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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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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PAGE-2-PAGE-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部令《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及部令《工作细则》的细化操作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PAGE-2-PAGE-1-福建省建设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部令《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及部令《工作细则》的细化操作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及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类工程”)以施工许可证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市政类工程,实行属地管理;房建市政类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房建市政类工程”)的管辖分工,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做到分工明确,无缝对接,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省厅备案。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和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下同)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服务,也可以邀请专家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经费保障,严禁向建设、设计或者施工等单位转嫁费用。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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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开展技术服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的,应当从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选取。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条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不涉及所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使用功能变动或者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既有建筑装修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可以结合“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简化优化质量监管措施。第十条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第十一条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新建建设工程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者使用的消防设施实行标识化管理。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设计、施工阶段,落实划线、标名、立牌等工作,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按规定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相关标识工作落实到位。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严格按照部令《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第十四条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第十五条既有建筑装修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一)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未改变使用功能承诺书”;(二)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应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三)满足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涉及所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安全复核意见。第十六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第十七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收件或者审查时发现存在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合格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行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使用功能变更的批准手续。非房建市政类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应当在技术审查(含施工图审查)前完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技术审查依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予进行技术审查。严禁违反规定,采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方式规避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第十九条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部令《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请省厅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前,应当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特殊消防设计技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资料编制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符合部令《工作细则》要求等。合规性审查应经集体研究并形成结论明确的书面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请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加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印章后,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向省厅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第二十条省厅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大师或者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与。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专家组意见,未落实到位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采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方式规避国家现行标准执行的,一经查实,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项情形查处。第二十二条对于超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可以采取论证或加强措施方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采取加强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后,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二十三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详见附件1),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检查的,含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的检测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五条符合部令《工作细则》第十五条要求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符合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令《工作细则》有关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的规定和要求,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并填写消防验收评定表(详见附件2),现场查验具体项目情况作为档案规范管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技术服务。第二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二十八条按规定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以及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建市政类其他建设工程(含既有建筑装修)的消防设计,未经施工图审查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如下:(一)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为50%;(二)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抽取比例为30%;(三)其他项目,抽取比例为10%。抽中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第三十一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管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委派具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操作相关人员应当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社保在本单位缴交)。第三十三条接受建设单位或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涉及消防的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合格后填写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详见附件3)。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内容应包括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基础检测检查条款(详见附件4)。接受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应当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前,上传至设区市消防审查验收系统接受监督。第三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监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出具虚假文件”情形,依法予以查处:(一)检测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按已施工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出具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二)未经检测检查,出具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测报告与现场明显不符的;(三)检测检查报告、原始记录的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对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书报送省厅,省厅及时上网公布并函告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闽建〔2019〕2号文);《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闽建科〔2019〕10号)同时废止。