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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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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贝y》(送审稿)安庆市城乡规划局目录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第1章总贝U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贝y》(送审稿)安庆市城乡规划局目录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要求等新增条款。第1章总贝U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⑥本表未涉及的其他性质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地域划分根据历史城区特征及现状建设情况,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老城区、旧城区和新区,详见附录D附图1。老城区:指安庆市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旧城区:指安庆市老城区范围以外,新河堤、龙眠山路以西,菱湖北路、黄土坑西路以南,茅清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新区: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除老、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实施管理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第2章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安庆市土地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中明确的用地类型之外,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性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适建范围表2-1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用地性质类别适建范围R居住用地R1/R2一类/二类居住用地游园绿地、幼儿园及幼托、文化、体育、小型商业(不含批发市场)、卫生、养老等服务设施用地,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生活性服务设施、研发、中试、科技服务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1/B12零售商业公共/批发市场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店、商场、超市、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快捷酒店、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B3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M工业用地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配套办公、研发、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配套办公、物资储备、中转、批发、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G1公园绿地公园绿地、游园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G2防护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G3广场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注:①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零售商店、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天桥、地道、港湾式停靠站、道路展宽、公共停车场/库、区间路等;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常用用地适建比例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1)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3)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用地面积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4)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5)工业项目用地中,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混合用地的使用(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2)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3)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4)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2-2《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表2-2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用地类别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大类中类居住用地(R)二类居住用地(R2)B2,B11,B13,B1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行政办公用地(A1)B2,A35文化设施用地(A2)A4,A1,A3教育科研用地(A3)A1,A2,A4体育用地(A4)A2,A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用地(B1)B2,R2,B31,B49,W1商务用地(B2)B1,R2,A1,A35娱乐康体用地(B3)B11,B13,B14工业用地(M)一类工业用地(M1)W1二类工业用地(M2)W1,W2物流仓储用地(W)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M1,B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交通枢纽用地(S3)S4交通场站用地(S4)S3,B41零星建设用地的一般规定鼓励综合开发、成片建设,零星用地宜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及广场用地进行建设。(1)老城区零星用地是指2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2)旧城区零星用地是指3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3)新区零星用地是指5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侵害公共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1)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城市道路、河流水系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基础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社会公益性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而确需建设的项目;(4)其它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界址坐标为界核算,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时,用地面积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相一致。项目分期建设的规定(1)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千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实施;(2)用地面积高于前款规定值,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分期建设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作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并经批准后实施。第3章开发强度总体要求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应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并满足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负荷、历史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企业生产安全、危险品仓库、电站防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地块开发强度应以管理单元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适用用地本通则主要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五大类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强度确定提供依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依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机场净空影响范围控制详见附录D附图3、附图4。(2)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和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建筑保护和风景区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3)鼓励在城市景观节点地区、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同时建设高度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控制要求,必要时应先行编制城市设计,建筑高度结合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项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综合分析确定。(4)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0米。二类居住用地内不得建设组团式低层住宅,临近山体、水体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的除外。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分区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确需超过时,需经专题论证。