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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合同范本项目电梯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买方:卖方:合同目录(1)项目概况(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3)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4)乙方供货及服务范围(5)技术标准与要求(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8)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9)履约保函(10)各方代表(1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3)质量要求(14)样品(15)检查与验收(16)安装服务(17)保修服务(18)保密条款(19)违约责任(20)不弃权(二十一)通知与送达(二十二)联系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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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附表;C.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D.中标通知书;E.招标文件;F.投标书及其附件;G.设计图纸;H.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加盖公章确认的有关电梯采购事项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是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当此等文件与上述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签署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3.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3.4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第4条乙方供货及服务范围4.1供货及服务范围:4.1.1负责电梯供货。具体规格、型号、数量详见:附件四《电梯设备供应明细表》。4.1.2有关电梯井道、基坑、顶层高度等涉及电梯结构及尺寸的土建施工图(或电梯井道条件图)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交货电梯的有关参数如出现和甲乙双方确认的图纸不符的任何错误,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电梯井道、基坑、顶层高度等实际土建尺寸与施工图纸偏差在0至+30mm以内的,由乙方负责解决误差问题。以上问题的解决不予延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4.1.3负责供货电梯设备安装单位的主要管理、协调工作进展及安装、调试、验收等相关工作过程中的全部配合及协调。4.1.4负责供货电梯设备的各类设计图纸,并配合土建设计单位完善相关土建图纸。4.1.5负责供货电梯安装过程所必须的全部部件的供货。4.2供货清单:附件四《电梯设备供应价格明细表》。第5条技术标准与要求见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表》、附件二《电梯功能配置》、附件三《电梯装饰装修》。第6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1乙方供货的时间为:第一批电梯设备(型号)交货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批电梯设备(型号)交货时间为:年月日;第三批电梯设备(型号)交货时间为:年月日上述各批次电梯设备的供货时间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届时甲方提前天向乙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乙方应按本条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自行承担运输费、装卸费、及保险费等将相应设备运至项目施工现场,或运至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6.2运输费用:运输相关费用和货物保护责任由乙方承担,交货前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6.3乙方负责全部设备的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包装标准为:乙方负责设备包装所用的木箱并按国家标准对设备进行包装。6.4乙方自行解决卸货及卸货工具。运送期间或送至项目工地现场时全部或部分设备受到损坏,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换,交货期不予顺延。第7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7.1合同价款:本合同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整。7.2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7.2.1本合同价格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完成本合同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设计费、运费、人工费、卸货到指定位置及场内二次运输费、管理费、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保险费、税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费、检测费及配合安装、调试、报验保管费、技术培训费等,同时也包括因赶工、道路运输及与总承包或安装单位协调配合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直至甲方实现本合同目的。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7.2.2本合同电梯的数量以甲方在招标时提供的图纸为准,乙方的供货应涵盖图纸范围内及技术标准与要求所需的全部电梯供货费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投标清单遗漏或对图纸理解失误、对现场情况尺寸测量有误等任何情况,乙方亦不得借此要求对合同总价款予以调整,但乙方仍需按照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的要求及范围完成全部工作;7.2.3除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乙方深化设计不完善、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结算时不予调整;7.2.4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情形时,双方确认,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7.2.5如发生上述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参考类似中标报价文件中已有的单价执行;若无可用单价,单价由乙方上报,乙方保证上报单价是最优惠单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7.3本合同的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其承包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7.3.1电梯供应价;7.3.2包装费、运输费(含设备、配件在运输阶段的损耗费)、工地卸车费、保管费;7.3.3按技术要求,提供电梯监控及五方通话系统井道及机房内所需线缆等材料;并给予相关甲指分包单位完成上述系统实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承担与甲指分包单位的全部配合协调所产生的费用;7.3.4为完成本合同文件项下内容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含进口产品的关税及各种税金等)、保险费、商检、风险、各种政策性上缴费用等;7.3.5相关配合设计费;7.3.6在建材市场进行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及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招投标备案等相关手续及相关费用;7.3.7获得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站等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和进行备案的有关费用;7.3.8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费率、汇率、利率、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7.3.9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必须的,或者是为克服工程移交前的任何困难而可能变为必须的所有附属的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支出。7.3.10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7.4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7.5乙方已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7.6价款结算7.6.1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28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7.6.