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诊疗服务管理
预约诊疗服务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缓解看病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遴选的方式产生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监督统一平台的服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划分专病或专业门诊,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合理安排不同职称医师出诊,逐步将所开展的各类门诊纳入门诊预约诊疗服务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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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系统,提供多种方式的预约挂号服务;
(三)在门诊大厅设置预约咨询服务台和规范、清晰、易懂的服务标识,配备方便患者预约的公用设备;
(四)在分诊台设置连接本单位预约和挂号系统的工作站,配备分诊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根据准入的诊疗科目,公示各专业不同级别出诊医师的数量与出诊时间,但不得公示医师姓名。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提供号源:
(一)至少将全部号源的80%用于各种方式的预约;
(二)将除前项以外的其余号源投放到本单位挂号窗口;
(三)预约号源应分时段。
第十条 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保障统一平台服务的公益性质和非营利性质,统筹管理医疗机构提供的可预约号源,建立并完善统一平台与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机制。
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实名制挂号和就诊。就诊者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挂号和就诊。
第十三条 预约诊疗服务时,预约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预约就诊者的姓名;
(二)预约就诊者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号码;
(三)预约就诊者的联系方式。
非就诊者本人预约的,还应当提供预约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就诊者可以通过各种预约方式预约3个月以内的门诊诊疗服务。
就诊者通过统一平台预约门诊诊疗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就诊日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2次,且在同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只能预约1次;
(二)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科室连续七日内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3次。
第十五条 预约成功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单位应当告知预约人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 统一平台运行机构应当及时将就诊者成功预约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就诊者通过社区转诊方式进行转诊预约的,享受优先预约、3日内安排就诊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开展转诊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做好以下转诊预约工作:
(一)为确需转诊至对口医疗机构的患者预约所需相应诊疗服务;
(二)填写并留存转诊预约需求通知;
(三)及时通过转诊预约通道将转诊预约需求通知送达对口医疗机构;
(四)收到对口医疗机构转诊预约回执单的,应当及时将转诊预约结果通知患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转诊预约工作。
第十九条 开展社区转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对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通转诊预约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社区转诊预约服务、填写转诊预约回执单、反馈预约结果等工作。
第二十条 接诊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为就诊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
(一)对需要复诊的,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
(二)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第二十一条 预约就诊者因故不能按时就诊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
第四章 就诊
第二十二条 预约成功的就诊者应当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经过分诊台分诊后就诊。
第二十三条 在就诊分诊过程中,分诊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就诊者身份信息是否与预约信息一致。
就诊者身份信息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当次预约作废。分诊人员应当告知其按照所在医疗机构的规定就诊。
第二十四条 分诊人员应当按照就诊者预约信息,根据出诊医师职称及专业进行准确分诊。
第二十五条 开展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以医师停诊为由取消已预约的诊疗服务。
医师确需停诊时,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同一专业同级职称的其他医师出诊。
如同一专业没有其他同级别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预约者协商调整预约时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电话预约是指通过拨打统一平台的预约电话号码预约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本规范所称网络预约是指通过登录统一平台预约挂号网站预约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本规范所称现场预约是指通过医疗机构在院 本规范所称诊间预约是指接诊医师通过医师工作站为就诊者预约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本规范所称社区转诊预约是指经社区医生诊疗,对确需转诊的就诊者,按照相关程序预约对口医疗机构的专科医师诊疗服务的方式。
规范
第一条 加强预约诊疗管理,规范专家医疗服务行为,提高
