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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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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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2、票据上权利的内容,以票据记载为准,不能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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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通转让性:通过直接交付或背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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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交付完成转让。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善意/完全对价)
习题
A向B 购货,由此A 签发了一张以C 为付款人,B 为收款人的1万元的汇票,经C 承兑。B以完全对价转让E。
1. 对E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那些,
,. E票据被偷,F在市场上以1000元获得该票据,F拥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 E票据遗失后,在9月1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有人声称他在9月3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9800元获得该汇票,那么E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第三章
1、汇票样本
案例1判断下面这张汇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理由并改正或补充使之有效。
interest calculate at the rate of X%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
案例二汇票案例
, 出票人:Overseas Development Bank.
, 持票人:A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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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人: National Bank,Chicago
, 事件:浙江兴业银行收到AB公司交来的银行汇票要求办理贴现,金额为200万美
元。此前该行曾收到过一份以该汇票付款行总裁名义发来的电报,称已备妥200万
美金,请求代为通知AB公司可随时兑现。初看上去汇票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
付款行属于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有问题,因为在银行年鉴上查不到。 结果:兴业银行并没有立即办理贴现,而是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在卢森堡的分行代查出票行情况。结果付款行称从未有过“出票行”这个客户,更不知晓这一汇票的存在;经分行核实:多年前该国曾有一家名字相同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启 示
, 检查出票行或付款行或承兑行等相关银行是否能够在银行年鉴中找到;
, 汇票金额巨大或者付款为远期的,应当谨慎;
, 查看汇票金额及日期等关键要素有无涂改迹象,印鉴是否清楚;
, 必要时委托银行鉴别。
2、汇票样本
作业:按要求制作汇票
, Drawer(出票人):
Continental Co.,London
, Drawee(付款人): Bank of Europe,Paris
, Payee(收款人):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
, Sum:USD 1,250.00
, Date of issue:01 April,2002
, Tenor: at 90 days after s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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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案例二
, 出票人:某市B公司
, 承兑人:某市银行
, 收款人:新加坡A公司
, 事件:A与B签订贸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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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我国B公司为进口方,分批装运。第一批货款结
清后,双方合作愉快,于是A公司提出下批货款可延期一年付款,条件是我国B公
司只需开立一张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B公司原本资金紧张,考虑到能先到货物
的优越条件,同意开出经我国某市银行承兑的汇票。
, 结果:B公司将汇票交于A后,迟迟不见发货。一年后,美国某银行持此汇票要求
我国某市银行付款。原来,A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即在美国银行办理了贴现,使我国
银行和企业遭重大损失。
启示:
, 出具汇票一定要谨慎,票据具有无因性,与背后的商品交易无关,只要汇票要式成
立,即便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3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1998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条件背书是否影响汇票效力,(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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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
(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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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E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4
