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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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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如何应对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如何应对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008-06-19 10:15:58 | 来源:黑龙江塔河县国税局 | 作者:陈玉峰 张清芳     认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始终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管理,探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可行性,笔者近期在全县范围内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全面掌握了县域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大...

如何应对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如何应对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如何应对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008-06-19 10:15:58 | 来源:黑龙江塔河县国税局 | 作者:陈玉峰 张清芳     认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始终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管理,探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可行性,笔者近期在全县范围内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全面掌握了县域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大兴安岭塔河县2006年共有农产品加工企业37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户,实现产值4700万元、实现增值税410万元,增值税平均税负率8.7%;2007年共有农产品加工企业45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3户,实现产值5300万元,实现增值税498元,增值税平均税负率为9.4%.     二、当前农产品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即按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含税价)的13%计算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后直接销售或经加工再销售时,按不含税销售额的13%计算销项税额,由于在购销两个环节计算进项、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不一致,即高扣低征,有悖增值税原理,造成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并形成期末留抵税额越积越大的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抵消了非农产品应税货物生产销售的应交增值税。根据测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成本利润率达到14.94%以上才能产生增值额及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此类企业的成本利润率最高也只能达到10%左右,增值税长期零申报、负申报或低税负,税收流失严重。     (二)从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看,农产品供货方是否真正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难以区分,即便能区分清楚,只要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好、价格低,就把中间商视为农业生产者进行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从税务机关看,在征管过程中更无据分辨农产品供货方是否真正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给税务机关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带来了困难,管理难度极大。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其大部分的原料从中间商购入,并将其作为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无据分辨);二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时凭过磅单、检尺小票支付现金,企业财务部门事后根据供货明细汇总或逐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联大多留到企业保管;三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当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索要发票意识差,只要现金不要发票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拿到了发票也没有保留交易凭单的习惯。无论是上述哪种开票形式,农业生产者均极少保留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7043785552_1和制约农产品加工企业严格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一些不法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控管难的弱点,想方设法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上做文章,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概括而言存在四种现象:一是扩大抵扣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二是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擅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三是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额的目的。四是还有的企业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发票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但对这些问题,税务部门无法举证,处于十分无奈的境地。     三、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政策,从税制上解决因进销项计税依据、计算口径不同而造成高扣低征、进大于销的问题。针对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根据增值税原理,我们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将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进项税额,以体现进销项税额的配比原则,完善税制,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长期零负申报和低税负问题,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二)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行销售实耗扣税办法或实行超税负返还。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多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一再证明,这种计税办法对自开自抵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而言,税务机关确实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税制上的漏洞问题。基于此,我们认为与其在购进环节无法控管,不妨换一种思路,绕开管理难点,在改变计税方法上做文章。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行销售实耗扣税办法,即取消按照购进农产品金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只允许企业按当期实际销售所耗用的农产品金额抵扣进项税额。通过纳税评估,分行业对投入产出进行测算,确定进销比(或出成率),然后以销售数量和进销比(或出成率)来确定农产品的购进数量和购进金额。实现多少销售收入则由税务部门根据同行业进销比相应的确认多少购进额,再以确定的购进额按13%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一办法的最大优点是使税务机关由被动堵漏转为主动控管不再从收购凭证的开具上与企业叫劲;难点是分行业测算出成率在技术上有一定难度,而且需要在税制层面上进行改革。为此,建议先行试点,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经验,待条件成熟后推广。二是可否借鉴软件产业的税收政策,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销售的货物,按法定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同时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个法定税负率,对实际税负超过法定税负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超税负返还)。这一办法除具备实耗扣税的优点外,还具有易于操作、不影响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优点;难点是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合理的确定法定税负率。     (三) 通过第三方支付农产品收购货款的可行性。通过第三方支付农产品收购货款的优越性。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是引入第三方制约机制的好办法。