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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农业法的比较原《农业法》有9章66条,修订后的《农业法》共有13章99条,增加了4章33条。新《农业法》保留了原《农业法》7个章节;修改了原《农业法》2个章节的章名,将第四章“农产品流通”改为“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第六章“农业投入”改为“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新增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4个章节。修订后的《农业法》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其内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增加了一些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条款;删除了少数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已有新的法律规定的条款。同时,新《农业法》还考虑了...

新旧农业法的比较
原《农业法》有9章66条,修订后的《农业法》共有13章99条,增加了4章33条。新《农业法》保留了原《农业法》7个章节;修改了原《农业法》2个章节的章名,将第四章“农产品流通”改为“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第六章“农业投入”改为“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新增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4个章节。修订后的《农业法》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其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增加了一些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条款;删除了少数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已有新的法律规定的条款。同时,新《农业法》还考虑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衔接的问题,并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它主要是体现了农业一体化发展的原则,除了农林牧渔之外,把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内容也写进了农业法,包括信息服务和农产品加工,把“三农”作为一个整体写进了农业法。新《农业法》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和“执法监督”四章。现行《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农业法修订草案除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外,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新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四章;修改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内容。为了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修订草案新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国家引导和支持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种植业应当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同时还规定了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此,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带动农业发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为了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修订草案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制定保障消费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产品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国家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等。为实现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目标,新增加“粮食安全”一章。修订草案规定,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及粮食风险基金。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事关农业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修订草案新增加“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在现行《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以平摊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产品的收购单位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等。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加“农村经济发展”一章,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不得为农民进城务工设置障碍。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国家要采取措施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增加扶贫资金投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少地方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这种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组成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对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在当前发展进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修订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等问题作了规定。修订草案同时加大了执法监督的力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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