消防审查验收职责承接以来,省厅发布的政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执行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深化推进“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实际,根据《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制定出台细化操作规定。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2.消防验收评定表3.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4.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基础检测检查条款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填写说明1.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一并提交。2.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检查,检测检查报告应当作为消防查验报告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如未直接和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则本报告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3.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4.本报告一式六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持一份。5.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6.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7.各责任主体单位均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类别□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或可燃材料堆场□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工程详细地址开工日期检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总建筑面积建筑概况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单位(含施工图审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EPC项目)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二、消防查验实施情况(一)消防查验组织及形式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如有)成立验收组。2.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总监)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二)消防查验程序1.建设单位主持消防查检会议。2.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3.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查验工程实体消防施工质量。5.相关工程质量整改意见已整改到位。6.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果意见并签名。(三)查验组人员查验组组成情况单位参加查验人员(签名)专业技术职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EPC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验收组组长邀请专家(四)查验内容及结论序号查验内容查验结论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是否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是否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已完成。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涉及该单体建筑工程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出入口、消防水源和电源、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已完成。2有完整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试验报告是否齐全。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是否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含纸质和电子图纸)。3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消防设施性能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者使用的消防设施划线、标名、立牌等标识化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消防设施性能、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内容是否完整并检测合格;综合查验结论参加查验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附件2消防验收评定表(编号:)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类型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提交消防验收或备案时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EPC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程概况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本工程共有_______个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结果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评定,经现场抽样查看、抽样测量,以及对消防设施及系统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该工程项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_______。验收人员(签字):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备注备注:本表为验收现场评定结论表,现场验收评定具体工作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和部令《工作细则》的规定内容和具体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内容形成档案规范保管。附件3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含纸质和电子图纸)资料核查情况资料名称数量核查结论检查检测情况检测检查具体项目名称具体内容检测检查标准检测检查结论检测检查结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章)项目负责人(加盖执业印章):项目技术负责人:检测检查人员:年月日备注填写说明:1.本表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查验时,由接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填写。2.分部分项名称应按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他消防设施等名称进行填写;3.检测检查的内容应包含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基础检测检查条款内容。4.核查资料名称和检查检测的具体项目名称可参照国家或地方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5.委托消防检测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的,项目负责人应由符合国家执业规定的相应等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土建类(包括土建、机电、电气、智能化、给排水、暖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6.备注栏主要填写在检测检查中需要说明的内容。附件4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基础检测检查条款序号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记分项目检测检查条款备注1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1.1建筑类别1.1.1建筑的规模和性质。建筑的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和性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1.1、3.1.25.1.1、5.1.2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21.2耐火等级1.2.1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5.1.2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31.2.2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5.1.9条GB51249-2017第4.1.2条4二、总平面布局2.1防火间距2.1.1防火间距。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设计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5.2.2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52.2消防车道2.2.1消防车道的设置。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4.0m;消防车道的净高度应不小于4.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一般应在9m~12m范围内;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应不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GB50016-2014(2018版)第7.1.8条62.3消防车登高面2.3.1消防车登高面。登高面的设置,不得影响登高救援的裙房,或首层应当设置楼梯出口,或登高面上各楼层应当设置消防救援窗口。GB50016-2014(2018版)第7.2.1、7.2.3、7.2.4条7二、总平面布局2.3消防车登高面2.3.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小于2个,设置的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设置成易于破碎。GB50016-2014(2018版)第7.2.5条82.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4.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登高操作场地的位置设置、长度和宽度,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记3分;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度不大于3%;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小于5m,或不大于10m。GB50016-2014(2018版)第7.2.2条9三、平面布置3.1消防控制室3.1.1设置位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控制室内的防火分隔、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2.7、8.1.710.3.3条103.1.2管道布置、防淹措施。消防控制室内无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越的。