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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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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发布时间:2009-12-1521:51l.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3.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3.3小型露天采石场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发布时间:2009-12-1521:51l.范围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3.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3.3小型露天采石场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3.4盐类矿山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3.5基本洪水频率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3.6设计防洪频率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3.7防跑车装置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3.8排土场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3.9陡帮开采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3.10陡坡铁路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3.11矿井有效风量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3.12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3.13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3.14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4.总则4.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4.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4.10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4.12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4.13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4.15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4.16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图中应正确标记:——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矿石运输线路;——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4.17矿山企业应按照GBll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4.18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4.19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4.20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4.21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5露天部分5.1基本规定5.1.1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5.1.2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5.1.3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5.1.4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5.1.7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5.1.9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5.1.10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5.1.11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5.1.12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上、下台阶间的人行通道接近铁路时,其边缘应离铁路建筑接近限界O.5m以上;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5.1.13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5.1.14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5.1.15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5.1.16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5.1.17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5.1.18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3kV以下,应不小于1.5m;——3kV~lOkV,应不小于2.Om;——高于lOkV,应不小于3.Om。5.1.19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5.1.20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5.1.2l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5.1.22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5.2露天开采5.2.1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5.2.1.1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表1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矿岩性质采掘作业方式台阶高度松软的岩土不爆破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坚硬稳固的矿岩机械铲装爆破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砂状的矿岩不大于1.8m松软的矿岩人工开采不大于3.Om坚硬稳固的矿岩不大于6.Om5.2.1.2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5.2.1.3非工作台阶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应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lm。5.2.2穿孔作业5.2.2.1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l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5.2.2.4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5.2.2.5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5.2.3.8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5.2.5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5.2.5.3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5.2.5.4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5.2.5.5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5.2.5.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5.2.5.7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5.2.5.8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5.5饰面石材开采5.5.1石材矿山开采荒料,不宜使用硐室等各种大型爆破、烈性炸药爆破。必须使用烈性炸药爆破的,应在设计中进行专门论证。5.5.2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台阶、分台阶高度,根据所选定的开拓系统确定,采用直进式道路开拓时,台阶高度不大于20m,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m;采用桅杆式等起重设备作业时,台阶高度由设计确定;——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80°,台阶最终坡面角应小于7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9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采场最终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宜小于60°或由设计确定;——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荒料分离、分切、整形、吊装运输、清碴等工艺设备和安全的要求,机械化开采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30m;分台阶工作平台宽度,应大于分台阶高度;安全和清扫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5.5.3石材开采的剥离、开沟等浅眼爆破和其他常规爆破,应按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控制爆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GB6722的要求。5.5.5锯石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钢索锯石机应按照设备总装图和设计要求,安全可靠地。----固定在设备基础上;安装完毕,应检查单机和各部分的相互匹配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进行联动试车;——钢索锯石机锯切大理石,应先开空车试运转,待钢丝绳运行速度稳定后方可推进锯割;锯割中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是否有裂纹及磨损情况,如有断绳迹象应及时更换;锯石机在运转中不应随意停机;停机时应先停止加沙,只加水,以冲洗锯缝中的砂浆,再将锯割钢丝绳退出lOOmm以上,使钢丝绳脱离锯缝底部,然后停机;——锯割钢丝绳的锯槽磨平时,应立即按规定更换新绳;——钢索锯石机进行锯割作业时,锯割绳两侧lOm范围内,不应有人进入;——链臂式锯石机的安装,应严格按设备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的要求清理和平整工作面,调整校对好主机和切割刀的行走导轨,安全可靠地紧固机械;按规定加注液压油、润滑油,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换;——锯割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供水量,一旦发生卡链,应适当减慢推进和锯割速度,清除卡链的小石块,不应拆卸链条;当链条被卡住不能动作或有异常响声时,应切断电源停机,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必要时将机器倒转后退20-30mm再起动;——锯割作业应做好记录,及时更换磨损的部件。5.8电气安全5.8.1一般规定5.8.1.1矿山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5.8.2线路5.8.2.1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5.8.5保护接地5.8.5.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5.8.5.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5.8.5.4l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6.地下部分6.1矿山井巷6.1.1一般规定6.1.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Om;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6.1.1.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6.1.1.5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6.1.1.6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有效宽度,不小于1.O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6.1.2竖井掘进6.1.2.1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6.1.2.2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6.1.2.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6.1.2.4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乘坐吊桶;——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6.1.2.5用吊桶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关闭井盖门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O.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应牢固绑在吊桶梁上;——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6.1.2.7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6.1.2.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6.1.2.9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6.1.3斜井、平巷掘进6.1.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6.1.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6.1.3.3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6.1.3.4斜坡道及平巷采用无轨设备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施工中应遵守6.1.1.9、6.2.3.2、6.4.1和6.4.4的规定;——使用无轨移动设备施工,应遵守6.3.1.17的规定;——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6.1.4天井、溜井掘进6.1.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6.1.4.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O.5%;——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6.1.4.3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爬罐运行时,人员应站在罐内,遇卡帮或浮石,应停罐处理;——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正常情况下,不应利用自重下降;----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6.1.4.2的有关规定。6.1.5井巷支护6.1.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6.1.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6.1.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6.1.5.4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3倍支撑重量的安全系数;——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台。6.1.5.5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护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应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6.1.6井巷维护和报废6.1.6.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6.1.6.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6.1.6.3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6.1.6.4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6.1.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6.1.6.