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兰州康馨乳腺病医院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兰州康馨乳腺病医院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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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9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兰医广受14096号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兰)医广〔2014〕第 09―09--96号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
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