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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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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1 总那么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转机制,标准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操纵严重食品平安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平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严重食品平安事故 应急预案 办公室装修施工应急预案 下载公司关于消防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汛防洪应急预案施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1 总那么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转机制,标准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操纵严重食品平安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平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平安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分为特别严重食品平安事故(Ⅰ级)、严重食品平安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平安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平安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消费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严重危害,并造成严峻社会妨碍的严重食品平安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那么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结合行动”的食品平安工作原那么,依照食品平安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实行分级治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严重食品平安事故,要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操纵。采纳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标准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严重食品平安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操纵事故开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国家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后,依照需要成立国家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 地点各级应急指挥部  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平安综合监管部门。  2.3 严重食品平安事故日常治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点各级食品平安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治理工作。  2.4 专家征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平安综合监管部门建立严重食品平安事故专家库,在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严重食品平安事故专家征询委员会对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征询和建议,进展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平安信息治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构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平安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平安情势,对食品平安征询题做到早发觉、早预防、早整治、早处理。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治理和监视,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消费、加工、包装、贮藏、运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平安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严重食品平安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开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转。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峻损害的严重食品平安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严重食品平安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严重食品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平安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点各级食品平安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依照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妨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平安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展调查处理。  3.2.4应急预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严重食品平安事故信息进展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的信息后,应亲密关注事态开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预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峻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预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严重食品平安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严重食品平安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严重食品平安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发觉)单位报告  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发觉)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平安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能够直截了当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平安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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