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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黄辉Tel:0791-86243071Email:huanghui54@163.com目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执法对象问题执法依据问题执法程序问题执法证据问题第一节执法对象问题(一)船舶是否是处罚对象(第16页)案例1:2007年4月17日,在京杭运河某航段,市地方海事处对某船舶进行检查,发现该船舶的签证印章涉嫌造假,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并确认印章系伪造。地方海事处认定该船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对船舶处1万元的罚款。2007年7月2日,船舶所有人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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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黄辉Tel:0791-86243071Email:huanghui54@163.com目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执法对象问题执法依据问题执法程序问题执法证据问题第一节执法对象问题(一)船舶是否是处罚对象(第16页)案例1:2007年4月17日,在京杭运河某航段,市地方海事处对某船舶进行检查,发现该船舶的签证印章涉嫌造假,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并确认印章系伪造。地方海事处认定该船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对船舶处1万元的罚款。2007年7月2日,船舶所有人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方海事处撤销其处罚决定。秦某认为,船舶只是一个物体,它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与《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市地方海事处认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了处罚对象为船舶,船舶既是一个特定的场所,也是一个拟人化的其他组织,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是海事管理的一贯做法。一审裁决调解结案。案例分析:船舶是否是处罚对象?法条链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1法条延伸:《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二)处罚个人还是处罚经营业户(第3页)案例2:2006年12月16日,仲某驾驶一台危货车辆,满载货物前往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途径107国道某收费站时,运管人员上前检查,发现车辆实际长度为9.6米,而该车营运证载明的长度为10.4米,经营业户为江苏省某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运管人员认为车辆明显改装。经调查取证,运管所认定仲某系挂靠车辆,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对仲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仲某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处罚对象只能是企业,处罚对象认定错误。运管所认为:仲某系挂靠在江苏省某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是违法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处罚对象认定无误。法院判决运管所败诉。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仲某还是企业?法条延伸:《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条链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处罚车主还是驾驶员(第10页)案例3:2000年3月6日,驾驶员戴某驾驶顾某的夏利轿车,从火车站广场载客1人至某公路路口,收取乘客车费6元。因该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被运管所当场查获,并对车主顾某作出处罚决定。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运管所胜诉,维持了处罚决定。顾某仍不服,继续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运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即违法行为人。运管所查明驾驶员戴某违法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所以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戴某。顾某是车主,但顾某不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没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和故意。所以,运管所的处罚决定属处罚主体错误。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法条链接:《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4:李某雇佣刘某开车,每月开工资3000元。一日,李某接到黄牛电话,称有一批村民要前往某地打工,运费1500元,由黄牛向李某直接支付运费。李某派刘某前往。刘某驾驶车辆接到村民,行驶至某公路收费站时,被运管人员查获。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四)处罚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案例5:2012年4月17日,某市自来水公司的建设部经理周某等未经路政大队批准,组织施工队在某高速公路某段3111KM处西幅公路用地范围内破坏铁丝网隔离栏,挖掘边沟,路政大队当场查获。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周某还是自来水公司?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23处罚对象认定原则行为人原则法定原则主客观统一原则注意调查取证。第二节执法依据问题(一)行政越权问题(第31页)案例6:2002年,四川省某县人民政府决定,以招投标方式将30辆出租车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有偿出让,由县交通局具体实施。2003年1月1日,某县运业有限公司中标,获得该县30辆出租车6年期限的经营权。县交通局和县物价局为规范出租车综合服务收费行为(份子钱),出台文件规定,由运业有限公司制定方案,报交通局和物价局批准。运业有限公司测算出出租车的月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后,递交了请示报告,交通局和物价局于2003年1月29日批复了该标准。同时,批复中还明确:1.由于车辆购置全价及资金利息已由承包人按月分期支付,出租车经营权6年期满后,由你公司将出租车移交承包人所有,发生过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向你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安全服务保证金不计利息,但车辆抵押金须按实际贷款利率计息,其本息一并作为车辆抵押金。运业有限公司对该批复有异议,将县交通局和县物价局告上法庭。运业有限公司认为,车辆处分权和保证金、抵押金的问题是企业的民事权利,县交通局和物价局无权干涉。