属性 要确定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属性,可以从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和行为的法律后果两个层面来分析。 首先,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该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1999年3月公安部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更加明确了这一授权,“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除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 29 / 87 精品文档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可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惟一有权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才有权具体实施火灾事故的调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身就是典型的行政主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是根据法律的授权,取得了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进行调查、认定的排他性认定职责,从而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 其次,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具体影响行政管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 责任书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下载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书免费下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下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下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下载 》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有人根据第二款规定断定“火灾原因认定不是技术鉴定,而是在技术鉴定基础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结论是正确的,但理由不够充分。第二款规定只能说明有关火灾原因认定方 面的行政监督机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得以完善,而不能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被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火灾 30 / 87 精品文档 原因认定的本质属性,就是技术鉴定结论。由于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出现纰漏,都会造成火灾原因认定的失误,导致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者变更。鉴定结论可以被维持、变更或者撤销,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火灾原因认定之所以区别于一般技术鉴定,是因为它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间接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认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本质上是技术鉴定行为,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同样,承认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性,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技术鉴定的本质属性。依照行政法原理,火灾原因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行政行为,或称准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学术上都划归行政确认行为。很显然,火灾原因认定行为只是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给予认定、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直接给予确定和认定。值得强调的是,许多情况下,首先有行政确认行为,然后才能据以作出有关处理决定,而《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互为一体,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先决条件,间接地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 31 / 87 精品文档 责任主要有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第三十条紧接着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理。也正是基于火灾原因认定行为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这样的密切关系,加之前述主体资格要素,才能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来定位。 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搞清了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属性,其可诉性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鉴于近来诸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等可诉性问题经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首先确认这样一个公理:在现代法治国家,政府的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法律没有明确将有关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那么,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从总体上使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再具有最终性,确立了司法最终权。作为行政确认的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而行政诉讼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又没有明确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外,那么,对该行为当然是可诉 C餐厅对市消防处的消防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消防处罚裁决书,并对本案中的主要证据 32 / 87 精品文档 《重大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审查。如前所述,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消防处罚决定的先决条件,法院要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然要涉及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即使C餐厅不是在对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对火灾原因认定行为进行审查,而是单独就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提起确认诉讼,法院也有权进行合法性 审查,作出合法或违法的确认判决。 法院对认定行为的审查限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承认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界限,即法院应该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而不是代替行政机关对事实进行判断。也就是说,虽然法院可以审查该类行为,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够对其进行认定的过程予以合法性审查,对其所履行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其认定的动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涉及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法院则不应当轻易介入。在这里,行政官员的职业专长优于法官的职业专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存在一定的界限。 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同,消防的紧急性和状况的特殊性以及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高度专业性,都决定了法院对该类行为的审查存在一定的限度。实际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技术力量是比较雄厚的,法院在这方面的力量则相对薄弱。更何况,水火不等人,最先进入火灾 33 / 87 精品文档 现场进行扑救的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队员,他们对有关现场的调查、勘验及分析,往往更具有说服力。法官则没有亲临现场,只是靠事后的“证据”等来作出判断,其准确性自然要打折扣。一般说来,只要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履行了有关法定程序,基于严格的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作出了有关原因认定的结论,法院就应该予以充分的尊重。这是现代国家各部门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发挥其最大效能的最基本保证。如果违反这一原则,轻易越过必要的限度,势必导致各部门互不信任,可能会离公平、公正和正义更远。那当然不是行政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法院对火灾原因认定进行审查存在一定的界限,并不意味着其不能审查。市消防处以重大火灾原因认定书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为理由,主张法院无权审查确认,是没有根据的。尤其是在C餐厅提供了其线路不是起火点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作为法院,首先有义务对 据予以审查和确认。