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45日内,甲方将安排甲方预算人员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与乙方开始核对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初步确定合同结算价款,但该价款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7.6.3本合同甲方、乙方双方的最终竣工结算价款需经甲方的上级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确定,在审计过程中,乙方应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工作,甲方上级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最终审定的金额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7.6.4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7.6.5甲方和乙方对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第二十九条的约定解决争议。7.6.6乙方申报的竣工结算价格要合理,不能虚报,若经甲方委托的咨询公司审核后审减额超过5%及以上,则乙方按:违约金=合同固定总价*(误差额比例-5%)的方式支付违约金。7.6.7特别说明:A.结算时乙方需提供经由甲方、监理、安装方、乙方签字的四方验收单,四方验收单所反映的供货数量应与中标清单中数量一致;B.设备的单价在其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不发生变化时,单价不得调整;C.电梯停靠层站(停站)发生变化,按中标价中的每增(减)一层站的费用做相应调整;D.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变更费用进入合同结算;E.变更洽商原则上必须在工程实施前办理,不事后补办。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发生后15日内补办洽商。第8条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8.1.1合同价款的支付,采用分期支付方式;8.1.2电梯采购合同签订且乙方提交履约保函后,乙方收到甲方的排产通知之日起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设备价款的  %作为该批电梯设备的预付款;8.1.3                 ,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设备价的  %;8.1.4每批电梯设备进场并通过甲方、监理开箱初步检验合格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设备总价的 %;8.1.5该批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通过甲方、监理、质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相关证件:电梯使用证、合格证等证件,经试运行正常使用,且电梯设备交付甲方使用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设备总价的  %;8.1.6所有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  %;8.1.7合同结算总价的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设备使用状况良好,乙方按照其服务承诺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且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在质保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将质保金无息汇入乙方指定账户。8.1.8甲方每笔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乙方在申请供货合同结算总造价的  %款项时,必须提供至结算总金额100%的发票,即包含质保金金额)。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及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第9条履约保函乙方应按如下第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A.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交给甲方,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 %,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乙方的履约保函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商业银行或有资质且项目所在地建委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具,履约保函应满足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形式,保函内容并需经甲方认可,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B.不提供履约保函第10条各方代表10.1甲方驻工地代表:。10.2总监理工程师:。10.3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10.4甲方有权另行书面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予以无条件认可和接受。10.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第11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1.1在乙方按照约定如期供货并保证质量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备价款。11.2对于乙方按照甲方发货通知提供的设备运抵指定的地点后,甲方做好接货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进行现场验货。11.3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和型号,乙方应予调整。但甲方应在乙方开始生产前向乙方书面提出,但甲方不得对乙方已排产部分的产品提出变更。11.4如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具体应支付的价款双方另行协商;如果甲方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11.5其他权利义务:。第12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2.1乙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将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按时提供给甲方。12.1.1乙方保证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核实井道、机房等相关土建参数,在收到甲方电梯设备到场通知后,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符合合同约定、现场实际参数的电梯设备运至甲方事先指定的地点,并负责装、卸货。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场,总承包商无法提供垂直运输,则由乙方解决运输问题且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工期或要求增加费用。12.1.2乙方在每批设备发货前5日,将该批设备的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立方米)、尺寸、运单号、发票金额、生产厂盖章签署的原产地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工作。乙方在收到甲方确定的答复后,方可发货。若甲方根据工程的整体安排,决定该批货物的运抵日期需要延期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延期,并妥善保管该批货物,但甲方的延期不得超过天,超过天的,自第天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仓储费,支付标准为每台电梯每天元。12.1.3乙方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代表3~5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并监督对合同规定所提供的设备进行的性能试验及包装发货情况。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12.1.4乙方负责设备包装所用的木箱并按国家标准对设备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并负责对设备在安装和建造期间进行保护,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设备损坏、丢失。甲方只接收无任何损伤、完好的设备与材料。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装费已包括于设备供应总价中,每件包装箱内应附1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公斤)、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等。12.1.5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12.1.6每批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须向甲方及监理提出报验申请进行现场检验。检验中如发现设备质量、规格、数量等与约定不符时,乙方须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供货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未及时派人参与现场检验,则甲方有权自行开箱验收,并对缺件、质量不合格、货物损坏等做出记录,并视为乙方认可上述情况并负责按约定处理。如因上述原因而影响调试及工期进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2.1.7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12.2在电梯安装过程中提供配合指导服务。根据甲方的通知,乙方在电梯安装工程开工前要将生产厂家负责现场安装指导的人员名单报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的乙方人员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应当进驻工地现场,对安装工程进行指导并协助调试,提供技术支持。