批复中的内容属超越职权行为,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县交通局和物价局认为,其依法享有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的行政管理权,没有超越行政职权,也没有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法院审判结果是,撤销二被告的批复文件,由二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车辆处分权和保证金、抵押金的问题是否属于交通局的职权范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行政不作为问题(第44页)案例7:新浦公路某段宽13米,为县级普通公路,道路未划分车道。2002年9月底,该路段被放置了一大堆大石头,影响公路通行。10月1日,路政大队路巡时发现了这堆石头,随即将石头从公路两边向中间收拢,清理出两条车道(意在分道行驶),并通知排障公司清障,但排障公司一直没有出动。10月3日凌晨,胥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不小心撞向石堆,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排障公司才及时将石堆清除。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2003年4月9日,死者家属以路政大队不履行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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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死者家属认为,路政大队存在行政不作为,未及时清除路障,保证公路畅通,才导致胥某死亡。路政大队认为:1.路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护路产路权,处理侵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而维护路面安全畅通的职责应由路政和交警部门共同承担;2.路政大队积极履行了路巡职责,发现路面石堆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并通知排障公司将石堆清除,而石堆没有及时清除,责任主要在排障公司;3.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与路政大队无关。一审结果是,确认路政大队行政不作为。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案例分析:1.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体承担公路行政管理职责?法条链接:《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1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2案例分析:2.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体承担路巡职责?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案例分析:3.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体承担公路排障职责?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案例8:2012年10月20日上午,周某驾驶摩托车从石门县某镇回家,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为躲避路上的一堆砂石,撞倒了正在赶路的郑某,该路段的砂石系夏某于事发前半小时许堆放的。郑某的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因伤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2万元。因此,郑某诉至石门县法院要求处理。石门县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周某驾驶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遇前方砂堆时采取措施不力,对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郑某未进行有效避让以致引发事故,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事故责任。……夏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砂堆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来看,应承担10%的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事发公路路段的管理者,对公路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对夏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砂堆并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清理、防护与警示义务,也未举证证明责任免除情形,故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在本案中亦承担10%的责任。案例分析:路政管理机构的排障职责是否无限履行?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一事不再罚(款)问题案例9:2006年6月2日,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公司货车往淄博市运石子。当日凌晨,车行至国道308线时,山东省高唐县公路局以超限运输为由,当场对王某罚款500元。王某缴纳罚款后未卸载超限货物,车辆交由该车的另一司机黄某驾驶,继续前行。当日早上8时,当车行至章丘市境内时,被章丘市交通局查处。章丘市交通局认为该车辆超限运输101%,对58吨超限货物进行了卸载,同日对黄某罚款1万元。黄某缴纳罚款后,于8月23日以章丘市交通局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2006年10月27日,章丘市交通局以处罚对象不当为由,自行撤销了对司机黄某的处罚决定。与此同时,向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召开了听证会,于11月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以章丘市交通局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章丘市交通局的处罚决定。案例分析:1.该案处罚对象是谁?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分析:2.该案是否符合“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四)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对行政法律关系造成影响案例10:2010年3月14日,广东省某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当场查获刘某涉嫌非法营运,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暂扣,刘某弃车而去,未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也未到该支队接受处理,该支队依法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公告。期间,桂林市某汽车租赁公司认为该支队的车辆暂扣行为侵犯了其车辆所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租赁公司认为,车辆系公司所有,刘某与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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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车的承租人,公司未参与刘某的违法活动,相关责任由刘某个人承担,支队不应暂扣该车辆。