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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pnullnull*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授课大纲*授课大纲风险与风险管理 保险基本原理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与责任保险一、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 一、风险与风险管理1.1 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1.1 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风险的定义 风险的分类 风险事件的产生过程(普遍的规律) 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 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1.1.1 风险的定义*1.1.1 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或然发生的、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其不确定的后果与人们的期望有所偏差的事件。1.1.2 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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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null*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授课大纲*授课大纲风险与风险管理 保险基本原理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与责任保险一、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 一、风险与风险管理1.1 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1.1 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风险的定义 风险的分类 风险事件的产生过程(普遍的规律) 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 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1.1.1 风险的定义*1.1.1 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或然发生的、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其不确定的后果与人们的期望有所偏差的事件。1.1.2 风险的分类*1.1.2 风险的分类按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分: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按风险发生的原因或根源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按风险发生后损害的对象分: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等。 按风险发生的环境分: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按风险管理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分: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纯粹风险*纯粹风险定义:只能带来损失而不会产生收益的事件。 是人们所规避、预防的事件(例如:火灾、海啸、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等)。 需要专门的风险管理措施。投机风险*投机风险定义: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带来损失,或既含有机会也含有损失的事件; 包含在人们主动追求的行为(例如:企业经营活动、投资行为、博彩)之中; 追求收益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减少不确定损失的对策。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管理*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管理传统“风险管理”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研究与治理对象主要是纯粹风险; 现代“全面风险管理”则要对包括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在内的所有不确定因素予以综合的治理。1.1.3 风险事件的产生过程(普遍规律) *1.1.3 风险事件的产生过程(普遍规律) 风险暴露(Exposure):首先要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因素(Hazard):对风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或损失大小有影响的各种条件或因素 风险事故(Peril):或然发生的、造成损失的具体事件 损失(Loss):由风险事故导致的经济结果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 有形风险因素:物理的、化学的因素。如:可燃材料的存储方式、建筑的形式、特定的地理环境。  无形风险因素:观念、态度、文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等看不见的因素。如:制度缺陷、道德风险、心理风险因素。保险业实践中的无形风险因素*保险业实践中的无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指当事人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使风险事故发生,或使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原因或条件。如欺诈、故意隐瞒等。 逆选择:指投保人在选择买不买保险、买什么或买多少保险的时候,按对己有利的原则做出决策的行为动机;如果缺乏有效控制机制,如限制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条款及核保过程,会导致保险经营失败。 心理风险因素:指由于人们忽视风险或存在侥幸心理,以致增加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因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损失的原因 风险暴露、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媒介 发生具有随机性、偶然性 但偶然中也有必然性:对风险因素进行有效治理可以大大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损失损失:风险事件的经济后果 直接的损失: 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在量上可以确认或界定的损失。例如,火灾可以直接造成财产的损坏。 间接的损失: 事故的发生触发了新的事件,或改变了事物的既定状态,而导致的损失。例如,酒店因火灾被迫营业中断后导致员工队伍与客户的流失。决定损失后果大小的因素*决定损失后果大小的因素灾害事故本身的影响力有差别(如海啸和火灾) 标的自身价值与对主体的重要性(如通信卫星本身凝结着巨额价值) 事件独立性与相关性(如建筑物内的防火墙可以有效控制灾害的蔓延) 对灾害蔓延的控制措施(如自动喷淋) 程序、设施、材料的备份:对于减少间接损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风险事件产生过程的意义*风险事件产生过程的意义揭示分析风险的路径 要提前了解后果 为治理风险提供基本依据 把握我们能够把握的过程1.1.4 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1.1.4 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对期望值的偏差或离散程度的描述 如方差或标准差 对各种情况可能性的描述 统计分布(如:正态分布、帕雷托分布) 统计推断、拟合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 —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N=10N=100N=1000平均损失 相同的平均损失 不同的标准差 N越大,标准差越小L95%置信区间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 —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 —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 —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由N条船组成的远洋船队,假设已知船只每年的平均损失,则随着船队拥有船只数目的增加,船东更能准确地预测结果。说明: 通过大量观察,寻找可靠的概率 损失仍然存在,但不确定性在减少 对保险公司来说,可通过数量、时间来分散风险 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 —损失分布的一般规律*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 —损失分布的一般规律 P 概率 L 损失程度(¥)损失的两种极端情形: ——概率低,损失巨大 ——经常发生,损失不大可承受的损失灾难性损失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 —损失分布的一般规律*统计学对风险的描述 —损失分布的一般规律两类常见错误: 忽视治理风险的成本; 忽视对概率低但损失巨大的风险进行有效应对。