这样做,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讲,既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现金收购成本,又符合现金收付管理规定,减少了现金使用风险,保证了资金安全;对于主管税务机关来讲,能够控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资金流向,通过资金流向便于检查核对收购免税农产品的真实性,压缩了企业通过现金支付收购款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增原材料成本的可操作空间。     当前,在没有更好控管办法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纳税评估,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对以农产品为原料从事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纳税人,根据下列指标评估纳税人收购数量是否适当,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收购交易是否真实。一是投入产出比。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生产能力,通过对产量与收购量的相互比较,确定纳税人的合理单耗范围和投入产出比,判断纳税人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二是收购数量及价格。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进行比较,确定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合理幅度,并据以判断纳税人的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金额问题。三是资金往来。对纳税人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其当期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相比较,看其是否相符,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问题。四是增值税税负率。分别测算不同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确定合理的税负浮动空间,与企业实际税负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企业实际税负情况合理与否。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中国税务报:   我是平鲁蚕茧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从事蚕茧收购,并将收购的蚕茧经过烘干、分检后销售给缫丝厂生产白长丝。   由于蚕茧的收购季节性很强,我们在收购过程中采用了自己的一套办法。我们在各乡镇设立蚕茧收购站,各收购站凭我公司提供的《鲜茧收购凭证》向蚕农收购蚕茧。收购完毕后,公司将收购凭证汇总,以汇总的数据集中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公司凭集中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4年4月22日,当地主管税务局的稽查人员到公司检查时,我如实向他们反映了我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情况。税务稽查人员认为:   公司收购的蚕茧合计20082651.26元,收购凭证全部是汇总开具的,而且每张收购凭证都按限额足额填写,且销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填写不全,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有关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要求。其中,3806568元春茧是由广东省非独立核算机构收购的,运回当地后,公司再集中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申报抵扣税款。   2004年5月8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我公司2610744.66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行为还要进行罚款处理。   其实,早在企业开办之初,由于税务机关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不能满足蚕茧收购的要求,公司就曾向税务机关 请示 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请示关于招聘人员的请示增加职数的请示复产请示文档专项资金请示 ,同时对蚕茧收购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流程进行了书面报告,当时主管税务分局的副局长还带人到我公司了解情况并表示同意。之后,我公司按照这个收购流程运行了几年。现在要我们将通过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公司没有这个承受能力。   我们觉得,税务机关对我公司的处理有失公允。我们也不理解,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究竟应该怎样使用才符合规定?   平鲁蚕茧有限期公司财务部经理 易南 关于改进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之已见 我国的农副产品收购及加工企业存在多种形式,有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企业等。就拿粮食这个涉及千农万户的农产品来说吧,自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之后,国有粮食企业已不再是收购主体,收购渠道是多种多样,个体粮贩到处都是,收购市场特别混乱,工商管理难度加大,国家税收也流失严重,根本就无法控制个体粮贩的税源,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确实是一个很难解决的一个问题。( u2 T2 d4 r2 }( B' s8 q4 p      据我所了解的情况,现在税务机关是对建帐完善的有农产品收购的企业,也就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采取每月在当地税务所领取收购发票,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即每份发票要填上售粮人身份证号或附身份证复印件,且填开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就视同收购个体户的粮食,不但要处罚企业,还要企业补交税款,符合要求才允许抵扣进项税。这种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企业反映较大:一是部分农村人觉得在家种田不如外出打工挣的钱多,于是将自已的田土免费交给别人种植,现在一户产粮上吨数的农民也很多,加上粮价的逐渐上升,当然售粮超出千元也就可想而知了;二是税务机关对这一政策只针对建帐完善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而对个体企业就不受这个限制,因他是实行的税收包干,不需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而一般纳税人企业若严格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收购个体粮贩的粮食要其出据发票,那么,就无法收到粮食,个体粮贩就会将粮食拉到不要发票的个体收购及加工企业,你不收别人收,不是只有你一个买主,这样做一般纳税人企业就无法将生意做下去了。: L, k# S/ t8 ]; \, _       收购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也有难处,企业也有企业的无赖,在此谈点个人不成熟的见议:在粮食这个农产品管理方面,国家应从给种粮农民的补贴上下功夫,我国给农民的补贴是以种植面积计算,这种办法漏洞较大,虚报面积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一些素质较差的村社干部留下了腐败的空间。我认为国家给种粮农民的补贴应按出售的商品粮数量进行补贴,怎样来确定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呢?这就要政府部门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要求农民出售粮食时要向收购者索取税务机关发放的收购发票,不管收购者是个体还是企业均应向农民出具收购发票,农民凭收购发票向政府领取粮食补贴,这样既就能够控制个体粮贩的偷税行为,也使企业之间能在同等条件下竞争,不但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也保证了国家的税收。 以下东西都可以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 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规定 时间:2009-07-09 06:53来源:未知 作者:海南会计网 您好,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342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一票,不得汇总填开,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款。第五条 严格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收购发票一般限于   您好,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342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一票,不得汇总填开,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款。第五条 严格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收购发票一般限于从事粮食、棉花、烟叶、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企业从个人手中收购以上货物时填开。收购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收购企业不再开具收购发票,凭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收购小规模纳税人货物的,收购方开具的收购发票必须附有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方能抵扣进项税款(该规定已废止,收购小规模纳税人货物的,凭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就能抵扣进项税,不须再开具收购发票)。