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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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6-14
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须知
一、审批范围:
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的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
1、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2、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
3、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
4、肝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
5、血友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审批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2、北京市医保手册(未发医保手册的可持临时就医证明或社会保障卡)
3、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份,到本人申请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并经特殊病定点医院医保办盖章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保所盖章。
三、审批流程
1、参保人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 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
2、按要求填写 《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后,加盖特殊病的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公章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保所公章 。
3、持上述所需材料到参保人缴费区县医保中心门诊特殊病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4、经批准后,一式三联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医保中心留存一份备案存档,参保人员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
四、经办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肝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目前只能在以下九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特殊病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九医院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二医院
(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9)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其他特殊病种的可在本人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与本市A类、专科、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2、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只能选定1家,审批有效期限为360天,如病情需要续批的,请酌情提前办理续批手续,续批所需材料与流程同首次审批。
3、审批有效期限内需更换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或特殊病种的,在申请更改审批前,必须上传并结清所有原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费用后方可变更。
4、住院期间不能进行特殊病审批。
5、异地安置人员需进行“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的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异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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