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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假购房合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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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假购房合同贷款
合同范本之假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范本之假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范本之假购房合同贷款假购房合同贷款【篇一:假购房合同】篇一:假购房真借贷合同的处理假购房真借贷合同的处理裁判要旨银根收紧政策背景下,出现了大量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针对此类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清真相,准确认定事实,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实质。案情2009年2月24日,蔡常作为买受人与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瑞信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条:所购房屋为a区之a17、a18、a19、a20、a21号,f区之02号房,用途为商业;第四条:该商品房总价款600万。同一天,蔡常向瑞信公司交纳了600万元购房款,双方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一份,约定:蔡常同意瑞信公司于2010年4月24日前,按原价回购上述房屋,并配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瑞信公司承诺每月24日前,将按月息2.2%向蔡常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瑞信公司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7月24日,每月向蔡常支付13.2万元的利息。后因经济变故,未依约定支付利息,同时涉案房屋被瑞信公司抵押给第三人。2011年10月12日,蔡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瑞信公司按照房屋评估价赔偿其损失。裁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瑞信公司和蔡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瑞信公司在未告知买受人蔡常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该行为明显构成违约,鉴于目前涉案房屋的价值明显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据此,瑞信公司应按照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瑞信公司赔偿蔡常损失1445.5万元。瑞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依照法律程序向蔡常释明本案应为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释明后,蔡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瑞信公司偿还本金600万元,并支付拖欠利息,赔偿其相应损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瑞信公司应向蔡常返还本金,并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评析1、本案合同性质的认定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出现的“回购”一词的准确理解是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关键。回购,从字面解释是购回卖出之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回购在法律上的特征是标的物在一定条件下所有权的回归。而回购协议作为短期抵押资金融资方式,也一直受到市场的青睐。不过目前回购概念仅用于债券金融市场,由于债券是权益载体,依物权法规定,交付即产生所有权,这使得债券作为融资手段成为可能。但是,如果把回购概念用于房地产买卖的范畴中就会产生新的问题。房地产在财产表现形式上属于不动产,房产交易作为独特的商品交易,其自由度和交易程序受到国家强制性限制。依物权法规定,房产回购即为房地产的二次转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即办理必要的房产登记手续,这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故从严格意义上说,房产回购不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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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融资手段。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同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的条款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规定的合同,而“回购”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无名称,故本案争议合同是由一个有名合同和一个无名合同组成的混合合同。对混合合同的处理,根据混合合同是各自独立而混合,还是一“主合同”吸收另一“从合同”而混合,法律适用有所不同:前者是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后者一般应根据“主合同”的性质来适用法律。同时,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应仅根据合同名称,应以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作为依据。