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如果能够对市消防处的原因认定提出疑义,则应该责令市消防处对相关证据予以考虑,重新进行火灾原因认定。一般来说,除非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具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否则,法院不宜进行实体性审查。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书名 34 / 87 精品文档 出版社 页数 开本 品牌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法律出版社405页 16 中国法律出版社 作者 出版日期 语种 ISBN 王文杰2016年11月1日 简体中文 7511855865 内容简介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丛书”之一,对建设工程中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丰富全面,包括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 并列举相关该方面的实际案例,对于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 作者简介 河北高阳县人,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仲裁员、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北京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具备工程造价和工程法律专业背景,曾在河北唐山钢铁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一直专门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法律服务,可以就工程招投标、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谈判与签订、工程管理、变更估价、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纠纷调解及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不同阶段提 35 / 87 精品文档 供专业、深入、全面的法律服务,对BT、BOT项目、EPC合同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担任过五十多个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工程纠纷案件合计二百多起;审查招投标文件、帮助施工企业审查签订施工合同一百多份;为十多个BT、BOT项目的融资、建设、回购、经营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多次参与咨询、授课或者受邀参加各种形式的工程专业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 代理过建筑火灾事故案件五十多起。参与相关立法和课题研究等活动,并结合所做实务,在各种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百多篇。2016年7月1日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建筑火灾基础业务知识 一、总则 二、火灾相关知识 关于火、火灾 物质燃烧的三要素及其相互作用 灭火的几种基本方法 火灾的主要分类及等级划分,分类和等级划分的意义 建筑物火灾形成及发展过程 重大火灾隐患 高层建筑特点 36 / 87 精品文档 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电气火灾 电气线路火灾中铜导线一次短路与二次短路的显微组织特征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划分基准和依据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定义及等级划分 消防通道及我国《消防法》中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 我国《消防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消防通道要求 火灾预防 防火隔离带 防火封堵 消防体系 防火分区 防火间距 建筑消防的种类、建筑物的消防等级分类 何谓火灾成因,何谓起火原因,何谓灾害成因, 火灾事故调查的总体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赶赴现场与初期调查的具体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火灾现场勘验步骤 37 / 87 精品文档 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权 火灾现场勘验记录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询问工作要求 火灾现场实验 火灾现场痕迹、物品的提取和委托鉴定 火灾现场尸体检验和人身伤害医学鉴定 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原因认定,包括哪些内容, 消防机构如何确定保护的范围和时间, 电气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短路熔痕和火烧熔痕的区别 火灾事故认定和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 《消防法》意义上的电器产品 我国《消防法》对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的管理要求 我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及义务 哪些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 38 / 87 精品文档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动火审批及持证上岗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技术鉴定合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公告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 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产品信息 消防器材信息 消防设施 地方政府的消防规划义务 消防登高面 电气故障 建筑的防火措施 建筑防火设计 低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39 / 87 精品文档 排除法在火灾原因认定中的应用 第二章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事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及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三、分析问题 火灾事故中的侵权行为是什么,是火本身、火灾本身还是引发起火的行为以及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 火灾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特点描述 侵权责任主体的多数性 归责原则的多元性 多因一果性 因果关系的多层次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 是人祸,不是天灾,或者既有人祸又有天灾 财产损失举证及鉴定困难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存在的六大难题 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官在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五、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案件处理 40 / 87 精品文档 六、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七、关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应建立回避政策的建议 第三章 建筑火灾事故系列法律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无法可依 与我国《消防法》有关的刑事处罚 与我国《消防法》有关的行政处罚规定 我国《消防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第四章 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实务研究 一、引言 二、研究火灾原因认定行为可诉性的意义 我国《消防法》、《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各地执行不一 没有救济途径 火灾原因认定书与三大法律责任相关联,是定案的关键证据 三、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可诉 不可诉说 可诉说 第五章 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体系 一、火灾原因认定的法定主管机构及管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 41 / 87 精品文档 防机构实施 事故调查组 二、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果 三、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和火灾原因调查方法及内容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四、站在行政诉讼的高度收集固定证据 对证据的审查 消防机构证明火灾原因的证据以及认定标准 五、火灾原因认定的逻辑方法 第六章 建筑火灾事故相关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某公司不服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案 二、赵某某、刘某某与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 三、火灾责任认定书无法起诉,消防纠错机制形同虚设, 四、扬州市首起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行政诉讼案 五、上诉人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因消防履行职责案 六、陈某某诉消防大队不作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及火灾损失核定案 七、农行三亚分行诉三亚市公安消防局案 八、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当事人范围 42 / 87 精品文档 第七章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典型案例 一、物业堵塞消防通道,发生火灾被判担责 二、封堵不严导致的火灾蔓延成灾事故赔偿案 三、消防管道无水可供,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四、火灾事故中公估值、价格鉴定、消防统计应以哪个为赔偿标准 五、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中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条件 