安庆市居住用地分为三级开发强度分区:(1)低强度区(<容积率W),主要为杨桥组团、罗岭五横组团、城市通风廊道及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居住用地;(2)中强度区(<容积率W),主要为玉林街道、建设路街道、龙山路路街道、宜城路街道等,以及东部组团、北部新城组团区位条件一般的居住用地;(3)高强度区(<容积率W),主要为人民路街道、新河路街道、菱湖街道、花亭街道、铁路站点区域等,以及东部组团、北部新城组团区位条件较好的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控制指标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的开发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下表控制要求:表3-1居住、商业、商住混合用地最大控制指标用地及建筑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用地低、多层建筑30中咼层建筑25高层建筑2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低层建筑50多层建筑45高层建筑40超高层建筑35商住混合用地多层建筑35中咼层建筑30高层建筑30超高层建筑25注:①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为上限控制指标,即:不得大于;②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以街区为统计单位,且不得同时取上限指标。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控制指标(1)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建筑密度不低于4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工业项目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因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皖政〔2013〕58号文件相关建设强度要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3)物流仓储用地开发强度参照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属于特种仓库、危险品仓库、战略储备仓库和专业堆场的物流仓储用地,其容积率应当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有特殊控制要求地块的控制指标除以上规定外,土地开发时的开发强度确定还需充分考虑土地综合承载能力、景观生态、棚改安居工程等其它特殊控制要求。(1)城市重点地区:“两心、七片”(老城城市级中心、新城城市级中心、北部新城组团、东部组团、中部组团、西部组团、白泽湖组团、杨桥组团、五横罗岭组团等)区域中心地段;高速出入口、跨江地段等交通门户地段以及滨江地段,应结合城市设计空间研究合理确定控制指标。(2)条件制约地区:对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如特殊地质构造区、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危险品仓库等地区,应结合专业要求确定控制指标。(3)景观生态地区:在菱湖、秦潭湖、破罡湖、石塘湖、石门湖和大龙山等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取水口及水源保护区、石塘湖备用水源地,沿江湿地、白泽湖湿地等生态资源相邻地区,应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地块控制指标。(4)棚改安居工程:对于城中村改造、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等建设工程,应综合研究,合理确定控制指标。第4章建筑间距总体要求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日照、通风、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建筑间距计算方法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1: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多、低层建筑日照间距折减系数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75°15°-30°30°-45°45。弋0°>60°折减值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建筑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对相邻地块受遮挡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进行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受遮挡的住宅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且要满足:(1)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日照不应低于2个小时;(2)对于已通过规划核实或已交付使用的受遮挡住宅,原有日照标准达到3小时以上的,新建建筑建成后,受遮挡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3小时;(3)对于已通过规划核实或已交付使用的受遮挡建筑,原有日照标准低于3小时的现状受遮挡住宅,新建建筑建成后,不得降低受遮挡住宅原有的日照标准;(4)未通过规划核实或未交付使用的受遮挡住宅或未交付使用的受遮挡住宅,新建建筑建成后,受遮挡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2小时;(5)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室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上述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累计有效日照不小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累计有效日照不小于3小时;(6)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建筑夹角一般规定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且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1)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宜小于12米;(2)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间距不得小于8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3)即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最小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12米。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1)平行布置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15米;(2)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13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3)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最小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15米。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第条规定外,还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①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新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老城区、旧城区不得小于24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丄型或〒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卜型或T型),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3)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低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不得小于8米。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4)当两栋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并取最大值。(5)高层住宅建筑与南侧多层住宅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与南侧低层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时的间距按如下标准控制:(1)建筑平行布置时,受遮挡居住多层建筑下部为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用房除外),且是同步规划同步建造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2)当受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合法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3)建筑垂直布置或既不平行又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倍,且不应小于13米。(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13米。(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2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2米。(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5)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①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不应小于6米;②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13米;(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住宅建筑的山墙端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低、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与阳台端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阳台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米。(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端距,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与阳台之间距离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阳台之间距离不小于13米。(3)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按本条的前两项的规定控制。(4)因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经批准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可小于上述规定,但应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1)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筑物,与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且不得小于6米。