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02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可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农业产品,收购企业若取得由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凭该普通发票按10%(现已改为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具体领购事宜请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375-12366反映详细情况。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12-14 10:15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目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购单位擅自扩大收购发票开具的范围。一些收购单位除对正常的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外,还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货行为,比如本应计入经营费用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物等费用,借用农副产品收购的名义混入收购发票的金额之中,虚增收购成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这里的买价、价款只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所支付的款项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和其他附加费都不允许计算抵扣。但部分纳税人故意鱼目混珠、混淆黑白,既使承运单位开具运输发票、销货方开具销售发票,也只当作一张废纸,弃之不用,仍要自己开具,从而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附加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价格,加大农产品扣除比例,以达到自己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造成了税款流失。   (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填开的随意性较大,填开不规范。根据规定,收购发票必须按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而目前部分企业在收购发票的使用中经常出现农产品的品名、项目填开不全,缺章、漏章现象严重;出售人信息不全等问题。有的企业 借口业务收购量大、人手不足,往往采用按日汇总填开的形式,不按规定将收购发票逐个开具给收购对象,而是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甚至平时不开,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发票金额,以达到多抵税款的目的,即使弄虚作假,税务部门也难以核实,无法查验。   (三)农业生产者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收购发票使用的不规范性。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极为复杂,主要包括:农户,农场等。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收购企业,都很难确定销售者是否为农业生产者。同时,企业往往通过中间人收购农产品,由中间人提供所谓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伪造销货方名称违章开具收购发票,以达到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   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税收管理所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农产品的经销活动特点形成易发态势。一是购销频繁,数量大。在收购旺季,交易次数成千上万。二是农产品一般体积零散,不便规则堆放,盘点不方便。三是销售人员性质(是商贩还是农业生产者个人)难以辨别和判断。正是存在以上三个特点,给税务人员执法带来很大困难,虽然各地国税机关采取种种监管办法,如实地走访,检查身份等等,但面对数量众多的厂家和人员,此种做法无疑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现行现金使用管理规定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可以使用现金,但却没有在数量上加以限制。加上纳税人特别是非公有性质的企业,在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形成,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现金来源很不规范。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纳税人用虚有现金购买虚假的货物就变得十分方便和容易。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一是收购发票现在只是纳入普通发票的管理范围。目前,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还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例如:部分小规模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将以前收购的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进行抵扣,税务机关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无据可依,真假难辨,给一些偷逃税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目前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各地自己印制,没有统一版式,各地对发票的使用规定和要求报送的附件也不尽相同,这给地区间的协作管理带来困难。二是收购发票的开具是直接针对广大农业生产者,开票频繁,使用量大。手工版的发票面额小,手工开具工作量大,这给税务机关的审核与汇总增大了工作量和难度。在确认收购对象的身份方面,只有实地核证;在确认收购产品的规格、等级、单价、金额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信息,无法监督企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农业产品在收购环节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因此收购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开具过磅单凭过磅单结算现金,而后将很多农户汇总在一起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据以申报抵扣进项税,未按一户一票的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或者将无法取得发票的非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单位销售的非初级农业产品,也作为收购自产初级农业生产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为主观扩大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孳生偷税温床。   三、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对策   (一)在收购发票的申请上,严格审定企业领用收购发票的资格,对不具备收购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发售。改变过去纳税人“按需申请”的做法,实施“依资格权限申请”,即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资格实行过程控制,由税收管理员定期实际调查,严格控制其领购、使用和缴销环节,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杜绝管理上的“真空”。   (二)对不经常发生收购业务和收购发票使用量不大的,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收购发票。如收购单位发生收购业务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由收购单位携带被收购人的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资料、入库验收单等资料申请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对经常发生收购业务、收购发票使用量大的,经资格审定后可领回收购发票自行开具,但对相关资料必须单独装订成册并完整保存备查。   (三)对农副产品的收购发票进行限量、限额供应。根据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的收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其历年的销售收入及生产销售能力,合理确定其购进农副产品的产销数量,实行按月限量供应,有效控制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从源头上防范违规抵扣行为的发生。其次,农副产品发票的开具时间与申报抵扣的时间相一致。当月开具的农副产品发票在当期计算抵扣,对开具和抵扣时间不一致的,待核查完毕后决定其是否抵扣。   (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户家庭生产的农副产品如大麦、菜籽、马铃薯等,由于受路程、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农民一般很少直接到厂家销售其农副产品,往往由一些“贩销户”收购后,再销售给厂家。这些“贩销户”的存在,不仅方便了农民,而且也搞活了市场,作用较大。因此,税务管理必须面对现实,因势利导出台管理办法。建议:对专门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的“贩销户”,应加大检查力度,规范、约束其购进和销售农副产品的行为。   (五)鉴于旧版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设计的过于简单,提供的有效信息相对不足,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稽查的需要。改革旧有收购发票版式,设计合乎税收征、管、查需求的新式收购发票,在收购发票联次设计上,参考增值税专用发票,设置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付款联、记账联;在收购发票项目设计上,可以考虑在原有设计项目的基础上,增设农业生产者详细住址、身份证明及字号、联系电话、领款签名、金融机构付款签章等栏目。