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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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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派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内容达成协议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 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 以顺延。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 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X年1月开始执行。 4、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员工必须保证 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 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 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定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1 2、员工因身体或其它不可抗柜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 3、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做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及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 4、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 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督导人员监督、 整理与考核。具体规则与办法参考公司绩效考勤管理制度与员工手 册。 1 5、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 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6、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1 7、公司人力资源部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第三篇:《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标准工程项目(如: 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 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 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 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 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 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 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 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 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工资及各项 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 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工资 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劳务派遣公司按月 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 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 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 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 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第四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 1.1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 一、标准统 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 1.2 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 1.3 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 1.4 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 2.1 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 2.2 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 2.3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3. 2.4 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3. 2.5 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 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 3.1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并在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3. 3.2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3.3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3. 3.4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 3.6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 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 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 3.7 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 3.8 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 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 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 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 载明。 3. 4.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 4.2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 《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 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 4.3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并及时将受 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 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 后再进行报销。 3. 4.4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 4.5 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 4.6 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 3. 4.7 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 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 4.8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4.9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 5.1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4) 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 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3. 5.2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 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5)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 5.3 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 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 补充。 3. 5.4 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 3. 5.6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 5.7 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 理。 3. 5.8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4. 5.9 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4. 5.10 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 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 5.11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 5日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注: 派遣机构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运行,承担主要责任; 人力资源部作为辅助及参与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 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 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第九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 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 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 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 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 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 处理。 第二十条 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四条 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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