(2)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分别按各类相应的规范执行。(3)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相应的规定执行第5章建筑退让总体要求(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水系蓝线、绿地绿线、文保紫线、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建筑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管廊)、视觉卫生、防洪、消防、环保、交通安全和防灾等相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要求;(2)由高层、多层、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3)同一街坊内相邻用地的东边界和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的建筑物。(4)建筑退让按其最近点距离计算建筑退距(包含任何楼层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凸窗等);(5)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退让,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应按以下规定控制:当边界外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筑物退让:(1)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多层不小于米,低层不小于米;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米。(2)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多层不小于米,低层不小于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米。(3)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按下列情况控制:①高层建筑与基地南侧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老城区、旧城区不小于12米,新区不小于15米。②高层建筑与基地北侧边界的间距按满足北侧边界外最不利点的日照间距一半控制。(4)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不小于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按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同时不得小于米。当边界外规划为非居住用地的建筑物退让:(1)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南北边界的间距多层不小于米,低层不小于米;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米。(2)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间距多层不小于米,低层不小于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米。(3)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小于米。(4)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不小于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米。当边界外为现状居住建筑或有日照要求建筑时,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必须满足规定的间距及相关规范要求。当边界外规划为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等非居住用地时,各类建筑的退让距离必须满足规定的间距及相关规范要求。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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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锅炉房、变电所、加油加气站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安全防护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及设施,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性质、高度等因素确定:5-1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单位:米建筑高度\后退距离道路红线\1H<242460围墙及附属物新区16WS<25101015325WSW401015205S>4020203010老旧城区16WS<2561015325WSW401010153S>401515205另:工业项目SW405103S>4010155注:①对于占地较小、进深较浅的地块,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难以按照以上标准确定退让的项目,可以通过编制地块规划预方案,研究确定退让标准;除特殊要求外,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主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后退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建筑、围墙及附属物退让道路的区域内宜作为绿化、慢性交通。红线宽小于16米的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沿独秀大街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20米;沿振风大道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0米。对于高架道路,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严禁建筑的阳台、门厅、凸窗、雨蓬、建筑台阶、建筑坡道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建筑控制红线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其后退公路距离:(1)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县道两侧各10米,乡道两侧各5米。(2)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担负城市道路功能作用的国道,省道、县道,则按城市道路要求进行退让。(3)公路附属设施、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建、构筑物经相关部门论证并同意可小于上述规定。地下建筑退让(1)用地范围内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缘,后退蓝线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倍,且不应少于5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倍,且最小值不得少于3米。另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同时还必须确保相邻建筑物的安全。(2)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个人公示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3)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边界的距离。(4)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边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满足相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米;(2)建筑高度在24-100米(含)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0米;(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5米。不得在城市排水主干渠(暗渠)上进行各类建、构筑物的建设(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除外),沿暗渠两侧建设时则退让距离应不小于3米。沿铁路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铁路距离:(1)合安铁路、合安客专、宁安客专等铁路干线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域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中心城区内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沿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电力线路的距离要求:(1)架空电力线路退让要求:表5-2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距离指标表电压等级500kV以上500kV330kV220kV35-110kV35kV以下建筑后退(米)50302015105(2)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两条平行线内区域。各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加油、加气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退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要求。地下油气输送管道与各类设施的安全间距如下:(1)与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间距为100米;(2)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间距为50米;(3)与一般建构筑物间距为25米;(4)与其他燃料管道间距为2米;(5)与埋地电缆(中心线)、通信线(中心线)间距为2米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为埋地敷设管道规定的间距增加1倍。安庆市地面敷设的原油及成品油及液化烃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间距如下表:相邻工厂或设施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米)90901209090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周边的规划建筑的退让应符合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和紫线规划的相关要求。第6章绿地控制绿地率建设要求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5%;老、旧城区改建、扩建的居住用地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25%;商住混合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25%。(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20%,有特殊要求的除外。(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等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5%。(4)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10%,对环境会产生噪音、有害性气体的企业单位,应设置卫生防护林带。