1.1.5 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1.1.5 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期望效用(Expected Utility)与决策两个基本假设: 效用随财富增加而增加 边际效用递减U 效 用W 财富1.1.5 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1.1.5 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例:股票 vs. 债券(1)*例:股票 vs. 债券(1) 刘某现有1万元准备投资 假定刘某的财富效用函数为U(W)= Ln(W) 刘某面临两个投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选择: A.投资某股票,一年后可以1.3万元卖出(可能性50%);也可能(50%)只能以0.85万元卖出; B.投资某国债,一年后收回本息1.07万元。 问题: A、B的数学期望值与期望效用如何?根据期望效用理论,刘某应当选择哪一个方案投资?例:股票 vs. 债券(2)*例:股票 vs. 债券(2)数学期望值: E(A)= 13,000×0.5 + 8,500×0.5 = 10,750 E(B)= 10,700 期望效用: E U(A)= Ln(13,000)×0.5 + Ln(8,500)×0.5 = 9.47×0.5 + 9.05×0.5 = 9.26 E U(B)= Ln(10,700) = 9.28 由于 E U(A) < E U(B),根据期望效用理论,刘某当选择方案B。例:股票 vs. 债券(3) *例:股票 vs. 债券(3) 1.1.5 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 —期望效用的意义*1.1.5 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 —期望效用的意义数学期望值不是唯一选择标准 期望效用影响着人们的实际决策 每人的期望效用均可不同 必须尊重客户的状况1.2 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1.2 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对策选择 实施、监控与调整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在具体的风险状况、可选方法与可用资源条件下,采取最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发生或控制损失影响。 面临关键的、一旦发生将产生无法承受后果的风险必须有事先的应对措施。1.2.1 风险识别(Identification)*1.2.1 风险识别(Identification)发现风险暴露和风险因素: 根据流程检查 根据财务报表与账册 实地考察 风险识别的要点: 注意历史记录和情况的变化,不忽视任何隐患。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关键 如果根本没有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或者没有详细、全面的识别,就谈不上进一步的分析和治理。1.2.2 风险评估(Evaluation)*1.2.2 风险评估(Evaluation)事故发生的概率或可能性。主要依据: 分析具体的风险因素 以往的经验数据 一旦事故发生,损失程度的大小。包括: 损失的价值、风险单位、保护与施救的费用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风险评估为人们采取何种风险对策以及这些对 策背后的资源分配提供了依据。影响分析(Impact Analysis)*影响分析(Impact Analysis)信息不完全时的有效风险评估工具。 广泛综合各方意见,用主观的、经验的方法弥补信息的不足。 得出的结果虽然不一定具备客观基础但代表了有关利益方对风险治理、控制的要求。例:证券公司影响分析之运用*例:证券公司影响分析之运用例:证券公司影响分析之运用*例:证券公司影响分析之运用结论: 证券公司的经营者虽然不知道两种事件的发生概率,但仍能得出一致的结论:系统中断的影响是巨大的,必须给予及时、充分的治理。1.2.3 对策选择*1.2.3 对策选择针对识别出的风险暴露、风险因素和风险评估的结果,而“未雨绸缪”,提前准备、选择和采取有效对策的过程。 风险规避 风险自留 风险控制 风险转移对策选择:风险规避*对策选择:风险规避不参与某时、某地的某一项行为,从而根本上杜绝了其中包含的风险暴露。 对于一些存在发生可能性高,且一旦发生又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首要考虑的是这个风险能否规避。 限制条件:规避可能会有较高的机会成本。对策选择:风险自留*对策选择: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作为风险管理对策的一种,指有意识、自愿地接受某些风险的行为。对策选择:风险控制*对策选择: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为了改善和控制具体的风险因素而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事中进行风险抑制、并在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的手段。对策选择:风险转移*对策选择: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利用有效的机制将风险事故的损失转移给其他人。包括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风险管理对策*风险管理对策损失程度损失概率1.2.4 实施、监控与调整*1.2.4 实施、监控与调整一揽子的有计划、有步骤的行为 资源的预算与使用安排 制度革新与流程再造 培训与沟通 实施、测试与跟踪检验本讲总结*本讲总结对风险的正确认识与识别是关键 对风险的管理是因“人”而异的 可采用的方法不一定是“最好的” 技术上人类创造了很多应付风险的办法,但人的因素是最难控制的。二、保险基本原理*二、保险基本原理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经营的基础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基本约定 2.1 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定义*2.1 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定义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一种应对风险的经济制度*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一种应对风险的经济制度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 经济补偿 保险的派生职能 资金融通 风险管理保险的概念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的概念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有利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个人和家庭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保险的概念 —例:人寿保险的现实功能*保险的概念 —例:人寿保险的现实功能提供风险保障(现金) 家庭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工具 储蓄功能 子女教育金规划 员工福利保险的概念 —商业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概念 —商业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2 保险的基本原则 —各国司法均承认并支持的规定*2.2 保险的基本原则 —各国司法均承认并支持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近因原则2.2.1 最大诚信原则*2.2.1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遵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1)投保方: 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就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许诺。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2)保险方: 保险公司如实说明义务 -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险人一旦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则日后不得再次主张这项权利。(例如《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时,有两种后果: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未发生保险事故,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都有相应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事项,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而且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都如此处理。 对于破坏保证事项,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进行罚款。 保险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人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都将承担与上相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此有规定。