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蔡常向瑞信公司支付600万元款项并按月收取利息,瑞信公司到期返还本金等,均符合借款合同之特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条件为“瑞信公司到期不按时退还房款”,故买卖房屋并非双方真实的合同目的,而是瑞信公司以其所售商品房为6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代替借款担保合同。故本案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另外,虽然本案中蔡常与瑞信公司明确约定瑞信公司如果不按时返还借款,蔡常有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该合同条款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而无效,2、关于出借人损失的确定如上,该案因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蔡常主张以合同条款作为确定其损失的依据,不能得到支持。至于蔡常主张的瑞信公司偿还本金,并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日千分之一计付利息的请求,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是以本金600万元还是以月息13.2万元为基数约定不明,且瑞信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蔡常造成了损失,蔡常主张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亦属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已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故瑞信公司应向蔡常返还本金,并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篇二:购房签合同留意五大陷阱购房签合同留意五大陷阱核心内容:购房签合同需要留意常见的陷阱有哪些?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五大购房合同需注意的陷阱,主要表现在营销陷阱、合同陷阱、定金陷阱、虚假宣传和交房陷阱。如何具体留意这五大陷阱,小编在本文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陷阱一:营销陷阱有些开发商为了制造热销假象经常会在售楼中心的房源公示栏上打出“售完”字样,让购房者觉得已经没有多少套房屋。销售人员也会采取很多方法来制造热销气氛,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一些开发商使用高亮度照明,并打通一些墙体,做成开放型厨房让空间看上去更加通透、视觉舒适,而这对于实际居住来说都是不实用的。还一些开发商会将样板间做得比实际房间面积大一些,而购房者更不可能拿尺自己丈量。面对这类陷阱,购房者也只能见招拆招了,一方面是清楚自身购房目的,一方面是做好合同细节,使发展商无机可乘。陷阱二:合同陷阱不少房地产销售人员交给购房人的合同都是已经填好的,条款自然是有利于开发商的。而一些购房人因为不懂相关法规,也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字,之后遇到纠纷才发现上当。或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就会受损。如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现在市场上开发商在签正式合同之前都要求购房者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定金或订金。如果合同签不成或消费者不来签合同,定金或订金不退。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消费者极为不利,使消费者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在签约谈判时双方因为合同的某些条款达不成协议而导致谈判破裂,开发商都会以对方没有签约违反定金的约定为由,拒不退还定金。应对此类陷阱,专家提醒购房者在还没有完全确定要购买的情况下,不提倡签认购书,另一方面,购房者应该先签合同后交定金。陷阱四:虚假宣传房地产行业的广告额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而其中的虚假宣传也是最多的。比如市场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精装修”,但实际上开发商不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装修及配套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品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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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种情况下,出现纠纷之后开发商往往会逃避责任,或直接让装修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独立的装修合同,在出问题时一推了之。类似的还有“购房返租,以租金抵购房款”、“购房送全屋家具”等,基本都是用利益来蒙蔽购房者双眼的套路。应对此类陷阱,主要需要靠购房者做出主观判断,了解自身需求,要明白你买的是什么,有没有支付能力,根据这两条来决定你应不应该买房,应该买什么样的房,而不是看到“馅饼”就迎上去。陷阱五:交房陷阱部分开发商也学会了在流程上耍手段,先交钱、拿钥匙,完成收房手续后,然后才能验房。而实际上房子可能会出现问题,甚至还没有建好,但是因为购房者签了收楼手续,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就表示对楼盘质量认可,这样对购房者利益就会有巨大损害。应对措施,购房者须“先验后收”,收楼前先要开发商出示该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文件。法律上也有规定交房前业主有权先验再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而不应将问题推向施工方或物业,由此导致业主逾期收房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篇三:购房合同验证核实房屋后,交易中介分别与售房人和买房人签订委托出售、购房协议。买卖双方确认房屋的价格及相关事宜后,双方到中介签订买卖合同。