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营业税企业销售固定资产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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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营业税企业销售固定资产中存在的问题 论纯营业税企业销售固定资产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在新增值税暂行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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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纯营业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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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含税销售金额与税务局代开发票面额不一致。针对这一问题存在的背景和产生原因进行了细致分析,并表述了几种常见的解决办法以及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销售;代开发票
2009年之前,我国主要施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是为了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在融入国际市场过程中,我国旧有的增值税政策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活力。为了鼓励投资,促进产业升级进布,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我国从2003年开始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进行局部试点。2009年1月1日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我国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这项重大税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中一些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这使会计人员在实务中会面临很多新问题。本文针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中,纯营业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问题中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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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探讨。
一、背景
现行的增值税中,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纯营业税企业因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所以如果其涉及增值税业务,那么其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纯营业税企业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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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我国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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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1,。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2,。这其中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货物,3,: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文件,纯营业税企业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对自用固定资产进行正常报废清理时,只要销售价格不超过其购入原值就可以免征增值税,并在税务机关按合同金额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年末进行相关备案即可。
2009年执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所有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都需要进行征税。因此,纯营业税企业当其发生销售自用固定资产业务时,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情况来办理增值税业务,缴纳税金,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的代开票系统中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票面金额为销售额+应纳税额,而不是含税销售额。依据相关文件可知,4,,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按下列公式,5,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征收率)
所以,销售额+应纳税额=销售额×(1+2%);进而得出:销售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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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纯营业税企业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票面金额会与销售合同中的含税销售金额不符。
举例:A企业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总价为10300元。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300/(1+3%)=10000元;应纳税额=销售额×2%=10000×2%=200元。
如果A企业为普通的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按照合同额自行开具普通发票10300元,之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填写减征额,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减免税申报。
如果A企业为纯营业税企业,由于没有领购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出现下列问题:A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总价为10300元的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合同,而税务机关只能代开102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使得企业无法提供给购买方与销售合同金额一致的销售发票。
三、解决办法
1.对报废的设备不再进行出售,假设报废的资产已无变卖价值,直接将其账面残值列入当期固定资产报清理损失。这种处理方式从会计角度来说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原则,为企业资产的流失和账外资金的形成创造了客观条件。而在账面核销后,如果再对已报废资产进行销售则有可能涉嫌偷税。
2.按税收政策的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并开具发票。通过协商解释与购买方按合同金额完成交易。其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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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难度极大,实现的可能性极小。
3.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即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合同金额,并约定由购买方负担增值税金。开具普通发票时,需向税务机关说明合同金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出现销售合同与销售发票不符的矛盾,但税务机关是否认可该合同的金额和计税方法,则有赖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4.纳税人将销售自用固定资产行为归并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4,”,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用放弃税收减免为代价(多支付约为销售额1.1%的相关税费),
更多专业、稀缺文档请访问——搜索此文档,访问上传用户主页~ 来保证税务机关所代开发票的票面金额与销售合同一致。从目前来说这种方法是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但是此种方法的代价是纳税人遭受了经济利益的损失,且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落实。
综合以上几种解决方法,都是权宜之计。虽然对于纯营业税企业而言,该项增值税业务并不常见,但涉及此类情况的企业并非少数,而这其中的金额差异更是不可忽视。要想解决此类问题,需要依靠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不断地调整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2002.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S,.1994.
,3, 国家税务总局函发288号.增值税问题解答,S,.1995.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S,.2009.
,5, 国家税务总局函发90号文.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S,.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