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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教程完整版教学课件全书电子教案整套教学教程(最新)第一章物流法律制度概述本章包括物流与物流法概述、物流法律关系和物流法律责任等部分内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物流的概念和分类。熟悉物流法的概念和特点、物流法的渊源、物流法律责任。掌握物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物流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第一节物流与物流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流概述1.运输2.仓储3.包装4.装卸搬运5.流通加工6.配送7.信息处理(一)物流的概念(二)物流的分类1.根据物流系统性质分2.根据物流活动的空间范围分3.根据物流活动的组织者分(1)社会物流(2)企业物流(1)区域物流(2)国际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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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流法律制度概述本章包括物流与物流法概述、物流法律关系和物流法律责任等部分内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物流的概念和分类。熟悉物流法的概念和特点、物流法的渊源、物流法律责任。掌握物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物流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第一节物流与物流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流概述1.运输2.仓储3.包装4.装卸搬运5.流通加工6.配送7.信息处理(一)物流的概念(二)物流的分类1.根据物流系统性质分2.根据物流活动的空间范围分3.根据物流活动的组织者分(1)社会物流(2)企业物流(1)区域物流(2)国际物流(1)自主物流(2)第三方物流(3)第四方物流物流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广泛性2.复杂性3.技术性4.国际性二、物流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流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物流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法律2.行政法规3.部委规章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6.国际惯例7.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二)物流法律制度的渊源第二节物流法律关系一、物流法律关系概述物流法律关系是指物流法律法规在调整物流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物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物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三、物流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物流法律事实1.行为2.事件第三节物流法律责任一、物流法律责任物流法律责任,是指由物流法律所规定的当物流法主体违反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二、物流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严格责任原则三、物流法律责任的形式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第二章物流主体法律制度本章阐述物流主体法律制度的内容,经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物流企业的概念、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熟悉物流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物流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原理;物流公司的设立及各机构的性质、职能和运行;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掌握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与联系;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第一节物流法主体概述一、民事法律主体概述(一)民事法律主体概念及法律特征(二)自然人(三)法人二、物流主体概述三、货主五、实际履行人(一)物流作业委托人(二)收货人物流经营人是与物流作业委托人订立物流合同,并利用自有或外协物流资源,组织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物流过程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四、物流经营人实际履行人也称物流运作的参与者、物流合同的分包人,是指与物流经营人订立分合同,从事物流全部或部分运作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作的人。(1)现代物流往往被概括为第三方物流或综合物流。(2)物流主体负有履行或参与履行物流合同的责任。(3)物流主体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第二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一、一般物流企业的设立(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股东责任有限性(2)公司资本非等额性(3)股东人数限制性(4)封闭性(5)机构设置灵活性2.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3.股东的出资及出资的转让(1)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5)股东出资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4.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2)董事会(3)监事会(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主要特征有:(1)股东责任有限性(2)公司资本等额性(3)股东人数下限性(4)开放性(5)资合性2.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3.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4.设立的程序(1)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2)募集设立的主要程序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3)监事会(2)董事会(三)物流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订立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如下:(1)生命有限(2)责任无限(3)相互代理(4)财产共有(5)利益共享2.物流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如下:(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物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1)合伙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特殊物流主体的设立(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二)航空快递服务企业(三)海运物流企业(四)零担货物运输企业三、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的设立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将在公司治理等问题上正式并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的企业,并按前述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及活动准则。第三节物流企业的变更一、物流企业的变更二、物流企业变更的情形(一)公司合并(二)公司分立(三)公司合并、分立时的登记(四)公司增资和减资第四节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物流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物流公司的解散(二)物流公司的清算第三章物流服务合同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物流服务合同法的形式。熟悉要约与承诺、物流服务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等规定。能灵活地分析和处理各种物流服务合同问题。第一节物流服务合同概述一、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现代物流服务合同是由用户方和物流服务商针对现代物流服务项目而签订的服务合同,或由总物流服务商与各分服务商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前者是通常意义上的物流服务合同,它是物流服务商凭此收取费用,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物流服务的合同。二、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1.物流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2.物流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3.物流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4.物流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5.物流服务合同的一方是特定主体6.物流服务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三、物流服务合同的主体整物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总物流服务商和用户方;分物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为总物流服务商和各分包商。四、物流服务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第二节物流服务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程序1.要约的含义要约又称报价、发盘、发价,是订立物流服务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收到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一)要约2.要约的有效要件①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物流服务合同双方将希望在彼此间产生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图表达于外部的过程。