GB50016-2014(2018版)第8.1.8条GB50116-2013第3.4.6条113.2消防水泵房3.2.1设置位置。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房内的防火分隔、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2.7、8.1.6、10.3.3条123.2.2防淹措施。应当有防淹措施。GB50016-2014(2018版)第8.1.8条133.3民用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3.3.1特殊场所设置位置。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场所,医院和疗养院,剧场、电影院、礼堂,建筑内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油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液化石油瓶间等设备用房设置位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5.4.1-5.4.17条143.3.2特殊场所防火分隔。场所内防火分隔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5.4.1-5.4.17条15三、平面布置3.4工业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3.4.1特殊场所设置位置。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3.4-3.3.9条163.4.2特殊场所防火分隔。场所内防火分隔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3.4-3.3.9条17四、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4.1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4.1.1外墙保温。建筑外墙的保温系统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GB50016-2014(2018版)第6.7.1-6.7.8条184.1.2屋面保温。建筑屋面的保温系统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7.10条194.2建筑外墙装饰4.2.1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GB50016-2014(2018版)第6.7.12条204.3保温材料4.3.1保温材料中的电气线路防火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7.11条21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5.1装修情况5.1.1装修范围。装修范围应当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A1290-2016第B.10.1条225.1.2使用功能。使用功能应当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A1290-2016第B.10.2条235.1.3平面布置。平面布置应当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GA1290-2016第B.10.3条245.2装修材料5.2.1装修材料。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其他材料等使用部位,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222-2017第3.0.1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255.2.2装修材料的防火处理。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其他材料等材料的防火等级及防火处理,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222-2017第3.0.2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26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5.3电气安装与装修5.3.1配电线路的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当采取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GB50016-2014(2018版)第10.2.3条275.3.2用电装置的设置位置。开关、插座、照明灯等用电装置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GB50016-2014(2018版)第10.2.4条28六、防火分隔6.1防火分区6.1.1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分区位置、形式及完整性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3.1-3.1.3条、5.3.1-5.3.15条296.2防火墙及防火隔墙6.2.1防火墙设置。防火墙设置位置及方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1.1-6.1.4条、6.1.7条306.2.2防火墙封堵。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确需时设计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墙上的洞口应当实施封堵。GB50016-2014(2018版)第6.1.5、6.1.6条316.2.3燃烧性能。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2.1.11、3.2.9条326.2.4防火隔墙设置。防火隔墙设置位置及方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2.1-6.2.4条336.3竖向管道井6.3.1设置位置和检查门的设置。设置位置或检查门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2.9、6.3.5条346.3.2井壁的耐火极限。耐火极限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2.9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356.3.3管井内防火封堵。建筑内的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应当符合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2.9条36六、防火分隔6.4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6.4.1防火隔墙及防火封堵。管道、桥架穿越防火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GB50016-2014(2018版)第6.1.6条、6.3.5条376.4.2建筑变形缝封堵。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及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然材料。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3.4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2分386.4.3幕墙防火封堵。建筑幕墙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的防火措施应当符合规范要求,或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当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GB50016-2014(2018版)第6.2.6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39七、防烟分隔7.1防烟分区7.1.1防烟分区设置。防烟分区设置位置、形式及完整性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1251-2017第4.2.1-4.2.4条407.2分隔设施7.2.1分隔材料。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1251-2017第4.2.1条417.2.2固定式挡烟垂壁安装质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1251-2017第6.4.4条427.2.3活动挡烟垂壁安装及控制功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1251-2017第5.2.5、6.4.4条43八、防爆8.1爆炸危险性场所(部位)8.1.1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6.1、3.6.10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448.1.2设置位置。设置位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6.7、3.3.8条。纳入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单次检测检查记分最高限值3分458.1.3分隔措施。分隔措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6.8、3.6.9、3.3.6条46八、防爆8.2泄压设施8.2.1泄压设施设置。泄压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6.2、3.6.3、3.6.13、3.6.14条478.2.2泄压口面积、泄压口形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6.3、3.6.4条488.3电气防爆8.3.1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类型、标牌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10.2.6条498.4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8.4.1防积聚措施。防积聚措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6.5、3.6.6条508.4.2防流散措施。防流散措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6.11、3.6.12条51九、安全疏散9.1安全出口9.1.1安全出口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设置形式、位置或数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3.7.1-3.7.3、3.8.1-3.8.6、5.5.1-5.5.11、5.5.15、5.5.16、5.5.25-5.5.30条529.1.2建筑疏散宽度、建筑疏散距离等。疏散宽度、距离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3.7.4、3.7.5、5.5.17-5.5.22、5.5.29、5.5.30条539.2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及疏散门9.2.1疏散楼梯间选择及要求。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3.7.6、3.8.7、5.5.15、5.5.27、6.4.1、6.4.4条549.2.2封闭楼梯间。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4.2条559.2.3防烟楼梯间。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4.3条569.2.4室外疏散梯。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4.5条579.2.5建筑疏散门。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4.11条58九、安全疏散9.2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及疏散门9.2.6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4.12条599.2.7防火隔间。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4.13条609.2.8避难走道。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4.14条619.3避难层(间)9.3.1避难层(间)设置位置、形式、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5.5.23、5.5.24、5.5.24A、5.5.31、5.5.32条629.3.2避难层设施及设置要求。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5.5.23、5.5.31条639.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4.1疏散照明。