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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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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王川PAGEPAGE3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王川一、概述(一)土地分类体系土地分类因目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体系。1、土地自然分类体系:如土地坡度级2、土地评价分类体系:如城市土地定级3、土地综合分类体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土地分类特点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利用状况的反映。土地利用类型划分具有如下特点:1、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形成的产物2、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在地域分布上可以是单独成块,也可以是连成片3、类型、面积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自然条件...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王川
PAGEPAGE3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王川一、概述(一)土地分类体系土地分类因目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体系。1、土地自然分类体系:如土地坡度级2、土地评价分类体系:如城市土地定级3、土地综合分类体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土地分类特点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利用状况的反映。土地利用类型划分具有如下特点:1、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形成的产物2、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在地域分布上可以是单独成块,也可以是连成片3、类型、面积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三)土地利用分类的意义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数据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依据。(四)制定统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重要性1、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首先要对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需要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2、统一不同土地分类标准的需要目前存在着许多有关土地的分类,其标准和含义不完全统一,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数出多门,给管理和决策带来很大的困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迫切需求当前,土地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都需要经统一分类汇总的各地类面积数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我国土地分类体系的发展(一)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1984年9月,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类8个,二级类46个,这就是我们所称的“8大类土地分类”。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后来的变更调查都采用此分类,从1984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二)1989年城镇土地分类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针对农村土地调查,对城镇内部土地未进行详细分类。1989年9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对城镇内部土地根据用途的差异作了详细分类,其中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从1989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为了适应土地用途管理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在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和1989年“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255号),实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将全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71个三级类。试行土地分类自2002年1月1日起使用至今,实践中主要用于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和国有土地出让、登记等工作。(四)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由于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的必要条件是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我国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尚未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圈起来的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范围还不能打开。因此,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仍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分类标准。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将全国土地分为3个一级类、10个二级类、52个三级类,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试行土地分类相同,建设用地部分作了归并。“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自2002年8月起使用至今,实践中主要用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规划修编、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土地统计等工作。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2007年8月1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建立了系统的,科学的、统一的、权威的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我国土地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将有效避免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的现象。(二)分类依据和原则1、分类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服务国土资源管理为主,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采用土地综合分类方法对城乡用地进行统一分类。2、分类原则:①科学性原则。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分类②实用性原则。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③开放性原则。分类体系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时又要满足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需要④继承性原则。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分类经验,对目前无争议或异议的分类直接继承和应用(三)分类体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1、一级类设定①依据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②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考虑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③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他土地”2、二级类设定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进行具体细化。(四)编码方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数字编码,一级采用二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二级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从左到右依次代表一、二级。(五)地类图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土地分类的图式、图例、色标。《成都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在附录中作了引用。四、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地类及其含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它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01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012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013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0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021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022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023其它园地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03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031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032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033其它林地包括疏林地(指0.1≤树木郁闭度<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04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041天然牧草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042人工牧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043其它草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05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051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053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它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06工矿仓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06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062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063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07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071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072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