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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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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兼容)null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包括汇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法律制度。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完成交易,离不开货款的支付。支付工具包括货币和票据。支付的货币通常包括买方国家的货币、卖方国家的货币以及可以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支付常常采用票据支付。 nullnull(一)有关票据的立法 (一)有关票据的立法 主要包括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日内瓦统一法律规定:《1930年汇票和本票法律统一法律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法律公约》;《1931年支票统一法律公约》...

2012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兼容)
null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包括汇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法律制度。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完成交易,离不开货款的支付。支付工具包括货币和票据。支付的货币通常包括买方国家的货币、卖方国家的货币以及可以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支付常常采用票据支付。 nullnull(一)有关票据的立法 (一)有关票据的立法 主要包括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日内瓦统一法律规定:《1930年汇票和本票法律统一法律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法律公约》;《1931年支票统一法律公约》;解决支票冲突法律公约;支票印花税法律公约。(已为欧洲大陆等40多个国家采纳)其他如《美洲国家间关于汇票、本票和发票法律冲突公约》(1975巴拿马),《美洲国家间关于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1979 蒙得维的亚,取代了1975年在巴拿马签订的《美洲国家间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未生效)。 英国的1882年汇票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章第四章。 中国:1993年《票据法》、1997年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规定》null日内瓦票据公约是协调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分歧的产物。由于其参加国除原苏联外,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认为该公约的规定不符合其票据法传统和实践,拒绝参加该公约。因此现今世界上存在两大(有人称三大,包括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票据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现在两大体系的主要分歧有: 1、票据的分类不同。统一票据法将汇票和本票视为一类,把支票作为单独一类;而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是基本票据,本票和支票是汇票派生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票据还包括存单。 2、 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英国法将持票人分为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大于对价持票人的权利;而日内瓦票据法则认为,只要票据背书连续,持票人就是合法持票人,对票据拥有合法权利。 null3、 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广义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伪造出票、伪造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等。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汇票上有伪造的签名,……其他汇票上签名之人所负之债务,仍然有效。 4 、票据要件不同。英国法没有形式特别要求;日内瓦票据法规定了构成票据有效的要件,如公约规定汇票上必须注明“汇票”字样,英美法系无此要求。公约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汇票、本票,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或收款人指定的人的姓名(名称);英美法(含台湾允许凭票即付。公约规定汇票上必须注明出票日期和付款日期或见票即付;后者认为即使未注明出票日期,但如能够确定付款日期,仍然为有效汇票;公约规定汇票上必须注明出票地与付款地;后者规定必须注明付款地,但不一定注明出票地 null5、其他差异 公约规定汇票自签发后一年内提示要求承兑;后者没有具体规定期限,仅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提示要求承兑。 公约规定,汇票背书如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后者规定附条件的背书对该被背书人有效,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所附条件是否成立不负调查责任; 公约规定,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未及时 通知前手并不丧失追索权;后者规定,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应及时通知前手,否则丧失追索权。 (二)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二)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1、概念 票据是以约定一定日期及地点,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又:票据是一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2、特征 (1)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具有流通性,除注明不可转让的外票据外,经过背书和交付可以转让,受让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无需通知债务人。 (2)票据是债权证券 它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 (3)票据是指示证券 在通常情况下,票据均采取记名证券的方式发行,同时允许票据上所载权利人得依背书方式将其转让给指定人。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null(5 )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行为人因某种关系而为一定的票据行为之后,即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票据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与原来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当原因关系发生改变时,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如契约无效或解除,票据行为仍然有效,票据债权仍然存在。票据权利的发生,是有原因关系的,但在其后,票据上的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关系,不再受先前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即无须证明自己以及前手系依何种经济关系取得票据债权。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无因性有一个合理的界限。包括在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础关系对票据权利产生影响,票据无因性不能绝对适用;在持票人对其直接前手的权利瑕疵或无权利状态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适用票据的无因性;持票人自身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票据或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对该持票人而言,不能以票据无因性为由确认其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当出票人成为持票人,并向承兑人或付款人请求付款时,如果他与付款人或承兑人没有资金关系,付款人或承兑人可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加以拒绝。null(6)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为票据行为。第一,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其记载事项、记载方式,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二,必须以固定方式进行,通常都以票据法明确规定。同时还须在固定位置,如承兑只能在正面,背书只能在背面。第三,必须依所载文义解释。不允许以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票据文义做相反的解释或对其进行补充和变更。 (7)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确定。3、票据的种类 3、票据的种类 (1)支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前者通常有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2)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是公司、企业、个人等,付款人是包括银行在内的公司、企业、个人和银行。中国的银行汇票汇款人不是汇票的当事人,多余金额可以退回。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载明向付款人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后者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还可分为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和定日汇票。 null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前者是作为汇票三个最基本的当事人的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和受款人(payee)分别为不同的人的汇票。后者是汇票当事人中有一人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汇票。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是指己汇票,又称己受汇票;以自己为付款人的为对己汇票,又称己付汇票。(以付款人为受款人的汇票,为付受汇票;发票人同时以自己为收款人与付款人的汇票为己受己付汇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没有付受汇票) 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前者无须附随其他任何单据即可付款,后者需要附随提单、仓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继续付款汇票。 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后者是出票地或付款地不在同一国家的汇票。 关于顺汇和逆汇前者由出票人签署,交持票人。后者由持票人签署,由付款人承兑。 null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 记名汇票是指发票人在票面上明确记载受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汇票;指示汇票是指不仅在票面上写明受款人姓名,而且还要写上“或其指定的人”字样;无记名汇票是指票面上没有记载受款人姓名,或仅记载“付来人”字样的汇票。记名汇票只能依背书转让,但发票人或被书人可以记载“禁止转让”;无记名汇票仅交付就可转让;指示汇票通过背书转让,发票人或背书人不得记载“禁止转让”字样。英美票据法和我国台湾承认这三种汇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中国也不承认)。 (3)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中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存单列入票据法null中国票据法的规定值得注意:只有银行本票,没有商业本票,况且银行汇票只有即期汇票;不允许融资票据(即要求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票据无效。当事人的签名应为其本名,其他签名无效。空白票据仅限于支票。 (三) 票据行为 (三) 票据行为 1 狭义的票据行为 即一般票据法上所称的票据行为,它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要式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票据行为包括发(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律体系还包括保付行为和参加行为。 2 广义票据行为泛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行为。除了狭义行为之外(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还包括保付、参加等,也包括见票、提示、划线、付款、伪造、变造、涂销等。 null几种票据(汇票)行为的概念 (1)出票 出票是行为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接受人,从而设定票据权利的行为。出票行为包括:一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签名。法人还必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私章。英美法规定比较灵活,手写、机打或者其他手段添加于票据的符号,符号可以是名字、名字首字母的缩写、商号、假名、印章、指印等。但是手写签名之外的票据影响其流通性。二是交付。出票完成后,付款人无义务兑付款项,因此,只有承兑(汇票)之后,才能确定汇票的第一债务人(承兑人),而汇票出票人是第二债务人(保证责任)。 null(2)背书 背书是指行为人在已发行的票据上进行背书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接受人,从而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背书可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但都需要背书人签名。记名背书需要写上被背书人的名字或在其后加上“或其指定的人”(指示背书)。 中国不承认无记名或者空白背书。背书又有限制性背书,如“禁止转让”和“免于追索”,质押、委托收款等。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承兑后承兑人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4)保证 这是指行为人在已发行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的行为null(5)提示 实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者付款的行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提示应该在法律规定或者票据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根据日内瓦公约,远期汇票应于到期日或者以后两营业日进行付款提示。承兑提示一般在到期日之前进行。如果持票人有义务作付款或者承兑提示而他么有适当地履行这一义务,多数国家规定,免除了出票人和其前手背书人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票据已经承兑,承兑人仍需付款,除非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日内瓦公约规定为3年) (6)汇票的拒付与追索 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获得了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及担保人追索的权利。持票人可以向一人追索,也可以向全部债务人追索。(四) 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 (四) 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 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主要指行为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票据的形式要件通常以票据法加以规定。 票据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记载。不同的票据有不同的记载事项,因而形成不同的记载文句。这又可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非必要记载事项。根据中国票据法第22条,有效的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前者缺乏会导致票据无效,后者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应记载,不记载时认为已依法律规定进行了一定记载的事项。如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可采取推定方法确定。总的推定是:汇票为见票即付;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null记载事项可以分为有益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前者为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未规定,如禁止背书记载,票据编号。后者又称有害记载或禁止记载事项,发生该相记载时票据行为无效,如附条件付款,部分背书转让。 2、 签章包括手书签名,盖章,签名盖章,法人票据签名,必须加盖法人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3、交付票据 只有交付,才能完成票据行为。 (五)、 票据权利 (五)、 票据权利 它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票据金额的支付为直接目的的权利。主要是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请求支付票上所载金额的权利。还包括票据未能兑付时持票人对从债务人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主要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影响票据权利的几点规定: nullA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如不一致,票据无效。这是中国法的规定,与英美法及联合国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后者规定以文字数字为准。 