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泽明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报告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并客户服务部张敬田总经理、周建经理、陈媛经理:原告陈泽明诉我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3323号]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现汇报如下:一、案件概况2015年12月29日,徐世涛驾驶鲁BT1652-鲁BR081挂车行至事故地点,与原告陈泽明驾驶鲁B0EH38号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黄岛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世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0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原告提交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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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资格证;(2)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3)工作证明、维修费发票、休息证明。三、我们的答辩意见在事故责任认定清楚、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直接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司赔偿范围,不应由我司承担。四、法院审理情况经沟通得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若判决,判决金额应高于6000元。经办案律师沟通并报请公司同意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为达到尽可能有利于我司降赔的目的,最终以4600元达成调解协议。我司一次性付给陈泽明4600元,于2016年4月11日前付清。(2)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以上我司共计承担4600元。五、理赔根据调解书,我司应在2016年4月11日前支付陈泽明4600元。六、付款账户户名:陈泽明账号:622202380302060826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开发区第二支行付款时请注明案号:[(2016)鲁0211民初3323号]七、律师费支付账户信息户名: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山东路支行账号:532905656610501付款时请注明:6103(2016)兆民105号(2016)鲁0211民初3323号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徐一鹏201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