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市水利应急抢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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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应急抢险管理工作~完善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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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应急抢险工作~是指防汛、防旱、防风、防冰冻雨雪灾害等水利设施应急抢险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应急抢险专项资金~是指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本地区应急抢险管理工作所需,在年初综合部门预算中,按年度计划资金总额的2%以上预安排,以按实列支的管理方式,专门用于应急抢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水利应急抢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市直属水利工程单位、镇,街,在应急抢险时~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水利局申请应急抢险补助费。
第二章 应急抢险项目管理
第五条 应急抢险工作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一、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二、堤防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应急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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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库、水电站应急抢修,
四、防汛通讯、水文测报、排水设施应急抢修,
五、抗旱、供水水源安全应急措施的应急抢修,
六、其他水利设施的应急抢修。
第六条 应急抢险项目按排险或避险的紧急程度~可划分为抢险和修复项目两种类别。
抢险项目是指险情特别紧急~要立即实施排险或避险的项目~抢险项目由市三防办组织实施或市三防办指定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险情的紧急程度~由现场最高领导决定是否组建现场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抢险。
修复项目是指要及时除险~确保安全和设施完好的项目。修复项目在市三防办指导下~由需修复设施的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发现险情后~应立即向市三防办或市水利局有关职能科室口头报告~3小时内书面报告。
收到险情报告后~市三防办或市水利局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初步核定险情~再按前款规定报告。
第八条 接到报险后~首个接险的部门应于8小时内向市三防办报告~市三防办、水利局各职能科室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赶赴现场~共同鉴定险情~确定抢险或修复项目类别~研究工作方案和拟定项目估算。
一、市三防办:负责将出现险情的情况、项目的类别、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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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项目的估算等有关情况~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领导。
二、市水利局各职能科室:负责水利专业职能的行政管理工作~配合实施单位组织应急抢险工作~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配合市三防办组织实施抢险项目~或负责本职范围内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工作方案~报市三防办审查~并及时报告市水利局主管领导。
第九条 水利应急抢险项目~由市三防办会同市水利局相关职能科室审核~报市水利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再报市政府分管三防工作的市领导审批。
第十条 对抢险项目~市三防办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批示~签发《抢险调度令》~直接调动各抢险单位实施抢险。对于修复项目~由市三防办会同市水利局相关职能科室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抢险单位依据市三防办的《抢险调度令》~直接进场抢险施工。在应急抢险工作过程中~必须服从市三防办或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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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确保安全。
第三章 应急抢险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
一、伙食补助费。参加应急抢险和组织受灾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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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资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费。应急抢险所需物资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
三、专用设备费。在应急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应急抢险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应急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租金和费用,
四、通信费。应急抢险临时架设、租用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费用,
五、监测费。在应急抢险期间~为测报水雨情、供水水源污染情况或监控工程安全所需的费用,
六、运输费。应急抢险所租用及控制的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七、设备使用费。应急抢险所动用的各类机械燃油料、台班费、检修费、大型机械怠工费及进退场费,
八、间接费用。修复项目的设计费、监理费、质检费、市政道路开挖补偿费等必需的间接费用,
九、处置费。应急抢险所使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遭到损坏,无维修价值,或不能归还的补偿或处置费。
十、其他费用。应急抢险所耗用的水电费、办公费、租赁费、会议费、邮电费、临时人员人工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章 应急抢险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资金必须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资金申报和审核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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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险项目~由三防办委托调度抢险单位实施~抢险完毕后~按实际抢险支出安排资金。项目实施~无需签合同和结算评审~现场签证由市三防办、市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三方现场指挥负责人共同签署~作为结算依据~由市水利局相关职能科室审查~报市三防指挥部审定。
估算30万元以下的抢险项目~抢险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的10日内时编报工程结算,估算30万元以上的抢险项目~抢险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的15日内时编制完成工程结算。
二、修复项目~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修复工作。
估算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水毁修复项目的结算~由水利设施管理或建设单位报市三防办~转送市财政局评审。结算批复后10日内由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向三防办申报资金。
估算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监理。修复施工开始前需签订合同~资金暂按合同预算的30%预付。修复施工结束后~水利设施管理单位收到抢险单位编报的工程结算书后~再按结算的30%支付资金~并办理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事宜。收到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结算后~按实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 市三防办根据应急抢险项目实施或计划安排情况~于每年的汛前、汛中、汛后分别汇总~编制《关于申请安排应急抢险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的请示》~报市水利局领导审核~经局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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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议审议后~送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的验收:应急抢险项目完工后十天内~由市三防办、市水利局相关职能科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质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项目完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要加强抢险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根据抢险项目类别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真实。用抢险专项资金购买的物资材料、设备、设施应分类处理~在抢险中已消耗的应办理报废手续;属于国有资产的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在抢险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清点入库。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对应急抢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财经责任。
第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要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包括各市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镇,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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