2.2.2 保险利益原则*2.2.2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保险利益必须合法 保险利益必须确定存在,而非虚拟 有可衡量或可认可的经济价值(不适合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所有权 管理权 使用权 收益权 看护权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上的差异*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上的差异人身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意味着保险单需要根据情况变化修改。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避免赌博行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关系的要求,保险业将是最大的赌场。 防止道德风险与保险欺诈。 便于确定损失。2.2.3 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财产与补偿性保险)*2.2.3 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财产与补偿性保险)含义: 保险的作用是补偿损失,不应从赔款中不当得利。 要求风险责任与保费之间有合理的对价关系规则。 根据保费与风险责任(保额)的关系合理确定赔款数额。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权利代位(代位追偿权):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代位追偿的意义: 避免不当得利  加快保险赔款速度   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派生原则:代位追偿的案例*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派生原则:代位追偿的案例 某航运公司所属“北海之星”号货船在其泊位停泊时被另一艘船“大力丸”撞上。“北海之星”号的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什么行动? 答案:赔偿“北海之星”的损失,同时要求航运公司转让向“大力丸”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派生原则:重复保险与分摊原则*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派生原则:重复保险与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2.2.4 近因原则*2.2.4 近因原则近因: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导致一定后果出现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近因原则 —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原则*近因原则 —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原则保险事故必须是近因(一)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或多种原因的作用混杂在一起,且这些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可分性而定。近因原则案例*近因原则案例如果在多种原因中有除外风险和承保风险,而损失结果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的结果不能分解,则除外风险为近因,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如汽车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遇冰雹袭击,后来因为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辆若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若又未附加自燃损失险,则在自燃的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近因原则 —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原则*近因原则 —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原则保险事故必须是近因(二)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各原因均为被保风险,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除外或未保风险: (1)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或未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责; (2)前因是除外或未保风险,后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赔偿。近因原则案例*近因原则案例如某汽车投保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汽车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路人眼睛,造成失明,一连串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则轮胎压飞石子为近因。保险人依合同应予以赔偿。 战争导致火灾发生,而被保险人未投保战争险,受损财产并不能因火灾发生而得到保险人的赔偿,这是因为战争是财产损失的近因,而其又为除外责任的缘故。近因原则案例*近因原则案例如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使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其中,心脏病突发为独立的新介入的原因,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为死亡近因,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的支付责任。2.3 保险经营的基础*2.3 保险经营的基础可保风险 大数法则与精算的应用 核保 理赔 再保险 投资2.3.1 可保风险*2.3.1 可保风险众多独立同分布的同质风险单位 保费经济可行: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费应该覆盖公司的风险费用(赔款)及运营费用,同时还应使公司有利可图; 对投保人而言,保费是可以负担得起的。 损失是非故意性的 损失的时间、金额和原因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和成本之内确定 损失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分摊随机变量独立同分布的概念*随机变量独立同分布的概念随机变量X1和X2独立,是指X1的取值不影响X2的取值,X2的取值也不影响X1的取值。 随机变量X1和X2同分布,意味着X1和X2具有相同的分布形状和相同的分布参数, 有着相同的分布函数,相同的均值、方差与标准差。2.3.2 大数法则与精算的应用*N=10N=100N=1000风险汇集数量(N)越大, 平均风险的方差越小,保险公司的费率越可靠。µ2.3.2 大数法则与精算的应用大数法则与精算的应用 —通过风险汇聚降低风险*大数法则与精算的应用 —通过风险汇聚降低风险独立风险的汇聚使风险降低 相关风险的汇聚使风险扩大,高度相关的风险汇聚可能导致巨灾 相关风险必须另行处置 2.3.3 核保*2.3.3 核保对风险的审查 定价的适用 抑制逆选择 防止道德风险2.3.4 理赔*2.3.4 理赔保险公司处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的过程。 保险公司应遵循的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2.3.5 再保险*2.3.5 再保险含义:保险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再)保险,即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 转移风险的公司称为直接保险公司、分出公司或再被保险人 接受风险收取保费的公司称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再保险人可以是专门的再保险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直接保险公司 再保险市场往往是国际性的 再保险 —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 —再保险的作用稳定、保护经营结果 增强承保能力 增强抗灾害能力 取得再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与其他服务2.3.6 投资*2.3.6 投资获取收益的重要来源 支持产品的开发和销售2.4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基本约定*2.4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基本约定保险合同与民事合同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存在形式 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2.4.1 保险合同与民事合同*2.4.1 保险合同与民事合同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有效合同的4个要件: 要约与承诺完整的意思表达过程 对价(Consideration)权利义务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合法动机 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必须体现最大诚信原则,否则合同最终会被认定无效。