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贷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1) 甲出票的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3)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4) 如果丙将汇票转让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公司H。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案例4答案:
(1)该汇票仍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具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2)由于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因而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3)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4)甲、乙、丁、付款人。
案例5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贷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远期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不小心遗失,过了20天才通知付款人停止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1) 如果之前付款人审查了背书的连续性,但没有发现异常,于到期日付款,那么B还能获得付款人的付款吗,
(2)如果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付了款又如何,
案例5答案:
(1)可以拒付。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可以拒付。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 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即间接恶意抗辩。 案例6
现有一张出票日为2000年7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100万美金,B为收款人,票载付款人为F,且F已为承兑,同时该汇票注明为见票后10日付款。从该汇票的背书来看,B将汇票背书给C,C又将汇票背书给D。E在汇票上签章承认自己是保证人。
(1) 从本案来看,该票据属于何种类型的票据,
(2) 本案中谁是票据债权人,谁是票据的债务人,
(4) 如果E在票据上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应该推定何人为被保证人, (5) 如果E没有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E主张该保证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6答案:
(1)远期汇票。
(2)债权人是D;债务人是F,E,C,B,A。
(3)D可请求的金额应当是付款当日的以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题中仅给出见票日的市场汇价,并没有付款当日的市场汇价,因此无从计算。
(4) 被保证人是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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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能;因为《票据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
保证日期。
第四章
案例1
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
(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还是商业本票,为什么,
(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王某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3)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除王某以外的各位前手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答案:
(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本案中的本票虽然是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而开出的,但是本票是用A银行而不是B公司名义开出的,因此其性质仍然是(而且只能是)银行本票。
(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做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承担票据责任范围以其变造的金额为限。在本案中,也就是要对持票人承担8.6万元的付款责任。
(3)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如果本案中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在王某变造之前签章的A银行、B公司、李某,都只对原记载金额也就是8600元负责,在王某变造之后签章的C商店,应当对变造后的金额负责,也就是8.6万元。任何一个债务人向持票人清偿之后,都可以向其前手债务人继续追索。
案例 2
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转帐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贷款。乙公司于3月11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
(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为什么,
(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
(3)丙公司于3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案例2答案:
(1)不能。因为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2)不能。因为支票和其他种类的票据一样,都具有无因性。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在本案中,无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履行,都与该支票的效力无关。所以银行不能以双方买卖合同解除为由拒绝付款。
(3)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了提示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本案中,该支票的出票日是3月11日,丙公司与3月23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案例3