支队认为,支队的车辆暂扣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复议机关维持了支队扣车的行政强制决定。案例分析:车辆所有权是否可以对抗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五)行政法律关系是否相互冲突案例11:2007年5月,某广告公司向市城建局申请在汽车站门前的公路旁边设置广告设施,市城建局批准后,该公司开始施工建设T型广告牌。市公路局路政人员发现后予以制止,向其解释施工地点属于国道公路用地范围,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设置广告设施。但该公司以已或批准为由,不予理睬,继续施工。公路局经过调查取证,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公路局的处罚决定。案例分析:市公路局对该路段的管辖权是否与规划部门冲突?法条链接:《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法条链接:《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法条延伸:《城乡规划法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2第三节执法程序问题(一)变更许可程序问题(第65页)案例12:自1994年起,某县运管所陆续审批了县城至狸桥的客运班车17部。由于马矿开采业发达,其中有5部客车自行调整至马矿发车。2001年以后,马矿逐渐衰落,客流量减少,5部客车要求回到狸桥发车。2004年7月,根据陈某等5人(车主)的申请,县运管所向其车辆核发了新的营运证和线路牌,营运线路为县城至狸桥。由于狸桥车主强烈反对,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04年12月,县运管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主要内容是:1.马矿5部客车由车主自行协商分流,2部到狸桥发车,3部继续在马矿发车;2.对保留在马矿发车的3部客车,将班线变更为县城至马矿,再次核发营运证和线路牌。陈某等5人(车主)不服,向县交通局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决定。陈某等5人(车主)不服复议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等5人认为,县运管所前后许可决定反复,特别是第二次许可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县运管所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因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已经生效的许可。审判结果是,法院撤销了县运管所的第二次许可决定。案例分析:1.运管所能随意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吗?法条链接:《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案例分析:2.如何主动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法条链接:《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法条延伸:《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二)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案例13:2008年5月10日,广东省某交通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实施巡查时,发现某金属厂门口有一台小轿车的司机正向乘客收取车费,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调查取证。司机姚某现场向执法人员交代了违法经过,承认非法载客的事实,并表示愿意缴纳罚款。执法人员现场向姚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姚某当日到银行缴纳了3万元罚款。其后,姚某提起行政复议。姚某认为,交通局于当日向其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不当,剥夺了其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交通局认为,姚某当天曾口头明确表示尽快接受处理,并愿意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复议决定是,交通局没有证据证明姚某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剥夺了姚某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撤销了交通局的处罚决定。案例分析:1.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3法条链接:《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4案例分析:2.当事人能不能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1法条链接:《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3法条延伸:《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1法条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2案例分析:3.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的法律后果?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如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案例14:2002年4月,某电子公司与某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一份《安装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合同》,合同约定电子公司负责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安装局域网,工程造价8.8万元。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即着手进行工程安装。施工中,质监局对工程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后以工程材料系假冒产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产品,并处罚款9.3万余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7万余元。电子公司不服质监局处罚诉至法院。审判结果是,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败诉。案例分析:1.如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法条链接:《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案例分析:2.如何防止当事人的恶意回避申请?法条链接:《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案例分析:3.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12(四)减轻处罚问题(第123页)案例15:2001年,因606轮沉船事故,某海事局对该轮原轮机长张某进行了三次海事调查。张某在笔录中陈述,自己是606轮唯一具有相应等级船舶适任证书的轮机长;2000年8月,自己离船时仍将适任证书留在船上,在他离船后,606轮进出港时曾冒用其证书办理签证。