2.4.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2.4.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责任事故是赔款的条件 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了解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射幸条件)至关重要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协议合同和附和合同 协议合同:缔约双方充分的协商的结果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只能接受和拒绝。 大多数保险是附和合同,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工程保险、核保险、航天保险。2.4.3 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 —当事人*2.4.3 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 —当事人当事人:缔约双方(达成保险合同双方均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 —关系人*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 —关系人关系人(第三人):可以不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利益与合同中的事项有关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自然人。 受益人: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寿保险中的受益人仅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方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 —关系人*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 —关系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 —寿险与非寿险中的被保险人的区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 —寿险与非寿险中的被保险人的区别寿险: 不能同时作为合同里的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 除非合同有专门约 定,一般不能享受保单内的现金价值、分红等利益。非寿险: 可以是赔款受益人 (如果有受益人约定) 可以申领保险金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投保方义务: 如实告知 交付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危险增加的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出险施救 提供单证 协助追偿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保险人的义务: 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赔款、给付保险金和有关费用); 条款说明(尤其是免责条款);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的信息保密。2.4.4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2.4.4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责任的指向 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2.4.5 保险合同的存在形式*2.4.5 保险合同的存在形式有保险人签署承诺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暂保单:临时凭证(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保险单:正式的、完整的合同文件 保险凭证:正式的、但不一定完整(与保险单效力相同) 批单: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保险协议书:协议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2.4.6 保险合同的效力 —成立*2.4.6 保险合同的效力 —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效力 —生效*保险合同的效力 —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 法定生效条件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约定生效条件: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参考行业惯例) 交付首期保费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亲笔签名(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合同的效力 —无效*保险合同的效力 —无效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保险法》的特殊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2.4.7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解除*2.4.7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解除解除是指一方提前终止合同;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人一般不可解除合同,除非: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法;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例如保证义务); 约定条件发生变化(财产保险); 其它特殊条件:如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五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终止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 合同当事人协议终止 一方行使解除权 标的灭失本讲总结*本讲总结保险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保险的基本理论 保险经营过程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但是其有着非常特殊的特点三、人寿保险*普通寿险产品 新型寿险产品 寿险合同条款三、人寿保险寿险的基本概念*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寿险的基本概念3.1 普通寿险产品*3.1 普通寿险产品保额固定 保费(每期交费)固定 利率固定普通人寿产品*普通人寿产品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两全寿险 联合人寿和子女教育金保险3.1.1 定期寿险含义*3.1.1 定期寿险含义含义: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或至65岁,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期限。条款示例*条款示例某公司幸福定期保险(A)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定期寿险种类*定期寿险种类定额定期寿险 递减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定额定期寿险*定额定期寿险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保持不变递减定期寿险*递减定期寿险抵押贷款保障保险(Mortgage Protection Term) 家庭收入保险(Family Income Policy)抵押贷款保障保险*抵押贷款保障保险它提供抵押贷款偿还保障 保险金额与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 随着时间推移,贷款未偿余额逐渐减少,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减额定期保险图示*减额定期保险图示家庭收入保险*家庭收入保险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 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至约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10,15,20年)末。 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家庭必要的收入。递增定期寿险*递增定期寿险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 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COLA(“可乐”保单) 可以抵消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定期寿险 —特有条款*定期寿险 —特有条款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 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可续保条款 —含义与限制*可续保条款 —含义与限制含义: 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先确定费率上限。 