081机关团体用地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083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087公园与绿地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09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091军事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092使领馆用地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093监教场所用地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094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095殡葬用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101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102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103街巷用地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104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105机场用地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106港口码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107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111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112湖泊水面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13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14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15沿海滩涂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6内陆滩涂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117沟渠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118水工建筑用地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119冰川及永久积雪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12其它土地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121空闲地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122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123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124盐碱地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125沼泽地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126沙地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127裸地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注意:《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未设立“可调整地类”,对原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中为可调整地类的,本次调查按现状地类调绘,并在备注栏内注记“原为可调整XX地类,现状为XX”字样。由于农村土地调查比例尺主要采用1:5000或1:10000,城镇村庄等用地内部无法使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为适应农村土地调查需要,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用地归并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并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5个二级地类。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2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201城市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202建制镇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203村庄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204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20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注意:对独立于城市、建制镇、村庄之外,在原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中确认为“独立工矿用地”的土地,本次调查以主要用途实地调查,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分别在“201”、“202”、“203”后加“A”、“B”、“C”、“D”、“E”,如:201A、203B,并在备注栏内注记“原分类为独立工矿”字样。五、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一)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它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1)种植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作物等)的土地。(2)新增耕地。(3)被临时占用的耕地。包括在耕地上临时种植苗木、草皮、花卉、果树、药材等的土地和耕地临时改变用途作为养殖、堆放建材(沙石、渣土)、修建工棚等的土地。(4)受灾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5)被人为撂荒的耕地。(6)在河流、湖泊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且平均每年能收获一季的土地。(7)“城镇配套绿地”(如中心城区永康森林公园等)内种植苗木、绿化树木、草皮、花卉等,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8)“农家乐”内种植苗木、绿化树木、草皮、花卉等,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9)耕地上修建简易温室大棚,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花卉等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1)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耕地。(2)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3)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4)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5)农民庭院或城镇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6)受灾后耕作层被破坏、无法恢复耕种的耕地。(7)由于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荒芜的耕地。3、“批而未用”耕地的处理耕地已被征收,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是调查时实地未进行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确认为建设用地。调查时,按勘测定界相关资料确定其位置、范围和面积,地类按征地批准用途分为“城市”、“建制镇”、“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明确表示、统计面积和逐级汇总。4、水田(1)常年种植水稻、茭白(高笋、鹅笋)、菱角、莲藕(荷花)、荸荠(马蹄)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2)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3)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耕地。5、水浇地(1)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的耕地。(2)种植蔬菜的耕地。(3)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大棚,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花卉等的耕地。6、旱地除水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二)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覆盖度:一定面积上植被垂直投影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1、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1)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等及其它园艺作物的土地。(2)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3)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4)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的花圃等的土地。(5)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6)道路两侧宽度大于等于图上1mm的绿化带用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1)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2)零星种植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3)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4)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采摘园的土地。3、果园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4、其它园地(1)集约规模化经营桑树、橡胶树的园地。(2)种植油棕、八角、胡椒、药材等经济作物的土地。(3)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4)道路两侧宽度大于等于图上1mm的绿化带用地。(三)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1、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1)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郁闭度:林冠(林木的枝叶部分)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值。(2)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3)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迹地)。(4)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5)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6)零星种植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7)已征收的铁路、公路等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1)城市、建制镇内部(包括其内部公园),种植绿化林木的土地。(2)农村居民点内部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林盘地),无论面积大小与是否颁发《林权证》。(3)林带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4)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5)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6)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3、有林地(1)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2)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林木为主的土地。