六、高压线短路引发火灾由谁埋单 七、建筑火灾事故侵权导致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八、固定证据不及时,诉讼陷入被动 九、出租房屋因火灾被毁房东索赔:是按侵权还是违约 十、燃放烟花导致的火灾事故赔偿再审案件 十一、业主请求恢复消防供水纠纷案 十二、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抗诉再审案 十三、不承担消防行政责任未必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十五、仓库管理人有权代货主起诉吗, 十六、海口佳友酒店诉海南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十七、举证不力导致火灾事故财产损害不能完全赔偿纠纷案 十八、市场摊位出租发生火灾导致的赔偿纠纷案 43 / 87 精品文档 十九、私自搭建简易房出租,发生火灾导致相邻住户损失,如何赔偿, 二十、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两次抗诉再审案例 二十一、星星之火何以成灾 二十二、施工方违章导致火灾业主方维权提起诉讼 二十三、钱某与珠海市永隆加林饮水机厂产品质量纠纷再审案 二十四、消防义务可否随房屋出租转移给承租方 ——如何确定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八章 关于电器故障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案例及其对比 媒体报道:起火家毁人亡推定电视原因一审判创维赔偿40万 家中消毒柜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消费者获赔 故障具体内容不清当事人很难服判 第九章 建筑火灾原因不明案件审判实务 一、房屋租赁中火灾原因不明但起火点明确的民事赔偿案例 二、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火灾原因不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案例 四、火灾原因不明家具厂损失谁承担 五、火灾原因不明法院判定不承担责任的案例 44 / 87 精品文档 六、田甲等因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殃及受损诉起火点房主田丙等赔偿案 七、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第十章 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第十一章 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样本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大市场“12?21”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王文杰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第81-9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第41-第5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0(第21-3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王文杰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诉电力公司措施不力引发火灾索赔12万【案例第二十一】 45 / 87 精品文档 发布时间:xx-11-18 11:10:08 原告周某将被告华北电网北京电力公司、北京电力密云供电公司诉至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12万元,并退还收取的低压整改费200元。 周某诉称,被告在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中,其于2001年向密云供电公司缴纳低压整改费200元,但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安装漏电断路器。xx年10月22日,由于密云供电公司未实施上述保护措施,导致其房屋发生火灾,烧毁了正房四间及室内一切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1万元。 周某认为,被告作为农村电网改造的管理和实施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安装漏电保护措施,如果安装了漏电断路器,就不会发生火灾。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北电网北京电力公司辩称,农村电路改造于2000年开始,由我公司施工。根据有关政策,农村每户只缴纳100元,村委会缴纳100元,对农户产权内的电表、电线等设施进行改造。安装漏电断路器是农户自愿,我公司不能强制安装。我公司施工后所需费用已超过200元。原告家的火灾是用电不当造成的,与是否安装漏电断路器无关,且原告的损失未经有关部门鉴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家发生火灾的事实,我公司可适当给付部分损失费用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46 / 87 精品文档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例二十二】 一、纠纷情况 2016年12月30日,位于苍南县藻溪镇的A再生棉纺厂发生火灾,烧毁该厂厂房、机器设备以及产品等财物,直接损失达150万元。经苍南县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相邻B棉纺厂北侧的室外变压器避雷器爆炸,导致高压直接冲击到A棉纺厂配电箱,该配电箱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然而,对这起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却又陷入了困境。谁是责任人,是否该负全部责任,对于这一问题,王某向当地政府和供电所反映了情况,请求落实认定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法律适用及结果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而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所在村组并未委托供电所对该输电线路代为管理维护。因而,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火灾的起因是室外的变压器发生爆炸,不属于电力公司的产权,电力公司不承担 47 / 87 精品文档 责任。王某认为电力设施都是电力公司设置的,室外的电力设施属于电力公司的经营维护范围,因此,发生火灾事故,电力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电力公司与王某各持一词,双方就室外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发生分歧。经多次调解之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电力公司对此次火灾事故不负赔偿责任。鉴于王某经济损失严重,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当地政府和电力公司补助王某15万元。 三、纠纷评析 在本案中,对于火灾责任事故认定有关键两点:一是电力设施“产权”归属认定。从产权归属原则而言,产权归谁,责任就归谁。在《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九条、《合同法》第178条的相关规定中,对于产权分界点进行了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的电力设施不属于电力公司产权。二是电力公司是不是供电设施的管理人。事实上,王某在安装电表、电箱设施时,均未订立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双方对用电户电表以外的线路由谁承担管理维护责任问题未作书面约定,从而导致对该输电线路的管理维护责任划分处于不明确状态。笔者认为,在双方对输电线路的管理维护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约定不明,管理维护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双方都具有管理维护责任。关于供电设施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人身损害等等,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很常见的,然而真正得到赔 48 / 87 精品文档 偿的案件并不甚多,很重要的原因是产权未进行书面确认,产权临界点外电路、电力设施管理维护也未进行约定,导致责任人不好确定。因此,就现阶段的用户而言,对产权临界点、电路管理人进行详细的协议约定,对于用户自身权益的保障很有必要。 案例编写人: 陈辉辉 高压线断落引发森林火灾 电力部门赔偿损失15万【案例第二十三】 2016-03-04 23:52 来源:西部网作者:张明 唐晓云蔡仙荣 红网东安3月4日讯3月2日,湖南东安电力部门与鹿马桥镇政府及涉及的村组相关人员达成协议,同意赔偿2月7日鹿马桥镇金江村森林火灾损失15万元。 2月7日,东安县鹿马桥镇金江村发生森林火灾。县森林公安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2月8日大火被扑灭,此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1200余亩。火灾发生后,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胡润浴带领民警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侦察,通过现场勘查,认定这起火灾为高压线断落引起。东安县森林公安局立即通知电力部门到火灾现场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认证。根据火灾发生的情况,东安县森林公安局积极协调镇政府和村组相关人员对火灾损失赔偿的事宜多次开会进行了协调处理,电力部门同意赔偿火灾经济损失 49 / 87 精品文档 15万元。 电力公司维护不善引发火灾 受害家庭获赔30余万【案例二十四】 xx年04月29日13:49 东方网 江跃中 xx年11月14日上午,民国才女陆小曼出生地———孔家弄发生了一场火灾,火势蔓延至孔家弄31弄2号整栋楼,一名83岁的老太来不及逃生而窒息身亡,多户居民家中财物遭大火烧毁。事后经消防部门鉴定,认定起火原因为“配电板处电器故障,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对此,受害居民认为,由于有关部门对电力、房屋设备疏于管理,才造成了火灾事故的发生。于是7个受害家庭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共索赔6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电力公司辩称,火灾系居民违章用电造成,因此电力公司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设施由电力公司进行安装,电力公司负有维护义务,因配电板电器故障起火,电力公司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日前从黄浦区法院获悉,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相关公司对电力设备未尽维护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向各受害家庭总共赔偿30余万元。 