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大于20%。公园绿地建设要求(1)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不小于5公顷;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2)动物园、植物园、博览园等专类公园的建设,应根据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确定。(3)安庆市老、旧城区的社区公园不宜小于公顷/处(零星用地改造除外),新区的社区公园不宜小于公顷/处;社区公园中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小于65%,服务半径为300米至500米。(4)街头带状公园宽度不宜小于8米,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小于75%,可布置小型休憩设施;沿城市道路和滨水的宽度大于8米的绿地,计入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建设要求城市沿江河、铁路、公路等两侧绿地的宽度须满足水利部门和铁路部门、道路交通部门的规范,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长江防洪堤脚外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绿化带。(2)长风港、康熙河景观河道每侧应设置不小于20米的绿化带。(3)河道蓝线外设置滨水绿化带的,其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10米,不得小于5米。(4)合安、宁宜等铁路干线自同侧铁路中心线每侧应设置不小于50米的绿地,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30米。(5)安庆石化、长枫港、电厂等铁路支线、专用线自同侧铁路中心线每侧应设置不小于20米的绿化带。(6)合安高速、北沿江高速、机场高速沿线单侧应设置不小于50米的绿地,安庆长江公路大桥两侧绿地按已批准规划管控。(7)国道红线外保持不小于20米的绿化带,省道红线外保持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县道红线外保持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高压电力线路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市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市区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防护绿地走廊宽度,宜根据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按表6-1的规定合理确定表6-1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防护廊道宽度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防护廊道宽度(m)1000(750)90〜11050060〜7533035〜4522030〜4066、11015〜253515〜20其他防护绿地控制要求:(1)产生有害性气体、噪声以及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城市垃圾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绿带。(2)安庆石化厂卫生防护林绿带按相关规划、规范要求严加控制,禁止非法侵占。其他绿地建设要求道路绿地城市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米。广场绿地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应为开放式绿地,且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站点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鼓励屋顶绿化、树阵式绿化、生态绿地建设(1)屋顶(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m2)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表6-2表6-2屋顶绿化折算系数屋顶标咼与基地地面的咼差H(米)折算系数H<vH<24H>24(2)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木、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按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大于米,以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这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米,大于米,绿地率按15%这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米,不计入绿地面积。若因地势原因,地下车库和地下建筑的设计室外标咼有变化时,应以室外标咼的最低点为基准点计算咼差。(2)地面停车位应采取树阵式绿化,并设置雨水渗透设施。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按80%计入绿地率,树阵式绿化乔木胸径不得低于15厘米。(3)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海绵城市建设引导海绵城市的建设技术和方法应体现在场地规划设计、工程规划设计、经济技术论证等方面,指导地块开发建设。(1)下沉式绿地:宜采用下沉式绿地滞留和入渗雨水,路面宜高于下沉式绿地100〜150mm,并确保雨水顺畅流入下沉式绿地。当采用下沉式绿地时,雨水口宜设在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宜低于路面30〜50mm。(2)透水地面:新建居住区、商住混合、商业区非机动车道路、人行道、游步道、广场、停车场、庭院宜采用透水铺装地面。机动车道路可选用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性混凝土;非机动车道路可选用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性混凝土、透水砖等;人行道、游步道可选用透水砖、碎石路面、汀步等;露天停车场可选用草格、透水砖等;广场、庭院可选用透水砖等。(3)绿色屋顶:平屋面或坡度较缓(小于15°)的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的方式蓄存雨水;大面积屋面雨水径流,如不收集利用,应引入建筑周围绿地入渗;地下室顶板上绿地宜有米厚覆土。绿色建筑总体要求(1)城市新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应执行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应达到30%以上。(2)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扩建。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标准(1)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2)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码头等交通设施,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3)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等教育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校区总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主要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4)政府办公楼、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5)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50%以上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鼓励太阳能利用,推广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1)城郊山地、空地和水面等,宜设置光伏发电设施。(2)新建18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12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设计雨水利用措施。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1)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观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区。(2)单体建筑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有污染源的化工企业、制药厂、医院、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专题论证后确定雨水利用方式。(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广场、公园、人行道、绿地项目。第7章城市设计与环境景观总体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骨架控制凸显安庆山水城市特色,塑造“滨江依山、绿廊连碧、双心多点、串点成网”的城市骨架。轴带控制以政务中心为核心,重点打造南北向城市中轴带,提升大湖-康熙河-秦潭湖城市核心景观带。轴带两侧500米范围内各项城市建设应充分对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必要时应编制城市设计和进行三维仿真模拟。廊道控制(1)重点控制合安九方向、宁安方向、北沿江方向、跨江通道等城市重要交通通道,提升城市线型景观品质,沿线城市开发项目鼓励建设屋顶绿化、墙面绿化并应注重界面设计。(2)强化北部新城与中心城区绿化廊道、政务中心北部连通石塘湖绿化廊道、石化厂防护廊道、东部电厂出线及石油管线防护等城市廊道控制。中心营造重点打造“两心七片”区域中心,包括老城、新城两个市级城市中心,北部新城片区、东部片区、中部片区、西部片区、白泽湖片区、杨桥组团、五横罗岭组团七个片区中心,建立以中心为节点的生活联系轴,形成城市活力网络。城市天际轮廓线打造突出山、湖、江自然特征,保护传统城市特色元素;构建形象鲜明、韵律优美的具有独特视点显山露水、怀抱古今的滨江城市天际线。总体上中间高两边低。西部以历史保护区为核心,应严格控制保护核心片区内的建筑高度,以传统屋顶作为天际线,突出历史传统特征,形成特色片区。外延区适度控制建筑高度,与历史街区建筑高度形成和谐过渡。中部以商业功能和居住功能为主,并具有一定的城市形象展示职能。适度提高建筑高度,适当塑造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差异化形象,合理建设城市制高点,成为展示城市现代形象的核心区域,同时注重与北部大龙山脊线的相映成趣。东部以工业功能为主,应避免大量低矮厂房单调重复,适度塑造部分起伏轮廓。(1)已编制城市设计地区的建筑高度分布应遵循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城市天际轮廓线管控;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城市主干路沿线、区域中心等重点地区,应合理确定城市天际轮廓线。(2)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按水边至城区的方向,建筑物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滨水地带的高层建筑宜为点式,严禁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3)临山地带天际轮廓线:结合地形由低到高,分层次展开,并在天际轮廓线上呼应山形,严禁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4)历史文化保护区天际轮廓线:以保护主体为中心,建筑物向外围高度逐渐增高。