4、灌木林地(1)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2)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5、其它林地(1)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2)砍伐迹地、火烧迹地。(3)专门用于苗圃的土地。(四)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1)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2)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3)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4)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5)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1)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2)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3)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4)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5)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6)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五)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交通运输用地(1)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2)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2、铁路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1\*GB3①用于铁路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2\*GB3②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3\*GB3③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4\*GB3④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1\*GB3①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2\*GB3②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3\*GB3③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3、公路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1\*GB3①用于公路线路(包括两侧的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2\*GB3②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范围确认。=3\*GB3③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其中乡道指连接两个及以上不同乡镇(街道)、宽度在10m以上的道路。(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公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公路线路。4、农村道路(1)下列土地确认为农村道路=1\*GB3①乡级以下,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m,用于村间、田间等交通运输的土地,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护路树木。=2\*GB3②耕地中,以通行为主,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m的地坎或地埂。(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农村道路农村居民点内部的道路用地。5、机场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1\*GB3①专供飞机起降活动的飞行场所用地。包括跑道、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及与机场相连且直接为机场服务的设施用地。=2\*GB3②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机场用地=1\*GB3①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用地。=2\*GB3②临时性机场用地。=3\*GB3③独立于机场外,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航空食品加工厂等用地。6、港口码头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1\*GB3①江、河、湖、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铁路和道路、装卸机械及其他生产设施的土地。=2\*GB3②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1\*GB3①军港、军用码头用地。=2\*GB3②独立的造船厂和修理厂用地。7、管道运输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1\*GB3①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2\*GB3②地面上,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3\*GB3③与管道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1\*GB3①穿过隧道的管道线路。=2\*GB3②地面上,布设军用管道线路及配套设施的土地。(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GB3①长年被水(液态或固态)覆盖的土地。如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冰川等。=2\*GB3②季节性干涸的土地。如时令河等。=3\*GB3③常水位岸线以上,洪水位线以下的河滩、湖滩等内陆滩涂。=4\*GB3④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挡潮、航行等而修建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GB3①因决堤、特大洪水等原因临时被水淹没的土地。=2\*GB3②耕地中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3\*GB3③城镇、农村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范围内部的水面。如公园内的水面。=4\*GB3④以交通道路为主河堤、塘堤的土地。3、河流水面(1)下列土地确认为河流水面=1\*GB3①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根据《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2\*GB3②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3\*GB3③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河流水面=1\*GB3①地下河。=2\*GB3②穿越隧道的河流。4、湖泊水面=1\*GB3①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根据《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2\*GB3②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3\*GB3③湖泊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4\*GB3④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地。5、水库水面=1\*GB3①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根据《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2\*GB3②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3\*GB3③水库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4\*GB3④河流与水库相连时,划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6、坑塘水面(1)下列土地确认为坑塘水面=1\*GB3①人工开挖形成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于10万m³,常水位岸线以下,用于养殖或自然蓄水的土地。包括塘堤、人工修建的塘坝、堤坝。=2\*GB3②坑塘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3\*GB3③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干枯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4\*GB3④连片坑塘密集区,坑塘之间只能用于人行走的埂。(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坑塘水面坑塘之间可用于交通(通行机动车)的埂或堤。7、内陆滩涂(1)下列土地确认为内陆滩涂河流、湖泊、水库、坑塘常水位岸线至洪水位线之间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内陆滩涂滩涂上已围垦或用于养殖、建设等利用的土地。8、沟渠(1)下列土地确认为沟渠=1\*GB3①渠槽宽度(含护坡)南方≥1.0米,人工开挖、修建,长期用于引水、灌水、排水水道的土地。=2\*GB3②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防护行树、防护灌木的土地。=3\*GB3③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4\*GB3④自然形成的溪沟。(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沟渠=1\*GB3①耕地、园地、草地等内,开挖临时性水道的土地。=2\*GB3②沟渠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土地。9、水工建筑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1\*GB3①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堤、溢洪道等。沿江、河、湖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的土地。=2\*GB3②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站、水泵站等。=3\*GB3③用于防护堤岸的土地。=4\*GB3④修建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的土地。=5\*GB3⑤修建过坝建筑物及设施的土地。如船闸、升船机、筏道及鱼道等。=6\*GB3⑥坝或闸与道路结合,以坝或闸为主要用途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1\*GB3①用于临时性堤坝的土地。=2\*GB3②沟渠两岸人工修筑护岸、渠堤的土地。=3\*GB3③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堤、坝或闸。10、冰川及永久积雪被冰体覆盖和雪线以上被冰雪覆盖的土地,确认为冰川及永久积雪。(七)其他土地1、空闲地(1)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2)临时堆放沙石、建材、渣土等的土地,原为空闲地的。2、设施农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1\*GB3①修建具有较正规固定工程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具有加热、降温、通风、遮阳、滴灌等控制系统)、水产养殖建筑物(或温室)和设备(如控温、控氧、控流速设备等)、畜禽舍建筑物,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土地。=2\*GB3②农村居民点以外,固定用于晾晒场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1\*GB3①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2\*GB3②被地膜覆盖、种植农作物的土地。=3\*GB3③农村居民点以外,用于临时性晾晒场的土地。=4\*GB3④农村居民点内部,用于晾晒场的土地。3、田坎(1)下列土地确认为田坎耕地中南方宽度≥1.0m,不以通行为主的地坎。(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田坎=1\*GB3①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的地坎。=2\*GB3②地坎与农村道路结合,以农村道路为主的土地。