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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ppt 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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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ppt 68页)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讲)§2第二讲: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2-1第一节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2-2第二节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2-3第三节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2-4第四节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2-1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一、欧洲封建统治晚期新闻法制的产生1,以统制为本的封建新闻法制的建立报刊等新闻媒介的最基本的社会职能,就是及时地反映人类社会的变动、干预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报刊一诞生,即为封建统治者所不容。早在14世纪的欧洲,报刊诞生...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ppt 68页)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讲)§2第二讲: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2-1第一节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2-2第二节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2-3第三节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2-4第四节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2-1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一、欧洲封建统治晚期新闻法制的产生1,以统制为本的封建新闻法制的建立报刊等新闻媒介的最基本的社会职能,就是及时地反映人类社会的变动、干预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报刊一诞生,即为封建统治者所不容。早在14世纪的欧洲,报刊诞生甫始,各国封建专制政府就通过立法手段,先后建立了以统制为本的新闻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以钳制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这一以统制为本的新闻法律制度,包括出版特许制度、经济保证金制度和事先审查制度。§2-1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一、欧洲封建统治晚期新闻法制的产生2,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封建新闻出版统制制度的国家1530年,国王亨利八世特许汤姆斯·希顿(ThomasHitton)出售《圣经》;1538年,国王亨利八世下令,印刷任何图书均须预先获得枢密院或皇家官员授予的特许证;1557年,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成立,出版商须加入该公司方可经营出版事业。§2-1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二、欧洲封建统治晚期新闻出版界反统制的斗争(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封建新闻统制制度的批判1,狄德罗狄德罗在《百科全书》中评价当时的报刊文章说:“对于无知者犹如食粮;对于只愿谈论而不愿读书的人犹如锦囊;而对于劳动者,则犹如灾祸和令人生厌的东西。它们从来没有为有才华的人说过半句好话,也从来没有阻止过弊脚的作家发表坏作品。”§2-1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二、欧洲封建统治晚期新闻出版界反统制的斗争(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封建新闻统制制度的批判2,博马舍著名剧作家博马舍在其代表作《费加罗的婚礼》中,以冷嘲热讽的笔调对新闻出版审查制度予以谴责:“只要我的写作不谈当局,不谈宗教,不谈政治,不谈道德,不谈当权人物,不谈有声望的团体,不谈歌剧院,不谈别的戏园子,不谈任何一个有点小小地位的人,经过两、三位检查员的审查,我可以自由付印一切作品。我因为想利用这个可爱的自由,所以宣布,要出版一种定期刊物,我给这个刊物起名字是‘废报’,以为这样就可以不和任何报纸引起竞争了。哎呀!不得了!我看见无数靠报纸为生的可怜虫起来反对我。我的刊物被取消了,这一下,我又失业了!”§2-1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二、欧洲封建统治晚期新闻出版界反统制的斗争(二)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与发展1,威廉·卡特(WilliamCarter)早在16世纪末叶,英国信仰天主教的印刷商威廉·卡特提出人民应有讨论政治问题自由的主张。1580年,威廉·卡特印刷出版赞成天主教的小册子,并因此而被处以绞刑。§2-1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二、欧洲封建统治晚期新闻出版界反统制的斗争(二)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与发展2,约翰·弥尔顿(JohnMilton)A.1644年,约翰·弥尔顿在英国国会上发表演说《论出版自由(阿留帕几底卡)》(AreopagiticaorASpeechfortheLibertyofUnliensedPrintingtotheParliamentofEngland)。§2-1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二、欧洲封建统治晚期新闻出版界反统制的斗争(二)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与发展2,约翰·弥尔顿(JohnMilton)B,弥尔顿雄辩地论述了出版自由的观点,认为出版特许制度、审查制度都是有害的东西,应该给每个人获知、陈述和辩论的自由权利,让人们能自由认识、自由讨论,因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2-1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二、欧洲封建统治晚期新闻出版界反统制的斗争(二)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与发展3,《独立宣言》(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1775年7月4日,北美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告:“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一、自由新闻法制的确立1,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又称《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为理论基础,宣布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是“天赋人权”。其中第11条专门阐述了思想与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这一条款在法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了新闻自由以及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原则,成为法国乃至世界各国新闻立法的基本原则。§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一、自由新闻法制的确立2,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1789年9月,美国通过《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一、自由新闻法制的确立3,法国《新闻出版自由法》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通过了《新闻出版自由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布:“印刷、出版享有自由权;任何报纸、期刊之发行,仅需向政府声明由谁负责即可。