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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标准23.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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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标准23.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 SLDI 实施日期: 第 1 页 共 8 页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标准 SLDI 333C06-2001 ...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标准23.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 SLDI 实施日期: 第 1 页 共 8 页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标准 SLDI 333C06-2001 0 新制定 全部 顾 英 张彦天 郑明峰 2002.04.01 修改标记 简 要 说 明 修改 页码 编制 校核 审核 审定 日期 2001-01-08 发布 2001-01-15 实施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一般规定 第三章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第1.0.2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泵类设备本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机泵类设备的放空、放净配管应按制造厂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设计。 第1.0.3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非金属设备和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第1.0.4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埋地管道。 第1.0.5条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第二章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一般规定 第2.0.1条 管道系统由于进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吹扫清洗时需要增设的临时高点放空、低点放净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高点放空可不设置阀门,但应采用丝堵、管帽或盲法兰密闭。低点放净宜设置阀门便于操作。 第2.0.2条 进行气压试验的管道不设高点放空。 第2.0.3条 管径小于DN40的管道不设高点放空。 第2.0.4条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和低点放净。 第2.0.5条 调节阀组上的放净口应按《调节阀配管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可选用本规定图3.0.12中放净口型式。 第2.0.6条 疏水阀组上的放净口应按《疏水阀配管规定》和《蒸汽凝水捕集管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可选用本规定图3.0.12中放净口型式。 第2.0.7条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一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第2.0.8条 工艺系统对管道上的放空和放净有特殊要求时,应按P&I图进行设计。 第2.0.9条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扑集管、切断阀和疏水阀。 第2.0.10条 公用工程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放净和吹扫。 第2.0.11条 凡向大气排放的放空管道,应设置低点放净口。如图2.0.11所示。 图2.0.11 第2.0.12条 蒸汽透平的蒸汽入口上游靠近阀门处应设置带捕集管的放净口。 第2.0.13条 压缩机吸气管道上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 第2.0.14条 泵入口管道上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泵出口切断阀后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 第2.0.15条 泵体上的放净口一般为丝堵口,应安装切断阀用管道引至地漏或地沟。 第2.0.16条 机泵底盘上的放净口用管道引至地漏或地沟。 第2.0.17条 壳式换热器的壳程和管程均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 第2.0.18条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最小公称直径为: 主管公称直径,mm 放空、放净口公称直径,mm ≤DN20 同主管 DN25~150 DN20 DN200~350 DN25 ≥DN400 DN40 第2.0.19条 容器设备上放空、放净口的最小公称直径为: 设备容积m3 放空口公称直径mm 放净口公称直径mm ≤1.5 DN20 DN25 >1.5~6 DN25 DN40 >6~17 DN25 DN50 >17~70 DN40 DN80 >70 DN50 DN80 第2.0.20条 输送催化剂或高粘度的物料(如焦油、沥青、重质燃料油等)管道放空、放净口的直径应不小于DN25。 