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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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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PAGE\*MERGEFORMAT50《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公安局2017年8月目录TOC\o"1-3"\h\z\uHYPERLINK\l"_Toc492331264"引言PAGEREF_Toc492331264\h2HYPERLINK\l"_Toc492331265"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PAGEREF_Toc492331265\h3HYPERLINK\l"_Toc492331266"(一)准备阶段PAGEREF_Toc492331266\h3...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PAGE\*MERGEFORMAT50《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公安局2017年8月目录TOC\o"1-3"\h\z\uHYPERLINK\l"_Toc492331264"引言PAGEREF_Toc492331264\h2HYPERLINK\l"_Toc492331265"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PAGEREF_Toc492331265\h3HYPERLINK\l"_Toc492331266"(一)准备阶段PAGEREF_Toc492331266\h3HYPERLINK\l"_Toc492331267"(二)实施阶段PAGEREF_Toc492331267\h4HYPERLINK\l"_Toc492331268"(三)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PAGEREF_Toc492331268\h7HYPERLINK\l"_Toc492331269"二、《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分析与评价PAGEREF_Toc492331269\h7HYPERLINK\l"_Toc492331270"(一)《管理办法》的合法性PAGEREF_Toc492331270\h7HYPERLINK\l"_Toc492331271"(二)《管理办法》的合理性PAGEREF_Toc492331271\h11HYPERLINK\l"_Toc492331272"(三)《管理办法》的协调性PAGEREF_Toc492331272\h14HYPERLINK\l"_Toc492331273"(四)《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PAGEREF_Toc492331273\h23HYPERLINK\l"_Toc492331274"(五)《管理办法》的立法技术性PAGEREF_Toc492331274\h28HYPERLINK\l"_Toc492331275"(六)《管理办法》的绩效性PAGEREF_Toc492331275\h32HYPERLINK\l"_Toc492331276"三、评估结论和建议PAGEREF_Toc492331276\h39HYPERLINK\l"_Toc492331277"(一)评估结论PAGEREF_Toc492331277\h39HYPERLINK\l"_Toc492331278"(二)修改建议PAGEREF_Toc492331278\h40《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引言《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是2012年4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2年5月2日发布,于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地方政府规章。自发布实施至今已逾五年。《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加强我市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还对推动全省乃至全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治化建设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与此同时,我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改革也在不断推进过程中,《管理办法》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完全适应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现状,需要修改和完善。此外,《管理办法》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相关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部分内容也与这些规范性文件出现了不协调。基于上述因素,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苏州市公安局(下简称市公安局)作为《管理办法》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管理办法》的后评估工作。经过近五个月的努力,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评估程序,结合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完成了本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一)准备阶段1.成立评估小组本项目的评估由市公安局具体负责。为有效组织该评估,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评估小组,负责对《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的领导工作。评估小组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省厅警察训练总队苏南训练基地支队长(校长)刘凤珠担任组长,政治部副主任毛文良担任副组长,政治部辅助人员管理处、法制支队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鉴于后评估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专业性比较强,为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与专业,市公安局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本次评估中的专业事项委托给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2.制定评估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评估小组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方案,方案明确了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评估步骤、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内容。3.确定评估步骤整个评估分为后评估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二)实施阶段1.发布评估公告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6日在其门户网站公告栏发布后评估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反馈,目前警务辅助人员为社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因此,警务辅助人员立法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警务辅助人员立法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的地位以及职权;另一方面,警务辅助人员立法有利于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警务辅助人员更有使命感和责任感。与此同时,对于我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现状,他们也提出诸多意见。这些意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应加强岗前培训,提升我市警务辅助人员素质。有人认为,现在一批年纪较大的警务辅助人员,拆迁前都是普通的村民,接处警时客观上暴露许多缺憾,目前有了新生力量的加入,可否考虑“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年轻人入职前加强岗前培训,规范接处警的要领,避免到了接警现场慌乱局促的局面。(2)应提升警务辅助人员待遇。有人认为,警务辅助人员虽然不是人民警察,与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差距,但是每天也在辛勤的付出,虽说不能与公务员待遇一样,但是也可以等同于事业编制的待遇。有人则建议,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3)应赋予警务辅助人员一定的执法权。有人认为,苏州是第一个对警务辅助人员立法的,但现在这个办法里的内容却被其他后立法的所超越或者说是更新,比如深圳把有限的执法权对警务辅助人员开放,苏州能否也考虑开放一定的、有限的执法权,这对警务辅助人员也是一种保障,对平时的工作也是一种支持。(4)应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着装。有人认为,警务辅助人员应统一着装,规范着装,佩戴相关标识标记、颁发工作证。2.开展调查研究评估小组的主要调研活动如下:(1)专题调研2017年5月25日下午,围绕《管理办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管理办法》实施和执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对策以及对《管理办法》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等举行专题调研,调研对象为各县级市、区公安分局分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政治处及职能科室负责人。