某日,一位青年在某市电子商厦购物后支付一张空白转帐支票,此转帐支票因为票据文字书写错误遭到银行退票。商厦售货人员遂按支票上的印鉴找到开具支票的某商务公司,但是,商务公司否认曾来商厦购买大宗物件,声称这张中国银行1?1233140号转帐支票一个月前遗失,商务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拒绝支付贷款。显然,支票已经被人捡拾冒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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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商厦因向商务公司追讨贷款不成,随即起诉商务公司。
本案中的商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案例2答案:
商务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因为电子商厦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
商务公司由于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就给支票遗失并被他人冒用提供了可能性,对此商务公司是该并且可能预见的,故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尽管商务公司未在电子商厦购买货物,但是也要无条件地支付贷款。商务公司以曾登报声明支票作废为由辩称自己已无票据责任,是无效的。所以,商务公司有责任按支票金额向电子商厦付款。
第五章
案例:填写汇款申请书
A 公司到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办理SWIFT
汇款业务,欲汇10万美元给IBM公司,IBM
给出的帐号在汇丰银行(HSBC)纽约分行
的帐号:898-200-369853, 交通银行在汇丰银行
纽约分行的帐号:963-313-125847
A 公司地址:598 Zhongshan Street ,Shanghai IBM的地址:139 Center Street New York 汇丰银行地址:96 Hayway Street New York APPLICATION FOR OUTWARD REMITTANCE
T/T M/T D/D
Amount In Words Amount
Beneficiary Name
Beneficiary Address
Beneficiary „s Bank
Account Number
Remitter?s Name
Remitter?s Address Message
Applicant?s signed Remitting bank „s signed
第六章
案例1 【用D/A记名提单编织的圈套】
中国贸易报 :2005-03-12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11日,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签订一笔2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乙公司要求以D,Pat sight为付款方式。
在货物装船起运后,乙公司又要求国内出口商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
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他。货到目的港后,乙公司便以暂时货款不够等原因不付
款赎单,要求出口商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他先提取货物,否则就拒收货物。
由于提单的收货人已记名为乙公司,使国内出口商无法将货物再转卖给其他客户,只能
答应其要求。然后乙公司以货物是自己的为由,以保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依据向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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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凭副本海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货物被提走转卖后,乙公司不但不按期向银行付款,
而且再也无法联系,使甲公司货、款两空。
【D/P托收案例介绍】
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本案启示
D,P远期在理论上出口商不但有物权的保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放单),而且有票据法的保护(进口商对已承兑的汇票有到期付款的责任)。但是,D/P远期设立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上的:就是法律法规有足够强的约束力,而买方也有很好的守法意识和职业操守,银行谨慎处理单据。
实务中并不是在任何国家、任何银行都是这样处理D/P远期业务的(拉美和北欧一些国家的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处理),D/P远期的安全性在理论与实务中的偏差,应引起出口商的高度重视,应注意防范不法进口商利用这一点,与其海外机构勾结,合法地“收汇不着”,实行诈骗。
托收风险案例
出口方:广西某公司
进口方:港商陈某
事件:双方签订了500箱工艺品合同,金额25万港币,原定是信用证方式结算。我方
安排生产完毕后,港商却始终未开来信用证,再三催问才回电称:“资金紧张,要求给
予照顾”。由于害怕商品积压,不得不退让,同意改为D/A90天付款。
结果:我方委托银行办理D/A,承兑交单90天后,仍未见港商付款。银行多次电告催
收,对方均以收到货物销路不好,质量有问题等原因推托。最终不了了之 讨论题一
出口方:我国A公司
托收行:中行B分行
代收行:希腊银行
事件:A公司出口价值12万元的鞋子到希腊,结算方式是D/P at sight,委托中行B向
外收款。单据寄出数十天后,代收行来电称:“客户要求无偿放单,两月后带利息一起
用汇款结清。”托收行提醒此作法风险极大,收汇无保障。A公司考虑到以前曾经合作
很好,且有利息收入,因而表示接受。托收行只好电告代收行注销该笔业务。
结果:两个月过去了,汇款始终未到。托收行受出口公司委托,向原代收行查询,但被
告知:进口商已破产,无力偿还货款。
思考:委托行和代收行是否承担责任,
讨论题二
委托人(出口商):中方外贸公司
代收行:伊朗商业银行
付款人(进口商):伊朗客商
事件:委托人开出汇票“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由于伊商用
货心切,征得代收行同意情况下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随后伊商破产无力清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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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行于是发出拒付通知,请求出口商自行处理。
思考:代收行是否承担责任,