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中应包括所欲订立物流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③要约既可以向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④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要约的撤回。5.要约的撤销。以下情况,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7.要约邀请(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要件①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的方式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形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4.承诺的生效5.承诺的撤回(三)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二、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缔约阶段。(2)一方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3)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指费用的损失。(4)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违反要约邀请;违反有效的要约;违反强制订约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住所。(2)物流服务的范围和内容。(3)合作方式和期限。(4)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5)服务所应达到的指标。(6)实物交接和费用的结算、支付。(7)违约和解除合同的处理。(8)争议的解决方法。三、订立内容(一)物流服务合同的一般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有:(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以上《民法典》496条的规定,扩大了提示说明义务,加强了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2)格式条款的无效包括以下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第三节物流服务合同的效力一、物流服务合同的生效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形式符合要求二、物流服务合同的无效3.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无效合同的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4)永久无效三、可撤销的物流服务合同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四、效力待定的物流服务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四节物流服务合同的履行一、物流服务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促进交易履行原则二、物流服务合同履行的规则1.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规则2.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4.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③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④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⑤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后履行抗辩权①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期限已经届至④应当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物流服务合同的保全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节物流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物流服务合同的变更二、物流服务合同的转让(一)物流服务合同权利的转让(二)物流服务合同义务的转移(三)物流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三、物流服务合同合同的终止(一)物流服务合同的终止概述(二)物流服务合同的解除1.物流服务合同解除的概念2.物流服务合同解除的类型(1)约定解除(2)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三)抵销1.抵销的概念2.抵销的类型(1)法定抵销。(2)约定抵销。(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2.提存的当事人3.提存的标的物4.提存的原因5.提存的成立6.提存的效力(五)债务的免除(六)混同第六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的形态1.不履行2.不适当履行3.预期违约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2.过错责任为特殊归责原则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四、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债权人的过错3.免责条款4.情势变更第四章物资采购与销售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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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特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熟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程序、开标、评标和中标。掌握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第一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以下特征:(1)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2)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3)标的物为有体物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1)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4)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5)交付所卖标的物的有关单证和资料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检验义务4.保管义务(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四、买卖合同的解除五、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六、特殊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易货交易第二节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有组织地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成熟的、规范的和科学的特殊交易方式。二、招标投标的特征(一)组织性(二)投标的一次性(三)公平性和公正性(四)公开性三、招标的项目(一)招标的标的招标的标的通常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必须招标的项目(三)可选择的项目(一)招标人(二)招标代理机构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五、招标投标程序(一)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的范围不同。(3)竞争的范围不同。(4)公开的程度不同。(5)时间和费用不同。(二)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2.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3.编制招标文件4.禁止规定(三)投标程序1.编制投标文件2.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的特征:(1)联合体的主体包括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联合体是为了进行投标及中标后履行合同而组织起来的一个临时性的非法人组织。(3)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4)就中标项目,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六、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2.出席开标3.开标程序(二)评标1.评标委员会2.评标的保密性和独立性3.询标4.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5.废标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的准则(三)中标中标是指经招标人评标,投标人投标成功,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2.订立招标合同3.履行合同(1)亲自履行的义务。(2)分包及其限制。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一)货物销售合同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3.《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二)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1条,依该条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2.扩大适用的保留扩大适用是指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4.价格条款5.商检条款6.装运条款7.保险条款8.支付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含义(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要约人须有当其要约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终止或失效(1)要约因被拒绝而终止。(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销而终止。(3)要约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4)要约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二)承诺1.承诺的含义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即为承诺。2.承诺生效的时间《公约》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是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3.