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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教材课件汇总完整版ppt全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整本书电子教案全书教案合集最新课件汇编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理论上争议:①认为《合同法》中所称协议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仅规范债权合同,其他合同可准用或类推适用《合同法》;②认为《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涵盖除身份合同之外的所有民事合同,包括产生物权的合同。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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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与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理论上争议:①认为《合同法》中所称协议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仅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债权合同,其他合同可准用或类推适用《合同法》;②认为《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涵盖除身份合同之外的所有民事合同,包括产生物权的合同。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2.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二)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三)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三、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2.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2)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否发生风险负担问题(3)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分类标准: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代价。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2.区分意义:(1)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2)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不同。(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4)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是指经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2.区分意义:(1)合同成立要件不同。(2)交付标的物的意义不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分类标准:成立是否应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合同。2.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要式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才成立。合同以不要式为一般,以要式为特殊。(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分类标准: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2.区分意义:二者适用法律上的区别。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无名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参照适用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分类标准: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从属于其他合同的合同。2.区分意义: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终止,从合同原则上消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分类标准: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束己合同指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约定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利他合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区分意义:束己合同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涉他合同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该原则。(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分类标准: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一时性合同,是指合同约定当事人的给付应一次性完成。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2.区分意义:(1)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立即消灭。(2)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3)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九)其他分类1.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1)分类标准: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实定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合同。射幸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为其典型。(2)区分意义: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能被撤销。射幸合同则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等价来衡量是否公平。2.商议合同和格式合同。(1)分类标准: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商议合同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2)区分意义:法律通常会对格式合同进行特别规制,以避免未经协商的合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公平。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是财产法。2.合同法是交易法。3.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1.平等原则:①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②当事人在适用规则上的平等。2.自由原则:①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自由;②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③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要受到合法性原则的限制。。3.合法性原则。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公平原则:①合同当事人公平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②立法时合理分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负担和风险。5.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负有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还应履行各种附随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承担保密等必要的附随义务。6.鼓励交易原则。指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一系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范中,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交易的制度障碍,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的。 该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①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减少国家对合同的干预。②合同法提供了当事人可参照适用的条款,以避免因合同中部分条款缺失或不明确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③合同法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避免一方当事人以合同履行中微小的瑕疵主张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鼓励交易原则同样要受到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原则的限制。五、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及体系(一)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统一《合同法》颁布以前,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即由分别颁布于1981年12月、1985年3月和1987年6月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分别进行调整。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二)我国当代合同法的体系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体系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为指导,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的合同规范、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返回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五节 合同的解释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二、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一个的动态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结果。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订约当事人。②订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返回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联系主要表现为,要约邀请是唤起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①二者目的不同。要约需要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继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要唤起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继而进入合同订立阶段。②二者性质不同。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三)邀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受信主义,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而言,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书面要约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进行限制、变更和扩张。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①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②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4.要约的存续期间。(1)要约确定承诺期限。(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要约撤回的后果是要约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回,须符合以下要求:①撤回要约,只能在要约生效前发出;②撤回要约,须以通知受要约人的方式作出;③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以自己的意思使要约溯及既往地不发生效力。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一经撤销,即视为要约自始不生效。(五)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指已经发生效力的要约因一定事由终止效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有拘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不予承诺。2.要约依法被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主要内容一致。4.承诺应以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三)承诺的效力1.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也采取到达主义。2.承诺的延迟。(1)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受要约人逾期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承诺迟到。指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承诺迟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一)合同主要条款 一般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与质量;④价款或者报酬;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即使合同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一定受到影响,因为这些遗漏或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规则予以填补和确定。(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格式条款的价值及弊端。格式条款的价值有:①可以节省交易时间,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②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其弊端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为趋利避害,法律通常在允许使用格式条款的前提下对其作出特别的规制。二、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包括法定或约定的订立合同的特殊形式要求。 对于合同的形式,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以不要式为主,要式为辅。(二)合同的主要形式1.口头形式。在实践之中被广泛使用于即时清结合同和消费合同。2.书面形式。在不能即时清结、合同关系复杂、交易数额较大的交易中通常会采取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通常主要指推定形式。返回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1.采用 合同书 印刷合同书下载家教网家教中介合同家教中介合同书搬运合同书搬家公司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例外: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对方接受履行主要义务的时间。2.当事人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应当将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3.受要约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其承诺意思的情形,合同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能关系到诉讼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应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成立合同的,应当以接受对方履行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返回第五节 合同的解释一、合同解释概述合同的解释,是指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用语句的含义,从而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合同的解释可以分为阐释性解释和补充性解释。