限制: 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 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可续保条款 —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可续保条款 —评价可续保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Call Option) 含有可续保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续保的保单,高出部分相当于期权费。可转换条款 —含义与限制*可转换条款 —含义与限制含义 将定期寿险转换为带有现金价值的其他人寿保险 转换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转换限制 对转换通常有年龄或期限限制可转换条款 —评价*可转换条款 —评价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含有可转换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转换的保单。条款示例*条款示例某公司定期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条款示例*条款示例某公司护身符定期寿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合同而无需本公司核保。投保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转换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转换后新合同的费率计算新合同的保险费,且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转换后本合同和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申请转换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全部转换后本合同即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本公司不接受上述保证转换的申请。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 定期寿险 —特点*定期寿险 —特点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 逆选择风险较高 价格的可比性3.1.2 终身寿险 —含义*3.1.2 终身寿险 —含义提供终身保险保障 通常以均衡费率而非自然费率形式缴纳保费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既提供保险保障,又包含储蓄成分。几个重要的寿险概念*几个重要的寿险概念自然保费:每期缴费随死亡率的变化而逐步提高。 均衡保费:每期缴费数目一样。 现金价值:投保人退保时可以得到的现金数额,也称解约金或退保金。 风险保额: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与现金价值的差额。损失均摊、均衡保费原理*损失均摊、均衡保费原理条款示例*条款示例某公司祥福终身保险 第X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Y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终身寿险 —分类*终身寿险 —分类连续缴费终身寿险(普通寿险 Ordinary Life)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Limited-Pay) 限定缴费期限(期限多种选择,如5年、10年、20年等;或限定最高缴费年龄) 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终身寿险 —现金价值累积*终身寿险 —现金价值累积三种缴费类型的终身寿险保单,其现金价值累积不同。 参看现金价值累积图(图示)图例: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累积*图例: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累积3.1.3 两全寿险 —含义*3.1.3 两全寿险 —含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活至保单期满,都要支付保险金。 相当于: 定期寿险 + 储蓄 许多寿险产品有两全保险的性质条款示例*条款示例第四条 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条款示例*条款示例某公司福瑞两全保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两全寿险 —特点*两全寿险 —特点承保责任全面 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 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3.1.4 联合人寿与子女教育金保险*3.1.4 联合人寿与子女教育金保险联合人寿(第一生命寿险,First-to-die Policy) 第二生命寿险(Second-to-die, or Survivorship Insurance) 子女教育金保险联合人寿*联合人寿通常是两个互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如夫妻)。 一个死亡,另一个领取保险金,保单责任终止。 如两个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可给付两份保险金。(因此,保单中受益人的指定和顺位很重要)第二生命寿险*第二生命寿险亦称最后生存者寿险 两个被保险人都死亡才给付保险金 保费相对较低 第一个人死亡后,被保险人可以进行以下选择 水平缴费 提高缴费 停缴第二生命寿险 —适用情况*第二生命寿险 —适用情况遗产税现金需要,以及第二位被保险人死亡后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为没有经济来源(如伤残的)子女或受养人提供经济保障 第一位被保险人死亡未导致经济困难 国内尚不多见子女教育金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 主要目的:积蓄与保障子女的教育与费用 投保时间:从子女很小开始 交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费豁免:为投保人提供保障的附加条款,投保人成为实际的被保险人。某产品示例*某产品示例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给付完21周岁后的教育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例:费率表:年龄35,年保费 (期缴20年),保费/万元保额*例:费率表:年龄35,年保费 (期缴20年),保费/万元保额3.2 新型寿险产品*3.2 新型寿险产品分红寿险 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寿险“新型寿险产品”含义*“新型寿险产品”含义相对于“普通寿险产品”而言 普通产品:保额固定、保费固定、利率固定 新型产品:保额、保费、利率、现金价值等相对可变3.2.1 分红寿险*3.2.1 分红寿险含义 红利来源 红利领取方式 红利分配:三要素贡献法分红寿险 —含义*分红寿险 —含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分红寿险 —红利来源*分红寿险 —红利来源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 利差益: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分红寿险 —现金红利领取方式*分红寿险 —现金红利领取方式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 抵缴保费 缴清增额保险分红寿险 —红利分配的三要素贡献法*分红寿险 —红利分配的三要素贡献法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由于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度对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的贡献会有不同,每张保单能分配到的红利数额是按照保单贡献的大小来确定的。 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还会向客户寄送分红保险报告,说明分红保险经营状况及分红政策、当年度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的红利金额及其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3.2.2 投资连结寿险*3.2.2 投资连结寿险名称 特点 条款示例 优缺点投资连结寿险 —名称*投资连结寿险 —名称投资连结保险(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Unit-linked Insurance) 在北美亦称变额寿险(Variable Life)投资连结寿险 —特点*投资连结寿险 —特点保障和投资账户 死亡保险金的大小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直接相关。 通常设有多个不同特点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如稳健型、成长型等。 投资账户是独立的(本身与保险公司其他账户分离,而且不同投资账户之间也相互分离)。条款示例*条款示例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责任条款】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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