B 票据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欺诈、胁迫或盗窃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D 超过期限行使票据权利的。如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null要区别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后者是指与票据上权利的行使相关的、由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它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票据权利是指体现在票据上的权利,只有凭票据才能行使,才能达到票据目的,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上的权利不体现在票据上,即不须凭票据就能够行使的权利,该权利不能直接达到票据目的,其作用主要是保障票据权利正常行使,以及票据权利不能正常行使时,使权利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通常包括返还请求权(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请求返还票据),复本交付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因消灭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或因怠于为权利保全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在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二 、商业汇付 (remittance) 二 、商业汇付 (remittance) (一)商业汇付的概念 它是指使用银行汇票,由汇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由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支付根据汇给国外债权人。 (二)商业汇付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有汇款人(remitter)、收款人(payee)、汇出行(remitting bank)和汇入行(paying bank)。汇款人出具汇款申请书,经汇出行接受后,构成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一种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汇入行按照事先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接受汇出行委托,付款给收款人。如果汇出行与汇入行是一家跨国银行的总行和分行或不同的分支机构,则属于该行的内部汇付业务。具体步骤:①付款人申请,委托付款行付款,并将款项交存付款行。②汇出行向付款行(汇入行)发出委托指示,委托其协助办理汇款业务。③汇入行向收款人发出解付通知。null(三)方式 电汇(T/T)(教材有误)汇出行按照汇 款人申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信汇(M/T)汇出行按照申请,通过邮递(如航寄)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票汇 (D/T)汇出行按照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三、 银行托收(collection) 三、 银行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概念 它是指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该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债权人开出票据收款,称为“逆汇”。 (二)托收当事人及法律关系 委托人(出口商principle);托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进口商payer)。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也是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托收是商业信用,不是银行信用。委托人能否收回款项,全凭付款人的资信,托收行不承担责任。 nullnull(三)托收的方式(种类) 可分为光票托收(clear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前者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不附带任何装运单据。 后者是指不但开具汇票,还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其收款。国际贸易中多采用后者。 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D/P)指出口商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向其交付货运单据。按付款时间不同,还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前者是指卖方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立即付款,并于付清货款的同时取得货运单据。后者是指卖方开出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时再付款赎单。承兑交单是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待到汇票到期时付款。(与承兑交单一样,适用于远期汇票)。 (四)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 (四)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于1958年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后来几经修改,于1979年更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简称URC322)。现行的是1995年修订本,即URC522。 托收统一规则属于任意性惯例,只有当事人事先约定或选择,才对其具有约束力。 主要规定:1、 委托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约束。2、银行除了检查所收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书所列一致外(只须审核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对单据内容并无审核之责,付款人如果对单据内容提出异议拒付,代收行不负责任。但银行必须按委托书上的指示办事,如无法办理,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的一方。null3、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否则,该行无义务收货,仍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4、在委托书上必须指明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未指明的,代收行只能付款交单。5、如被拒付,委托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如代收行发出拒绝通知后9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单据退回委托行转告委托人,代收行不承担向付款人直接追索的责任。6、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如果由于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送中的延误、残缺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或在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或责任。四 信用证法律制度 四 信用证法律制度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种类 1、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它j基于国际贸易合同,又独立于国际贸易合同,是一种以单证为基础的交易,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开证行作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承诺。 根据UCP600,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null2、信用证的分类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sight payment/deferred payment L/C)。前者指受益人可凭即期汇票获取票款的信用证;而后者要求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irrevocable credit)。前者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撤销,后者指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有关各方同意,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UCP400,没有注明是否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撤销,而UCP500规定没有注明是否可撤销的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UCP600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议付或者承兑null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documentary/clean credit)。前者指受益人议付汇票时,须备齐所要求的有效货运单据。后者是可以只凭一张汇票无须单据就可以支取款项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non-transferable credit )。