医疗质量,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医院所有预约诊疗专家。 本细则所指开通预约诊疗的“专家”,系指由卫生行
政部门组织评定,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技术水平的医师。
第四条 为保证预约诊疗的良好运行,医院成立预约诊疗的管
理委员会,其管理体系为:分管院长、门诊部主任和预约管理员。
第五条 医院制定了预约诊疗在本院的具体流程,定期组织工
作人员培训,确保预约诊疗在挂号、候诊、交费、取药等多个环节的优先性,努力让患者满意。
第六条 医院加强预约诊疗服务的宣传和公示,在门诊和病房
等醒目位置公示预约诊疗流程、服务方式、坐诊专家等信息,方便患者就诊。
第七条 医院设立预约诊疗的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确保工作
时间能够及时解答相关问题,预约管理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收发相关信息。
第八条 医院严格专家预约诊疗准入、退出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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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专家门
诊的出诊效率和质量,未经市卫生局和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预约诊疗专家。已经公示的专家坐诊时间要相对固定,不得擅自随意更改。
第九条 专家坐诊应做到准时到位、准时开诊,衣冠整洁,态
度和蔼,诊疗时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停诊。对每位就诊病人应仔细检查、合理用药,病历、检查单、处方书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
第十条 严格执行预约诊疗专家的请(销)假制度,非因公不
得请假。因公参加会议、培训而不能坐诊时,必须于坐诊前三天提供会议通知,由门诊部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
第十一条 经院长审批,专家请假不能坐诊时,预约管理员
要立即利用预约诊疗平台,在平台上取消该专家的预约安
排。对已经预约的病人要立即进行电话告知。
第十二条 医院不定时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预约诊专家进
行监督考核,并将其预约诊疗的坐诊情况作为对预约诊疗专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专家职称晋升、工资效益挂钩。对在预约诊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因迟到或随意停诊等违反预约诊疗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预约诊疗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预约专家的考核情况将作为该专家的医师执业注
册、定期考核、专家门诊审批和特需门诊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违反预约诊疗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推迟或取消相关资格。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 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罚款50元。
2、 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罚
款100元。
3、 第三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预约挂号资格,取
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预约诊疗咨询电话:
预约诊疗投诉电话:
附1:预约诊疗管理体系
业务分管院长
门诊部主任:
便捷通道护士长兼预约诊疗信息管理员
关于成立**医院预约诊疗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预约诊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经院党委研究,成立医院预约诊疗管理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 员:
预约诊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门诊部,**主任负责预约诊疗挂号日常工作。
附:预约诊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预约诊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建立预约诊疗管理体系,配备专人负责预约诊疗质量管理工作,监督预约诊疗制度的落实,强化管理、服务和质量意识,促进预约诊疗的健康发展
二、负责草拟、制定、修改和完善预约诊疗挂号质量管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负责检查落实预约诊疗的执行情况,每半年一次进行质量检查和评比。
三、监督预约诊疗挂号管理的规章制度的落实,制定预约诊疗挂号质量评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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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奖惩制度。
四、监控各临床科室预约诊疗挂号执行情况,做好质量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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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的预约诊疗挂号缺陷及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整体预约诊疗水平。
五、对预约诊疗挂号过程中存有的争议和不足应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六、定期(每季度)召开管理会议,总结季度预约诊疗挂号情况并反馈临床,研究部署下阶段质量改进方向和措施。
七、建立预约诊疗挂号信息网络,完善预约诊疗挂号信息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全院职工及预约专家对预约诊疗方便病人就医的认识。
**医院预约门诊工作制度
一、我院由业务副院长**分工领导预约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预约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确保本科预约门诊工作质量。
二、各科室参加预约门诊工作的医务专家,在门诊部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与门诊部共同协商,并通知预约管理员进行信息更改。
三、门诊预约专家,系指由经市卫生局和医院批准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技术水平的医师。
四、遇有疑难危重病员或两次以上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或专科会诊,必要时报请门诊部主任组织专家会诊。
五、对高烧病员、危重病员、60岁以上老人应安排提前门诊。
六、预约专家坐诊应做到准时到位、准时开诊,衣冠整洁,