乙方有义务为其进驻工地现场的人员投保,并服从本工程总承包商对乙方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此相关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因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支持帮助:A.安装工程遇到故障,乙方驻地人员及电梯安装工程的承包单位无法解决,有可能影响工期时,乙方应及时派出技术专家进场处理;B.安装过程中急需的设备配件等,安装承包单位无法提供时,乙方有义务提供。12.3其他权利义务:。第13条质量要求13.1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均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查,确保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投入生产。13.2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乙方须将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资质证明、技术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交付给甲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及监理单位。13.3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由其提供的设备,同时确保其产品质量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质量、规格及性能的要求,并保证产品为全新的、未使用过。乙方保证由其提供的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在验收前,对由于甲方或他方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的设备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解决,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均按投标时乙方提供的易损备品备件清单中所列报价提供,报价清单中未列入零配件价格均以最低出厂价(且不得高于市场价格)计算,其费用由甲方负担。13.4如因产品质量而影响工期进度,乙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14条样品14.1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乙方在订货前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和封存。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14.2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乙方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14.3得到批准后的样品进行封存由甲方负责存放。甲方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14.4样品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第15条检查与验收15.1乙方将各批设备运至本合同约定地点后,货物质量初步验收由甲方、总承包商、监理、乙方指定的安装单位和乙方共同完成。初步验收项包括: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甲方、监理或乙方指定的安装单位将任何短缺、超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应于验收现场正式告知乙方,乙方依据甲方通知及时予以更换、调整、补齐货物,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乙方不及时派人参与现场交验,则甲方有权指定施工总承包商自行验收,并对质量不合格、损坏等做出记录,视为乙方认可并负责处理。甲乙双方共同初步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送货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署的《送货单》仅视为乙方电梯的入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电梯符合合同约定的认可。15.2各方确认,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如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则虽经甲方按本条约定验收完毕,亦不视为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瑕疵的认可,乙方仍应承担质量瑕疵赔偿、补偿等的责任。15.3电梯部件在出货前均应经乙方品保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15.4甲方按合同对电梯产品部件及外观进行清点确认,产品性能质量验收以当地技术监督局的验收报告为准。电梯产品送货时,乙方应保证所送交的产品完整合格,随机提供产品合格证、电器原理图、安装接线图、操作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进口部件应提供相关海关证明。15.5乙方应按甲方通知时间将电梯移交给安装单位(双方之间的移交证明原件应提交一份给甲方),逾期移交的按电梯逾期交付、进场的违约责任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电梯由乙方交由安装单位保管之后,乙方应督促安装公司按照约定日期如期完工。15.6部分电梯由电梯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后,甲方自行确定分次交政府部门验收的电梯范畴。每批次电梯在政府验收合格(以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为准)后的60天内,甲方在乙方的指导下对电梯试运行使用。政府验收过程中,或试运行使用期间发现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零部件配置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电梯的平衡系数不够等),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电话、邮件、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后五天内无偿更换全新的电梯零部件,或在三天内排除故障或按合同约定要求消除瑕疵,确保电梯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和电梯正常试运行。每批次电梯试运行使用期结束后,如电梯运行正常,由甲方在该批次电梯的验收合格单上盖章确认,双方办理电梯的移交手续,签署《电梯验收移交单》作为双方对该批电梯的正式验收交货,该《电梯验收移交单》作为甲方对乙方电梯符合合同约定的认可凭证,电梯正式验收交货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第16条安装服务16.1乙方承诺提供工程配合服务,确保安装质量。16.2乙方应当对产品的安装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估。16.3鉴于产品的安装工作在乙方的控制范围内,因此,作业人员的不良安装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工程安装品质的质量保证责任。16.4乙方承诺,其对安装过程的质量监控工作完全遵照和执行甲方及甲方确定的总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单位关于项目整体工作的调度和安排。16.5乙方承诺,按照乙方监控的产品的安装调试质量将达到令甲方满意的程度。第17条保修服务17.1保修期:除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另有规定,合同各项系统及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系统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且通过政府验收取证(以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之日起计)并与甲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之日起 个月。17.2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及培训,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所有费用;17.3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保修单位的名称、资质、人员配备、联系地址、电话等详细资料,并提供在保修期的维修保养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书(若保修单位的地址、电话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7.4乙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甲方或实际使用方通知(包括传真、电话方式)之时起2小时内,或根据具体指定时间,派员免费保修。17.5免费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①免费更换零部件。②免费修复设备的故障。17.6在保修期内,乙方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并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的,甲方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引起的所有维修费用加20%管理费均由乙方承担并可在质保金内扣除。17.7产品终身维护,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每个月负责免费保养两次。17.8在电梯使用期间,因电梯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由乙方承担责任。17.9乙方承诺,保修期满后按不高于本次投标价格标准向甲方提供维修零部件。零部件不高于同地区同类零部件价格,且在保修期满后3年内价格不上调。