讨论题三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阿根廷商人签订了FOB合同,货值580万美元,付款为D/P即期,发货后,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后银行通知出口公司,进口商拒付。
出口商发电询问进口商,进口商说该国外汇短缺暂停售汇,同时声称船舶在途中遇到大风大浪海水进仓致使90,的货物被水浸泡。该进口商在传真中称等待我出口公司指示如何处置货物。请问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托收行及代收行有权要求进口商付款吗,应从此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第八章
银行保函案例
, 委托人:福建轻工
, 担保行:中银福建分行
, 受益人:香港安保公司
, 事件:双方签订10万双运动鞋的来料加工合同。其中规定轻工必须出具不可撤销的
银行保函金额为$12万,确保按质按量及时交货。合同检验条款规定:以外方确认
的鞋样为准。对发生争议由谁复检未作说明。担保行提醒轻工修改,但申请人称时
间来不及,并表示愿承担因此引发的后果。在此情况下,担保行只对保函作了些技
术性修改:“如果中方未能按时装船交货,在任何情况下,我行保证赔款”改为“因中
方主观原因造成未能如期交货,我行保证赔款”。
, 结果:中方按样制作多次,港方百般刁难,致使不能投产而误期。对方要求赔偿,
最终凭借修改后的条款挫败了其阴谋。
案例启示
, 保函欺诈有两种:
, 其一是当我方为受益人时,对方出具伪造或假冒保函;
, 其二是当我方为委托人时,对方提出不合理条款,迫使我方违约。
, 保函的赔付条款至关重要,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
第九章
福费廷案例
, 进口商A与出口商B之间签定一份贸易合同,并采用本票作为结算工具,
本票经中国银行保兑。出口商B向交通银行办理了福费廷业务,提前取
得了货款。
, 在本票到期日,交通银行向A提示付款时被告知A、B之间的贸易没有
申请到进口许可,A拒不付款,中国银行也以此为由拒不付款。B公司认
为一旦票据卖出,一切风险应由交通银行承担。
, 请问交通银行有权向B追索吗,中国银行又是否有权拒付, 案例分析 :
交通银行有权向B公司和中国银行追索
在福费廷业务中,票据买卖无追索权,但是要有条件,其中一条就是正当交易,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是合法正当的,能得到进出口当局批准许可的。
保理案例一
, 花旗银行对进口商A和出口商B之间的应收帐款100万元提供了保理业务,花旗银
行向B预支了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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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若在花旗银行向A催收帐款时被告知B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贸易合同,A只能付
一半货款即50万元。此时,花旗银行是否可以向出口尚B追索预付款,或是应该
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
, 2、若A所在地发生战争,A公司无力支付,花旗银行的损失由谁承担, 保理案例二
出口商:中国某企业
出口保理商:中方A银行
进口保理商:美国B银行
事件:1996年国内某企业向A银行申请出口保理业务,要求为其在美国的进口商申请1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获准后出口商立即向进口商发出价值12万美元货物,并将帐单交付A银行,从中获得预付款10万元。一个月后,A银行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电报称:进口商因经营不善破产,要求出口商自己解决。
请问进口保理商是否有权拒付2万应受帐款?
答案12万的应受帐款中10万属于信用销售额度内的,
银行支付后没有追索权;另2万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第十章
练习四:答案:
1.汇票漏信用证号码
2.汇票金额:
12000美元(信用证:10000美元)
3. 汇票背书人与收款人矛盾
练习十七:
1.提单注明有一箱子破损,而信用证要求洁净提单.
“ONE BOX SMASHED”
SET OF 6 CLEAN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
练习五:
1.发票货物描述: super-8 movie cameras,brand Issa Projectors,brand Issa”, 信用证描述:100 Super-8 movie cameras,Brand Issa,50 Super-8 projectors,Brand Issa.”
2.发票金额是10100美元,而信用证金额是10000美元
3.发票未按信用证要求签字.
练习十四:
1.提交了经纪人的保险通知书:
Advice of Insurance
而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6A:Insurance Policy /Certificate 2.保险货币是英镑,而信用证货币是美元(32B)。
练习十:
1.产地证没有货名
2.产地证漏签。
练习二十二:
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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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在信用证效期后提示
2.汇票金额是7500.00美元,而信用证金额是7000.00美元
3.汇票期限是30天,而信用证规定60天远期
4.汇票付款人是“Bank in Sydney”
而信用证规定“ the first national bank of Chicago,Chicago,Illinois”
发票:
1.发票上货名为Area rugs
而信用证货名woolen area rugs 2.发票金额是7500.00美元,而信用证金额是7000.00美元 产地证:漏签字
提单:
过装期:信用证要求:050422
提单:7MAY,2005
单单之间的不符点:
提单上的唛头号码是XLA99-117,而其他单据上的是CTA1-75 作业:练习二十三
汇票:
1.汇票使30天远期,而信用证规定60天远期:
42C:60DAYS SIGHT
2.汇票未写付款行(the bank of new york) 42A (DRAWEE:ADVISING BANK_信用证第一行)
商业发票:
1.商业发票上货物栏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
前者:400 Grade…..后者:45A:TOOLS
领事发票:漏交(46A CONSULAR INVOICE) 提单:
1.提单通知方: bank in Peru;信用证规定46A(第四条)Notify buyers(50)
2.装船戳记无日期 (shipped on board date:空白)(44C:050605之前) 3.过装期 (提单:place and date of issue 12 JUNE,2005) 4.提单上未注明“运费已付”(提单:freight &Changes:collect)(46A:maked freight prepaid)
单单之间的不符点:
1.保险金额5500少于发票CIF6000。
2.提单上的船名“SS ROSALING” ,保险单据上船名“ SS SARAH” 3.保险日期是6月13日,而提单签发日期是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