态度和蔼,诊疗时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停诊。对每位就诊病人应仔细检查、合理用药,按《病历书写规范》填写门诊病历病历,要求简明扼要、准确完整,检查单、处方书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门诊部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七、门诊工作人员要坚持首诊负责制,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八、预约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环境优美,使病人满意。
预约诊疗管理制度
为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预约诊疗服务检查的通知》和《预约挂号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预约诊疗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预约诊疗工作由主管工作院长管理,门诊部负责落实,预约管理员具体实施。
二、医院通过各种方式如: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等负责对外宣传。
三、就诊便捷通道为预约诊疗的负责部门,护士长、预约管理员承担日常工作的落实管理。
四、预约诊疗采取实名制。患者预约和就诊时,应提供真实,有效地实名身份信息和证件。就诊便捷通道在预约,换号时需核实患者实名身份信息。
五、预约诊疗采取分时段预约,参考患者平时就诊时间,尽可能满足患者就诊需要。
六、预约挂号方式有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就诊
便捷通道每日设专人负责预约挂号工作,保证电话预约,现场预约挂号的顺畅。
七、根据我院科室的实际诊疗情况,安排预约挂号比例,并逐渐提高比例达到市卫生局要求。
八、预约专家变更、暂停、取消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预约管理员提前向患者告知。
预约诊疗管理员管理工作制度
为落实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预约诊疗管理暂行规定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预约挂号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约诊疗工作由主管门诊工作院长负责,门诊办公室落实管理。指定便捷通道护士长担当预约诊疗管理员。
二、预约诊疗管理员承担日常预约诊疗工作各个环节的落实管理。指导病人按照预约时间到预约诊室就诊
三、预约诊疗采取实名制。患者预约和就诊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信息和证件。预约诊疗管理员在打印预约挂号单、换号时需核实患者实名身份信息。
四、预约诊疗采取分时段预约,参考患者平时就诊时间,尽可能满足患者就诊需要。预约
诊疗应24小时提供专科、专家号源,来院预约信息24小时内给预答复。
五、预约诊疗方式有114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拨打我院电话预约和来院手工预约。便捷通道每日设专人负责预约挂号工作,保证电话预约、手工预约挂号的顺畅。
六、根据我院科室的实际诊疗情况,安排预约挂号比例,并建立台账,逐渐提高比例达到市卫生局要求的10%。
七、专家因故变更、暂停、取消预约专家门诊须经分管院长和门诊部主任批准并由预约管理员立即利用预约诊疗平台,在平台增补该专家的预约安排。对已经预约的病人要立即进行电话告知。
**医院预约专家管理制度
为强化管理,确保预约诊疗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预约诊疗的“专家”,系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定,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技术水平的医师。
一、各位专家要认真学习《**〕28号**市预约诊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到预约诊疗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加预约诊疗相关知识的培训,认真做好接诊工作。各业务科室主任是科室预约诊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专家坐诊应做到准时到位、准时开诊,衣冠整洁,态度和蔼,诊疗时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停诊。对每位就诊病人应仔细检查、合理用药,病历、检查单、处方书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
三、专家接诊时,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预约诊疗与正常诊疗的关系。预约诊疗患者与正常诊疗患者交叉接诊;
四、严格执行预约诊疗专家的请(销)假制度,非因公不得请假。因公参加会议、培训而不能坐诊时,必须于坐诊前三天提供会议通知,由门诊部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
五、经院长审批,专家请假不能坐诊时,预约管理员要立即利用预约诊疗平台,在平台上取消该专家的预约安排。对已经预约的病人要立即进行电话告知
六、门诊部、医务部、计划财务部等联合组成考核组,不定时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预约诊专家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预约诊疗的坐诊情况作为对预约诊疗专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专家职称晋升、工资效益挂钩。对在预约诊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因迟到或随意停诊等违反预约诊疗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不得晋升,并低聘技术职务一年,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预约诊疗专家资格。
七、预约专家的考核情况将作为该专家的医师执业注册、定期考核、专家门诊审批和特需门诊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违反预约诊疗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推迟或取消相关资格。
八、凡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罚款50元。
2、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罚款100元。
3、第三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预约挂号资格,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罚款500元。
**医院
提高预约门诊比例的计划
一、首先填写了建立完善的医疗信息和专家信息表,和联通公司积极合作,完成我院预约挂号网站的资料。
二、积极宣传预约挂号,利用门诊和病房的多种宣传系统、专家门诊一览表、电子大屏幕及医院门户网站等多个宣传阵地公布了实行预约专家门诊的专家信息和预约专家门诊的方法,增进了市民对新的诊疗方式的了解。门口悬挂预约挂号宣传条幅,每个专家诊室制定了《预约专家诊室》标志诊室门口悬挂《预约诊疗服务》须知,挂号分诊台和每个科室导医台和每个《预约专家诊室》均制作“预约挂号优先就诊”的标志牌.