阐释性解释,是指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出的解释,目的在于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补充性解释,是指在合同欠缺某些条款或不完备致使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对欠缺条款的解释,目的在于填补合同的漏洞。二、合同解释的规则1.文义解释。指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2.整体解释。指将合同的全部条款作为一个整体,从各个条款及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上分析、判断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3.目的解释。指对于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应根据合同目的解释该争议条款或用语的含义。4.习惯解释。指在当事人对合同使用的文字或条款有不同理解时,按照交易习惯或惯例来确定该文字或条款的真实含义。5.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指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时,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含义。一般是在以其他解释规则不足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适用。返回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相互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主要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缔约当事人存在过错。3.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相关责任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二者产生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订立合同的阶段,是基于订立合同中的过失产生的,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是基于有效的合同产生的,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2.二者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变更。3.二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只限于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二者产生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为缔结合同而互相接触并且产生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积极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同时,当事人一方因此种信赖关系而遭受了损失;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当事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一般义务。2.二者的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只限于赔偿损失;侵权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其他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3.二者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返回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第二节 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各方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本书中如无特指,依惯例采其狭义概念。二、合同效力的内容1.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1)当事人享有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并受法律的保护。(2)当事人负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1)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2)当合同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请求排除妨害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1.联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2.区别:(1)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合同的生效以法律规定为基础。(2)要件不同。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合同无效,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4)解释方法和意义不同。法院无权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使无效合同有效。返回第二节 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时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状态。(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签约的合同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或者纯获利益的合同。订立其他合同,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缔约行为能力,因此其订立的合同一般应属无效。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也不应当认定为无效。(2)法人的缔约能力。法人的缔约能力受其经营范围限制。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3)非法人组织的缔约能力。尽管非法人组织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但其仍具有缔约能力,不同之处在于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意思表示真实。指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内在意思一致,并且其意思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未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当的影响。关于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标准,我国采用客观主义标准,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在他人欺诈或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之外,其余均认定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以其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区分两种后果:①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绝对无效;②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者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主要包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实践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办理法定手续后生效。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约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的附条件以及合同的附期限。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1.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2.无效合同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3.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4.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合同。(三)无效合同的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欺诈的一方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②欺诈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③欺诈的行为与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④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是出于故意。②行为人有实施威胁的事实。③受胁迫方因受到胁迫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④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②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③合同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非法。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包括:①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②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7.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受领给付的人有返还财产的义务。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当将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三、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合同在被变更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调整;合同在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自始归于消灭。(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可撤销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缺乏法定的有效要件。2.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应通过权利人主动行使相应权利实现。(三)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重大误解的合同:①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②当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③误解是由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2.显失公平的合同: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②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受害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3.乘人之危的合同:①乘人之危者主观上是故意的;②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者急迫需要的境地;③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了苛刻条件;④对方当事人迫于自己的危难或者急迫处境订立了合同。4.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未定。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撤销权的人是否行使权利以及相关事实。(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处分未经他人授权的财产。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生效:①经过权利人追认;②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返回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特征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2.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特定行为。3.合同的履行应当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返回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1.合同须全面履行。2.当事人须适当履行。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协作、互助的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在效益方面的要求。依据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以最小最合理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合同利益。1.就债务人履行债务方面而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充分维护自己及对方的利益。2.就债务人选择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方面而言,债务人应当选择最经济合理、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合同。3.提存标的物制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原则,避免因提存不当造成更多社会资源的浪费。4.违约的补救方式。《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时,已经考虑到了经济合理性。四、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实践已经承认并执行了这一原则。适用这一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合同订立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况发生异常变化;②发生的异常变化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③当事人不能预见到这种异常变化。返回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履行的主体1.合同履行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2.债权人也是履行合同的主体。合同也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和解释规则(一)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解释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补充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确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政府定价变化时之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四、债权人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五、合同当事人自身变动对合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返回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未约定债务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在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也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规定。二、后履行抗辩权(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顺序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应先履行一方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之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及其效果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两项义务:①举证的义务。