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烧毁民宅 架设电力公司成被告【案例第二十五】 50 / 87 精品文档 西安市公安局消防局最终认定,“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王生琦拿着这份认定书将周至县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xx年2月初一起火灾给自家造成的35000余元损失。而出事电线正是由该电力公司架设的。 xx年2月1日晚7时许,周至县终南镇三联村二组王生琦家突然发生火灾。王生琦家三间住房和家具等物被大火吞噬。火灾发生后,西安市公安局消防局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同年8月12日,经调查,西安市公安局消防局最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王生琦住宅西边第一间南墙外侧,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凭着这份认定书,王生琦一纸诉状将周至县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发生短路的电线是该公司架设的。王生琦认为,该电力公司使用的电线是不符合标准的电线,且 电力公司缺乏对线路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结果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火灾。周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随后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总值为35939元。 周至县法院重新审理认为,原告所诉该电力公司所用电线不符合标准及疏于管理等理由缺乏有效证据,不予支持。xx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了王生琦的上诉请求。因为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发生短路的电线产权属于该村另一村民所 51 / 87 精品文档 有,产权归谁,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下午,记者与周至县电力公司负责此案的委托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律师说,起火原因可以确定是电线短路,但电线短路的原因目前尚不清楚,所以,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周律师提到,电表以上的电路归属电力公司,以下则由村民自己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因为这部分电线产权属于用户。目前,王生琦已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来源:华商 入户电线导致火灾 电业局被判赔偿【案例第二十六】 2016-12-02 15:20:46 2016年5月21日6时40分,原告周某家发生火灾,将原告购买的约翰迪尔收割机一侧轮胎、割台、驾驶室和整机的全部线路被烧毁,原告家塑钢窗损毁。经黑龙江育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收割机、塑钢窗修复价值总额为24,元,经消防科认定火灾原因为“周某与邻居张某两家入户线由于大风搅在一起,电线老化,两家进户线接触处绝缘皮磨损,发生短路打火,电线烧断后,燃烧的绝缘皮掉落在周某与张某两家堆放的柴草垛上,引发火灾。”原告家入户线系1999年原告出资购买,被告统一安装及验收后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电业局赔偿收割机修复款30,元,塑钢窗损失2,元合计3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电业局辩称周某和张某家的入户线是于1999年由其自行投资建设的,产 52 / 87 精品文档 权分别属于周某和张某。根据法律规定,周某对自有产权电力设施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和注意安全义务,在线路下方私自堆放柴草的行为也违反了法规。被告单位不是该入户线的产权人,既无维护管理责任,也不承担注意安全的义务。所以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引起火灾的入户线虽产权归原告所有,但系被告单位施工安装验收的,被告在施工中没有考虑到安全合理的入户线间的距离,导致两家入户线缠绕在一起,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对于线路的维护和保养原告作为使用者也没有权利去更换已经老化的线路,作为电业部门在线路老化时应当通知所有权人更换所使用的线路,故被告在此案中占主要过错,同时原告私自在线路下方堆放柴草也是造成火灾的原因之一,故判决被告电业局承担原告损 失的80%。【王宏宇 陈威】 夏邑:“电压异常”引发火灾 事过半年没人能管【案例第二十七】 2016-11-02 10:52 来源:河南日报 在夏邑县,电压异常引发火灾,事过半年没人能管。 读者愤懑中求助党报——谁来管管“电老虎”, 读者来信:这事谁能管 我叫李雪梅,今年3月3日17时许,夏邑县供电局电工孙松鹤维修农行家属院线路时,因违规操作,致使零线断 53 / 87 精品文档 线构成回路,造成我父亲家电压异常,引发火灾。我及时赶到打开家门时,只见屋内浓烟滚滚,火苗乱窜,一股热浪扑来,人已无法进入。待消防队员赶到后,救了好长时间才将火熄灭。当时,我吓得两腿发抖,头昏脑晕。我父亲后来听说了呆坐在轮椅上,浑身发抖,我母亲是大哭不止,一辈子的心血都化为乌有。家没了,东西也没了。如果说烧毁的家具可以购置,那么老人的照片、记忆是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弥补的。还有我弟弟的结婚照片和他家孩子的成长经历等等,都成了泡影。 火灾发生后,夏邑县消防大队认定结论为“电压异常引发火灾”,物价部门也对损失财物进行了评估。但我们多次到夏邑县供电局反映,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事过半年多了,问题非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和处理,相反该局领导态度蛮横,推脱责任,不予理睬。他们还说不认夏邑县消防大队的鉴定结论,致使我们欲诉无门,欲哭无泪。我们真的不明白,这样的“电老虎”就真的没人能管吗,今天,我们只有求助党报进行监督,为我们讨还一个公道~ 记者采访:有关部门太忙了,几次承诺都没兑现 10月22日至25日的4天里,记者在夏邑县采访的时候,很难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原因:有关部门太忙了,有关人员的几次承诺竟不兑现,有时候虽是信誓旦旦,说出了保证、绝对云云,而最终让记者如坠云里雾里一般,有点摸不着 54 / 87 精品文档 “北”。 23日当天,记者与当地宣传部门联系上后,及时告知了采访意向。有关同志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联系了有关部门。记者要采访的是,夏邑县供电局,供电局涉及事件的电工,夏邑县消防大队的有关人员等。 24日,记者先见到李雪梅时,那种义愤填膺,那种怒不可遏,那种悲伤无奈,都写在了她的脸上。她把事情的根根由由又重复了一遍,道出了邻居家因欠电费被停电,在恢复通电时电工违规操作,引发火灾从而损失惨重,强烈要求电力部门赔偿其弟弟李新建家的经济损失。 因为供电局的有关同志太忙,24日16时30分左右,记者先到夏邑县消防大队采访, 见到了一位参谋,听记者说明来意后,该参谋答应18时以前给记者一个意见,并留下了记者的名片,但直到记者发稿之前,并没见到任何信息。 当日19时许,记者终于见到了夏邑县供电局政工部的彭主任,之前多次给他打的电话没接听被解释为没听见。后又说供电局来了一个十数人的检查团,忙着接待。他明确地对记者说,昨天就知道记者来夏邑采访这起火灾事故。他认为电工有进网许可证,是招聘职工,不存在违规操作。火灾事故本身,他认为供电局无任何责任,综合为四点:一是没有出现电压异常现象;二是凭啥鉴定电压有异常;三是建议 55 / 87 精品文档 走司法程序;四是产权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彭主任最后说,这起事故供电局进行过调查,有报告,保证第二天上午9点前送给记者。但没想到的是,翌日上午9点后仅仅等来了一个电话,直到9点40左右记者才又见到了彭主任,非但没有事故调查报告,连电工也没联系到而接受记者的采访,相反一直在与记者协调沟通,并再次保证,马上给记者发一个上述意见的电子邮件,记者无奈中不得不离夏返郑。但记者返郑后的10月26日下午又多次给彭主任电话联系时,仍是无人接听。甚至直到记者发稿前,还是没有见到任何反馈信息。 至此,记者的采访也真切感受到了一种无奈。但火灾事故是真切的,电压异常是明摆的,那么该谁处理呢,为啥不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和解决途径,甚至连党报的监督也成了无奈,难不成真的应了没人能管, 律师坦言:仅供参考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这起火灾事故,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就有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也成就了记者的这篇报道,把记者的一种无奈公之于读者的面前。 律师在《关于夏邑县供电局赔偿李新建火灾损失的法律意见书》中说,2016年3月3日17时38分,夏邑县供电局职工在检修电路时,由于操作失误,将电表箱内一根零线断线,致使电压异常,导致李新建住宅东屋发生火灾,造成家 56 / 87 精品文档 用电器、家具、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被烧毁,经鉴定损失8万余元。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系电压异常引起。 律师认为,夏邑县供电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有三:一是此次火灾事故是因该公司职工人为的操作失误形成,属于典型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所以供电局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二是该火灾事故已经夏邑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系电压异常引起,其证据效力高于供电局的自我判断。三是因火灾事故被烧物品及房屋的损失,是经具有法定鉴定评估资质的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 综上,本案火灾事故是因夏邑县供电局不当的检修维护和操作失误而形成,给当事人财产、精神上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创伤,夏邑县供电局应依法赔偿李新建的各项损失。 至此,问题昭然若揭。现在的关键是,谁能管管这起火灾事故,谁该为这起火灾事故买单,李雪梅曾告诉记者:我们不是不走法律程序,已经写好了民事诉状,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坚决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奥克斯空调引发火灾拒赔偿 称补偿3万出于人道【案例第二十八】 2016-05-10 08:52:40 龚小伟的影楼被烧毁 龚小伟的影楼被烧毁 龚小伟的影楼被烧毁 火灾事故认定书 57 / 87 精品文档 出去吃了一顿饭,没想到影楼内的空调却因中部电控盒内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烧掉了回家创业四年打拼的所有收入。近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在外打工多年回乡创业的嵩县苏菲雅婚纱影楼经理龚小伟一脸无奈。 