17.10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17.1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产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产品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产品质量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全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免费负责调整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更换的部分必须全新并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且按合同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在设备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因甲方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应配合解决,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均按合同投标易损件清单所列优惠报价,若投标易损件清单中未列入零配件价格的,零配件价格以最低出厂价计,但费用由甲方负担。17.1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及附件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同时,在提供本条的保修及服务的工作中,甲方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实施工程保修管理。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物业公司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17.12.1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17.12.2代表甲方检查、跟踪、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17.12.3代表甲方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同时,甲乙双方在依据第八条结算质量保证金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之书面文件,双方均同意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结算质量保证金的依据。17.13在本条约定的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仍应按甲方或物业公司的要求提供现场指导等相应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同时,各方确认,保修期届满后的常年有偿维修服务,乙方也将提供并以成本价提供零部件,各部件成本费按附件约定价格作为参考,除非调低价格,不能高于附件约定价格。第18条保密条款18.1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18.1.1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18.1.2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18.1.3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18.2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18.2.1已公开的信息;18.2.2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18.2.3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18.2.4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18.3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18.4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18.5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18.6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18.7任何一方或一方的员工违反本条约定保密义务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第19条违约责任19.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19.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超过日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当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9.3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合作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交甲方。19.4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各方的违约行为。19.5若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设备及时运抵指定地点,每逾期1日,乙方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9.6若乙方在电梯设备安装施工阶段,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致使安装工期延误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电梯均由乙方指定公司进行安装,若由于安装公司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批电梯安装的实际完工日超过约定完工日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标准为:每超期1日,乙方应承担元违约金;若超期达天以上(含本数)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19.7乙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甲方订单约定交付设备,如设备型号、规格、包装、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予以更换,且交货日期不予顺延,造成延误的按19.5条处理。19.8乙方交货后,由于制造、工艺、材料、质量、技术支持、施工指导等缺陷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换货物及索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以EMS发送至乙方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并负责更换或退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拒绝更换或限期内未予以更换的,按延误交付设备处理并按19.5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9.9乙方交货时,乙方货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交货时间不予延长。交货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19.8条约定处理。若因乙方拒绝更换或更换不及时或经乙方更换2次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9.10乙方违反本合同19.4-19.9条及合同其他约定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无条件退还甲方已付给乙方未到达施工现场的电梯的设备款(如甲方全部解除的,乙方应退还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赔偿金及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如由此造成其它第三方向甲方进行索赔时,乙方必须赔偿第三方之损失。19.11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已送达交货地点并已验收合格的设备,甲方同意接收的,按该部分设备价款的100%支付设备款;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已送达交货地点并已验收合格的设备,甲方同意接收的,按该部分设备价款的100%支付设备款;如甲方不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将所有设备清退出场,逾期退场的,按每天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19.12对于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乙方负责赔偿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得的当期款项中扣除或直接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中支取,若当期款项和履约保函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时,乙方应予以补足。19.13合同条款对违约行为只单独约定违约金的,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19.14本合同部分或全部解除的,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安装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亦同时相应部分或全部解除,电梯安装合同因此解除的,电梯安装合同签订双方互不因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19.15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安装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部分或全部解除的,本合同亦同时相应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因此解除的,甲乙双方互不因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第20条不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份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该方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第21条通知与送达21.