(2)召开座谈会2017年6月6日下午,就《管理办法》的合理性、操作性、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与建议等议题召开了有市、县级市(区)警务辅助人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3)听取和征求意见和建议2017年7月20日,就《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及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等内容征求并听取了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4)问卷调查为准确了解《管理办法》实施现状,切实提高本次立法后评估质量,评估小组分别针对警务辅助人员以及社会公众进行了问卷调查。评估小组向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吴中区、吴江区、常熟市、太仓市、张家港市、昆山市的警务辅助人员发放了共计520份调查问卷(附件2)。调查问卷围绕我市警务辅助人员职责、招录、培训、考核与保障、管理等问题设计,本次问卷调查最终收回520份,回收率100%。评估小组向社会公众发放共计500份调查问卷(附件3)。调查问卷围绕我市警务辅助人员职责、形象、作用等问题设计,本次问卷调查最终收回484份,回收率96.8%。3.汇总、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束后,评估小组对获得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汇总、分析,同时通过《管理办法》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比对,归纳评估的初步意见与建议。(三)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1.起草评估报告在汇总、归纳、分析调研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评估小组着手起草评估报告。2.召开专家论证会2017年10月23日,评估小组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专家对后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并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3.形成正式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根据专家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形成正式评估报告。二、《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分析与评价(一)《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合法性标准包括:制定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规章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的规定。首先,《管理办法》系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苏州市人民政府是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其次,《管理办法》是2012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立法程序符合《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另一方面,《管理办法》在制定依据、具体制度设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合法性争议。具体包括:1.关于《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时,全国范围内还没有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立法,因此《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但并未明确具体的上位法依据。调研中,对于《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存在分歧:有人提出,《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应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下简称《人民警察法》);也有人提出,《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是人民警察及其职权,并无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法》无法成为警务辅助人员的立法依据。评估小组认为,《人民警察法》并无有关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职权的规定,因而不是《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依据,《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应是《立法法》的授权,属于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进行的立法。具体理由如下:《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分为执行性规章和自主性规章,《管理办法》属于自主性规章。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管理办法》属于城乡管理事项。因此,《管理办法》的立法总体上符合《立法法》的规定。2.警务辅助人员录用应当具备的个别条件已无上位法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录用的条件,该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自此,《管理办法》设定的这一招录条件已无上位法依据,需要删除。3.对警务辅助人员违反规定的处分问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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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研中,有人指出,处分是国家机关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作的惩戒,警务辅助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处分缺少法律依据。评估小组认为,这里的“处分”区别于“行政处分”,仅是指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但是为避免歧义,建议将该条中的“处分”修改为“处理”,同理,第三十一条中的“处分”也应修改为“处理”。4.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问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根据该规定,监察部门是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部门。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为此,警务辅助人员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也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二)《管理办法》的合理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合理性标准包括: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评估小组评估后认为,《管理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招录总体上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与此相应的管理措施总体上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但《管理办法》在警务辅助人员招录的合理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1.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分类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在公安机关的各个领域,为便于管理,客观上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将警务辅助人员列举规定为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和文职人员等。调研中,不少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对警务辅助人员类型的列举规定,没有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类。评估小组认为,由于不同类型警务辅助人员在辅助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方面的差异性,同时为方便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科学管理,《管理办法》有必要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看,第(一)、(二)、(三)项规定属于勤务类岗位的职责,第(四)、(五)项规定属于文职类岗位的职责,建议《管理办法》按照岗位类型进行分类。2.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规模目前,我市共有约1.4万名人民警察,4.2万名警务辅助人员,配比约为1:3。面向社会公众发放484份问卷调查中,有371名的受调查者认为我市现有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太多,需要精简。在其他调研中,多数意见也认为目前的警务辅助人员规模过于庞大,应当适当精减和压缩。关于如何精减和压缩警务辅助人员的规模,对此有两种意见:一是按照辖区人口比例进行配比,二是按照人民警察数量比例进行配比。不管按照哪一方式配比,但都倾向于警务辅助人员的队伍要“精干”,应着力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素质,提高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行职务的效率。