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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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溯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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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一、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履查履有、重复出现的困惑和现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二、全市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本制度并实施。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溯制度(以下简称追溯制度)的范围包括(含义):各级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活动、企业日常检查等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企业要从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分析原因,举一反三,确保同类事故隐患不重复出现。对在一个时间段内(三年),发现以下情况的相关岗位(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岗位责任制划分的最小单元)责任人员应当予以追溯:(一)同一岗位重复出现,(二)其它相同相类似的岗位出现的,(三)同一员工出现同样的不安全行为的。四、对发现的应当按照追溯制度进行追溯的事故隐患,要依据“四不放过”即: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追根溯源,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五、追溯制度应结合双重预防体系、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同步推进,不搞两张皮,重实际运行,看管理效果,促进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六、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要发挥积极作用,将追溯制度落实情况做为评价、认证等的内容,建立整改痕迹台帐,并对其服务结果负责。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追溯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未按要求建立追溯制度并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重点关注、加大随机抽查频次、依法严格处罚等措施。八、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2019年7月底前建立本制度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