疏散照明设置类别、型号、数量、安装位置、间距应当符合设计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10.3.1--10.3.5条649.4.2应急照明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当符合设计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10.1.5条659.4.3特殊场所应急照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GB50016-2014(2018版)第10.3.2、10.3.3条669.4.4联动功能。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得大于5s。GB50116-2013第4.9.2条679.4.5特殊场所。特殊场所应当按设计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GB50016-2014(2018版)第10.3.6条68十、消防电梯10.1消防电梯10.1.1设置位置、数量。消防电梯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3第7.3.1、7.3.2、7.3.3条6910.1.2前室的设置方式、面积、防烟设施及防火门设置。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3第7.3.5条7010.1.3消防电梯井及机房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记1分。GB50016-2013第7.3.6条7110.1.4消防电梯供电。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116-2013第10.1.8条7210.1.5消防电梯井排水及前室门口挡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3第7.3.7条7310.1.6轿厢内装修材料。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7.3.8条7410.1.7消防电梯性能测试。消防电梯停靠层、载重量、运行速度、防水措施、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的联动功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7.3.8条75十一、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11.1防火卷帘11.1.1设置位置、组件外观、宽度、耐火极限、防烟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7611.1.2现场手动、自动控制、自重自行关闭、机械操作及反馈功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116-2013第4.6.3、第4.6.4条GB50877-2014第7.2.3条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77十一、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11.2防火门、窗11.2.1防火门设置位置、数量、类型、和开启方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5.1条GB50877-2014第5.3.1条7811.2.2防火门外观及附件。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877-2014第4.3.2、4.3.3、5.3.2、5.3.3条7911.2.3防火门关闭后防烟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5.1条GB50877-2014第5.3.6、5.3.10条8011.2.4常开防火门自行关闭功能及信号反馈。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877-2014第6.3.2、6.3.3、6.3.4条GB50016-2014(2018版)第6.5.1条8111.2.5防火窗设置位置、数量、类型、和开启方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016-2014(2018版)第6.5.2条8211.2.6活动式防火窗控制及信号反馈功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要求。GB50877-2014第6.4.1、6.4.2、6.4.3、6.4.4条83十二、消火栓系统12.1供水水源12.1.1市政水源的进水管数量和口径。市政水源的进水管数量和口径不满足设计要求。GB50974-2014第4.2.2条8412.1.2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的要求。应当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的;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GB50974-2014第4.4.5.1条8512.1.3天然水源取水口的消防车场地的设置。应当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GB50974-2014第4.4.7条8612.1.4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的要求。应当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GB50974-2014第.3.1.6条87十二、消火栓系统12.1供水水源12.1.5建筑物室外市政消防供水。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当采取两路消防供水的(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GB50974-2014第6.1.3条8812.2消防水池12.2.1消防水池自动供水设施设置。补水设施应正常,应当设水泵自动启停装置或浮球阀等自动供水设施。GB50974-2014第4.3.3条8912.2.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当符合规范、设计的要求。GB50974-2014第4.3.4、4.3.6条9012.2.3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得小于15mGB50974-2014第4.3.7条9112.2.4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液体储罐的距离。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40m。GB50974-2014第4.3.7条9212.2.5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吸水高度。吸水高度不得大于6.0m。GB50974-20144.3.7条9312.2.6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的技术措施。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应当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技术措施。GB50974-2014第4.3.8条GA503-2004第4.4.1条9412.2.7消防水池出水管。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当能被全部利用。GB50974-2014第4.3.9条9512.2.8水位显示装置。应当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或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显示装置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GB50974-2014第4.3.9条9612.2.9消防水池的溢流水管、排水设施。消防水池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或采用间接排水。GB50974-2014第4.3.9条97十二、消火栓系统12.3消防水泵12.3.1消防水泵的选择。应当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的流量和压力需求,或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要求。GB50974-2014第5.1.6条9812.3.2消防水泵标识。消防水泵应当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或区域)的标志牌。GA503-2004第4.4.4条9912.3.3水泵控制柜。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当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或注明所属系统编号的标志。GB50974-2014第11.0.1条GA503-2004第4.4.5条10012.3.4水泵外观质量及安装质量。泵及电机的外观表面不得碰损,轴心有偏心;水泵之间及其与墙或其他设备之间的间距满足安装、运行、维护管理要求。GB50974-2014第12.2.2、12.3.2条10112.3.5消防水泵的启动运行。设置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功能的,或设置自动停泵控制功能。GB50974-2014第11.0.2、11.0.5条10212.3.6消防水泵启动时间。消防水泵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大于2min。GB50974-2014第11.0.2、11.0.3条10312.3.7水泵现场手动启动功能。消防水泵、稳压泵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或无保护装置。GB50974-2014第11.0.8条10412.3.8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泵功能。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GB50116-2013第4.3.2条10512.3.9消防水泵手动机械应急启泵功能。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手动机械应急启泵功能。GB50974-2014第11.0.12条10612.3.10水泵动作信号反馈。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当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GB50116-2013第4.3.3条GA503-2004第4.3.3条107十二、消火栓系统12.3消防水泵12.3.11消防水泵备用泵的设置。消防水泵备用泵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GB50974-2014第5.1.10条10812.3.12主备泵的切换。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能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GB50974-2014第13.2.6条10912.3.13水泵故障信号反馈。水泵发生故障时,有信号反馈回消防控制室GB50116-2013附录A11012.3.14水泵吸水方式。消防水泵采用自灌式吸水;当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导流防止器。GB50974-2014第5.1.12、5.1.12条11112.3.15吸水管条数。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少于两条。GB50974-2014第5.1.13条11212.3.16水泵性能试验装置。一组消防水泵未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或单台泵Q≤20L/s,或设计工作压力≤0.50MPa预留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GB50974-2014第5.1.11条11312.3.17消防泵出水管上的试水管。消防泵出水管上设置DN65的试水管。GB50974-2014第5.1.11条11412.3.18水泵出水管附件安装。出水管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带有自锁装置。GB50974-2014第5.1.13条11512.3.19水泵吸水管附件安装。水泵吸水管附件安装上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或当设置暗杆阀门时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GB50974-2014第5.1.13条11612.3.20水泵控制阀。进出阀门常开。GA503-2004第4.4.4条117十二、消火栓系统12.4消防给水设备12.4.1稳压泵技术性能。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等参数满足设计要求;启动运行正常,或启泵与停泵压力应当符合设定值,或压力表显示正常。GB50974-2014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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