苏菲雅婚纱影楼经理龚小伟出生于嵩县大章镇的一个山村,高中毕业后就到苏州、上海等地打工,并学得婚纱摄影技术。xx年3月15日,在亲朋好友的资助下,龚小伟回乡创办的苏菲雅婚纱影楼正式开业。 今年1月,他花9999元在嵩县“苏宁”连锁店购买了一台奥克斯柜机空调。今年3月15日是影楼开业4周年庆典的日子。上午9点半,便有顾客到影楼拍照,当时,工作人员就打开了空调。 因为生意忙,大家一直顾不上吃饭。晚8时左右,龚小伟带上员工一起出去吃饭。晚8时50分左右,邻居打电话说,影楼着火了。龚小伟赶回去时,嵩县消防队两辆消防车已经赶到。消防官兵一边灭火,一边戴着呼吸面罩在室内搜寻贵重物品往外转移。晚9时10分,大火被扑灭。 3月16日,嵩县消防队工作人员认定起火地点是奥克斯空调一带。随后,洛阳市消防支队的消防专家现场勘查,认为火灾是空调内部着火引起。 龚小伟说,3月16日,他就与嵩县的奥克斯空调经销商联系。21日, 58 / 87 精品文档 厂家来了一个人, 到现场看后,让嵩县的销售代表传话:出于人道,奥克斯厂家补偿3万元。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嵩县奥克斯空调销售商贾经理,他说,奥克斯公司研发部的汪工来看后说,不是空调的原因。对于损失,厂家不予赔偿,3万元只是出于人道和安慰。 龚小伟气愤地说:这次火灾直接损失15万多元,这还不包括火灾引起的退单、跑单、员工工资、房租等,但奥克斯厂家却推卸责任,这可是他四年来创业的所有收入啊~ 5月4日,记者在洛阳市消防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上看到:起火原因为奥克斯柜式空调中部电控盒内电器线路故障引燃下方部件的泡沫固定机座等可燃材料起火燃烧。嵩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此次火灾损失为万元。 采访中,一位长期从事空调维修的技术人员告诉记者,空调内部有温控器,当室内温度达到定温的时候,空调会进行自动调节是否需要运行,一般情况下家用空调器就是连续开上十天八天,机器也不会损坏。因为空调器生产厂家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通常都要对所设计的空调器作不低于500小时(约20多天)的连续运转试验,而且试验的运行条件远比用户家里的恶劣、苛刻。 对于嵩县苏菲雅婚纱影楼火灾一事,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59 / 87 精品文档 电线电缆引发火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过负荷【案例第二十九】 2016-5-27 目前,我国电线电缆设计规程所要求的防火措施,电机引接线只是对电线电缆着火后的被动消防。在实际施工和运行中,由于电线电缆的增加、敷设的集中、施工的质量太差等加剧了电线电缆火灾的危险性。因此,在实际工程应用中预防电线电缆火灾,必须从控制危险因素着手,并运用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 电线电缆的火灾原因及其特性 电线电缆引发火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过负荷、短路、接触电阻过大及外部热源作用。在短路、局部过热等故障状态及外热作用下,绝缘材料绝缘电阻下降、失去绝缘能力,甚至燃烧,进而引发火灾。火灾中电线电缆的主要特性有: 火灾温度一般在800?,1000?,在火灾情况下,导线电缆会很快失去绝缘能力,进而引发短路等次生电气事故,造成更大的损失; 导线电缆在规定的允许载流量下有较大的过载能力; 短路状态下,导线电缆会在瞬间引起绝缘材料熔化、燃烧,并引燃周围可燃物。 2 电线电缆防火性能分析 2(1 防火机理分析 2(1(1 阻燃机理 60 / 87 精品文档 在燃烧反应的热作用下,硅橡胶电缆 位于凝聚相的阻燃剂分解吸热, 使凝聚相内温度上升减慢,延缓了材料的热分解速度; 阻燃剂受热分解后,释放出连锁反应自由基阻断剂,使火焰、连锁反应的分支中断,减缓了气相反应速度; 催化凝聚相热分解固相产物,焦化层或泡沫层的形成加强了这些层状硬壳阻碍热传递的作用; 在热作用下,阻燃剂出现吸热性相变,物理性地阻止凝聚相内温度升高。 电线电缆引发火灾的因素有哪些, 1.电缆本身故障引发火灾。 (1)电缆头制作质量不良,导致运行中电缆头过热爆 炸起火。 (2)电缆经长期运行绝缘老化,运行中击穿短路引起 火灾。 (3)电缆长期过负荷运行造成电缆过热、损坏,运行 中造成短路引起火灾。 (4)电缆受外力机械损伤,造成绝缘损坏,短路引起 火灾。 (5)充油电缆漏油引起火灾。 2.外部火灾引燃电缆。 (1)电气设备故障起火,导致电缆着火。 61 / 87 精品文档 电气火灾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漏电火灾 所谓漏电,就是线路的某一个地方因为某种原因(自然 原因或人为原因,如风吹雨打、潮湿、高温、碰压、划破、磨擦、腐蚀等) 使电线的绝缘或支架材料的绝缘能力下降,导致电线与电线之间(通过损 坏的绝缘、支架等)、导线与大地之间(电线通过水泥墙壁的钢筋、马口 铁皮等)有一部分电流通过,这种现象就是漏电。 当漏电发生时,漏泄 的电流在流入大地途中,如遇电阻较大的部位时,会产生局部高温,致使 附近的可燃物着火,从而引起火灾。此外,在漏电点产生的漏电火花,同 样也会引起火灾。 二、短路火灾 电气线路中的裸导线或绝缘导线的绝缘体破损后,火 线与邻线,或火线与地线(包括接地从属于大地)在某一点碰在一起,引 起电流突然大量增加的现象就叫短路,俗称碰线、混线或连电。 由于短 路时电阻突然减少,电流突然增大,其瞬间的发热量也很大,大大超过了 线路正常工作时的发热量,并在短路点易产生强烈的火花和电弧,不仅能 使绝缘层迅速 燃烧,而且能使金属熔化,引起附近的易燃可燃物燃烧,造 成火灾。 三、 过负荷火灾 62 / 87 精品文档 所谓过负荷是指当导线中通过电流量超过了安全 载流量时,导线的温度不断升高,这种现象就叫导线过负荷。 当导线过 负荷时,加快了导线绝缘层老化变质。当严重过负荷时,导线的温度会不 断升高,甚至会引起导线的绝缘发生燃烧,并能引燃导线附近的可燃物, 从而造成火灾。 四、接触电阻过大火灾 众所周知:凡是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开关、 熔断器、仪表、电气设备等连接的地方都有接头,在接头的接触面上形成 的电阻称为接触电阻。当有电流通过接头时会发热,这是正常现象。如果 接头处理良好,接触电阻不大,则接头点的发热就很少,可以保持正常温 度。如果接头中有杂质,连接不牢靠或其他原因使接头接触不良,造成接 触部位的局部电阻过大,当电流通过接头时,就会在此处产生大量的热, 形成高温,这种现象就是接触电阻过大。 在有较大电流通过的电气线路 上,如果在某处出现接触电阻过大这种现象时,就会在接触电阻过大的局 部范围内产生极大的热量,使金属变色甚至熔化,引起导线的绝缘层发生 燃烧,并引燃烧附近的可燃物或导线上积落的粉尘、纤维等,从而造成火 灾。 (2)电缆周围杂物起火,导致电缆着火。 电线电缆的正确选择和合理配线直接关系到建筑的防火平安。程应用中应该加强规范化和规范化,综上分析。制 63 / 87 精品文档 定科学、具体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为工程设计中电线电缆防火和消防设备电气配线提供依据,使其做到平安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效防止电线电缆引起的火灾,减少在火灾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书名 出版社 页数 开本 品牌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法律出版社405页 16 中国法律出版社 作者 出版日期 语种 ISBN 王文杰2016年11月1日 简体中文 7511855865 内容简介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丛书”之一,对建设工程中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丰富全面,包括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并列举相关该方面的实际案例,对于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 作者简介 河北高阳县人,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北京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北京市朝 64 / 87 精品文档 阳区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具备工程造价和工程法律专业背景,曾在河北唐山钢铁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一直专门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法律服务,可以就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与签订、工程管理、变更估价、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纠纷调解及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不同阶段提供专业、深入、全面的法律服务,对BT、BOT项目、EPC合同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担任过五十多个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工程纠纷案件合计二百多起;审查招投标文件、帮助施工企业审查签订施工合同一百多份;为十多个BT、BOT项目的融资、建设、回购、经营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多次参与咨询、授课或者受邀参加各种形式的工程专业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 代理过建筑火灾事故案件五十多起。参与相关立法和课题研究等活动,并结合所做实务,在各种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百多篇。2016年7月1日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建筑火灾基础业务知识 一、总则 二、火灾相关知识 关于火、火灾 物质燃烧的三要素及其相互作用 65 / 87 精品文档 灭火的几种基本方法 火灾的主要分类及等级划分,分类和等级划分的意义 建筑物火灾形成及发展过程 何谓火灾荷载,其对建筑火灾有何影响, 重大火灾隐患 高层建筑特点 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电气火灾 电气线路火灾中铜导线一次短路与二次短路的显微组织特征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划分基准和依据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定义及等级划分 消防通道及我国《消防法》中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 我国《消防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消防通道要求 火灾预防 防火隔离带 防火封堵 消防体系 防火分区 防火间距 66 / 87 精品文档 建筑消防的种类、建筑物的消防等级分类 何谓火灾成因,何谓起火原因,何谓灾害成因, 火灾事故调查的总体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赶赴现场与初期调查的具体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火灾现场勘验步骤 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权 火灾现场勘验记录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询问工作要求 火灾现场实验 火灾现场痕迹、物品的提取和委托鉴定 火灾现场尸体检验和人身伤害医学鉴定 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原因认定,包括哪些内容, 