建筑景观沿街建筑景观(1)沿街建筑群体应形成高低错落、富有变化的天际轮廓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塑造丰富的城市景观。(2)城市主干道两侧住宅建筑的立面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其阳台应全部封闭,阳台、雨篷、凸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3)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色彩,高层建、构筑物色彩须严格控制。(4)建筑沿街面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5)建筑沿街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并不得将室外机放置在人行道上,确须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6)多层和低层居住建筑鼓励采用坡屋顶。沿街建筑室外装修(1)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装修立面造型、尺寸、色彩、材料应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不得增加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2)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高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与建设(3)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4)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必须符合审批要求,选用的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尽量采用亚光材料。带状商业设施建筑景观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带状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商业设施沿生活性次干路、支路进行建设。(1)带状商业设施(总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规定外,应根据该道路的性质确定,并符合表7-1的要求。表7-1带状商业设施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道路等级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商业设施长度占临街道路长度比例10%-20%30%50%70%(2)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时,商业设施允许建设长度占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可适当提高。(3)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时,商业设施允许建设长度占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住宅建筑景观(1)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2)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住宅建筑。严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住宅、办公建筑。(2)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3)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4)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住宅建筑架空层管控要求容积率大于的住宅小区宜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提供居民休闲、交流的场所。架空层应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一体化设计。(1)架空层总面积不应小于居住建筑底层总面积的20%。(2)单栋住宅底层架空面积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40%。(3)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或改变使用功能。环境设计建筑环境设计(1)新建建筑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留足与城市道路退让距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包含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2)大型商业设施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3)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1)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2)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1)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安庆市店招店牌设置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户外广告牌和招牌的设置必须与建筑及周边环境相协调,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设置原则,且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绿化的要求。(2)户外广告和招牌实行一店一招、一楼一层。一家商店,不论大小,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店招(3)城区临城市主干道新建高层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一并设计预留广告和招牌位,非广告位不得设置广告和招牌。(4)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5)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交通流量大、人口密集地区不宜建设高炮广告。城市亮化(1)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广告标志、交通站场和道路桥梁、广场绿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宜进行景观亮化照明。城市建筑景观照明(亮化)不得影响建筑造型,不宜使用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染。(2)文化、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设施等整体上为低照度区,应限制景观照明。(3)沿街的居住建筑宜进行景观亮化照明。(4)城市照明工程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信号灯光,且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相关标准。围墙建设(1)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原则上临街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和风景区等确需修建围墙时,应当设计成通透式围墙或绿篱,高度不得超过米。(2)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因实际需要设置围墙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围墙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按第条执行,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应设置绿化带,并允许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穿越。(3)加油加气站、军事安保及保密设施等特殊功能空间因功能需要确需修建实体围墙的,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并进行美化处理。(4)建设工地可以修建临时施工围墙,临街部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施工期结束后应当无条件拆除。第8章综合交通道路交通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除符合相关规范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高出道路平面标高米的视线障碍物。(2)中心城区平均路网密度原则上不小于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不小于15%。(3)新建住宅鼓励推广街区制,原则上居住用地面积超过4公顷或用地长度超过200米的,宜增加城市支路或区间路。道路交叉口切角线应符合下表规定:表8-1城市道路交口道路切角线最小控制指标(单位: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快速路立交立交(25)2525主干路立交(25)立交(25)2520次干路25252015支路25201510当交角w30°时,切角线增加5米地块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原则上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设置出入口。(2)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时,宜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3)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时,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应小于70米;在城市支路上时,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应小于40米。(4)位于老、旧城区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无法满足(3)规定的开设距离要求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酌情降低。(5)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50米。(6)地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其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12米(工业地块出入口宽度不大于20米)。公共交通常规公共交通(1)航空港、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站等大型交通设施,以及大型商业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宜配套设置公共汽车站场等设施。(2)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用地面积应按照每台标准车90〜1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宜结合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公路客运场站、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停车场等整体设计,设置形式要因地制宜。(3)公交停车场、保养场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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