明确收购发票的填写要求,除联系电话外,不得有空白或涂改的栏目,如不符合收购发票的填写要求,则不予抵扣。   (六)规范对收购发票的管理职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购发票管理。税务部门要将收购发票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从基础工作抓起,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提高用票单位按规定用票的意识,同时,从税务机关本身来说,还要对用票单位的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目标化,加强监督考核,要求税务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随时掌握税源变化,并对出现管理漏洞造成税收流失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同时,要严把纳税申报审核关,提高报表审核质量。在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核企业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企业的存货收购数量和入库数量、收购单价和收购金额严格进行核对,如产生疑问,则必须由企业做出合理说明。必要时,管理人员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了解企业的收购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对其收购数量和入库数量之间产生的损耗等差异。同时,对于收购单价和收购金额,也要根据当地当期收购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经营规模做出适当的研判,或者抽查走访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以确定其收购单价和收购金额的真实性。必须严格审核向农业生产者的付款形式,要及时核对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核查现金支出明细账;收购单位属工业生产企业的,必须附仓库保管人员签字的农产品入库单,并定期查核仓库保管帐,确认各项单、证在真实、合法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杜绝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或无货交易开票的行为,彻底堵塞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偷逃国家税收。   (七)加大行业评估和重点稽查,强化打击力度。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一直是我们税收管理上的难点和重点。因此,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已显的刻不容缓。首先,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分行业测算出单位产品成本耗用率和单位产品税收负担率,根据测算出的参数设立警戒线,进行严格监控;其次,要将农产品收购行业全面纳入纳税评估的范围,因其行业的特殊性,税收流失已相当严重,管理较混乱、控管乏力。因此,建议按月对其有重点的开展纳税评估。并根据测算出的参数,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实行比对,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处理,防患于未然。再次,要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专项检查,强化稽查打击力度。凡是评估出的重点问题,都要一视同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手软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请参照执行 http://www.cags.gov.cn 2005年6月30日15:4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 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 、“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 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 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目。     第九条 收购发票的联次、印色、用途。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收购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由出售方收执;第三联为税务备查联,印绿色,报国税机关审核;第四联为记帐联,淡红色,由收购方作为记帐凭证。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分三联、四联两种:     四联的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收购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由出售方收执;第三联为抵扣联,印绿色,由一般纳税人作抵扣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印淡红色,由收购方作为记帐凭证。     三联的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收购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由出售方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印淡红色,由收购方作为记帐凭证。     第十条 收购发票的印制用纸。     收购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及抵扣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紫色干色复写纸印制,税务备查联用黑色干式复写纸印制,记帐联用白纸印制。     第十一条 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收购发票(“粮食统一收购发票”除外)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在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初次领购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其购票资格:      (一)《工商营业执照》上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项目;     (二)实际从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按规定设置收购台帐,帐证健全,能正确核算经营业务,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     (四)具备场地、仓库、人员等相应的经营条件。     第十三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初次领购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领发票。     第十四条 有分支机构的收购单位领购收购发票: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办理税务登记,单独领购收购发票、单独申报;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得领购收购发票,由总机构领购收购发票后向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放,建立明细分类发放台帐,并在收购发票封面加盖非独立核算机构印记;     总机构不得向外县、市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放收购发票。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用票品种和限量。按照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供票。     对农业产品年收购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用票单位,不得批准其领购使用万元版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购票品种、每月供票数量进行核定调整。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核定的发票品种和数量发售收购发票,严格实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收购单位季节性收购用票量很大时,可先向收购单位发售新票,旧票在一个月内完成审验。                                                第四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向城乡居民个人或农业生产者发生收购业务并支付收购款时,应开具收购发票,不得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未发生收购业务或虽有收购但未支付收购款的,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九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第二十条 收购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一律不得开具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     (一)购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无证贩运者)的废料、边角料、回收料;     (二)购进旧货和其他非废旧物资。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旧生活资料;     (三)购进其他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无证贩运者)出售的废旧物资;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     (五)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收购的物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一)向农场、养殖厂等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业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和有证据证明无证个体农业产品贩运者购进农业产品;     (三)非农业产品的收购。     