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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解读_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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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解读_PPT幻灯片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

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解读_PPT幻灯片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解读理解·实施·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什么要修订2002年版本是试用版,使用已经7年随着医学科学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病历制作和管理理论已经发生了变化《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涉及病历管理有3条第58条(附条件过错推定)第61条(病历制作,病历知情权)第62条(病历保密,病历隐私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介绍在2002年8月16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2010年3月1日实施5章38条(4章36条)六大变化2002年版与2010年版比较六大变化(特点)基本原则:增加“规范”。病历修改中的签名、写日期的要求有所变化。知情同意书签署的要求新增加急诊留观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等病历文书。删除了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对病历文书书写提出了一些细节要求。增加了计算机打印病历的要求。错误问题依然存在举一例说明病历定义的错误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切片是否是病历?基本要求两个概念基本不变。病历书写的概念,反映了:强调: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适用于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没有取消护理病历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在本规范中最为重要的条款增加“规范”客观与真实重复病历书写文种、术语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一刀切地要求使用中文是错误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应当例外《宪法》第4条第4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病历内容表达要求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应当注意:不能太潦草签名可以使用个性化签名(后详述)常见问题举例:错字、别字、漏字、标点一“.”到底。字迹潦草、签名不清楚,无法辨认。不规范缩写:慢扁、化扁、双老白、风心二狭、前肥。病历书写文字要求病历书写应当规范使用汉字,简化字、异体字按《新华字典》为准,不得自行杜撰。杜绝错别字。患者姓名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案例——赵C身份证更名纠纷患者姓名应当尊重,不得随意、擅自更改,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相关的医学法律文件、证明等的法律效力侵犯患者姓名权纠纷病历书写文字要求护士将患者姓名陈巍写成病历中的错别字陈阎→闫(閆的简写)淤血→误写“瘀血”其他→误写“其它”足拇趾→误写“足母趾”纵隔→误写“纵膈”病历修改(住院医师、护士)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正确修改例:......注意有无溃疡出血...…错误修改例:......注意有无■■出血...…病历修改(上级医务人员)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与过去相比,没有签字和注明修改日期的要求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和争议,我们建议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应当签名、注明修改日期签名要求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可以使用个性化签名日期与时间写法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病历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2010.01.272010-03-05急诊、抢救等记录应注明至“时、分”中午12点表示为12:00,中午12点30分记为12:30午夜12点表示为24:00,夜间12点30分记为次日的0:30患者、家属、医院负责人签字(第10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签字对象比较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患者说明&书面同意患者近亲属说明&书面同意(宽泛)法定代理人/授权的人员(狭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四个概念家属近亲属监护人代理人法定委托指定近亲属监护人代理人家属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主要增加了急诊留观记录(旧版文件称: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门(急)诊病历组成,首页内容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住院病历内容包括13种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旧版16种住院病历文书有增有减增:住院记录、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辅助检查报告单减:住院志、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删除部分除住院志外,均可以理解为已经包含在病程记录中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1)将住院志改为入院记录,但仅限于名称更改,内容不变对现病史记录提出5项内容要求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发病以来一般情况既往史增加食物过敏史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2)对个人史中的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提出具体书写要求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3)3种特殊的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讨论:24小时入出院(死亡)记录是否还要写首次病程记录、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的内容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包含23种文件(见第22条)新增加的病程记录文件(1)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新增加的病程记录文件(2)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新增加的病程记录文件(3)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新增加的病程记录文件(4)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取消手术护理记录新增加的病程记录文件(5)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新增加的病程记录文件(6)护理记录取消了一般患者护理记录,保留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病重(病危)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原有病程记录文件增加的内容(1)首次病程记录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疗计划日常病程记录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取消慢病5天一次的要求术前小结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原有病程记录文件增加的内容(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会诊记录有会诊时间要求常规48小时,急会诊10分钟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麻醉记录有具体项目要求新增加的知情同意文件(1)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新增加的知情同意文件(2)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新增加病危(重)通知书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31~33)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其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废止。规范书写病历的要求根据卫生部2002年8月16日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2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是医护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将自己对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的全过程,用专业术语来描述的方式,予以书面记录的文件。由于病历在医疗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而病历的价值在于它是一份书证,即它的内容是最有价值的。因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书写病历。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按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格式来书写病历病历是一种特殊的公文性文件,因此,文书的格式、书写内容的顺序、表述方式、文件排列顺序等,都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二、按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要求书写病历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尤其是住院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会了解到患者的很多信息,到底哪些信息应当收录到病历中呢?需要遵循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病历的要求来收集。三、病历书写人员的要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7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四、特定文件制作时间的要求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都有相应的要求,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要遵循这些时间要求,不得违背。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及人员要求内容完成时限书写人员条款门(急)诊病历记录就诊时及时完成接诊医师/第14条入院病历实习或试用医师入院记录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经治医师/执业医师第17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执业医师、实习或试用医师第17条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执业医师第17条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执业医师第17条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及人员要求内容完成时限书写人员条款首次病程记录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第23条第1项日常病程记录医师、实习或试用期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第23条第2项病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第23条第2项病重患者的病程记录至少2天1次医师、实习或试用期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第23条第2项病情稳定患者的病程记录至少3天1次第23条第2项病情稳定慢性病患者的病程记录至少5天1次第23条第2项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及人员要求内容完成时限书写人员条款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下级医师第23条第3项交班记录交班前完成经治医师第23条第5项接班记录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经治医师第23条第5项转出记录转出科室前完成(紧急情况除外)医师第23条第6项转入记录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医师第23条第6项阶段小结住院时间长,每月1次经治医师术前小结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审签、书写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及人员要求内容完成时限书写人员条款术前讨论主持人修改、补充并审签手术记录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手术者,一助并术者签字第23条第13项麻醉记录麻醉医师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后即时参加手术的医师/手术者、一助术后3天病程每天写经治医师书写,主治修改、签字特殊诊疗记录实施医师,住院总或主治医师审签会诊申请会诊医师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及人员要求内容完成时限书写人员条款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主持人改改、补充并审签出院记录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患者出院时完成经治医师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审签第26条死亡记录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经治医师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修改、补充并审签第27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患者死亡一周内主持人修改、补充并审签第28条抢救时的口头医嘱抢救结束后即刻据实补记抢救结束后及时据补记口头医嘱医师第29条第5款抢救记录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可以根据情况修改、补充并审签《条例》第8条第2款五、修改方式方法的要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8条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内容和要求做了一些调整,变化比较大的内容主要包括:(1)基本原则中增加了“规范”,变为6个词12个字。(2)病历修改中的签名、写日期的要求有所变化。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3)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内容和要求做了一些调整,变化比较大的内容主要包括:(4)新增加急诊留观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等病历文书。删除了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手术护理记录。(5)对病历文书书写提出了一些细节要求。(6)增加了计算机打印病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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