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租赁竞标后拒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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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暗价竞标规则_24701
暗 价 竞 标 规 则
本所受临海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委托,对表一所列标的房屋进行公开招租,依据《临海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实施规定(试行)》,特制定本次暗价竞标规则:
一、竞价人进入竞价会场,填报报价单,即表示同意遵守本规则各项条款,并遵守报名时签订的各项文件。
二、竞价人若委托代理人竞价,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和本人身份证。
三、本次竞价地点、时间:
竞价地点:临海市行政服务中心B楼二楼三号开标室 竞价时间:2012年10月31日下午3点。
四、竞价人须按规定事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报名时交付竞价保证金,竞价之日,凭竞价保证金收据参加竞价(报价)。
五、竞价程序:
1、主持人介绍标的物概况 本次竞价的标的见下表:
2、竞价人上交竞价报价,报价单必须填写人民币大小写、竞价单位(自然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以报价截止前最后一次报
价为准。若报价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3、主竞人宣读各竞价人报价。
标人。
序号为1的房屋竞标方式为:如报价达到或超过起始价的,由最高应价人为中竞人,竞价结束。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最高竞价,则
由几个报价相同的最高竞价人抽签决定中竞人。
序号为2的房屋竞标方式为:主竞人宣读各竞价人报价,如原承租人是最高应价者,则原承租人为中竞人,竞价结束。如原承租人不是最高应价者,则以最高应价询问原承租人,表示接受则原承租人为中竞人,竞价结束。原承租人对最高应价表示放弃的,由最高应价人为中竞人,竞价结束。竞价结束后,中竞人凭承租确认通知书与业主单位签订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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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在网站上公示三天。中竞后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六、下列行为无效:
1、报价未填写姓名、价格、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2、未在规定时间报价的;
3、报价单填写格式错误或涂改未盖章、签字确认的; 4、互相串通压价的。
七、本次招租涉及的有关事项:
1、租赁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租金税金由出租方承担;
2
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竞价交易佣金;
3、中竞人应在收到承租确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并向业主交纳租金。合同草案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进行单方面变更条款,如出现该种情况按违约处理;
4、竞价完成之后,中竞人的竞价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由本所转入
委托方账户;
5、中竞人在签收承租确认通知书后,应于年上述所有款项,逾期超过如意向人反悔拒签承租确认通知书或退交、拒交所有款项的,导致招租无效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本次招租标的物再次招租所需的费用由违约的意向人承担,再行招租时标的物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则差额部分由原意向人承担。
6、未中竞人保证金在公示三天后退还,如有投诉的暂停退回。 八、签订本《暗价竞标规则》的竞价人,一旦进入本竞价会场,即表示愿意遵守报名时的各种承诺和履行本《暗价竞标规则》的各项条款。
竞价人(盖章或签字):
临海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篇二:暗 价 竞 标 规 则
暗 价 竞 标 规 则
本所受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对表一所列标的进行公开
招租,依据《临海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实施规定(试行)》,特制定本次暗价竞标规则:
一、竞价人进入竞价会场,填报报价单,即表示同意遵守本规则各项条款,并遵守报名时签订的各项文件。
二、竞价人若委托代理人竞价,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和本人身份证。
三、本次竞价地点、时间:
竞价地点:临海市办事大厅二楼B楼三号开标室。
竞价时间:2012年12月4日下午2:30。
四、竞价人须按规定事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报名时交付竞价保证金,竞价之日,凭竞价保证金收据参加竞价(报价)。
五、竞价程序:
1、主持人介绍标的物概况
本次竞价的标的见表一:
2、竞价人上交竞价报价,报价单必须填写报价人民币大小写、竞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竞价个体工商户名称、自然人名称等,以报价截止前最后一次报价为准,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价格为准。
3、主竞人宣布竞价起始价,宣读各竞价人报价。
4、主竞人向监督人员出示委托单位保留价。
价人为中竞人,竞价结束。中竞后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竞价结束后,中竞人凭承租确认通知书与业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中标结果在网站上公示三天。
六、下列行为无效:
1、报价未填写姓名、价格的;
2、报价单填写格式错误或涂改未盖章、签字确认的;
3、未在规定时间报价的;
4、互相串通压价的。
七、本次招租涉及的有关事项:
1、租赁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租金税金由出租方承担。
2
有限公司支付竞价交易佣金。
3、中竞人应在收到承租确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并向业主交纳租金。合同草案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进行单方面变更条款,如出现该种情况按违约处理。
4、竞价完成之后,中竞人的竞价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由本所转入委托方账户。 5、中竞人在签收承租确认通知书后,应于年日之前付清上述所有款项,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招租无效,本所取消本次交易,如意向人反悔拒签承租确认通知书或退交、拒交所有款项的,导致招租无效的,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本次招租标的物再次招租所需的费用由违约的意向人承担,再行招租时标的物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则差额部分由原意向人承担。
6、未中竞人保证金在公示三天后退还,如有投诉的暂停退回。
九、签订本《暗价竞标规则》的竞价人,一旦进入本竞价会场,即表示愿意遵守报名时的各种承诺和履行本《暗价竞标规则》的各项条款。
竞价人(签字或盖章):
临海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篇三: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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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即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
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尽管在实践中,多数观点更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并未生效,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仍然是成立的。从法律性质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使中标通知发出后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也已建立合同关系,即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合同,而且是书面合同。从内容上看,投标文件一般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甚至将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中标通知又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的,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并未规定应当订立合同书,由于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合同。此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做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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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即使不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即合同已经成立。
(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管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合同都是成立的。招标文件中一般会约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不按照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就属于违约了。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则中标人应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则中标人除应当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约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四、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前文提到,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后我们又通过分析得出中标人不签订“中标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但是具体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下。
(一)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在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标人无需承担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中标人负有继续与招标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如果中标人不同意补签,导致招标人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
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
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会面临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损失 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所遭受的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招投标实务中,由于中标人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实施建
设工程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招标、评标费用、工期延误费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的费用、两次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招标人因组织招标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会有效果,而是坚信,这样做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