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②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发生三种效力:①中止履行合同,即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②恢复履行,即在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③解除合同,即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返回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一、合同的保全概述合同的保全/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对象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为限。(三)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2.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在必要的范围内可同时或顺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权利。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行为,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客观上须是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主观要件。债务人以无偿行为损害债权时,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以债务人和受益人的主观因素为构成要件;只有当债务人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时,才要求债务人与受益人均为恶意。(三)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主体。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4.行使撤销权的效力。①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②对受益人的效力:返还财产。③对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④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的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各债权人可按照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返回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概述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变更具有以下的特征: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有合同关系有效存在。2.具有变更合同的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3.合同内容的变化。4.遵守法定的变更方式。三、合同变更的效力1.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2.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3.合同的变更对从权利的影响。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返回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概述(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二)合同转让的特征1.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变更。2.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3.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个相关的法律关系。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三)合同转让的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当事人须就合同转让事宜达成有效的协议。3.合同的转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1)应当取得原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4.合同的转让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之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2.合同权利须通过协议转让。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下列债权不得转让:①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可转让的。②当事人特别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受让人就其受让部分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合同债权;让与人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并对出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①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②对保证人的效力。原则上保证责任并不受债权让与的影响,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同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概述合同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1.免责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合同债务完全移转给第三人,债务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并不再承担合同债务的法律行为。2.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仅将自己的部分债务让与第三人,自己仍然承担部分合同债务的法律行为。(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2.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以下债务具有不可移转性:①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②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③依法不得移转的债务。3.债务承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三)债务承担的效力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2.新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即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从债务一并转移,即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4.对保证人的影响。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仅对原债务人保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新债务人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权利义务。鉴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实际上包含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因此,有关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共同适用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概括转移。(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1.意定的概括承受/合同承受,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发生的概括承受。2.法定的概括承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概述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消灭,是指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原因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中,清偿是合同终止的常态,是最普遍、最正常的合同终止原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需承担后合同义务,即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一)合同解除概述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效力,结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二)意定解除与法定解除1.意定解除。(1)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得以解除。(2)协商解除。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新合同以解除原合同。2.法定解除。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因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法律行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已规定或者当事人已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当事人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四)解除权的行使获得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一)抵销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互相负有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冲抵其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的法律制度。1.法定抵销。指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依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为的抵销。法定抵销的要件包括:①当事人互负债务。②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③两个债务均届清偿期。④依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得为抵销。2.合意抵销。指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成立的抵销。合意抵销只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抵销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在数额对等的范围内归于消灭;数额不对等的,余额部分仍然有效存在,债务人须继续履行。(二)提存提存是指当事人将财产交付提存机关,由债权人自提存机关处领取提存物,以达到债务清偿目的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三)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为消灭债权,而实施的抛弃债权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四)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他债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但是,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的标的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混同不发生债之关系消灭的效力。返回第六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二、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以合同义务为前提或基础的民事责任。3.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根据何种归责事由确定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兼采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并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1)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权利人的期待利益。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返回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可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他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并用。(1)对于金钱债务,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则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方式。(2)对于非金钱债务: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不适用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特指对一些特殊违约行为的矫正、修补。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在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赔偿损失主要以金钱形式进行。就其性质而言,主要体现为补偿性,目的在于弥补或者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灭失、毁损和费用的支出以及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支付,以违约行为存在及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违约金约定为前提。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不能同时适用。五、定金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履行,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具有以下特点:①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法。②定金数额有最高限制。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③定金须在主债务履行前交付,并在双方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之时抵作价款或收回。④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⑤定金既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也是一种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当一个合同同时存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但不能同时适用。定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如果在适用定金罚则后仍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就不足部分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返回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责任竞合概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同时产生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3)赔偿范围的不同。(4)责任形式不同。(5)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6)诉讼管辖不同。三、责任竞合的处理在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返回第七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通常是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与质量。4.价款。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三、买卖合同的分类1.依法律是否有特殊规定,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2.依买卖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买卖合同可以分为特定物买卖合同和种类物买卖合同。3.依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买卖合同可以分为动产买卖合同和不动产买卖合同。4.依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已经存在,买卖合同可以分为现货买卖合同和期货买卖合同。5.依买卖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买卖合同可以分为竞价买卖合同与自由买卖合同。返回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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