4、沼泽地土壤经常被水饱和、地表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确认为沼泽地。5、裸地(1)长年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2)地表层为岩石、石砾,覆盖面积≥70%的土地。如裸岩、戈壁等。(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城市(1)下列土地确认为城市用地=1\*GB3①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我市中心城区以及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彭州市、邛崃市、都江堰市、崇州市县城所在地确认为城市用地。=2\*GB3②与城市建成区连片的区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3\*GB3③在中心城区及上述县城所在地行政范围内,独立于建成区之外且不属于“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以其主要用途,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为201A、201B、201C等。(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城市用地=1\*GB3①城市用地以外,修建铁路、公路等的土地。=2\*GB3②城市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2、建制镇(1)下列土地确认为建制镇用地=1\*GB3①国家行政建制设立镇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我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县城所在地确认为建制镇用地。=2\*GB3②与建制镇建成区连片乡政府所在地的土地。=3\*GB3③在上述县城所在地及其他建制镇行政范围内,独立于建成区之外且不属于“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以其主要用途,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为202A、202B、202C等。(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建制镇用地=1\*GB3①贯穿建制镇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2\*GB3②建制镇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3、村庄(1)下列土地确认为村庄用地=1\*GB3①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农业人口集聚居住的土地,包括乡政府所在地。=2\*GB3②在乡行政范围内,独立于村庄之外且不属于“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以其主要用途,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为203A、203B、203C等。(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村庄用地=1\*GB3①贯穿农村居民点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2\*GB3②村庄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4、采矿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采矿用地=1\*GB3①用于直接开采自然资源和存放开采物的土地。如用于露天煤矿采煤、山体表面开采矿石等在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土地;石油抽油机、山体内部采矿出入口、地下采矿出入口等非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地面用地。=2\*GB3②生产砖瓦的土地,包括烧制砖瓦的窑址、制作和存放砖瓦坯子、取土等的土地。=3\*GB3③用于固定采砂(沙)场的土地。=4\*GB3④用于堆放各种尾矿的土地。=5\*GB3⑤与采矿用地相连,用于对开采物进行简单处理、粗加工的土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采矿用地=1\*GB3①地下采矿、山体内部采矿用地。=2\*GB3②在江河中捞沙的土地。=3\*GB3③用于管理、办公、生活等的建设用地。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下列土地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GB3①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以外(下同),古代流传下来著名建筑物等名胜古迹用地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2\*GB3②用于游览、参观等风景旅游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3\*GB3③用于陵园、革命遗址、墓地的土地。=4\*GB3④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如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的研制、试验、生产,军事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国防设施,国防工业用地等。=5\*GB3⑤军队农场中的建设用地。=6\*GB3⑥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用地。(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GB3①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内部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GB3②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区域范围内的林、草等非建筑物的土地。=3\*GB3③军事管理(管制)区中,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区域。=5\*GB3⑤军队农场中,用于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六、新旧分类的衔接与转换(一)新旧分类的衔接与转换原则1、当旧分类与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地类含义完全一致时,可直接转换为对应新地类。2、当原有多个地类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一个地类时,可将几个地类合并,再转换为对应的新地类。3、当原有地类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多个地类时,须进行补充调查,再转换到对应的新地类。(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应关系(见下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三大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类二级类编码名称类别编码类别名称农用地01耕地011水田012水浇地013旱地02园地021果园022茶园023其它园地03林地031有林地 032灌木林地033其它林地04草地041天然牧草地042人工牧草地10交通用地104农村道路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4坑塘水面117沟渠12其它土地122设施农用地123田坎建设用地05商服用地051批发零售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053商务金融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06工矿仓储用地061工业用地062采矿用地063仓储用地07住宅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072农村宅基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1机关团体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083科教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087公园与绿地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建设用地09特殊用地091军事设施用地092使领馆用地093监教场所用地094宗教用地095殡葬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01铁路用地102公路用地103街巷用地105机场用地106港口码头用地107管道运输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3水库水面118水工建筑物用地12其它土地121空闲地未利用地04草地043其它草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1河流水面112湖泊水面115沿海滩涂116内陆滩涂119冰川及永久积雪12其它土地124盐碱地125沼泽地126沙地127裸地(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村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见下表)(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见下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二级类一级类编码名称编码名称名称编码名称编码名称编码01耕地011水田灌溉水田111耕地11农用地1望天田112012水浇地水浇地113菜地115013旱地旱地11402园地021果园果园121园地12022茶园茶园123023其它园地桑园122橡胶园124其它园地12503林地031有林地 有林地131林地13032灌木林地灌木林地132033其它林地疏林地133未成林造林地134迹地135苗圃13604草地041天然牧草地天然草地141草地14042人工牧草地改良草地142人工草地14310交通用地104农村道路农村道路153其它农用地15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4坑塘水面坑塘水面154养殖水面155117沟渠农田水利用地15612其它土地122设施农用地畜禽饲养地151设施农业用地152晒谷场等用地158123田坎田坎15705商服用地051批发零售用地商业用地211商服用地21建设用地2其它商服用地214052住宿餐饮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213053商务金融用地金融保险用地212其它商服用地214054其它商服用地其它商服用地21406工矿仓储用地061工业用地工业用地221工矿仓储用地22062采矿用地采矿地222063仓储用地仓储用地22307住宅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城镇单一住宅用地251住宅用地25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2072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25312其它土地121空闲地空闲宅基地等254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1机关团体用地机关团体用地241公共建筑用地24建设用地2082新闻出版用地083科教用地教育用地242科研设计用地243084医卫慈善用地医疗卫生用地245慈善用地246085文体娱乐用地文体用地244其它商服用地214086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231公共设施用地23087公园与绿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232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9特殊用地091军事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281特殊用地28092使领馆用地使领馆用地282093监教场所用地监教场所用地284094宗教用地宗教用地283095殡葬用地墓葬地28510交通运输用地101铁路用地铁路用地261交通运输用地26102公路用地公路用地262103街巷用地街巷266105机场用地民用机场263106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264107管道运输用地管道运输用地265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3水库水面水库水面271水利设施用地27117沟渠水工建筑用地272118水工建筑物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1河流水面河流水面321其它土地32未利用地3112湖泊水面湖泊水面322115沿海滩涂苇地323滩涂324116内陆滩涂苇地323滩涂324119冰川及永久积雪冰川及永久积雪32504草地043其它草地荒草地311未利用土地31其它未利用土地31712其它土地124盐碱地盐碱地312125沼泽地沼泽地313苇地323126沙地沙地314127裸地裸土地315裸岩石砾地316其它未利用土地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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