评估小组认为,《管理办法》修订最好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配比,或以其他合适的方式压缩警务辅助人员的规模。图1:我市警务辅助人员数量调查情况3.关于退伍军人的优先录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在调研中,有人提出,在招录警务辅助人员时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评估小组经过评估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下简称《兵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此外,《管理办法》只是规定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因此,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的规定系基于特定岗位工作的要求,不仅符合《兵役法》的规定,也未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三)《管理办法》的协调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协调性标准包括:规章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评估小组评估后认为,《管理办法》在发布实施时与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总体上不存在冲突,制度之间能够相互衔接。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水平,市公安局相继制定出台了《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办法》、《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等八项配套规章,细化完善了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层级晋升、表彰奖励、问责处罚、服装和证件配备等制度,从而不断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的时间较早,在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出现了一些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1.《管理办法》中警务辅助人员的种类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不协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市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第三部分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根据《国办意见》的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两个种类。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政办发[2017]8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根据《省实施细则》的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也是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两个种类。《管理办法》与《国办意见》、《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警务辅助人员的分类上出现了不一致。2.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称呼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不协调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市的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管理办法》起草时,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称呼争议很大,《管理办法》最后使用了“警务辅助人员”的称呼,对简称未作规定,但《管理办法》实施后实践中一律使用“警辅”作为简称。《国办意见》第三部分、《省实施细则》第二条则将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在简称上,《管理办法》与《国办意见》、《省实施细则》出现了不一致。3.《管理办法》中警务辅助人员的职权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管理办法》在第十条、第十一条通过肯定列举以及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辅助行使以及不得行使的职权。《国办意见》也是通过肯定列举以及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辅助行使以及不得行使的职权,但《国办意见》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可以行使的职权相比《管理办法》有所细化与增加,且《国办意见》对文职辅警、勤务辅警的职权分别作了规定,《国办意见》第三部分将文职辅警分为行政管理工作岗位、技术支持工作岗位、警务保障工作岗位,进而分别列举了不同岗位的共计22项职权,而《管理办法》仅在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了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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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等四项文职人员的职权。对于勤务人员可以辅助行使的职权,《国办意见》相比《管理办法》增加了“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等职权。《省实施细则》同样通过肯定列举以及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辅助行使以及不得行使的职权。与《管理办法》相比,《省实施细则》规定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辅助行使的职权也有所细化与增加。《省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了文职辅警的职权,同样按照不同岗位,即行政管理工作、技术支持工作、警务保障工作规定了共计21项职权,相比《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五)项的规定有所增加。《省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勤务辅警的职权,与《管理办法》相比则增加了“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等职权。4.《管理办法》规定的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与其他规范文件的不协调《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与《国办意见》、《省实施细则》规定的招录存在不协调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核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的部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该条规定,核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的部门是公安机关、人社、财政三个部门。《国办意见》在第四部分中规定,“省级公安机关要商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根据该规定,核定省级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的部门是省级公安机关、编制、财政、人社四个部门,对于各地核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的部门是公安机关和财政两个部门。《省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立足现有警务辅助人员总量,科学研究确定员额。随着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变化,需对员额进行增加的,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由省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批。”根据该条规定,初始核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的部门是公安机关、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省实施细则》相较《管理办法》增加了编制部门,如果需增加员额,则只需公安机关、编制、财政等部门,无需人社部门。是否由机构编制参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的审核确认的实质是,是否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纳入编制管理的范围。目前,我市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还不在编制管理控制的范围之内,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应当纳入编制管理的范围,是《管理办法》修订时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2)招录组织部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国办意见》则在第四部分中规定,“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根据该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可由公安机关与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公安机关在员额配备标准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省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则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员额配备标准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招聘计划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在招录主体方面,《管理办法》与《省实施细则》、《国办意见》的规定不尽一致。