对要约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承诺是同意要约所提出的订约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那就不是真正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2.质量担保3.权利担保4.交付单据(1)交付货物的地点(2)交货的时间(1)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2)适用于特定目的(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4)在包装上的要求(1)权利担保的内容(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五、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1.要求实际履行2.交付替代物3.修理4.减价5.宣告合同无效(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1.要求履行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1.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1)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2)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3)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2.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的概念(2)赔偿金额的计算(3)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3.支付利息4.免责5.保全货物(三)适用于卖买双方的一般规定第五章货物运输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货物运输的概念,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熟悉及掌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铁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运单及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提单。第一节货物运输概述一、货物运输的概念货物运输是指物流经济活动主体所从事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活动。货物运输将物品借助运力在空间内所发生的位置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的活动。二、货物运输在物流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货物运输是物流的主要功能要素之一。第三,在物流过程的各项业务活动中,货物运输是关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四,在物流各环节中,如何提高货物运输工作效率,不仅关系到物流时间占用多少,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物流费用的高低。第二,货物运输是物流过程中各项业务活动的中心。三、几种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一)公路货物运输(二)铁路货物运输(三)水路货物运输(四)航空货物运输(五)管道运输(六)多式联运四、货物运输合同(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809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2)运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4)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5)运输合同的主体较为复杂(6)运输合同一般具有缔约强制性(三)运输合同的种类1.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对象,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2.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工具,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等。3.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方式,分为单式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4.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区域,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四)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货运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而成立。(五)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不得拒绝当事人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承担该义务须满足下列条件:(1)承运人须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公共运输,通常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社会提供运力的运输。(2)旅客、托运人的要求须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保证将旅客、货物安全、及时运送到目的地3.合理运输(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托运人的权利(1)要求承运人将货物及时、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权利(2)变更、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3)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托运人的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2)如实申报(3)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4)按要求包装货物(5)托运危险物品的注意义务(七)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收货人的权利2.收货人的义务(1)及时提货及支付逾期提货费用(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3)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八)货损的赔偿责任1.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性质民法典对合同违约采取了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规定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除了有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外,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承运人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三项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2.赔偿额的确定(1)约定标准(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3)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3.请求权主体和责任主体(九)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和提存权1.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权(1)承运人留置权的成立条件(2)承运人留置权的实现2.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权利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法定理由有两项:一是收货人不明。二是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主要是指虽然有明确的收货人,但收货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货物。第二节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一、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定期运输合同2.一次性运输合同3.道路货物运单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一)托运人的义务(二)托运人的责任(三)承运人的义务(四)承运人的责任(五)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三、货运事故及违约责任的处理(一)货运事故处理的原则(二)货运事故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三)货运事故和违约责任的赔偿办法第三节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合同。此时,物流企业通常作为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与铁路承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整车货物运输合同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托运人的义务(二)承运人的义务(三)收货人的义务三、违约责任(一)托运人的责任(二)承运人的责任1.货损责任2.迟延交付的责任3.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一)运单的性质和作用(二)货运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2.承运人的义务及责任(三)承运人的责任(1)责任的承担(2)责任的限额(3)责任的免除(四)索赔与诉讼时效第四节水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包括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三、运单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托运人的义务(二)承运人的义务五、货物的接收与交付(1)货物的交接(2)货物的提取和验收六、责任范围、索赔及其时效(1)货损责任(2)运费责任(3)索赔(4)时效第五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租船运输合同和班轮运输合同3.