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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黄礼宾律师办理“林x龙寻衅滋事案”(缓刑释放)【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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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黄礼宾律师办理“林x龙寻衅滋事案”(缓刑释放)【精品范文】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黄礼宾律师办理“林x龙寻衅滋事案”(缓刑释放)【精品范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黄礼宾律师办理 “林x龙寻衅滋事案”(缓刑释放) ======================================================================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龙,男,1988年7月20日昢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大塘东x巷x号。因本案于2011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2月18...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黄礼宾律师办理“林x龙寻衅滋事案”(缓刑释放)【精品范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黄礼宾律师办理“林x龙寻衅滋事案”(缓刑释放)【精品范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黄礼宾律师办理 “林x龙寻衅滋事案”(缓刑释放) ======================================================================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龙,男,1988年7月20日昢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大塘东x巷x号。因本案于2011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礼宾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11)473号起诉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指控被告人林x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亚、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龙及其辩护人卢愿光到庭参加诉讼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林x龙伙同林x华(已判决)、林X清(另案处理)十余人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飞来岭沙亭岗村广州市xx洗涤有限公司内,持铁棍打砸该厂办公室大门(经鉴定,大门修复及换件费用为人民币480元),并对该办公室对内的黄某某实施殴打,致黄某某受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屈打成招,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x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林金龙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x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林x龙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林x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二、被告人林x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三、本案林x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该情节亦应适用于本案林x龙。四、被告人林x龙是初犯。五、被告人林金龙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六、被告人林x龙子女年幼。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x龙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林x龙伙同林国华(已判决)、林x清(另案处理)十余人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飞来岭xx岗村广州市xx洗涤有限公司内,持铁棍打砸该厂办公室大门(经鉴定,大门修复及换件费用为人民币480元),并对该办公室对内的黄某某实施殴打,致黄某某受轻伤。2011年1月14日是,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太和镇抓获林x龙。案发后,同案人林x华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x才经济损失1万元,被害人黄x才对被告人林金龙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谅解,并表示林x华的赔偿情节也可作为林x龙从轻处罚的情节。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林x龙的供述,被害人黄x才、黄x政的陈述及辩认材料,同案人林x华 供述与辨认材料,证人黄x义、谢x棉的证言,证人杨x创、林x明、林x权、谢x舟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经被告人林金龙认签的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鉴(2010)127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南方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120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 清单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下载最新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下载程序清单下载家私清单下载送货清单下载 ,被告人林x龙的到案经过,被害人黄x才出具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x龙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x龙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x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同案人之间并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x龙持械寻衅滋事,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x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林x龙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林x龙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x龙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林金龙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丽娜 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 人民陪审员 梁凤慈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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