前者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未注明“可转让”的,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前者指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根据UCP600,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者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他必须不迟延地告知开证行,并仍然可以通知该未保兑的信用证。 null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亦称无汇票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功能相同,只是期限不同。因为有的国家票据法规定,凡超过6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1年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为了解决远期至1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产生了延期付款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受益人不开具远期汇票,不能在市场上贴现。 凭收据付款信用证(payment on receipt letter of credit)。该信用证规定,于有效期内凭受益人开具的领款收据及有关的单据要求银行付款,银行凭取款收据予以付款。其特点:受益人无须签发汇票。好处是受益人无须承担自签发汇票,直到过多道手续后收取货款全过程应负的责任和银行费用。况且可能绕过复杂的法律手续。如欧洲有的国家规定,凡采用以汇票作为支付工具者,需贴印花税,并且手续繁琐,明文规定印花税由付款人负担。 null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付款人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或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到期后付款。(远期汇票的情况下) 议付信用证和直接信用证(negotiation L/C)前者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先买入汇票与单据。 循环信用证和不可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这适用于长时间内多次出口多批货物的合同,为节省开展押金的开支等而使用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交易双方各开出一份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多发生在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业务中。交易双方同时向对方卖出货买进商品时,开出信用证,加强对对方的约束力。null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份与原证内容相似的信用证。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不愿将货源或商业渠道公开,采取背靠背信用证。这种贸易方式被称为“三方两份契约”方式。三方,进口商、出口商和中间商。中间商与进口商先签订第一份契约,进口商依据第一份契约开出基础(主)信用证(prime letter of credit )(即先买)。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第二份契约,(后卖)。依据第二份契约开出信用证,(靠背信用证,又称subsidiary LC)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为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通常以第一份信用证为后盾或抵押。两份信用证由不同的银行保证付款。这通常是在转口贸易时从中牟利,又不愿意让第一供货商知悉获利多少。 null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 )与远期信用证的功能相同,只是期限上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超过6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超过1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适用于大型机电设备的进出口。出口商不必提示汇票,开证行也不必承兑汇票,只是于到期日由开证行付款。 假远期信用证。其特点一是汇票为远期,按即期付款;二是付款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由进口商承担。 null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实质上是银行担保,开证行保证主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一般商业信用证主要涉及货款的支付。开证行仅在受益人(卖方)提交有关单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是,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提交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单证或者证明,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开证申请人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二) 当事人及结算业务流程 (二) 当事人及结算业务流程 1、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即进口商。 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受益人(beneficiary)即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出口商或实际供货商。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 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 议付行是根据信用证的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经核实认为相符合后子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银行索回所垫付款项的银行。 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是信用证指定的支付货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另一家银行。 有时还有保兑行。 nullnullnull出口商和进口商订立基础合同后,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后,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交通知行。 通知行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 出口商接收信用证后,发货并取得单证。 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但中国的银行没有这一惯例)。 议付行向开证行(付款行)寄单索偿。 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证后,向议付行付款。 付款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远期信用证通知备款,承兑单据等)。 进口商审单无误后付款给付款行(有时已经预先交付保证金)。 付款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 进口商凭单据从承运人处提货。 (三)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规则 (三)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规则 信用证业务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般由由银行自定的信用证条款加以规定,由国际惯例加以规制和调整。现在广泛采用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本即UCP500,已经开始采用UCP600。 统一惯例是选择性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但是,如果信用证没有约定适用《统一惯例》,也可以适用。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UCP》规定了信用证关系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信用证业务的统一惯例,故因信用证引起的纠纷及责任认定应适用该国际惯例。(四)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独立于基础交易;开证行只要求单据在形式上满足信用证条款要求,不问实际基础交易;只有单证和单单严格相符才能付款 1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他们之间是合同关系。其中开证行的义务主要是(1)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2)对信用证承担付款、承兑、议付或保证付款、承兑、议付的责任。(3)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确定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4)开证行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的期间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主要义务:(1)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缴纳开证费用。