消防机构如何确定保护的范围和时间, 电气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短路熔痕和火烧熔痕的区别 火灾事故认定和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 《消防法》意义上的电器产品 我国《消防法》对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的管理要求 67 / 87 精品文档 我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及义务 哪些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动火审批及持证上岗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技术鉴定合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 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产品信息 消防器材信息 消防设施 68 / 87 精品文档 地方政府的消防规划义务 消防登高面 电气故障 建筑的防火措施 建筑防火设计 低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排除法在火灾原因认定中的应用 第二章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事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及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三、分析问题 火灾事故中的侵权行为是什么,是火本身、火灾本身还 是引发起火的行为以及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 火灾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特点描述 侵权责任主体的多数性 归责原则的多元性 多因一果性 因果关系的多层次 69 / 87 精品文档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 是人祸,不是天灾,或者既有人祸又有天灾 财产损失举证及鉴定困难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存在的六大难题 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官在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五、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案件处理 六、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七、关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应建立回避政策的建议 第三章 建筑火灾事故系列法律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无法可依 与我国《消防法》有关的刑事处罚 与我国《消防法》有关的行政处罚规定 我国《消防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第四章 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实务研究 一、引言 二、研究火灾原因认定行为可诉性的意义 我国《消防法》、《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各地执行不一 没有救济途径 火灾原因认定书与三大法律责任相关联,是定案的关键 70 / 87 精品文档 证据 三、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可诉 不可诉说 可诉说 第五章 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体系 一、火灾原因认定的法定主管机构及管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事故调查组 二、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果 三、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和火灾原因调查方法及内容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四、站在行政诉讼的高度收集固定证据 对证据的审查 消防机构证明火灾原因的证据以及认定标准 五、火灾原因认定的逻辑方法 第六章 建筑火灾事故相关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某公司不服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案 二、赵某某、刘某某与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 三、火灾责任认定书无法起诉,消防纠错机制形同虚 71 / 87 精品文档 设, 四、扬州市首起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行政诉讼案 五、上诉人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因消防履行职责案 六、陈某某诉消防大队不作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及火灾损失核定案 七、农行三亚分行诉三亚市公安消防局案 八、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当事人范围 第七章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典型案例 一、物业堵塞消防通道,发生火灾被判担责 二、封堵不严导致的火灾蔓延成灾事故赔偿案 三、消防管道无水可供,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四、火灾事故中公估值、价格鉴定、消防统计应以哪个为赔偿标准 五、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中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条件 六、高压线短路引发火灾由谁埋单 七、建筑火灾事故侵权导致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八、固定证据不及时,诉讼陷入被动 九、出租房屋因火灾被毁房东索赔:是按侵权还是违约 十、燃放烟花导致的火灾事故赔偿再审案件 十一、业主请求恢复消防供水纠纷案 十二、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抗诉再审案 十三、不承担消防行政责任未必不承担民事责任 72 / 87 精品文档 十四、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十五、仓库管理人有权代货主起诉吗, 十六、海口佳友酒店诉海南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十七、举证不力导致火灾事故财产损害不能完全赔偿纠纷案 十八、市场摊位出租发生火灾导致的赔偿纠纷案 十九、私自搭建简易房出租,发生火灾导致相邻住户损失,如何赔偿, 二十、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两次抗诉再审案例 二十一、星星之火何以成灾 二十二、施工方违章导致火灾业主方维权提起诉讼 二十三、钱某与珠海市永隆加林饮水机厂产品质量纠纷再审案 二十四、消防义务可否随房屋出租转移给承租方 ——如何确定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八章 关于电器故障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案例及其对比 媒体报道:起火家毁人亡推定电视原因一审判创维赔偿40万 家中消毒柜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消费者获赔 故障具体内容不清当事人很难服判 第九章 建筑火灾原因不明案件审判实务 73 / 87 精品文档 一、房屋租赁中火灾原因不明但起火点明确的民事赔偿案例 二、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火灾原因不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案例 四、火灾原因不明家具厂损失谁承担 五、火灾原因不明法院判定不承担责任的案例 六、田甲等因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殃及受损诉起火点房主田丙等赔偿案 七、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第十章 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第十一章 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样本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大市场“12?21”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王文杰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016年4月20日 建筑火灾事故是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领域--《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一书序言 建筑火灾事故是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领域--《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一书序言 北京王文 74 / 87 精品文档 杰律师 【自序】 建筑火灾事故是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领域 ——写在《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一书出版的日子 继2016年7月1日,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一书后,这是我写的第二本以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为内容的专业书籍,也是法律出版社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系列丛书中的第二本。我之所以写《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这样一本书,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通过代理、深入研究几十起诉讼实务案件,我充分认识到,与处理建筑火灾事故相关的立法、执法、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立法现状:《消防法》等现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无法可依。 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也没有对火灾事故侵权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这样的情形,阻断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专业领域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导致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75 / 87 精品文档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我国《消防法》仅仅是一部消防行政管理法,并且过多的强调了消防管理机构的权力,而较少规定消防机构的义务。