集装箱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散货运输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解除(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定解除(3)合同解除的程序和后果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一)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适航、管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二)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海商法》第51条规定了12项免责事项(三)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与责任期间1.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四)托运人的义务三、提单和其他海上货物运输单据(一)提单的概念(二)提单的签发及内容(三)提单的种类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3.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四)海运单和其他运输单据1.海运单2.电子提单第六节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由航空承运人通过空运的方式将货物运至托运人指定的航空港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二)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简称空运单,是航空货运中的重要单证。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义务(一)托运人的义务(二)承运人的义务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一)托运人的责任(二)承运人的责任(三)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四)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四、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一)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二)承运人免责的规定第七节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一、多式联运概述(一)多式联运的含义多式联运是指以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完成同一货物的运输全过程的行为。(二)多式联运的法律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2)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送手段承运。(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二、多式联运合同(一)多式联运合同的含义(二)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三)多式联运合同的内容三、多式联运单据(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含义(二)多式联运单据的功能(三)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四)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一)责任期间(二)责任形式1.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形式(1)责任分担制(2)统一责任制(3)网状责任制2.我国采用的责任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方面一致采用网状责任制。五、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六、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第八节邮政快递相关法律法规一、邮政法(一)邮政法概述(二)邮政基本法律制度1.邮政普遍服务制度2.邮政专营业务制度3.快递业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4.邮政资费制度(三)邮政运输(四)国际邮政运输二、快递相关法律法规1.发展保障2.服务规则的统一3.用户权益的保护4.快递安全的保障(一)快递相关法律法规概述(二)《快递暂行条例》的制度安排第六章仓储法律制度本章较详细地阐述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相关法律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较好地了解仓储的含义、类型及相关的法律关系。熟悉仓单的概念、性质、内容及效力,保税仓库的概念、条件及监管。掌握仓储合同及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权利和义务。第一节保管与仓储概述一、仓储的含义和功能1.仓储的含义仓储即物品在仓库中的储存,是仓库储存和保管的简称。储存就是保护、管理和贮藏物品;保管就是对物品进行保存和对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二、仓储的类型2.仓储的功能储存功能中转功能生产功能自营仓储公共仓储合同仓储自有仓储租赁仓储三、保管和仓储的关系四、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1.合同成立条件不一样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4.保管物是否大宗不一样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第二节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概念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为他人保管物品的人,寄存人是寄存物品的人,保管物是被保管的物品。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2.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无偿合同3.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4.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5.保管物一般为动产(二)特征二、保管凭证1.保管凭证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2.保管凭证是合同内容的证明3.保管凭证是寄存人向保管人要求其返还保管物的依据三、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管人有按照规定收取保管费用的权利(2)保管人的留置权(1)妥善保管保管物(2)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3)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4)返还保管物的义务(5)保管人的赔偿责任(一)保管人的权利(二)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四、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寄存人的权利(二)寄存人的义务与责任(1)领取保管物(2)有权收孳息(3)对保管人未尽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保管人赔偿。(1)告知义务(2)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3)事先声明义务(4)风险承担第三节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仓储合同也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仓储保管人接收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仓储期满将仓储物完好地交还,并收取保管费的协议。1.仓储合同是以仓储保管为标的的合同2.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3.仓储物为动产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合同(二)特征(三)仓储合同的种类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2.混藏式仓储合同种类3.消费式仓储合同4.仓库租赁合同二、仓储合同内容和形式(一)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二)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三)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1.存货人、保管人的名称、地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交接时间和地点、验收方法4.仓储物的损耗标准5.储存场所6.储存期间7.仓储费8.仓储物的保险约定9.违约责任10.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11.争议处理12.合同签署(四)仓储合同的形式三、仓储合同的成立生效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自何时成立生效。四、特殊物品的仓储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等特殊物品时存货人的义务及相应的处理方法五、仓单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一)仓单的概念(二)仓单的特征1.仓单是要式证券。2.仓单是背书证券。3.仓单是物权证券。4.仓单是文义证券。5.仓单是记名证券。6.仓单为无因证券。7.仓单为换取证券。(三)仓单的功能1.保管人承担责任的证明2.物权证明3.物权交易4.金融工具仓单的背书转让仓单转让需经保管人签署(四)仓单的内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耗损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的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六、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存货人的权利(1)查验、取样权(2)保管物的领取权(3)获取仓储物孳息的权利2.存货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2)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3)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4)按期提货1.保管人的权利(1)收取仓储费的权利(2)保管人的催领权(3)保管人的提存权(4)验收货物的权利2.保管人的义务(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2)验收货物(3)签发仓单(4)合理化仓储(5)返还仓储物(6)通知义务(7)催告义务(一)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八、保管合同有关规定的适用1.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2.存货人对有瑕疵的寄存物的告知义务3.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由第三人保管的义务4.保管人不得使用仓储物的义务5.第三人对保管物提出主张时的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6.保管人对仓储物的留置权。