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气象局: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为切实加强本市防雷减灾管理,进一步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现将做好本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雷击风险评估是雷击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雷击风险处理和灾害防范的前提和基础。组织开展雷击风险评估是气象部门切实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的重要工作,也是防雷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设计和施工的基本依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科学、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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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评估,合理有效地配置防雷减灾资源,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切实纳入防雷装置日常许可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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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做到事前评估与事后审验相结合,充分发挥雷击风险评估在防雷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严格把关,确保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应当在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前通过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油气输送管道等爆炸危险环境项目;
(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大型工业园区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四)未按目前国家技术标准或规范执行的超前设计项目;
(五)已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
(六)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
为确保雷击风险评估的规范、科学、有效,开展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防雷专业技术资质;
(二)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人员应具有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通过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击风险评估培训考核;
(三)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应具备应用雷电探测系统及其他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对项目所在地的雷电数据、灾害分布、历史状况及地理位置、物理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综合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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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估的能力;
(四)雷击风险评估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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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所有分析数据和资料均应合法获取;
(五)重点或重大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通过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专家或权威机构的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加强督导,努力提高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水平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价,不断提高雷电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合法获取的雷电(气象)资料,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雷击灾害风险分析和评估活动。
上海市气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