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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2010092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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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2010092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 2010092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 iss 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 or  copper, nickel, cobalt industry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铜、镍、...

标准 2010092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 2010092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 iss 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 or  copper, nickel, cobalt industry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铜、镍、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铜、镍、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铜、镍、钴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铜、镍、钴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铜、镍、钴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铜、镍、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铜、镍、钴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铜、镍、钴工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195-200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0-2009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2009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2009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200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2009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2009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50-2009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铜、镍、钴工业 copper,nickel and cobalt industry   指生产铜、镍、钴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工业,不包括以废旧铜、镍、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工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指铜、镍、钴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的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铜、镍、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铜、镍、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铜、镍、钴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9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0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铜、镍、钴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气(如环境集烟等)。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铜、镍、钴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铜、镍、钴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1.2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4.2.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 6 规定的限值。 表 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  注:1)镍、钴冶炼企业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2.7 炉窑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 1.7,实测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生产设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 计算公式 六西格玛计算公式下载结构力学静力计算公式下载重复性计算公式下载六西格玛计算公式下载年假计算公式 。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16157-1996 执行。 5.3.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监控,具体要求按 HJ/T55-2000 进行监测。 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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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上传时间: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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