同时,海事局取证的“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显示,2000年11月28日,606轮在大连港时曾使用张某的适任证书办理出港签证,而张某当时并不在船上。据此,海事局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张某离船后,将本人适任证书留在606轮上,以方便该轮办理出港签证。根据《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已废止)第三十三条“……出借……下列证件、证书(含船员适任证书)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吊销相应证件证书”和第十二条第三项“配合主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吊销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认为,减轻处罚应当在罚款和吊销证书并罚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即罚款应当在法定额度以下,同时吊销证书应当减轻至扣留证书的处罚方式,而非单处吊销证书。海事局认为,该案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单处吊销证书,属依法在法定处罚方式以下减轻处罚,并无不妥。一审判决是,撤销海事局的处罚决定。二审判决是,维持原判。案例分析:1.什么是减轻处罚?法条链接:减轻处罚通常是指在罚款最低限以下处罚,或者在法定处罚方式以下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实施处罚。正常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案例分析:2.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五)文书送达问题(第127页)案例16:2006年6月10日,县运管所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要求统一开展营运车辆经营权置换工作,并张贴于办公楼的公告栏内。米某是从事县内营运客车的车主,2006年9月21日,米某书面向县运管所申请车辆经营权置换,县运管所于10月11日作出《关于米某超期申请置换不予办理的决定》。米某不服,向县交通局申请复议,县交通局逾期未答复。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米某认为,县运管所将文件仅张贴在办公楼的公告栏内,没有送达本人,属于程序违法。县运管所认为,文件属于运管所作出的通知,已经公告,不需要直接送达相对人。法院判决是县运管所败诉。案例分析:1.文书送达的意义?法条链接:实施行政许可、强制、处罚行为,均涉及文书送达问题,文书自送达之日其生效,否则无效。案例分析:2.文书送达方式包括哪些?法条链接:送达方式包括: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1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2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34第四节执法证据问题(一)利诱取证问题(第80页)案例17:2009年10月14日,从河南老家到刚来上海工作3天的孙某,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遇到扬某招车,扬某上车4分钟要求孙某停靠在闸航路188号,扬某提出给孙某10元钱,孙某说不要。此时,孙某受到当地交通执法大队的检查,认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车辆。孙某显然没有想到刚来上海,就被认定为从事黑车运营,并且将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处罚。情急之下孙某选择伤指以示清白,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0月18日,上海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10月20日,浦东新区执法局公布调查结果,称孙某非法营运情况属实,并不存在所谓“倒钩”的执法问题。同一天,浦东新区政府决定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代表等12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而执法局明确被排除在调查组之外。10月26日,浦东新区政府举行媒体通气会,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确认10月20日由执法局公布的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案例分析:利诱取证是否合法?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二)主要证据不足(第86页)案例18:2004年12月10日,韦某在没有办理营运手续的情况下,在某小区门口驾车搭载两名乘客前往南海平洲,双方议价60元。韦某行驶至某路口时,不接受运管和交警的联合检查,强行冲卡,行驶一段距离后,将两名乘客赶下车,驾车逃离。2005年10月28日,运管和交警联合执法时,在某检查站将韦某车辆扣押,但韦某仍然拒不配合检查,运管执法人员因此未对韦某取得任何证据。因该案一直无法结案,2006年2月20日,运管人员以上述事实,向韦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韦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韦某认为,运管出具的执法证据中,仅有两名交警的“执勤经过”(除交警签名不同,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属证人证言,不足以支撑案件事实。运管认为,该案中韦某违法情节十分恶劣,且多次违法,理应予以重罚。一审判决是,维持运管的处罚决定。二审判决是,撤销运管的处罚决定。案例分析:该案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12(三)现场笔录的证明力?(第100页)案例19:2008年10月10日,某市运管处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市汽车北站广场查获一辆面包车涉嫌非法营运。经查,乘客王某从自家小区乘该车来到汽车北站,与驾驶员张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运价为25元,双方在进行车费找零时,受到执法人员检查,张某无营运证。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分别对张某和王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将取证过程进行了摄像,而后依法扣押车辆。11月1日,市运管处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12月1日,张某以未从事非法营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张某认为,市运管处给法院的提供的《询问笔录》没有效力,原因是没有采集证人的身份证件。另外,乘客王某以张某的证人出现,称其与张某是朋友关系,不存在支付运费一事,在执法人员的教唆下,才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乘客王某不能证明与张某的朋友关系,对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一事无合理解释,降低了证明力。考虑到现场笔录更能反映现场情况,且与本案的视听材料等其他材料指向一致,因此,对王某在庭审中的证言不予采信。法院判决,维持市运管处的处罚决定。案例分析:1.证人当庭翻供情况下现场笔录的效力?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案例分析:2.现场执法应当如何取证?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案例分析:3.制作询问笔录是否需采集证人的身份证件?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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