既无须事先申请许可,亦无须缴纳任何财务保证,只要向政府申明报纸、期刊的负责人的姓名。”§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二、自由新闻法制的发展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资产阶级新闻法制建立后,确实为资产阶级提供了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使资产阶级新闻事业走上了迅速发展的道路。但是,资产阶级新闻法制所保障的言论出版自由,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是以不触犯和危害资本主义制度为前提。§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三、美国自由新闻法制的发展1,新闻媒介对国家及其现行政治法律制度的批评(1)《惩治煽动叛乱法》法案的颁行美国建国初期,新闻媒介既不得进行反对国家及其现行政治法律制度的宣传活动,也不得批评政府及其官员。1798年,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制定了,用法律手段限制批评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利。§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三、美国自由新闻法制的发展1,新闻媒介对国家及其现行政治法律制度的批评(2)《惩治煽动叛乱法》法案的废止1801年,新当选的民主共和党人总统杰弗逊下令赦免所有根据《惩治煽动叛乱法》等四项法案所判的罪犯,国会议决不再延长这些法案的有效期,使其于3月3日自动失效。但是,此后的历届政府对新闻媒介及其宣传报道仍施以不同程度的限制,法院有关“诽谤罪”、“颠覆政府罪”、“煽动叛乱罪”的判决书不胜其数。§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三、美国自由新闻法制的发展1,新闻媒介对国家及其现行政治法律制度的批评(3)二十世纪初的现实进入20世纪后,美国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日益激化,统治阶级对反对国家及其现行制度的新闻媒介及其宣传报道的处罚更为严酷,对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共产党人、反战积极分子、工会人士的宣传报道活动,几乎无一例外地被判定为“反政府罪”、“叛国罪”、“阴谋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罪”等罪名予以严惩。§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三、美国自由新闻法制的发展1,新闻媒介对国家及其现行政治法律制度的批评(4)1919年申克案的判决1919年,美国社会党总书记查尔斯·申克(CharlesSchenck)因印发反抗征兵的宣传品而被指控触犯了《惩治间谍法》。美国最高法院在认定申克有罪的判决书中提出了“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的原则,以作为判定言论是否有罪的标准,凡造成此种危险的言论将被认定为有罪。这种局面一直到1957年后才出现转机。§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三、美国自由新闻法制的发展1,新闻媒介对国家及其现行政治法律制度的批评(5)《麦卡伦法》与“丹尼斯诉美国案1950年,美国颁布《麦卡伦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共产党报刊为非法,被迫停刊。1951年的“丹尼斯诉美国案”(Danielsv.UnitedStates)中,联邦地区法院指控美共领域企图以暴力推翻政府。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文森根据“清楚和当前的危险”原则,支持了低级法院的宣判。这一判例被很多人认为压制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1953年,厄尔·沃伦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情况大为好转。最高法院对一系列有关新闻自由的案件作出革命性的判决,推动了美国自由新闻体制的发展。§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三、美国自由新闻法制的发展2,新闻媒介对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批评(1)1908年科尔曼诉麦克伦南案新闻媒介对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揭露和批评,美国自19世纪末开始改变动辄裁定为诽谤罪的做法,缓慢地朝着有利于新闻媒介的方向发展。1908年,堪萨斯州法院在科尔曼诉麦克伦南案的裁决中认为,美国社会已经发展到允许公众对公职候选人及政府官员进行更为自由的评论,而不致使评论受到法律惩处的地步,只要报纸的出版者动机纯正,对公众尽到了道义上的责任,即使他触犯了诽谤法,也应当认为他无罪。§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三、美国自由新闻法制的发展2,新闻媒介对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批评(2)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是有关报界批评政府权利的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判例。判决书认为:“宪法保障要求有一项联邦的规则,来禁止政府官员用涉及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指责的损其声誉和有失真实而取得赔偿,除非他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即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这一案件的判决最重要的意义是提出了“真正的恶意”的原则,为新闻媒介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自由权利提出了比较可靠的保障。§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四、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新闻法制的批判(1)资产阶级的、而非无产阶级的言论出版自由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新闻法制所保障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对于除了自己的劳力外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大众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四、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新闻法制的批判(2)资产阶级出版自由的虚假性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新闻法制确实赋予每一个人以创办新闻媒介的自由权利。但是,一定的资本是创办新闻媒介的前提,因此,只有拥有一定的资本的资产阶级才有可能行使这一自由权利。§2-2资本主义自由新闻传播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四、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新闻法制的批判(3)资产阶级言论自由的虚伪性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新闻法制确实还赋予每一个人以在新闻媒介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报道与评论的权利,被限制在有利于、至少无害于资本主义现行制度的范围内。资产阶级的新闻法制能够容忍暴力、色情,但不能容忍破坏资本主义现行制度。马克思曾辛辣地抨击资产阶级报纸把“所有的社会脏物”“变成报上的文章”,“它能够就某一强奸案写一篇三栏篇幅的社论”,“为了给一篇龌龊的文章腾地方,它可以不顾一切地删去最重要的报道”。(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56-657页。)§2-3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一、社会主义在俄国的胜利1917年11月,社会主义革命在俄国爆发并获得胜利。