一般的,在合同上都要注明卖方的房子的详细情况,同时缴纳委托代理费。一般代理费由买方缴纳,金额为房价的2.5%,也有分别向买卖双方同时收取的。为减少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下条款必不可少:1.基本情况要列出: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联系方法;2.要求出售方或中介方明确写清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有无抵押、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3.涉及价款的问题:在合同中,写明总房价,注明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还是申请贷款,写清付款的时间,约定付款条件;4.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及费用;5.违约责任:明确出现何种情况时即视为违约,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如何解决争议(仲裁、诉讼等);6.写明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7.在合同中约定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另外,补充一些条款时,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要求中介方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居间中保提交房款为保证房产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杜绝交易中不必要的纠纷,中介接受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后,以中间保证人的身份为房产交易中的购房款给付、房产交接事宜提供居间中保服务。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与中介共同签订《居间中保合同》,并缴纳中保费。卖方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房上市批准确认通知单、人名章。买方提交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人名章,外地个人购房还需办理《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买方将房款在立契过户前全部存入中保方指定的账户。若买方欲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应与担保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同时将总房款的30%作为首付款存入中介指定账户,贷款全额待银行放款后汇入中介指定账户。上述两种款项与总房款之差额也应由买方在银行放款前一次性存入中保方指定账户。过户结算买卖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然后,中保方在买卖双方对房产确认无误后,协助买卖双方进行物业交割和物业管理费结清及办理卖方的户口迁出,将所卖房屋钥匙交与买方,将买方的房款交与卖方,三方进行中保结算;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如果买家需要贷款,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和提供阶段性担保。立契过户当天,买卖双方及其业务员同时来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买卖契约》。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应该向卖方付清剩余房款。选择贷款买二手房的购房者,要等银行看到《买卖契约》后,才能放贷。许多区县的房地局要求,立契当天,缴纳税费,所以,购房者要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相关科室缴纳:按房价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价的2%缴纳契税(120平方米以下);按房价的0.05%缴纳印花税。此外,还有测绘费30元,工本费15元,产权登记费(建筑面积--.3元)。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还要在房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房地局将为您购置的这套房子审档,办理产权登记,测绘,制作新的产权证。邱文峰(工作手机18948272868)将二手房的交易基本流程并重点提醒一些常见的风险。第一篇:二房交易的一般流程1、买卖双方确定房屋产权和房产状况,签定买卖合同,交纳定金。风险提示:产权的确定比较重要,确定的内容包括产权是谁,是否存在有共有人,如果有共用人,共有人应在买卖合中上签字,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在买卖合同中,另一方也签名确认,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如有抵押还存在一个赎楼资金由哪方提供的问题。房产状况须确定是不是有承租人,承租人是不是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还包括装修和家电等等。(意向购买人最好和承租人在业主不在场进行对话、交流,了解一下情况。)交纳的定金如果数额一般可以交由中介监管,如果数额较多,建议由银行做资金监管。2、买方拿签定买卖合同,去银行申请银行按揭,拿到贷款承诺书。风险提示:签定买卖合同的风险包括阴阳合同,去银行申请银行按揭可能还需要提升房产价格,以保障拿到更多的承诺贷款,对于这一环节有骗取银行贷款的嫌疑,应小心提防。3、拿到贷款承诺书后,确定首期款同时进行资金监管。风险提示:首期款的确定和资金监管其中风险较小。4、买卖双方去办理房产的过户。风险提示:买卖双方办理过户中,会有阴阳合同,为了减小纠纷,应另签房款确认书。同时牵涉及由谁最终领证回执,由哪方收存,回执的收存还会和后面办理银行按揭有相当的关联关系。5、买方拿新房产到承诺贷款的银行办理银行办理按揭。风险提示:买方拿到新证后迟缓办理银行按揭或不办理。这个过程中,卖方应该紧追买方,防止买方再转手卖房。6、银行放款。风险提示:银行放款因为在贷款承诺书上没有写明期限,那么这中间所托延的时间可能会比较漫长,谁也无法预计。但是只要确定了进行了申请,不用担心第二篇:卖方在二手房买卖中的注意事项1、全权委托公证。