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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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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及应对建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及应对建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基于深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领域、主要方面、主要环节、主要原因,《条例》在第四章重点突出了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五方面内容,从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明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及应对建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基于深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领域、主要方面、主要环节、主要原因,《条例》在第四章重点突出了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五方面内容,从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明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等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套适合工程建设领域的系统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这些新规的施行,势必对建设工程领域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将分三期,分别就《条例》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影响和应对来尝试分析归纳总结。《条例》对建设单位产生的影响如下:1、建设单位应当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不得开工建设或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根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的相关规定,因建设单位缺乏资金安排、未取得或延期取得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可延期开工,并向建设单位主张违约责任甚至解除施工合同。根据《条例》第37条的规定,因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根据《条例》第61条规定,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因此,为避免相应责任,建议建设单位应当有明确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安排,及时完成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保证相关证照齐全,以避免承担上述法律责任。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被限制新建项目,并记入征信系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1)《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计入信用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2)根据《条例》第57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人社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候,务必有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条款的安排,而不能总基于其优势地位而对此不予重视。3、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拨付周期、并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留存备查。”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实务中建设单位应当注意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保存,而不是草草进入实际施工程序。这不仅为双方民事纠纷提供依据,同样也是合法经营、规避行政责任的规定动作。4、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1)根据《条例》第57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条例》第53条的规定,负有工资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人工费用金额或所占进度款的比例应当合理安排,既要能够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又要确保按时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违法违规建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突破劳动关系向农民工清偿工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1)根据《条例》第53条的相关规定,负有工资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2)根据《条例》第61条规定,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满足上文提到的资金安排的同时,严格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自己行为,避免违法违规建设导致项目停滞、农民工欠薪,更要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对非建工领域用人单位的五大影响及用工建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条给出了其适用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该条例。其中“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如此,农民工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预见,《条例》的适用范围一定不仅限于建筑行业,它将对所有用人单位都产生直接影响。我们来简单总结如下,并尝试给些建议,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对规章制度及用工管理作出调整:影响一:工资支付行为受《条例》调整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应理解为:“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主要分布在第二、三产业的以务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农村居民的概念非常宽泛,与工作内容无关、与学历高低无关,只要是为组织体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都属于农民工,都适用本《条例》。而除农民工的基本工资外,其奖金、年终奖、十三薪、项目提成、加班费等同样属于工资范畴,适用本《条例》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基于《条例》对农民工身份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应做好以下自查工作:(1)做好现有员工自查,根据户籍所在地在城市或农村进行区分;(2)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增加员工户籍所在地一栏,做好员工身份识别。影响二:工资支付周期与日期应书面明确《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实名制管理,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2)或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度中包含上述内容。避免因为公司合同、制度不合规,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影响三:工资支付台账应更详尽,且保存期延长至三年,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这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不仅对工资支付台账的内容要求更详尽,台账保存时间也从两年延长至了三年。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形式支付工资以及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的将被处罚。对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的双罚制在惩罚力度上更大。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基于《条例》的以上规定,从更有利于企业的角度,我们建议:(1)建立完善工资台账制度,延长台账保存时间,避免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2)规范工资支付流程,制作工资清单并留存员工已领取证明。如果可以,以上做法尽量涉及全体员工而不仅限于农民工。(3)避免随意扣减员工工资,对有过错的员工处罚尽量不以扣发工资的形式处理。影响四:有可能成为突破劳动关系的工资清偿主体明确的清偿主体是治理拖欠农民工问题的关键。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有些情况下工资清偿主体难以确定。《条例》第三章对特殊情形下的清偿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总结如下:法律风险防范建议:鉴于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工、发包转包时,注意审查相关单位的资质,并在协议中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避免非法用工及资质挂靠行为,以及在合并分立、吊销注销等情况下及时对员工工资进行清偿。若用人单位已经存在上述行为,应及早注意自查自纠,从而避免突破劳动关系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影响五:政府监管力度及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增强《条例》明确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明确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值得提醒的是,《条例》还赋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调查企业账户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情况,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任承担方面,除了上文提到的对用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双罚制之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也就是说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承担已经不局限于企业,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条例》的规定强化了政府的监管力度,也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由此也为用人单位指引了方向,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重视员工工资发放,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才能规避风险,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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