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21.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决定:21.2.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21.2.2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21.2.3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21.2.4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第22条联系人22.1甲方指定,乙方指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系人负责与另一方的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2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对上述联系人的指定依然有效。第23条不可抗力23.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23.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23.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23.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23.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第24条完整合同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5条修改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第26条附件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7条可分割性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28条继承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第29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2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29.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0条标题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第31条生效及文本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2条补充条款合同附件明细: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表附件二:电梯功能配置附件三:电梯装饰装修附件四:电梯设备供应明细表附件五:易损备品备件供应及价格表附件六:售后服务附件七:电梯主要设备部件产地一览表附件八:增减层站费用明细表附件九:培训附件十:电梯设备土建参数表附件十一:电梯交货应具备的文件附件十二:电梯的生产监造附件十三:电梯设备意外损坏时维修的约定附件十四:电梯自然层及电梯显示楼层对照表附件十五:四方验收单附件十六:发货指令附件十七: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附件十八:廉洁合作协议(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合同附件说明:1、附件一至附件九的内容应依据乙方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进行编制。2、附件十至附件十七的内容,可依据乙方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进行补充、完善附件十一:电梯交货应具备的文件:1、合格证书2、装箱单3、相应图纸4、相应进口件的报关手续的书面文件5、其它附件十二:电梯的生产监造1、在发货前乙方应自行检验,对产品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证书。2、设备运达到货地点后,乙方负责清点接货并通知甲方参加。并将进货清单报甲方。如因包装不当造成设备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乙方承担质量责任。如检验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时,甲方有权在产品到工地现场卸货后120个日历天内,凭质量检验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拒收货物或向乙方提出索赔。3、到货乙方安排验箱: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后,乙方应按甲方及工程监理单位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进行开箱检验,乙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又无函电通知时,甲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质量不合格、货物损坏,做出记录,乙方必须认可并负责处理。4、加工检验及验货:甲方在乙方开始执行合同的期间,乙方应安排甲方代表3-5人在货物发运前的任何时间访问制造厂、作技术检验监督本合同规定提供的电梯设备进行加工质量、性能试验、进度及验货发货情况。5、乙方在电梯系统设备安装期间,须按审批进度计划执行,甲方及监理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安装技术质量。6、电梯系统设备安装完工调试须按审批调试计划进行,最终须得到甲方及监理检验认可。如因安装或产品质量而影响调试及工期进度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附件十三:电梯设备意外损坏时维修的约定如因任何非电梯设备本身及安装所导致的电梯意外损坏,如:跑水、野蛮使用等,双方约定如下:1、乙方责任1、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监理,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2、配合甲方、监理调查相应事故原因、责任方、具体损坏情况等工作的进行;3、如实上报具体损失金额,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应在24小时内修复、替换相应损坏部件,确保设备恢复运行。2、甲方责任1、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协调各方赶到事发地点,并听取各方情况说明;2、书面确认电梯损坏情况;3、协调各方调查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方并书面确认;4、通过相应手段补偿乙方事故损失。附件十五甲供物资四方验收单(格式)编号:日期: 供应商名称: 品名: 批次: 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资料: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资料: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资料:货到工地日期:送货方签字: 验收记录:一次验收抽检比例:%抽检数量:___________质量检验过程记录:⒈包装外观:⒉产品外观:3.其他:安装单位名称:安装单位:监理:甲方:供应商: 验收意见:安装单位资料□与封样或合同相符□质量符合□数量□签名:监理资料□与封样或合同相符□质量符合□数量□签名:甲方资料□与封样或合同相符□质量符合□数量□提前/延迟天签名:备注:不能通过验收打×,可以通过验收打√ 交接记录: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资料: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资料: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资料:本栏实收数量交安装单位入库、保管、储存、负责施工安装及成品保护,需要调试的产品、设备不免除乙方责任。供应商:安装单位:甲方: 待处理问题及时间要求:供应商:安装单位:甲方:备注:1、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行业惯例进行抽检,原则上要求安装单位100%开箱验收。由专业工程师监督安装单位三天内与供应商共同100%验收核对。三天以内发现的数量、规格、外观、包装等问题由供应商负责,专业工程师负责监督处理,超过三天视为施工单位全部验收合格。2、现场验收合格并签署完《甲供物资验收单》后,甲供物资的移交完成,移交后的管理权交给安装单位,保管、存放、安装、(半)成品保护、丢失或损坏后的保管由安装单位负责。3、原件存甲方处,其他各方存复印件。附件十七:乙方工地代表的任命书、委派书(格式)乙方工地代表任命书、委派书致:【甲方名称】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法定代表人姓名】系【乙方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派【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工程名称】电梯设备采购的供货方工地代表,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在设备供货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及所签署的文件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附件十八:廉洁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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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在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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