如果说卖方卖的楼是一个带有银行按揭的楼,如果卖方资金不够雄厚,那么就需要有一个赎楼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一般是委托中介,以及担保公司全权处理的,以达到赎楼以及卖楼的目的。而在本人所接触的案件过程中,卖方在这个中间出现的问题是最多的,因为全权委托,中介可以不经卖方同意,完全可以自行买卖该房屋,同时也常常违背卖方的一些口头意见,不按照卖方的意愿控制房产,而按中介自己的意愿控制该房产。而深圳市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需将所有的公证书收回,而中介常常卡住公证书,不返还给卖方。常常卖方无法控制自己的房产。2、卖方主动违约。根据深圳市现在中介所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来看,合同中都约定了解约定金,就是卖方要解约,只需双倍返还定金,而可以不被强制履行也不需要进一步赔偿损失。其实这个解约条款包含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卖方应当先启动解约程序。如果说买方先启动强制履行程序,那么可能面临的后果就是会被判决强制履行。最近听说中院开会,鉴于卖方违约情况过多,以后只要买方强制履行,就支持。但没有看到相关的文件。如果说买卖双方是个人签定的合同,而非中介操作,那么说如果卖方主动违约,就会面临双倍返还定金再赔偿涨价损失的可能。卖方主动违约的,最好也是主动找对方协商赔偿问题。一但卖方违约,又不主动找对方协商赔偿问题,想拿着定金拖着。一但对方说找不到你的地址,去公安举报你意图诈骗,很麻烦。3、阴阳合同。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营业税由买方支付,再签署阴阳合同,就有可能面临到刑法的处罚。4、有租约的房屋。有租约的房屋要确认租房者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要租房者出具声明书,放弃该项权利,一但忽视租房者的优先购买权,后果会很严重,租客可以要求撤销你和买方的买卖合同,就是过户了,仍会撤销,深圳有相当多的案例。租房者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也要告之买方知道有租客的存在,否则到时买方找麻烦。5、无证房地产买卖。很多卖房者,出卖的是一手房产证还没有出来的房屋,这种情况有虽然法律有规定,不得买卖期房,但是那只是针对卖方的一个管理规定,而非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效力条件。并且在深圳这种情况下都认定无证房地产买卖合同都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有效合同,所以卖方几乎不要抱有幻想,以这一条来撤销买卖合同,而达到不赔定金的目的。6、钱款的收取。是定金就签收定金,不是定金不要签收是定金,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虽然本来约定只是五万,他给十万,你签收了,定金就为十万。如果说定金约定是十万,但你只签收了5万,那定金就是五万。首期款一定要买方做资金监管,最好是找银行,而非中介。一定要看到监管资金,和银行承诺贷款,才去办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第三篇:买方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违约情形1、房价大跌,不愿再买的。【篇二: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篇一:北京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北京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租房可3月提1次2014年06月16日10:24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贾兴鹏)日前,人民财经从“北京发布”官方微博获悉,北京贷款买房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租房提取则可3月提1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处长吕志民日前表示,今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提取公积金时,将不再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此外,本市租房提取公积金今后也将由一年提取一次,缩短为三个月提取一次,提取的限额为本人和单位缴存公积金三个月的总和。据介绍,此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发票等种类繁多的材料,“今后,这些家庭只需提供提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银行储蓄账户,就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吕志民解释称,这是因为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现在的贷款系统直接获取购房人所有的贷款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吕志民还表示,目前租房提取公积金存在大量的弄虚作假情况,过去是用假发票和假合同,后来演化为买真发票。针对这一状况,此次新政策明确了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限和提取的限额。然而,对于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有关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呼声,公积金中心其他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统筹考虑这些原则,实时地进行正常调整,目前暂时不具备调整的条件。篇二:假资料申提公积金涉嫌诈骗既不装修也不买房,名下也没有房产,照样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事儿。可是,在“公积金中介”眼里,这简直就是小儿科,他们把这项业务做成了小广告,四处乱贴,记者今天上午拨通了一位中介的电话,对方打包票说:“您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称和地址,我们就能帮您搞定,您成功提现后再付费,够靠谱的吧?”最近几天,记者在蓟门桥、大钟寺、中关村[7.912.06%股吧]等多处的地面上,都看到了很多这样的小广告,大大的手机号旁边,印着的不再是“刻章办证”,而是“提取公积金”。“真能帮忙提取公积金?要不试试?”