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3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 2009-02-1209:49:04| 分类: 法律法规|举报|字号 订阅教计字(1986)179号(1986年11月13日)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注:对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认定是指两个对象:(1)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2)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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