(3)招录条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受刑事处罚的;(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通过正面列举加反面列举方式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条件,正面列举的条件对招录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品行、履职能力、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与《国办意见》及《省实施细则》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国办意见》第四部分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国办意见》对不同的岗位设置了不同的文化程度要求,而《管理办法》一律规定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省实施细则》则规定需具备“具有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质上也是根据岗位不同对文化程度有不同的要求。二是专业知识。《国办意见》第四部分规定,“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国办意见》对文职辅警人员的专业知识做出了限制,而《管理办法》则未加限制。《省实施细则》则规定需具备“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其实质也是对不同岗位是否需要专业知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此外,对于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条件,与《管理办法》相比,《国办意见》增加了“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法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等限制性条件,《省实施细则》则增加了“曾被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的”、“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等限制性条件。(4)招录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我市招录警务辅助人员方式均是公安机关直接招录。而《国办意见》第四部分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国办意见》规定的招录方式除了公安机关直接招录外,还包括劳务派遣的方式。《省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招用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采取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省实施细则》规定的招录方式除了公安机关直接招录外,也包括劳务派遣的方式。(5)优先录用的对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根据该规定,退伍军人可以在特定岗位招录时被优先录用。《国办意见》则拓宽了优先录用的对象,在第四部分中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省实施细则》也拓宽了优先录用的对象,其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及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在优先录用的对象方面,《管理办法》与《省实施细则》、《国办意见》的规定不尽一致。5.《管理办法》待遇调整机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一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省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实施细则》规定的待遇标准更为具体,且明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四)《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操作性标准包括: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评估小组经评估后认为,《管理办法》总体规定切合实际,操作性较强,规定的程序简便易行。另一方面,《管理办法》在实施和执行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下列几方面:1.关于统一录用、统一管理的问题在《管理办法》实施之前,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比较混乱,有的是公安机关统一招录的,有的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招录的,有的是村招录的。由于招录主体不同,导致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服装、装备、保障以及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都不一致。为统一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条件,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录用、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但这一原则目前仍未完全得到落实。目前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的主体包括:市公安局或县级市(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和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之所以出现招录主体上的分散性,是因为财政来源不同。由市、县级市(区)财政保障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统一招录,而乡镇财政及其他部门、单位出资招录的警务辅助人员由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招录,这些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实际上还没有完全纳入公安机关统一招录的范围。在被调查的520名警务辅助人员中,市及县级市(区)统一招录的为371名,派出所直接招录的114名,乡镇政府(街道)招录的18名,其他途径招录的14名。(见图2)在财政保障中,由市级财政保障的占40%,县级市(区)级财政保障的占40%,其他出资招录的占20%。(见图3)评估小组认为,要遵循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必须将所有其他地方财政用于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的资金统一纳入市、县级市(区)财政统一管理的范围。图2:我市警务辅助人员招录方式情况图3:我市警务辅助人员待遇财政保障情况2.关于在人民警察的统一组织和监督下履行职责的问题在《管理办法》起草中,关于警务辅助人员与人民警察的关系如何定位争议较大。《管理办法》最后将两者的关系界定为,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受人民警察的委托辅助警察履行部分警察职能。因此,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接受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为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囿于警力所限,在实际工作中,人民警察无法在所有的岗位和现场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指挥和监督,通常是通过勤务指挥室的监控探头对辖区内路面执勤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指挥和监督。由于《管理办法》未明确“指挥和监督”是否一定要在现场或者是一定的可视范围内,故引起部分老百姓误以为只有警务辅助人员在执勤,出现不愿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情况,甚至引起争议和投诉。因此,《管理办法》关于“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3.关于单位与个人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履职的问题不少警务活动譬如证件查验都需要相对人的配合,那么,当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职责时,相对人是否有配合的义务呢?要求相对人配合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相对人不配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这些问题都是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职责时涉及的主要问题。从调查情况看,当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职责时,多数相对人能够予以配合,其中完全配合的占比24%,基本配合的占比70%,基本不配合、完全不配合的占比6%。(见图4)但由于警务辅助人员非人民警察,其辅助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警察的公务活动,如果不规定相对人的配合义务,警务辅助人员事实上就无法辅助履职,基于此,《管理办法》第六条原则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但对相对人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未作规定。