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SpecialEquipmentService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颁布1月16日目录1总则2使用单位及其人员3使用登记4附则附件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附录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附件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附录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阐明附件C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附录c《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填写阐明附件D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E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附件F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附件G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附件H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有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状况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总则 1.1 目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合用范畴 本规则合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畴内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1.4.1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行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引。 1.4.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如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除外。 1.4.3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依照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拟定监督检查重点,制定监督检查筹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行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发布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关于数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如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工作需要,适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2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普通规定 本规则所指使用单位,是指具备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单位(注2-1)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普通是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关系确立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她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商定,从其规定或者商定。注2-1:单位涉及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和具备营业执照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2.1.2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送业主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使用单位普通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重要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要义务如下:(1)建立并且有效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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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
采购
采购部分工政府采购法87号令广东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及采购员下一步工作计划
、使用获得允许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查合格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裁减和已经报废特种设备; (3)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诲,保存人员培训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如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状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查和能效测试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接受定期检查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有关配合工作;(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解决等;(9)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必要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其她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行监督检查。 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3.1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关于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原则,负责贯彻使用单位重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寻常节能检查,贯彻节能责任制。 2.3.2机构设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单位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状况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贯彻安全负责人:(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注2-2),或者在公众汇集场合(注2-3)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不不大于50台(含50台)。注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使用单位。注2-3:公众汇集场合,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合、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小朋友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4.1重要负责人 重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2.4.2安全管理人员2.4.2.1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则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获得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重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领导职责,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机构设立、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习;(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状况进行检查;(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解决意见;(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及时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重要负责人。2.4.2.2安全管理员 2.4.2.2.1安全管理员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详细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重要职责如下:(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诲和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查筹划,督促贯彻定期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解决;(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及时进行解决;状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行为。 2.4.2.2.2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恰当数量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且获得相应特种设备安全人员资格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不不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 除前款以外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责任主体依然是使用单位。 2.4.3 节能管理人员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法律法规。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行状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筹划,督促贯彻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2.4.4作业人员 2.4.4.1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重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关于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诲和技能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异常状况及时解决,并且作出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采用紧急办法,并且按照规定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关于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习,掌握相应应急处置技能。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诲和技术培训。 2.4.4.2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作业人员在岗。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速度不不大于2.5m/s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操作。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B,如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献,涉及设计文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阐明、监督检查证书、型式实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献、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查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查报告; (6)特种设备寻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关于报告; (9)特种设备运营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解决报告。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涉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2.5中(1)、(2)、(5)、(6)、(7)、(8)、(9)规定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注2-4: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1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需要设立时)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和关于记录制度;(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查、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行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解决制度;(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2.6.2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所使用设备运营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普通涉及设备运营参数、操作程序和办法、维护保养规定、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状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2.7 维护保养与检查 2.7.1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依照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阐明规定。对发现异常状况及时解决,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在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规定,使用单位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实行维护保养。勉励其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取具备相应能力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2.7.2定期自行检查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所使用特种设备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时间、内容和规定应当符合关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阐明规定。 2.7.3试运营安全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阐明规定,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营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2.8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解决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2.9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阐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位置。 除前款以外其她特种设备应当依照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合,设立安全使用阐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2.10 定期检查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查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以内,向特种设备检查机构提出定期检查申请,并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查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查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3)定期检查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营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4)检查结论为合格时(注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查结论拟定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注2-5:关于安全技术规范中检查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规定”、“基本符合规定”、“容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2.11隐患排查与异常状况解决2.11.1隐患排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2.11.2异常状况解决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状况,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采用应急办法,并且按照规定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关于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对浮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状况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状况因素,并且及时采用有效办法,必要时停止运营,安排检查、检测,不得带病运营、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状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2.12.1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习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习,并且作出记录。 2.12.2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应急预案,及时采用应急办法,组织急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规定》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关于部门报告,同步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解决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关于人员,采用防止危害扩大必要办法,同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关于部门报告。2.13 移装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使用单位应当选取获得相应允许单位进行安装。按照关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查,应当向特种设备检查机构申请检查。 2.1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以为可以继续使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产品原则规定,经检查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重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容许继续使用,应当采用加强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等办法,保证使用安全。 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获得相应充装允许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贯彻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引,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查不合格、报废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数量、充装、检查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6)勉励气瓶充装单位运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2.16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3使用登记 3.1普通规定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特种设备,普通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裁减或者已经报废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规定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3.2 登记方式 3.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只)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关于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 3.3.1锅炉 D级锅炉。 3.3.2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压力容器、直燃型吸取式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互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无壳体套管热互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映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气压罐,消防装置中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解决设备中离子互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朴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重装气瓶。 3.4使用登记程序使用登记程序,涉及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3.4.1申请3.4.1.1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具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合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使用前初次检查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初次检查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合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合用于与机动车固定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献。 锅炉房内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连接管道总长不大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括压力容器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中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依照产品出厂相应资料填写。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3.4.1.2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具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 (3)监督检查、定期检查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注3-1:新投入使用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查证明,进行定期检查气瓶应当同步提供定期检查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查证明,达到定期检查周期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查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查,应当提供定期检查证明。 3.4.2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后,可以当场受理,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期,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所有内容。 3.4.3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毕审查、发证或者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出具不予登记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订立意见、盖章。3.5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毕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3.6定期检查日期拟定 初次定期检查日期和实行改造、拆卸移装后定期检查日期,由使用单位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报告和使用状况拟定。3.7单位登记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3.8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改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按单位登记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改名,有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关于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查证书(需要监督检查),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检查报告(拆卸移装),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检查报告(拆卸移装),按照本规则3.4、3.5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定期检查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献,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定期检查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定期检查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8.4改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改名变更,换领新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可以简化解决。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变更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则2.14规定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不得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状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裁减;(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3)无本规则2.5中(3)、(4)规定技术资料;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5)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成果不满足法规、原则规定。 3.9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采用有效保护办法,并且设立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查有效期,应当按照定期检查关于规定进行检查。 3.10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期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用必要办法消除该特种设备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献。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示方式停用或者注销有关特种设备。 3.11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查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一、式样二);(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先后悬挂车牌部位;(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电子密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IC卡随车携带;(4)车用气瓶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4附则其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关于安全技术规范专项规定。不涉及公共安全个人(家庭)自用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畴。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4.2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8月1日起施行,如下安全技术规范同步废止: (1)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 (2)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中关于使用管理关于内容; (3)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 (4)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 (5)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 (6)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