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6.1.6.7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6.1.6.8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6.1.7防坠6.1.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6.1.7.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6.1.7.3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6.2地下开采6.2.1一般规定6.2.1.1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6.2.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6.2.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6.2.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6.2.1.5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6.2.1.6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6.2.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6.2.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6.2.1.9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6.2.1.10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6.2.1.11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6.2.1.12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6.2.2采矿方法6.2.2.1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6.2.2.2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应紧紧插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人员不应在横撑上行走;采幅宽度应不超过3m。6.2.2.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碉柱内开掘其他巷道;——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6.2.2.4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6.2.2.5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放顶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放顶时,人员不应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应有一个宽度不小于O.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应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应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应不小于20m;——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O.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6.2.2.6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6.2.2.7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小于20m;——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6.2.2.8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3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3.5m;——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应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崩落假顶时,人员不应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假顶降落受阻时,不应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硐时,不应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崩落顶板时,不得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不得撤出支柱;——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形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应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清理工作面,应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6.2.2.9采用自然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应编制放矿计划,严格进行控制放矿;应使崩落面与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间的空间高度适当,防止产生空气冲击波伤害人员和破坏设施;——雨季出矿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暴雨产生泥石流伤人;——尽量少用裸露药包进行二次破碎。6.2.2.10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充填料应无毒无害;——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6.2.2.11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6.2.3采矿机械6.2.3.2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6.3运输和提升6.3.1水平巷道运输6.3.1.5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6.3.1.6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6.3.1.7永久性轨道应及时敷设。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6.3.1.17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O.6m;——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不应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6.3.2斜井运输6.3.2.1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6.3.2.4斜井运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乘车人员应听从随车安全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应关好车门,挂好车链。斜井运输时,不应蹬钩;人员不应在运输道上行走。6.3.2.5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6.3.2.6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6.3.2.7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运输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用箕斗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斜井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应不超过O.5m/S2。6.3.3竖井提升6.3.3.1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6.3.3.2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GBl6542的规定。6.3.3.3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若无防坠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批准。6.3.3.4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6.3.3.5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中止运行。6.3.3.6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6.3.3.7竖井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应沿罐道运行。——提升容器的罐道,应采用木罐道、型钢罐道或钢丝绳罐道。——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平衡垂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衡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6.3.3.8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木罐道,每侧应不超过lOmm;——钢丝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2~5mm;——型钢罐道不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不应超过5mm;——型钢罐道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6.3.3.9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mm;——钢罐道和容器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lOmm;——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mm;——型钢罐道任一侧壁厚磨损超过原厚度的50%。6.3.3.10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规定。罐道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表6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单位:mm罐道和井梁布置容器与容器之间容器与井壁之间容器与罐道粱之间容器与井梁之间备注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20015040150罐道与导向槽之间为20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木罐道-20050200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和灌道梁间隙增加25钢罐道-15040150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门木罐道20020050200钢罐道20015040150钢丝绳灌道450350-350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200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250+H/3(H为以米为单位的井筒深度的数值)mm,且应不小于300mm。6.3.3.13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应不超过1°30'。天轮轮槽剖面的中心线,应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应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6.3.3.14采用扭转钢丝绳作多绳摩擦提升机的首绳时,应按左右捻相间的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应除油。腐蚀性严重的矿井,钢丝绳除油后应涂增摩脂。若用扭转钢丝绳作尾绳,提升容器底部应设尾绳旋转装置,挂绳前,尾绳应破劲。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应设尾绳隔离装置。6.3.3.15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首绳的张力,若各绳张力反弹波时间差超过10%,应进行调绳。对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应不大于O.8mm。衬垫磨损达2/3,应及时更换。6.3.3.18不应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急救罐升降人员时,应采取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6.3.3.19人员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时,应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应在保护伞下作业;——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应不超过O.3m/s;——容器上应设专用信号联系装置;——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应设专人警戒,不应下坠任何物品。6.3.3.20竖井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马头门,应根据需要使用摇台。除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中段马头门设置自动托台。摇台、托台应与提升机闭锁。6.3.3.21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6.3.3.22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包括较宽部分的直线段)应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多绳摩擦提升时,井底楔形罐道的安装位置,应使下行容器比上提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m。单绳缠绕式提升时,井底应设简易缓冲式防过卷装置,有条件的可设楔形罐道。6.3.3.23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6.3.3.24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6.3.3.25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提升机司机应弄清信号用途,方可开车。6.3.3.26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箕斗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装矿点发给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装矿点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竖井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工作执行信号;——提升中段(或装矿点)指示信号;——提升种类信号;——检修信号;——事故信号;——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GB16541的规定。6.3.3.27事故紧急停车和用箕斗提升矿石或废石,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用罐笼提升矿石或废石,应经井口总信号工同意,井下各中段方可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6.3.3.28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每班上下井时间表;——信号标志;——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6.3.3.29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应设保护设施,以免物体坠落伤人。6.3.4钢丝绳和连接装置6.3.4.1除用于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应不超过六个月。6.3.4.2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6.3.4.3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单绳缠绕式提升钢丝绳:——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9;——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9,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专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6.5。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8;——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8,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7;——作罐道或防撞绳用的,不小于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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