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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特殊药物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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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按要求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上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部门批准后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医药商业单位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般采购周期为三个月,采购员参考上三个月用量,制订采购计划,经科室领导批准后从符合要求的定点商业单位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品供应单位由专人负责押运到仓库。、追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药计划经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审核,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购进计划、供货商业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分类归档保存。、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不足时,经科室领导批准后,采购人员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顶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工作结抢救束后一周内作好帐物处理手续并将借用的情况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出库验收制度、药品仓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时验收必须货到即验,不得拖延。、药品仓库入库验收时仓库大门封闭,在送货人在场情况下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入库上锁后,送货人离开。、药品仓库单独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记录薄,验收项目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在入库验收发现破损、缺少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有关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出库时单独提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领单,验收项目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领用单位、出库人员和保管人员当场签字。、出、入库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出、入库账目当日完成。、临床科室在专人到药品仓库领取科室存放的基数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面验收点清,在有关帐薄上签字。、紧急情况下经有关院领导批准,可以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借给其他医疗单位抢救病人,一周内作好帐物处理手续并将借用的情况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运输必须二人以上。、药品仓库、调剂室有关人员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库验收单、入库验收、各种登记记录每年整理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帐目处理及价格制度、药品会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单独设立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库帐目处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帐物出、入库帐目处理当日完成。、药品会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价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调整文到并经科主任和有关院领导批准当日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网络中心调整公示价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帐目和调价记录等每年整理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养护制度、专人负责仓库、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储存于保险柜中加锁,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调剂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量为2周用量。、各调剂室每日领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量不超过三日用量,在橱内加锁保管。、各临床科室按一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在专人专柜储存,双人加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有记录。、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柜、橱远离热源、水源。、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每日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按照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要求保管和养护。、本着近效期的、先入库的药品先出、先发的原则,近效期的药品要有警示。、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要求储存、养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设立报警装置。并经常检查并记录。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发药管理制度、各调剂室药每日专人调剂、审核并配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调剂室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严格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处方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在错误处方登记簿上登记后,拒绝发药、并及时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调配人员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的处方应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及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发药人、审核人等。、调剂室专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逐日消耗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登记表、逐日消耗表在保存4年。按规定保存、销毁。、临床科室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瓶或用过的贴剂应及时交回药品调剂室,调剂室应有专人负责统计,按规定销毁并作记录。、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详细登记后,按规定销毁。8、禁止退、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9、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麻醉处方及在调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值班人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处方、账册及包装销毁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废,或将患者剩余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登记造册,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废销毁处理。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破损,填写破损记录单,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废销毁处理。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瓶或回收的贴剂报废,须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销毁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消耗记录保存4年,帐册保存十年,每年整理装订成册,须单独存放,专人保管,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销毁,并作记录。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药品仓库、各调剂室库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放入专用保险柜双人双锁、专用帐目、专用消耗登记册、专方单独存放、专人保管。安装报警装置,夜间有人看管。、各调剂室、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存放双人双锁的橱中,每日专人负责保管、发药,交接班要有记录。、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领取、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能及时查找和追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白专用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印制、保管、发放、领取、使用、退回、销毁要有记录。、严禁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院安全保卫部门值班人员加强对我院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仓库、各药品调剂室值班巡查、保卫。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案件及处方丢失报告制度、对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追踪制度,对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实行编号追踪制度。、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丢失及被盗。、工作人员如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人员如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冒充我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各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帐目、验收记录、登记资料等专人保存,严禁丢失。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管理以及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检查的内容:⑴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的制定、采购、出、入库验收、保管养护情况;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临床使用、调配、发放、保存、登记情况;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及调整情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回收、报废、空包装的登记处理情况;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的印制、发放、回收情况;⑸临床各科室基数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访情况;⑺安全储存情况等;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并提出书面整改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限期整改。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二、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药师复核签名后,方可发出。三、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的主治医师处方,并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学部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持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据购买证。四、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处方一般保存两年以备后查。毒性药品应设立专账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量及时间、处方医师姓名、调配人员姓名。五、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账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放射性药品医用管理制度一、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设置和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应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对核医学、药学技术人员进行放射性药物职业技术培训,核医学、药学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授予从事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资格。非核医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热原检查。五、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贮存场所,符合每种放射性药品所规定的贮存条件,不同品种、不同批号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措施,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六、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七、放射性药品用于病人前,应对其品种和用量进行严格的核对,特别是在同一时间给几个病人服药时,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及给药剂量。八、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九、医院药学部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十、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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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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