至于,司法对消防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审查,就更是弱之又弱了。比如,我国《消防法》将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力,将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义务。但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消防机构不及时制作或者根本就不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服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果或者认为消防行政主管机构不作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消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可能使得消防行政管理领域成为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可能导致消防行政机构执法的随意性并最终影响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二、执法现状:我国《消防法》将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规定为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但是该法并没有给出火灾事故原因的定义,也没有确定认定的范围。实务中,公安消防机构只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才作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而何谓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要由公安部门确定。 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是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两个很重要的概念,两者共同构成火灾事故原因。实践证明,火灾事故 76 / 87 精品文档 认定结果对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证据作用,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共同构成火灾事故侵权的主要责任主体范围。 火灾事故认定是专业性、时效性很强的一项业务,既涉及复杂的技术、经济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如果专业的消防机构都不能查清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话,其他不具备消防专业知识的部门或者人员就更不可能查清,如此一来,因火灾事故受损失的当事人就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应有的赔偿。试想,如果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能够像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一样明确而注重时效性,那么,对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会容易得多。 第三、处理现状:目前,政府大包大揽是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方式,,该方式程序违法且有强买强卖的味道,某种程度上堵死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或的赔偿的权利。 一起火灾事故,尤其是责任事故,往往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责任。我认真考察了近几年发生的多起重大火灾事故案件的处理情况,基本都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很快就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做出认定处理,其用意是想早日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毫无疑问,这种做法彰显了地方政府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但是民事赔偿部分却往往久拖不决,虽有多方原因,但其主要原 77 / 87 精品文档 因就是地方政府大包大揽,甚至有意阻止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和相关利益方比行政和刑事诉讼要广泛得多,该程序一旦启动,有可能让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浮出水面,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过失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这是地方政府无法控制且不愿意看到的。 政府的大包大揽通常也不能圆满地解决赔偿问题,因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当事者,与火灾事故有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灾民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地方政府一刀切的赔偿标准或者故意压低赔偿标准的做法,不但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反而可能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另外,地方政府赔偿费用的来源也是备受质疑的。 实践中,经历了很多重大火灾事故后,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靠司法审判解决火灾事故案件的机制,使得一些有价值的、对处理类似事件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或判例没有呈现出应有的样本意义,我们已经错过了很多次这样的机会。 第四、审判困境。以上问题相应地给民事赔偿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畅及难度。 一是立案难。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认定难,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确定责任主体困难,受害方起诉谁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立案。 二是民事诉讼举证难。从火灾事故案件本身的特点来看,火灾都是毁灭性的,有价值的证据在火灾中基本上都毁 78 / 87 精品文档 灭掉了,有很多东西连残留物都没有留下,因此,面临着无法举证的问题。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受损失一方的原告必须首先完成所受损失及其数额的举证责任,否则,按照证据规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消防机构做出的损失统计,是站在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确定火灾事故的级别做出的,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还要看该统计有没有原始证据支撑。诉讼中,举证难的重要表现还在于缺失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能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损失,但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会被认可。因此,在火灾事故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甚至没有直接证据,更有甚者,连间接证据都没有,导致事实难以认定。 三是审判尺度不一。在同一案件中,法官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误差叠加。该问题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归责原则的适用,损失数额的确定等方面。这几乎包括了侵权案件成立与否的所有关键环节。每行使一次自由裁量权,难免就会产生一次误差,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后会产生误差的叠加效应。所以此类案件的上诉率、申诉率、抗诉率都是很高的,诉讼程序走完后再去无休止的上访等,使得案件长久难以息诉。 四是司法救济手段乏力。火灾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就一个家庭或者一家企业来讲可能一辈子或者企业存续期间都不会发生一次火灾,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每天都有火灾 79 / 87 精品文档 发生,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经济发展快速增长与消防投入严重不足以及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导致火灾发生的几率比其他地区要高出很多。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1至10月份,全国城市共发生火灾万起,死亡340人,受伤272人,直接财产损失 亿元。这样大量的火灾事故,尤其是像央视、上海胶州路1115、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火灾等这样的重大火灾事故,给家庭、企业、地方政府、社会带来的痛苦、损失和压力是巨大的,是不可能弥补的。我们必须用后续的救济手段来最大限度的减轻痛苦、减少压力和弥补损失。然而,立法的缺失及司法审判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救济手段的力度和效果。 五是社会救济途径少。目前,关于火灾方面的社会救济手段很少,如财产保险等社会救济方式还没有被中国社会普遍接受,尤其是在火灾原因不明、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家可归,这是目前立法、执法、审判及社会救济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也是法律人研究此类案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问题的分析,我认为无论是从依法治国,还是从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我们都不难看出,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都是一个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 80 / 87 精品文档 重要领域。 我写这本书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我发现迄今为止还没有一本真正深入到消防专业领域里,系统的、专门的研究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书籍。 