随着社会主义性质的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包括资本主义新闻法律制度被彻底摧毁,新闻媒介挣脱了资产阶级新闻法律的束缚。§2-3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二、列宁提出的社会主义新闻法制思想社会主义要不要实行新闻法制?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说:“在新的秩序确立之后,政府对报刊的各种干预将被取消。到那时,报刊将按照这方面所规定的最广泛、最进步的法律,在对法院负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自由。”由于忙于巩固与建设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列宁在世时未暇着手建设社会主义的新闻法律制度。§2-3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三、社会主义新闻法制的被长期忽视列宁去世后,列宁的继任者由于在观念上把新闻事业视作无产阶级政党进行阶级斗争的基本武器,因而始终未将列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闻法制的思想付诸实践。新闻事业作为党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处于党组织及其宣传鼓动部门直接领导与管理之下。§2-3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四、南斯拉夫率先实行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南斯拉夫在铁托领导下在六十年代时进行过探索与实践。1960年,南斯拉夫颁布《新闻法》,率先实行社会主义新闻法制。§2-3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五、社会主义改革与新闻法制问题的重提社会主义进入改革时代后,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及其建设被重新提了出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中国、苏联及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先后提出了社会主义新闻法制问题,并立即着手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2-3社会主义新闻传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六、从波兰《新闻法》到苏联《新闻出版法》的出台1984年1月26日,波兰议会通过《新闻法》。这是波兰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一部新闻法律。1990年6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新闻出版法》,自同年8月1日起生效。这是苏联历史上的第一部新闻法律。§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一、戊戌变法期间近代新闻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1)近代新闻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戊戌变法期间,“报禁”、“言禁”的藩篱被冲倒,官绅士民得到了办报的自由权利。在此期间,我国新闻立法也第一次被提了出来,并进行了一次有益的尝试。§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一、戊戌变法期间近代新闻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1)康有为提出《请定中国报律折》1898年8月9日,康有为在上光绪帝《恭谢天恩条陈办报事宜折》的同时上了一个附片,在中国首次提出了报律的制订问题。§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一、戊戌变法期间近代新闻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1)光绪帝发布制订报律上谕光绪帝在康有为上书的当日(即8月9日)就发布了有关制订报律的上谕:“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送交孙家鼐呈览。”§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二、“新政”的推行与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1,新闻立法的再度提出1901年,清政府开始实行“新政”。在此期间,官绅士民再次得到了办报的自由权利,不少有识之士还再次提出制定言论、出版法律的建议。§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二、“新政”的推行与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2,新闻立法的得到认可1905年,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在《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中明确提出迅速制定集会、言论、出版三项法律:“集会、言论、出版三者,诸国所许民间之自由,而民间亦以得自由为幸福。然集会受警察之稽察,报章听官吏之检视,实有种种防维之法。非若我国空悬禁令,转得法外之自由。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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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纳轨物。宜采取英、德、日本诸君立国现行条例,编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迅即颁行,以一趋向而定民志。”§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二、“新政”的推行与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3,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1)《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906年7月,由清政府商部、巡警部和学部共同拟定《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公布。《专律》6章41条,对包括报刊在内的印刷物的注册登记、印刷物的禁载事项、毁谤与教唆,以及违律行为的惩罚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二、“新政”的推行与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3,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2)《报章应守规则》与《报馆暂行条规》由于《大清印刷物件专律》一时无法施行,清政府于1906年10月12日由巡警部颁布《报章应守规则》,札饬京师巡警总厅,令京师及各地报纸一体遵守。《规则》共9条,前八条都是有关防范报刊宣传危及其政治统治的规定,最后一条是开办报馆的呈报事宜。1907年9月5日,民政部制订并颁布施行《报馆暂行条规》10条。§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二、“新政”的推行与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3,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3)从《大清报律》到《钦定报律》A.1908年3月14日,《大清报律》45条奉旨颁行。1910年,清政府民政部修订《大清报律》,并将修订本交资政院及军机处复议。§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二、“新政”的推行与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3,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3)《大清报律》的颁行1908年3月14日,《大清报律》45条奉旨颁行。1910年,清政府民政部修订《大清报律》,并将修订本交资政院及军机处复议。§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二、“新政”的推行与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3,近代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4)改称《钦定报律》1911年1月29日,原《大清报律》改称为《》经清廷批准后颁行。修订后的《报律》共38条,另有四个附条。