因此,当相对人不配合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职时,实际上还没有有效的约束措施。图4: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职的配合情况4.关于业务培训为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调研中不少警务辅助人员反映,培训制度的执行参差不齐,有的甚至没有得到落实。在对520名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的调查中,未进行岗位培训的为10名,占比为1.9%;进行了随岗培训的为98名,占比为18.8%,进行了集中培训的为412名,占比为79.2%。(见图5)在定期理论、法律知识学习及岗位技能培训中,反映组织定期培训的为84%,偶尔培训的占15%,从未培训的占1%。(见图6)评估小组认为,为保证培训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管理办法》修订时应当建立强制性的培训制度,包括岗前的强制性培训和入职后的定期培训制度。图5:警务辅助人员入职后岗前培训情况图6:警务辅助人员定期理论、法律知识学习及岗位技能培训情况(五)《管理办法》的立法技术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标准包括: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总体上看,《管理办法》在立法技术上比较规范,内容分为六大部分:一是总则,二是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纪律和权利,三是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四是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考核与保障,五是警务辅助人员的责任与处分,六是附则。《管理办法》内在的逻辑结构比较严密,表述总体上比较准确,保证了其正确有效的实施。但《管理办法》在适用和执行中也发现了一些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下列方面:1.警务辅助人员的职权配置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辅助职权作了列举规定,但从实施情况看,该条规定中的部分职权内容仍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1)该条第(一)项“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中,警务辅助人员可以辅助行使哪些职权、哪些职权必须由人民警察行使仍需进一步明确划分;(2)该条第(二)项“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中,警务辅助人员可以辅助行使哪些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职权、哪些职权必须由人民警察行使仍需进一步明确;(3)该条第(三)项“特种行业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警务辅助人员可以辅助行使的职权也需要进一步细化。特种行业的范围非常广,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参与哪些特种行业的辅助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譬如警务辅助人员能否参与对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的检查就需要明确;(4)该条第(四)项“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中,由于不少信息、数据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因此,哪些信息可以由警务辅助人员采集或辅助采集,哪些数据可以由警务辅助人员统计或辅助统计,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2.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如何区别于人民警察还有待细化警务辅助人员非人民警察,为便于识别,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标识应当显著区别于人民警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但如何区别、在哪些方面进行区别,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对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中,有167名受调查者表示能分清人民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占比为35%;有317名受调查者表示不能分清,占比65%(见图7)。虽然警务辅助人员的标识明显区别于人民警察,但是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几乎近似于人民警察,没有专业知识甚至难以分辨。图7:公众对人民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区分情况3.警务辅助人员的装备配置还需要细化因为履职的需要,警务辅助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装备,《管理办法》为此对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和不得配备的装备作了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该条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包括是否可以驾驶警用车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设定不同的装备配置等。4.《管理办法》中的部分用语表达不明确、不完整、不规范(1)《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不完整,警务辅助人员除了辅助履行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职能外,还有辅助服务社会、人民群众的职能,该条建议表述为:“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和服务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中的“确认”的表述不规范,规范的表达方式应为“委托”。(3)《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表达不规范,规范的表达应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辅助履行的其他警务活动”。(六)《管理办法》的绩效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绩效性标准包括: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评估小组经评估认为,《管理办法》的实施基本上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解决了我市警务辅助人员的规范化管理问题,且《管理办法》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管理办法》所取得的成效可以概括为下列几方面:1.明确身份定位,划定权力边界,确立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地位首先,《管理办法》解决了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问题,使其在警务活动中有了明确的地位。《管理办法》将警务辅助人员认定为一种独立职业,作为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这也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化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一方面,逐步改变了群众印象中公安“临时工”的形象,树立起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概念,不少优秀人员逐步进入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另一方面,使广大警务辅助人员增强职业认同感,为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治安防控、维护稳定、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奠定了基础。(见图8)据统计,自2012年立法以来,我市警务辅助人员在各级公安机关的带领下,协破各类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年均达2.6万余起,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年均近3万人,挽回经济损失年均1900万元,调处矛盾纠纷年均10万余起,收到社会单位、群众等表扬信件、锦旗5814件,并连续三年荣获“市级机关作风效能优胜单位”、两年荣获“市级机关绩效管理优胜单位”。在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在日常警务工作中,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达1432人,因工致残达182人,因工死亡达14人。2016年,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民警,先后圆满完成了全国“两会”、“中国-中东欧卫生部长论坛”、“园博会”、“汤尤杯”、G20峰会、省党代会、市党代会等多项重大安保维稳任务。全市违法犯罪警情同比下降4.4%,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12.7%,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盗窃案件分别同比下降32.3%、15.1%,刑事案件破获数和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分别同比上升8.4%、6.3%。图8:警务辅助人员在我市治安防控、维护稳定、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其次,划定了警务辅助人员的职权边界,明确了履职范围。简单而言,警务辅助人员职能范围被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面是一般公民都能够做的事,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履行的职责,如:扭送现行违法嫌疑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第二层面是一些事实性、程序性、专业性技术性、保障性的事务。