三、医院召集所有预约专家进行了培训。要求专家从服务态度、诊疗规则及病人优先就诊、劳动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方面进行系统的培训,确保预约专家诊疗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
四、充分发挥预约挂号宣传彩页的作用,内容包括预约挂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导医挂号处单独打印出预约挂号网址分发到前来就诊的病人手里。
五、把妇幼保健院网址与预约挂号网址进行链接,方便病人查找。
六、对于有预约意向的病人,我们导医护士要手把手的教他们如何操作预约挂号。面对面的向病人和家属宣传预约挂号的好处和操作流程等等
七、门诊分诊护士和全体专家按照要求对预约病人服务热情、及时诊治,各窗口科室积极配合,创造一切条件达到预约病人优先就诊、优先交费、优先检查、优先取药和治疗,真正实现了让患者明明白白就医、安安心心诊疗。
八、 现在,我全院所有科室均实行了预约诊疗,小儿科门诊和妇产科门诊预约诊疗人次已经达到就诊病人的10%,通过院领导和全体医护人员的要共同努力,将逐步提高预约挂号比例,争取全院预约门诊人次达到就诊病人的10% 。
**医院预约门诊
变更、暂停、取消等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
门诊部为保证预约病人就医流程通畅,确保预约门诊服务质量,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应根据病人就诊数量和需要合理调配门诊预约专家,特制定本预案:
一、为保证门诊医疗质量,医院严格专家预约诊疗变更、暂停、取消制度,确保专家门诊的出诊效率和质量,未经市卫生局和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预约诊疗专家。已经公示的专家坐诊时间要相对固定,不得擅自随意更改,科室积极开展双休日全天门诊及延时门诊以方便病人。
二、门诊各科室根据工作配合全额门诊医生,多开专家门诊和预约专家门诊,特别是在上午9点—12点就诊高峰时间,要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或加强力量,确保门诊工作质量正常进行。
三、严格执行预约诊疗专家的请(销)假制度,非因公不得请假。因公参加会议、培训而不能坐诊时需变更、暂停、取消预约专家门诊时,必须于坐诊前三天提供会议通知,由门诊部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
四、经院长审批,专家请假不能坐诊时,预约管理员要立即利用预约诊疗平台,在平台上取消该专家的预约安排。对已经预约的病人要立即进行电话告知。
五、对变更、暂停、取消预约专家门诊,门诊部和科室主任协
商,及时增补相应水平的预约专家坐诊,预约管理员要立即利用预约诊疗平台,在平台增补该专家的预约安排。对已经预约的病人要立即进行电话告知。
六、各科室预约门诊专家相对固定,科室每次对变更、暂停、取消预约专家门诊须征得门诊部同意并备案,各科室每周五要把下周排班表交到门诊部,预约管理员要每周五要核实预约诊疗专家排班表,确保预约专家门诊诊疗的顺利进行
七、医院不定时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预约诊专家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预约诊疗的坐诊情况作为对预约诊疗专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专家职称晋升、工资效益挂钩。对在预约诊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因迟到或随意停诊等违反预约诊疗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预约诊疗专家资格。
预约服务须知、流程
一、预约时间:
网络预约、114预约24小时,现场预约每周一至周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00
二、预约方式:
电话114、网络、电话预约、现场预约
三、预约挂号实行实名制,预约时详细提供就诊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项
四、预约范围:
提供次日起动态一周内的专家门诊预约挂号服务
五、预约就诊流程:
注明:由于本院专家除参加门诊医疗工作外,还要担负病房
值班、手术、教学、会诊等任务,出诊时间如有变动,以当日专家出诊为准,请患者谅解。
咨询电话:
门诊部
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