§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三、中华民国的创建与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1,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11月9日,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颁布《鄂州约法》,其中明确规定:“人民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三、中华民国的创建与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2,《临时约法》的颁行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行。其中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庄严宣告:“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又据该章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一人民享有的自由权利,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书影§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三、中华民国的创建与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3,《中华民国暂行报律》之争为了恪守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还理智地解决了因《中华民国暂行报律》的颁布而引发的一场风波。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草拟并颁布《中华民国暂行报律》,遭到新闻界一致反对。3月9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四、袁世凯等北洋军阀对自由新闻体制的扭曲(1)袁世凯时期的新闻立法活动袁世凯上台后,屡屡以总统、中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名义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箝制新闻事业。1914年后,袁世凯开始制订与颁行对新闻界实施全面管制的专门法律,使其对自由新闻体制的扭曲行径合法化。4月2日,袁世凯政府制订与颁布了教令第四十三号《报纸条例》。12月5日,袁世凯政府又颁布了法律第十八号《出版法》。§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四、袁世凯等北洋军阀对自由新闻体制的扭曲(2)后袁世凯时期的新闻立法活动袁世凯的继任者,在本质上同袁世凯一样,继续效法袁世凯故伎,通过法律手段扭曲自由新闻体制,箝制和迫害新闻事业。1916年9月,内务部警政司制定《检阅报纸现行办法》1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须每天购买各种报纸检阅,如发现有不实之处则函令该报更正。1919年10月25日,内务部颁布《管理印刷营业规则》,实行印刷业许可证制度。1925年4月1日,京师警察厅颁布《管理新闻营业条例》,又推出了取保制度。§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五、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以党治报”的方针的提出1928年,国民党提出了“以党治报”的方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与颁行了一大批实行新闻统制的法律、法令,建立起一个以统制为核心的新闻法律制度。1928年6月间,国民党中央制订与公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审查刊物条例》。1929年1月10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通过了《宣传品审查条例》。§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五、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2)《出版法》等新闻统制法规的公布1930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出版法》。1931年10月7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出版法施行细则》,将《出版法》中的条款进一步具体化。1933年1月19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通过《新闻检查标准》、《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两个文件,同年9月、10月又分别进行修正。§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五、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3)抗战期间新闻统制制度的发展抗战爆发后,鉴于中国进入战时状态,国民党政府“名正言顺”地颁发了一系列战时新闻检查法令,建立和健全战时新闻检查制度。1937年8月12日,国民党中央常委会议修正通过了《新闻检查标准》。1938年7月21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正抗战期间图书杂志审查标准》、《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1940年9月6日,以国民政府名义颁发的《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出台。§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五、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4)宪政的实施与废止《出版法》的提出1947年前后,国民党政府宣布正式实施宪政,并决定根据所谓“宪政”的精神修改《出版法》。1947年10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出版法修正草案》。许多报界人士公开撰文提出废止《出版法》的要求。王芸生撰写的上海《大公报》社评《由新民报停刊谈出版法》认为:“出版法,是个枝节性质的法律,我们敢冒昧的说,其有不如其无。这个法,是袁政府时代的产物,国民政府立法院虽略有修正,而大体仍因其旧,实是一件憾事。因为言论与发表的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例有保障的规定。出版法的立意,乃在限制言论与发表的自由,这与保障民权的精神是不合的。”§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1,建国初期新民主主义新闻法制的初步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曾一度把新闻法制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决定改变党直接领导新闻媒介及其宣传工作的方法。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新闻总署,代表国家领导和管理全国所有新闻机构,包括公、私营报纸、广播电台以及国家通讯社和其他新闻单位;起草有关新闻事业的法规性文件,其中有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审定发布,也有的以新闻总署的名义发布,并予以贯彻实施。§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2,苏联新闻模式的确立与新民主主义新闻法制的流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法制建设,虽然在建国初期作出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并没有顺着这个好势头发展下去。由于苏联新闻模式的确立,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与管理新闻媒体成为大陆新闻政策的一条基本原则。1952年8月7日,新闻总署被宣布撤销。§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1)社会主义也要加强法制成了朝野上下的共识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代,出现了许多治国为民的新概念。有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为朝野上下普遍认同的一个新概念。