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下列规定,均可以适用于仓储合同:第四节保税货物仓储一、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概述(一)概念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仓库则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1.专用保税仓库2.公共保税仓库3.海关监管仓库(二)功能:主要是货物的保税储存。(三)类型二、保税仓库的设立三、保税仓库的管理四、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一)保税仓储货物的入库管理(二)保税仓储货物的储存管理1.储存期限2.储存行为3.储存责任(三)保税仓储货物的出库管理第七章包装与装卸搬运法律制度本章主要阐述物流包装、装卸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物流过程中的包装环节,包括包装的种类、标志、现代物流对包装的要求及包装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货物装卸搬运的概念和特点。掌握:普通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危险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装卸搬运基本法律规范。第一节物流包装概述一、物流包装概述包装是为了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而采用容器、材料及辅助物按一定的技术方法加以处理的操作活动。(一)包装的概念与种类1.概念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2.包装种类(1)根据其目的不同分类销售包装,是指以促进销售为主要目的的包装,也称为商业包装、内包装。运输包装,是指以强化输送、保护产品为目的的包装,也称为工业包装。(2)根据保护技术不同分类可分为防潮包装、防锈包装、防虫包装、防腐包装、防震包装、危险品包装等。(二)包装的标志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二、物流包装法律法规简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7.《铁路货物运输规程》8.与包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123第二节普通货物包装法律法规一、普通货物包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34(一)安全原则(二)绿色原则(三)效能原则(四)经济原则二、销售包装的基本要求(一)图案设计商标图案、产品形象、象征性标志等部分是包装上图案设计通常所包含的内容。(二)文字说明附在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对商品的品牌、名称、产地、数量、成分、用途、使用方法等进行说明的内容。(三)条形码条形码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三、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一)包装条款1.包装条款的内容(1)包装的提供方(2)包装材料和方式(3)运输标志2.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1)明确约定包装条件,避免使用有争议的包装术语。(2)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3)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第三节危险品包装法律法规一、危险品的含义及分类凡具有爆炸、易燃、腐蚀等性质,在运输、贮存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于危险货物,即危险品。二、危险品包装的基本要求(1)应该能够保护货物的质量不受损坏;(2)保证货物数量的完整;(3)防止物流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事故造成的损害,保证物流过程的安全;(4)危险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等级分类、性能试验、检验方法等都应该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三、危险品运输包装的要求(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2)包装应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允许黏附有害的危险物质。(3)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4)内容器应予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5)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6)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7)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8)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9)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10)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11)盛装爆炸品包装的附加要求。第四节国际物流中的包装法律法规一、国际物流中包装的特点二、国际物流中的包装法规(1)包装的材质、种类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2)包装应具有一定强度,使其足以经受海上运输的一般风险。(3)包装的封口应该符合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4)内外包装之间应有适当的衬垫。(5)包装应该能经受一定范围内温度和湿度的变化。(6)包装的质量、规格和形式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存储。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危险品包装的基本要求第五节货物装卸搬运法律规范四、货物装卸搬运作业原则三、货物装卸搬运法规(一)货物装卸搬运的概念(二)装卸搬运的分类(三)装卸搬运的作用一、货物装卸搬运概述(一)尽量不进行装卸(二)装卸的连续性(三)减轻人力装卸(四)搬运灵活性五、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规范(一)铁路装卸搬运法律规范概述(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关于装卸的规定(三)《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的相关规定六、公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规范一、公路装卸搬运法律法规概述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公路装卸搬运的规定(一)搬运装卸经营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流通加工与配送法律制度本章主要介绍加工承揽合同与配送合同两部分内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配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熟悉加工承揽合同的类型,加工承揽中涉及的法律责任,配送合同的主要内容。掌握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配送合同中物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流通加工与配送概述一、流通加工概述(一)流通加工的概念(二)流通加工的特点(三)流通加工在物流中的地位(四)流通加工的类型二、配送概述(一)配送的概念与特点(二)物流配送企业(三)物流配送企业的业务(四)物流配送基本流程集货作业理货配货作业出货作业保管作业配送企业业务基本流程货物入库流程运输配送流程第二节加工承揽合同一、加工承揽合同概述(一)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二)流通加工的类型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为目的的合同2.承揽合同是双务、诺成性、不要式、有偿合同3.承揽的标的具有特殊性4.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二、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一)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力量,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成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二)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的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三)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四)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的样品,为定作人重新制作类似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五)测试、检验合同。测试、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等进行测试、检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三、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的标的(二)数量条款(三)质量技术条款(四)价款或酬金(五)履行期限(六)履行方式(七)材料提供(八)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四、承揽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承揽人的主要权利(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2.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3.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义务4.承揽人应按时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5.承揽人在工作中应接受定作人的检查6.承揽人的保管义务7.承揽人的验收与通知义务8.保密义务9.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10.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收益权留置权五、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定作人的主要权利1.对材料的检验权。2.监督检验权。3.中途变更要求的权利。4.定作人有单方解除权。(二)定作人的义务1.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的义务。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3.支付报酬的义务。4.定作人的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义务。六、流通加工中所涉及的责任(一)作为承揽人的责任1.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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