第二十三条 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应品名明确、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填开,并加盖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收购发票一律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还应由出售人签字,发票联必须当场交付出售人。     第二十四条  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县(市)使用。     第二十五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已开具的收购发票税务备查联或抵扣联必须按原本25份顺号装订成册,不足25份单独装订,与《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和《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一并于纳税申报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第二十六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收购发票领、用、存制度和相关帐簿,实行专人管理,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收购发票领、用、存等情况,自觉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对废旧物资、农业产品出售人的回访制度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使用单位的跟踪核实制度。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一)废旧物资品名填开不明确、项目填开不齐全;     (二)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三)收购时未当场开具收购发票;     (四)填开内容不真实;     (五)收购发票用于非废旧物资或非农产品的收购;     (六)废旧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业务往来使用收购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收购发票开具的;     (八)使用废止的收购发票开具;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上述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处罚,对票面涉税金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进行偷税,造成其他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经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收缴其收购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及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收购管理   第四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如实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申请办理使用《山西省××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资格认定,经县(市、区)国税机关核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使用收购发票。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   第五条 取得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由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核定月领购数量和次数。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纳税人在本县(市、区)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的开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顺序、各联次一次性开具。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品名明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收购单位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出售人必须在发票上签名。   (三)开具发票的买价只能是直接支付给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价款。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明)向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收购发票或代开发票,不得使用其在机构所在地领购的收购发票。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查验,主管国税机关接到查验申请,应及时派专人(2人或2人以上)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的真实性。农产品收购大宗业务的范围,由市国税机关结合实际,按照数量、金额自行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在本地或跨县(市、区)异地向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向农产品经营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应按规定索取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 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应按日逐笔登记《农产品日收购清单》(附件三),收购清单的内容要真实、齐全,并作为开票、核算的原始单据之一。对每日收购农产品所支付的货款,应填制《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表》(附件二),作为资金核算的依据之一,以备主管国税机关核查。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应附以下单证作为原始凭证:   1、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等单据;   2、单次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含)以上的,必须附农业生产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生产单位证明;   3、外出收购的农产品,应附外出经营证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下列购进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结算货款:   (一)从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农产品。 第三章 抵扣税款的管理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08-7-21 11:20 李改兰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   (一)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实际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   (二)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买价的13%扣除率抵扣税款。然而,有些企业几乎不索要普通发票,而是以不要发票,适当压低产品价格,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并以此向中间商索要好处,从而使这些中间商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形成大量税收流失。这是经营农产品企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三)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国家规定(财税[2002]12号文件)从2002年1月1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如收购农业生产者100元的粮食,开具收购凭证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00×13%=13元的进项税。当月把收购的100元粮食以113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需缴销项税[113/(1+13%)]×13%=13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   (四)为企业调节税款和偷逃骗税提供可乘之机。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凭证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帐,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便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凭证,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税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还有些企业通过虚开收购凭证达到偷税目的,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进、销项税比例,从而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   (五)尽管有关农产品收购的管理管理办法很多,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很多,如:山西省国税局晋国税发(2005)135号印发了《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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