(2)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另一家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其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开证申请人负担。(3)开证申请人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之责任。(4)付款赎单。 null2 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以信用证为基础,因此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同。如果开证行开立的是可撤销信用证,那么在其他银行付款、议付、承兑之前,开证行可以不通知受益人随时撤销信用证。此种情况下,他们之间就不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当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开证行的主要义务就是付款。而受益人的义务是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 null3 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接受代理行的委托,代理开证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从开证行获得佣金。开证行如果决定通知信用证,应合理谨慎地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果不能确定其表面真实性,不迟延地通知向其发出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他必须告知受益人他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的指示不清楚不完整的情况下,可将 原文 少年中国说原文俱舍论原文大医精诚原文注音大学原文和译文对照归藏易原文 转达受益人,供受益人参考而不承担责任。通知行可将原文不加翻译直接转送受益人,即无翻译的义务。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因其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而与受益人产生合同关系。 null4 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议付行不是开证行的代理人,而是根据开证行的邀请和承诺才付款。 (五) 开证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及信用证欺诈 (五) 开证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及信用证欺诈 1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第一,开证行不能利用它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中所存在的抗辩对抗受益人,如开证申请书中有不同于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的开立是由于申请人的欺诈所致,申请人破产等。第二,开证行不能利用买方根据买卖合同对卖方拥有的抗辩对抗受益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即使这些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合同中有不同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null2 审核信用证要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单证相符”的单是指信用证有关条款所要求的各种单据,“证”是指信用证及其各项条款。由于翻译不同,同一商品会有不同译法。要按照信用证规定来审核;商品名称不应随意加字或减字,品名如用单数,则用单数。单单相符要求各种单据之间必须一致。如彼此矛盾或不一致,不能认为单单相符。比如汇票日期应相同于或迟于发票所载日期,因为汇票是根据发票开立的;商业发票日期可早于,相同于或迟于提单日期,但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或合理的交单日期。保险单的投保日期,除了信用证有特别规定之外,应先于或等同于提单日期,因为在装船前必须办理投保手续。出口许可证应早于或等同于提单签发日等。null单证相符,只要求形式相符,单据的真伪不在审查之列。 注意,中国法院个别案件主张实质性相符,即只要实质性相符即应付款,不管形式是否不一致。(最高法院(1998)经终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哈尔滨纺织进出口公司诉黑龙江龙涤集团公司代理进口及信用证案中,如果开证行没有审查出单据中存在的“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将承担责任。但是开证行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开证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注意,主流意见仍然是严格相符而不是实质相符。 null连潮物资(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证交易纠纷案——信用证条款中有“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样式相符”,开证申请人留存给开证行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通知书上盖有两个湖南华隆进出口公司公章,在每个公章的授权签名处分别签有“易峰”和“武斌”的签名。而受益人提交给开证行的货物收据上仅盖有一个华隆进出口公司公章并仅有“易峰”一人的签名。该单据表面上与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银行预留的样本明显不符。……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后,通知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拒绝承兑付款,开证行有权拒付。 null3 信用证项下关系和开证申请书项下关系相互独立。即基于开证申请书发生的关系与基于信用证发生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发现单据不符,向交单人发出拒付通知。后来,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就不符点放弃及信用证付款问题达成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4、信用证欺诈例外和欺诈例外的豁免 4、信用证欺诈例外和欺诈例外的豁免 信用证诈骗的受害人:开证行(合谋或开证行的过失,或法院的随意冻结),申请人(过失承兑票据),受益人(软条款——申请人可以故意制造不符点,使信用证受到拒付。软条款能否构成信用证欺诈本身存在争议,有人错误地将其当作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null1941年美国Sztejn 诉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原告与印度供应商签定猪鬃销售合同,原告申请被告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载明猪鬃的提单与发票提交被告后,原告发现卖方所装运的根本不是猪鬃,而是牛毛和其他废物。原告申请法院判决信用证无效,并发布初步禁令阻止被告兑付汇票,美国纽约最高法院接受了原告的请求。Shientag法官认为:信用证独立于买方与卖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这是一项确定的原则,开证行同意根据提交的单据而不是货物付款……当然这一理论的适用是以随附汇票的单据是真实性及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的……我认为本案的情形有所不同,它不是关于货物质量违反担保而引起的争执,而是卖方故意没有装运买方订购的货物。在为了取得货款而提交汇票和单据之前,买方已经提请开证行注意卖方的这种欺诈行为。null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 独立抽象性原则不应扩展到保护不道德的卖方。该案宣示了处理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原则。(1)如受益人在提交单据及装运方面有欺诈行为而不是违反基础合同的行为,且开证行在付款前就得知这一情况,则开证行有权拒付;(2)受益人的欺诈必须已为银行或开证申请人确认成立,而不能仅仅是声称存在欺诈;(3)如果善意持票人在不知单据是伪造的或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买了信用证项下单据,并要求银行付款,即使事实上存在欺诈,银行也应按信用证条款付款。 null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并且开证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L/C项下的款项。但是远期信用证,如果银行已经承兑了汇票,那么银行的主要义务已经变成无条件付款的票据义务,不能冻结但是,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冻结,但不能扣划。如果开证行的对外付款义务到来,应立即解冻。如果承兑的汇票超过期限,开证行的付款义务解除,可以扣划。 null 欺诈例外的豁免 并不是遇到所有的欺诈案件开证行都可以不付款。统一惯例没有就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作出规定。中国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欺诈例外,而是欺诈例外的豁免。 保兑信用证中,保兑银行已经付款;承兑信用证中,开证行通过电传承兑或在票据上承兑的汇票已经被正当的贴现或转让;议付信用证中,议付银行已经在开证行的确认后予以议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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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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