第2.0.21条 浆液管道不宜设置放空和放净口,如需要设置放净口时其型式和尺寸见图2.0.21和表2.0.21所示: D、d-公称直径 L-放净口长度 图2.0.21 表2.0.21 单位:mm D d L 40 50 65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20 100 100 110 120 120 130 140 170 180 200 25 100 110 120 120 130 140 170 180 200 40 130 130 140 150 180 200 220 第2.0.22条 输送固体或浆料管道上的放空、放净管的切断阀宜选用球阀或旋塞阀。 第2.0.23条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设置的阀门应靠近主管。 第2.0.24条 一般介质管道上的放空、放净管的切断阀应选用闸阀。 第2.0.25条 输送液态丁烷和更轻的液化烃类管道上的放空、放净管的切断阀应设双阀。 第2.0.26条 高压管道上的放空、放净管的切断阀应设双阀。 第2.0.27条 石油化工装置的工艺管道上和PN≥2.5MPa蒸汽管道上的放净口设置一个切断阀时,应在其端部设置管帽或盲法兰密封。 第2.0.28条 容器设备上的放空管除作为进出料呼吸用外,应设置切断阀,阀门宜直接与设备管口相接。当只安装一个切断阀时其端部应设置丝堵、管帽或盲法兰密封。 第2.0.29条 允许向大气排放的介质放空管端部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上的放空管管端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2m以上。 二、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的放空管管端应高出建筑物、构筑物2m以上。 第2.0.30条 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一、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二、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 第2.0.31条 对有毒、易燃、可燃介质应按工程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排放阀出口管道不得小于阀门出口的直径。并由工艺系统专业根据配管核算放空、放净的压力降,使之适应泄放系统的要求。 第2.0.32条 放空、放净的管道、管件和阀门选用的压力等级应和所在主管的压力等级一致。 第2.0.33条 放空、放净管道上采用两种压力等级时,不同等级界限的划分应符合管道等级的划分原则。 第三章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 第3.0.1条 管道高点放空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管道低点放净口应设在管道的底部。 第3.0.2条 管道上高点放空设置的位置附近应设靠近平台、支架、构筑物以及易于操作之处。 第3.0.3条 管道上低点放净口设置的位置附近应设地漏、地沟或用软管接至地漏、地沟处。 第3.0.4条 为保证阀门检修、丝堵、管帽及法兰拆卸、软管连接,管道上低点放净管管端距地面或楼板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0mm。 第3.0.5条 放空、放净阀门安装位置如图3.0.5所示: 接缘连接型式 三通连接型式 图3.0.5-1 图3.0.5-2 图3.0.5-3 图3.0.5-4 图3.0.5-5 图3.0.5-6 图3.0.5-7 图3.0.5-8 注:如主管需要保温、放空、放净阀门安装位置的尺寸应相应增加。短管长度一般为75mm。 第3.0.6条 管道布置呈∪形∏形时,其水平或垂直管道上的放空、放净口安装位置尽量设置在物料流向的下游端部。如图3.0.6-1~图3.0.6-4所示。 图3.0.6-1 图3.0.6-2 图3.0.6-3 图3.0.6-4 第3.0.7条 放空、放净口不得设置在由水平管改向为垂直管的弯头上。 第3.0.8条 对易自聚、易冻结、易凝固、含固体介质的管道上的放净管不应配成如图3.0.8-1所示的弯管型式。一般应采用图3.0.8-2的型式。浆液放净管应采用图3.0.8-3的型式。 图3.0.8-1 图3.0.8-2 图3.0.8-3 第3.0.9条 振动管上直径小于DN40密闭放空、放净管根部接口处应采取加强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第3.0.10条 接地漏或开口罐的放净管管口应高出地漏或罐口≥50mm。 第3.0.11条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 当采用管螺纹管件连接时,放空、放净阀出口处加丝堵密封; 当采用承插焊接型管件连接时,放空、放净阀出口处加螺纹管帽密封;如放空、放净阀为法兰连接时,可采用盲法兰密封,亦可采用螺纹法兰加丝堵。 当采用定型管件连接时,管端部加盲板法兰,需要时可采用螺纹法兰加丝堵。 第3.0.12条 放空和放净型式分为二类,一类为带阀门型,一类为不带阀门型。不带阀门的放空和放净不宜采用。 第3.0.13条 图3.0.12各种类型的放空、放净配管的选用应根据工程管道等级规定选用。 其中螺纹连接主要用于低压公用工程管道上的放空和放净。承插焊连接主要用于碳钢或低合金钢的工艺管道或压力较高的公用工程管道上。法兰连接主要用于不锈钢等合金钢工艺管道上。设备上的放空类型较多,故本简图没有列举。 图3.0.12 放空、放净管简图 螺 纹 连 接 1 2 3 4 承 插 焊 连 接 5 6 7 8 9 10 11 12 法 兰 连 接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续表 22 23 24 设 备 上 法 兰 连 接 25 26 27 28 图例: 阀门(承插焊或螺纹) 阀门(法兰连接) 接缘 三通(承插焊或螺纹连接) 螺纹连接的管帽 弯头(承插焊或螺纹连接) 丝堵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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