首先,我认为,要解决专业领域里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把法律的原则应用到专业领域里边去,只有将专业的问题与法律的原则相结合,才能真正解决好专业领域里的法律纠纷。但是,我发现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样一本真正进入到消防专业领域里专门的、系统的研究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书籍。 在这样一个互联网极度发达的今天,人们缺少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毫无疑问,经验丰富的实务律师便是既有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又有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的一个特殊群体。 律师除了通过个案向自己的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外,更应该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向社会公众传播法治理念、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这是实务律师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我本人作为一位建设工程领域里的专业律师,十多年来,一直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向我咨询求教一些与建筑有关的火灾事故民事索赔的问题,并邀请我参与处理一些建筑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典型案例,代理了上百起建筑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 81 / 87 精品文档 件。通过代理这些案件,我对建筑火灾民事赔偿问题有了深入全面的认识和思考,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丰富的司法实务操作经验,所以我认为我有理由用文字将自己多年积累的实务操作经验和法律智慧写出来,传播给社会上有需求的人,以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我在2016年7月1日出版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一书得到了很多读者的关注,这些读者包括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造价师、项目经理、建筑企业法务、法官、仲裁员、律师同行等。他们分别通过电话、网络向我表达他们的感谢,感谢我能把自己的经验拿出来跟大家一起分享。这一切都说明律师实务类书籍有很大的社会需求,社会的需求和认可是我继续写作出版第二本法律实务书籍的动力之一。 我写这本书的第三个原因是希望有关部门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重视。 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积累更多的财富,消防的设立和投入是为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和这些财产的安全。但是,目前我国在消防领域的投入与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还很不协调,消防布局和消防规划还存在很多漏洞。消防主管部门的火灾调查活动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对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都是不利因素。我把这些问题通过本书的案例呈 82 / 87 精品文档 现出来,并说明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希望有关部门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重视,达到用法律手段圆满解决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目的,为推进法制建设尽自己绵薄之力。 以上三个方面的说明便是我写作出版这本书的基本理由及动力。 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基于我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一些发现、困惑、担忧、思考和建议。 我希望这样的一本书不仅记录下我职业生涯中最珍贵的执业印记,更希望给研究相关专业问题的人士以及其他对此有需求的人士提供一份比较全面、真实的实务资料,如果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也算是我对该领域做出的一点贡献。 说到贡献,我必须记住两个人,那就是本书的两位美女编辑张瑞珍和刘少华。当我把这本书的书稿交到他们两位手里的时候,还是一部草稿,但是当她们交回到我手里的时候,却会变成一部装帧精美、内容简练、条理清晰、编排有序的专业书籍,想到她们的付出,这会让我的内心充满感激和暖意。感谢张瑞珍、刘少华两位美女编辑的付出,也感谢每一位为本书的出版作出努力的人,当然也包括我的家人。 王文杰 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 2016年11月9日 83 / 87 精品文档 【后 记】 经过几轮修改、校正后,法律出版社的编辑终于把最后要出版的《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书稿内容确定下来。看着自己的作品很快就要变成文字出版发行,心里很是高兴。高兴之余,觉得还有一些话须向未来的读者们交代一下。 我是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本书的内容大部分便是取自我个人代理的案件的积累和经验总结,这些内容有着充分的实务基础,反映的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是有效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应该注意的关键点。所以本书对处理实务案例是很有实用价值的。 本书所反映的问题也涉及立法问题。我注意到,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定者,普遍缺乏系统性思维,部门利益优先,我行我素,根本不注意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难免充斥着部门利益,最终导致执法冲突和法律监管的空白。比如,《消防法》与相关民事法律的衔接问题,是本书反映的主要问题之一。希望通过这本书能给有关部门提个醒,在以后的立法中有所改变。 律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者,他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只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不像其他如公检法司等职业者,检察院、法院等是他们身后强大的国家机器,执法者往往不能脱离长官意志,职业者很难有自己完全符合法律规 84 / 87 精品文档 则的、独立的个人意见。所以,我认为,在众多的法律职业者当中,律师是唯一的一个以纯粹的法律技能来换取茶米油盐维持生计的独特群体,因此,我认为,律师的观点、对法律问题的看法是最纯净的、不受任何人和任何机构干涉的。完全站在法律角度来讲,实务律师的观点是最有价值的。 考虑到律师只是原被告一方的代理人,而不是居中裁判,因此律师的观点不一定代表公平公正,但是一定是最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本书中律师的观点也是如此,希望读者在阅读此书时能有自己的判断力,不要把本书当成教科书来使用。 虽然本书的内容大部分取自我个人代理的案件的积累和经验总结,有着充分的实务基础,但是个人的经验永远是狭隘的,因为很多时候你不可以选择案件,而只能是案件选择你。这些案件是不是典型的,是不是反映了所有的问题,是不是反映了每个问题的全貌,只有等待读者作出反馈了。 王文杰 2016年11月9日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楼下邻居家房子失火,殃及楼上的温某家,但因邻居不愿赔偿,温某便将失火的房主关某,以及租客张某、林某告上了法庭 85 / 87 精品文档 索赔。青山区法院近日最终裁定,温某并未向消防部门及时申报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举证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青山区法院判温某败诉。 温某家住青山,楼下住的是邻居关某,2016年1月5日下午7点,楼下关某的房屋突发火灾,且火势通过阳台和走道向楼上迅速蔓延。由于火灾蔓延及灭火需要,温某家中财物及房屋内装修等被水和火损毁严重。 温某了解到,失火前,关某将其房屋出租给住客张某、林某母子俩使用。受灾后,关某口头承诺待其房屋重新装修后替温某一并将房屋修复,并承担在外租房等一切费用。但关某事后却一再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温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关某、张某、林某共同告上法院索要赔偿: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万元和修复房屋所需的装修损失万元;赔偿原告租住房屋所支出的租金损失万元。 关某认为,自己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了张某、林某,而并未实施导致温某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故温某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与自己无关。 张某、林某则称,他们已经赔偿关某万元,且在签协议时已经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他们不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青山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青山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房 86 / 87 精品文档 屋内棉絮、衣物等发生燃烧,导致火灾。原告温某事发第二天发现自己家中的财物也在此次火灾中被部分烧毁。 法院认为,温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举证不力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温某在事发后并未向青山消防大队申报直接财产损失,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实际存在,要求被告赔偿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装修损失,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租房所支出的租金损失,也没有相应证据。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87 / 87
本文档为【建筑事故赔偿标准-民事赔偿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3735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23KB
软件:Word
页数:75
分类:
上传时间:2017-09-30
浏览量: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