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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认定与处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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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认定与处置PPT课件鹤壁市淇滨区卫生监督所监督电话:2167038淇滨区卫生监督所李新华二〇一五年**《刑法(2011年修正版)》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非法行医的认定与处置PPT课件
鹤壁市淇滨区卫生监督所监督电话:2167038淇滨区卫生监督所李新华二〇一五年**《刑法(2011年修正版)》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高院司法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一种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要指以伪造、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该项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与一般的有医师资格没有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十二种情形。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以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四种情形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乡村医生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恐怕不大现实,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要对乡村医生单独规定,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五种情形是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的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些人员如果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责任。《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对“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一项是关于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形,这是从非法行医造成的严重后果考虑的。该项参照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形。**关于对“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第二项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情形,甲类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鼠疫和霍乱。**关于对“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第三项是指非法行医行为人和非法诊所受经济利益驱使,使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无生产批号、无地址、无检测等地下工厂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足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生命健康的行为。**关于对“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第四项是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该项规定的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第三次违法就上升为刑事处罚,这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屡禁不止是非法行医现象蔓延的根源,有必要对这种情形加以规定。考虑到非法行医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的驱动再次非法行医的,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情节严重”。**医疗广告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国家中药局及卫计委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国家中药局及卫计委批复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国家中药局及卫计委批复三、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  四、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定义1、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对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入侵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方面服务的行为;2、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机构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的医生必须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危害1、生活美容场所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一是没有专业的医务人员,二是没有相应的抢救设备和药品,三是没有符合条件的无菌手术室,这都不符合医疗诊疗的标准,甚至可能造成一些传染性疾病的传播;2、任何手术都有一定的手术禁忌症,需要事先进行检查和了解,才能避免手术风险。而这些步骤在生活美容场所全部被忽略,一旦顾客在美容过程中出现手术禁忌症或者意外,可能留下后遗症甚至生命危险。**辨别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简单的说,生活美容是不需要手术(即不开刀、不流血),每日或经常反复施行才能达到美容目的;而医疗美容是医疗行为,往往要实施手术,只有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医生才能实施,三者缺一不可。隆胸、隆鼻、抽脂、手术除皱、打美容针等都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普通生活美容机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属于非法行医。**什么是非法行医概括来说,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各种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3)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出于“帮忙”的目的,不收取报酬为同乡看病造成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常见的非法行医主要类型有:1、各种无证诊所(即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接生(包括引流,节育等手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游医、假医摆摊设点看病等;3、药店的无证坐堂行医,在药店内使用医疗器械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4、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5、某些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非法行医的危害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常造成误诊、漏诊,错治,延误或加重患者病情。病情危急时因缺乏急救设备和能力往往危及患者生命;2、使用来源不明的甚至是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为了降低成本,非法行医机构或者个人购进的廉价劣质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批准文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自制卫生材料,所使用的药品中也不乏假药、劣药;3、滥用抗生素或激素,对患者身体造成很多副作用,造成不良后果;4、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极易造成交叉感染、疾病传播;5、无正规票据和医疗文书,患者遭受损失后难以依法维权;6、乱丢医疗废物。使用过的针头、输液器等医疗废物没有经过消毒、灭菌等专业处理而随意丢弃,不仅污染环境,更危害人群的健康。**如何识别非法行医1、无证: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非法行医”者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无固定地址:经常更换经营地址,场所隐蔽,出了问题一跑了之;3、无正规设施:医疗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居住生活区(厨房、睡房等),就医环境恶劣;4、无正规诊疗时间:诊疗时间不确定,多在夜间开业;5、无诊疗依据:不写病历,不开处方,不提供收费凭证;6、无合法药物来源:使用药物无包装,无使用说明书,药品来源不明。**哪些非法行医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非法行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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