§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2)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一,1979年5月,上海的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制定新闻法问题。猫与老鼠的故事§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2)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二,1980年11月1日、1980年12月1日,北京新闻学会编的《新闻学会通讯》第12期、第14期,重点讨论新闻法问题。§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3)新闻立法呼声在庙堂之上回荡一、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上海代表赵超构在小组会议上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口头建议。赵超构像§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3)新闻立法呼声在庙堂之上回荡二、1981年新年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友渔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我看需要立个新闻法。办事有个法好。……国家立个新闻法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限制、制裁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张友渔§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3)新闻立法呼声在庙堂之上回荡三、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湖北代表纪卓如和黑龙江代表王士贞、王化成提出了书面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六届人大纪念邮票及纪念章§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4)《新闻法》起草工作的启步:之一1984年1月初,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向中央提出《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提议立即着手筹备新闻立法工作,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胡绩伟同志负责,并抽调新闻、法律等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组成起草小组。1月16日、1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胡乔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分别作了同意的批示,新闻法起草工作启步。胡绩伟(右)与袁鹰(左)§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4)《新闻法》起草工作的启步:之二为配合新闻法的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还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合作组建新闻法研究室,出版《新闻法通讯》。§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4)《新闻法》起草工作的启步:之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份《新闻法》草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法研究室试拟完成。此前,一位地方党报工作者在1985年间也自发起草了一份《新闻法》草案。§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5)《新闻法》起草工作的深入1987年1月新闻出版署成立后,新闻法起草工作开始改由该署主持。1988年1月,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北京、上海分别设立新闻法起草小组,各起草一部新闻法草案。§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3,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的提出(6)《新闻法》起草工作的中止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发生后,新闻法起草工作嘎然中止。§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4,无心插柳柳成荫: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1)概述有意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荫。《新闻法》虽未能制定成功,但是《宪法》以及《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相继出台,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定日趋丰富、完备,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初步形成,新闻媒体及新闻传播活动已基本上有法可依。§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4,无心插柳柳成荫: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2)基本构成《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地方性新闻法规及其他§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4,无心插柳柳成荫: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3)新闻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健全1982年,广播电视部成立,后几度改组,现为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87年,新闻出版署成立,现改组为新闻出版总署。1991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成立。其他新闻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2-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历程4,无心插柳柳成荫:新闻法制的初步建成(4)新闻官司的勃兴:之一1985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的第一起新闻侵权刑事诉讼(俗称“新闻官司”)在上海发生。《二十年“瘋女”之謎》案情簡介:杜融是上海某公司經理,涉訟新聞作品是通訊《二十年“瘋女”之謎》,發表于《民主與法制》1983年第1期,作者是該刊記者沈涯夫、牟春霖。該通訊披露:據婦女狄某訴說,她的丈夫杜融為了達到從武漢調回上海的目的,誘逼住在上海的她裝瘋,並兩次將她送人精神病院。杜調回上海後,因私生活問題暴露,怕狄揭發,再次將她送進精神病院,致使狄戴著“瘋女”帽子生活了二十年。杜融交涉未果,遂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於1985年1月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沈、牟以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1987年6月,長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狄某確系精神病患者。《二十年“瘋女”之謎》一文主要內容純屬捏造,故意捏造和散佈足以損害自訴人人格的虛構事實,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影響很壞,已構成誹謗罪。判處沈涯夫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六個月,牟春霖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分別賠償杜融經濟損失100元和50元。沈、牟不服上訴。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8年4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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