一对遛弯儿时看到地上小广告的夫妇动了心思,他们驻足低头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电话号码的举动,又吸引了几名路人围上来看地上的小广告。“虽说住房公积金存在银行不会跑了,到退休时都会一并取走,可是我们现在才30岁,距离退休还得20多年,等到退休时,即便能取到40万元,还不知道到时候能买个啥。”一对年轻夫妇如是自嘲。“亲密”渠道假办外地房产按照其中一张小广告上面提供的手机号码,记者拨通了对方的电话,结果显示是河北的号码,“我们在北京办公,不过不敢用北京的号码,否则会被封号的。”接电话的一位小伙子笑嘻嘻地对记者说,在得知记者既不装修房子,也不购买房子,名下更没有房产后,小伙子说:“我们就是为您这种没有正规手续提取公积金的人办事儿的。”小伙子说,提取人只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称和地址,其他手续他们来办,在记者的多次询问下,小伙子透露说,他所在的中介公司与河南的一家中介公司合作,北京中介负责接待客源,河南中介负责与当地的房管所“沟通”,通过“亲密”渠道获得一份假的房产证明,有了这份房产证,提取人就可以到所在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了。“房产在外地,北京的机构绝对查不出来破绽,100%成功。”小伙子还承诺,提现成功后,他们才收费,提取两三万元,收3000元中介费,提取10万元收取5000元中介费,提取20万元以上,统一收取6000元中介费。当记者询问能否便宜些时,小伙子委屈地说:“不是我一个人在靠它吃饭啊,上面的人要得多,真没法便宜了。”记者随后在百度搜索“住房公积金提取”,无论是“推广链接”广告,还是在普通的搜索结果中,都藏着类似的信息,记者随机选取了一家公司询问,该公司表示“能拿到外地的假购房合同”,当记者表示希望进一步了解是通过哪个地方的关系获取合同时,对方表示如果真想提取公积金就见面谈,同时还表示他们公司的业务做得比较多,客户可以放心全部交给他们处理。假资料申提公积金涉嫌诈骗今天上午,记者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了解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离休、退休,或出境定居,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况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对于公积金缴存在北京地区的职工,如果在外地购买了房产,也是可以凭相关的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但是,客服人员表示,如果是通过造假资料提交申请,一经发现,管理中心将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处理。篇三: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_________管理部:我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以购买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由申请提取其名下住房公积金。我单位保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依据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则需要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和购房行为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如有任何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违规行为记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单位盖公章)填表说明:1、本证明与提取人《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配套使用2、单位申请应同时出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篇三:虚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识别与风险防范】虚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识别与风险防范根据国家发改委调查显示,2007开发商投入房地产的资金61%来源于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是房地产项目顺利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以来,国家一直紧缩的货币政策及由此产生的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紧缩使部分资本金较少,资金流动性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资金流动性短缺,而房地产交易市场正由高度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市场上观望气氛浓厚,房屋交易量急剧下降,在这种资金短缺的市场环境下,开发商采取虚假按揭贷款形式套取银行资金,转移市场风险可能性加大.因此,必须加强虚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防范。虚假按揭贷款是以虚假房屋交易套取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它是一种综合性风险,它包含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目前对银行造成影响最大,形成不良贷款最集中的风险之一。“假按揭”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开发商利用其公司员工作为购房人或者虚拟若干购房人,并以这些购房人的名义与自己公司签订不真实、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再以这些购房人向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从而套取资金。“假按揭”的主要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开发商放弃运作房产项目,以恶意骗取资金为目的形成的诈骗型“假按揭”。这类“假按揭”往往是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开发商因项目运作不成功,在销售过程中勾结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实施的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虚构购房事实或抬高房价,骗取银行贷款,无意归还。开发商在资金到手后,往往迅速转移资金,对项目的后续建设臵之不理,或注销公司或携款潜逃,给商业银行、购房人、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三)开发商与承建商债权债务抵冲形成的抛售型“假按揭”。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资金紧缺拖欠工程款,往往会将房子作价抵作工程款给付施工队,施工队拿抵债的房子通过造假、虚抬房价等手段,向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进行变现,以达到抛售资产的目的。(四)开发商与购房人相互串通,采用按揭返租的方式以融资为目的融资型“假按揭”。这类假按揭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相互串通,以高出同地段房产成倍的价格进行购房交易,通过购房人向银行就高出市场价格的部分进行按揭,为开发商套取现金,此后开发商分期以租金形式将贷款本金连同高息返还购房者的融资方式。返租按揭目前在沿海已经出现,因其行为的隐蔽性,在业务经办中较难防范。(五)购房人开与发商相互串通,采用提高房屋售价的办法规避首付款的零首付型“假按揭”。这类假按揭是购房人与开发商相互串通,购房人为了规避缴付首付款,开发商为了迅速售房,双方串通以高出同地段房产的价格签订虚价购房合同,虚价部分就是购房人应当缴付的首付款部分,由购房人向开发商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双方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套取资金。这种假按揭方式,购房人是真实的,购房意愿也是比较真实的,但是购房合同价格是虚假的,只是购房人事实上没有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银行是100%地向开发商发放了虚假售房价的贷款。由假按揭几种表现形式来看,由于购房借款人的购房意愿不真实,或就高价部分贷款意愿不真实,其还款资金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套取资金后不存在偿还月供款项的问题,因此,一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或者房屋价格停止上涨出现贬值时,所谓的购房借款人就很可能会停止偿还贷款。致使商业银行面临以下风险:(一)处臵抵押物的可能性风险。为了尽可能多地套取资金,“假按揭”时开发商往往将房屋价格抬高,尤其是返租按揭中,其房价往往是实际房价的数倍,即使贷款抵押物处臵成功,所得款项也不能足额清偿债务;再加上新开发房和二手房之间的差价及拍卖处臵时众多环节产生的,消耗大量人力财力,最后导致银行通过处臵抵押物弥补损失的可能性很小,如果开发商抵押的房屋为未竣工的在建工程预售房时,银行的受偿风险将更大。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果办理按揭业务时,承建商没有承诺放弃优先权的话,银行的受偿率往往很不理想甚或根本就不能受偿。(二)购房借款人还款责任及可能性风险分析。从合同关系分析,购房合同的虚假并不构成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无效性。但是由于我国的信用体制极不完善,个人的支付能力也千差万别,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因而个人财产很容易被转移、隐匿,法院对一般自然人执行时会本着“和谐”的主题不会大动干戈,所以要从执行个人的财产中弥补银行社资金损失,事实上是很不现实的。特别是遇到开发商买通无业游民,或以伪造身份证明办理贷款的恶意欺诈按揭,银行可能无法找到真正的购房借款人,根本不可能要求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通过以上假按揭贷款的表现形式及风险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假按揭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信贷人员及管理人员审查不严格造成的,如果严格按照信贷审查审批流程及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假按揭贷款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在我们在进行按揭贷款业务时,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假按揭贷款的防范:(一)选择与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开发商建立合作关系,严格核实审查开发商财务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及法人资信能力,根据市场状况综合判定其是否存在资金链供应不足状况.是否存在假按揭的可能性。(二)加强对按揭项目的审查审批.要根据项目的地理位臵,周围环境设施,建筑结构,建筑质量判断房屋大致销售状况,选择较好的项目进行合作。(三)严格执行双人见客谈话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件的真实性,尽可能通过电话等更多方式调查核实.尤其要注重购房者购房意愿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对购房者的购房目的,购房屋位臵,房屋结构要认真进行询问及核对.从而判断购房的真正意图。(四)注重房屋价格的判断.信贷人员进行按揭贷款时,要对按揭项目周边的房地产价格进行了解,根据周边房地产的价格判断房屋均价是否合理,如房屋价格偏差过大,信贷人员要严加防范。(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证。(六)严格按照贷后管理规定进行贷后管理.1、及时移交信贷档案进行贷后监督工作。2、密切关注开发商状况及楼盘状况,及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3、对发放过贷款的客户及时进行回访,连续关注客户的相关状况,及时发现及控制风险。[温馨提醒:合同协议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范文供参考,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PAGE/NUM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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