如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后勤保障等。这些警务活动均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可以在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之下由警务辅助人员行使;第三层面是涉及警察权的行使,诸如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等事务,这些事务因直接涉及警察权的行使,因而,警务辅助人员的辅助履行这些职责时应有严格限制,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行使的事务,人民警察均不得将这些权力事项委托给警务辅助人员。这样的规定既能够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使人民警察能够集中处理重要的核心警务活动,又能实现对辅助履行警务活动的限制与约束。2.规范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管理办法》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模式,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招录的基本条件、录取原则、录用程序,建立起一套警务辅助人员招录的统一标准,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警务辅助人员招录门槛低、竞争少、缺乏监督的现象。同时,通过强化培训,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在对社会公众的调查中,有258名受调查者认为我市警务辅助人员的形象和素质仍需改善,占比达53.3%。市公安局在坚持全员轮训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次警务辅助人员,设置了初任、晋升和骨干培训。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也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培训模式,着力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实践技能。2015年,市警校牵头编写出版了《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实战技能训练及应用教程》教材,填补了全国警务辅助人员训练空白,也打造了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工作的“苏州标准”。3.健全管理机制,争取待遇保障,促进队伍长效发展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的核心在于坚持制度化管理,在《管理办法》实施的五年中,市公安局以《管理办法》为依据细化出了多项配套细则,再以细则衍生出各项管理机制,从而不断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规范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市公安局相继制定出台了《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办法》、《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等八项配套规章,细化完善了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层级晋升、表彰奖励、问责处罚、服装和证件配备等制度,并且与时俱进,不断自我修改和完善,下放了记功和嘉奖的审批权限,增强了奖励的实时性和灵活性。在《管理办法》实施前,由于工作量大、岗位艰苦、收入偏低等原因,造成警务辅助人员流动频繁,为有效开展管理留下了巨大隐患。2012年,《管理办法》出台不久,市公安局与市财政局、人社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市区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以制度形式保障了市财政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收入和“五险一金”待遇(见图9),尤其是将公安服务年限与层级补贴相挂钩条款,多数警务辅助人员对自己的工资待遇较为满意(见图10),极大地稳定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此外,有条件的公安机关设立了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见图11)2016年,市公安局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分层分类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将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岗位技术含量、危险程度、劳动强度等因素分为四类十级,即技术类、文员类、执勤类、特勤类四大类,设立了十级十档层级,并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建立了相对应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层级补贴,增加了技术类岗位工资和外勤人员岗位补贴、中夜班津贴待遇标准;还规范了职务序列,设立了中队长、副中队长、分队长、组长四类职务,拓宽了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空间。2017年,在江苏省公安系统改革创新成果展中,警务辅助人员分层分类管理工作成功入围并荣获警务改革类三等奖。此外,市公安局还积极加大警务辅助人员典型选树,立法以来,先后表彰了警务辅助人员嘉奖8849名,记功2496人,记大功以上1261名。其中,吴江区局盛泽分局2名警务辅助人员成功协助抓获“10.8”舟山5死命案嫌疑人,被给予特等功奖励,开创了我市警务辅助人员记特等功奖励的先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依托警务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系统,评选交通协管、视侦研判、特勤、便衣反扒、接警员、人口信息采集、巡逻防控等七类岗位标兵422人、岗位能手775人,人才评定情况与个人层级晋升、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待遇相挂钩,优化了警务辅助人员结构,营造了在岗成才、在岗立功的良好氛围,为队伍稳定、长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图9:用人单位“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图10:警务辅助人员对工资待遇的满意情况图11:用人单位抚恤资金设立情况当然,《管理办法》在实施和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有效约束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行为的管理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用人单位“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警务辅助人员受到处分后,比如开除后,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责任由公安承担,实际上对警务辅助人员没有限制,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成本太低。评估小组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约束与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辅助履职活动。三、评估结论和建议(一)评估结论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治安管理和综合服务的任务愈加繁杂,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于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作用以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明显成效,评估小组经评估后认为,《管理办法》仍有继续施行的必要。另一方面,基于《管理办法》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管理办法》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我们的评估结论是,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二)修改建议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和服务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3.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4.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或者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5.第十条修改为: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职责。勤务类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如下职责:(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盘查、堵控、监控、看管、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三)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四)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五)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六)出入境边防检查;(七)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八)其他可由勤务辅警从事的工作。文职类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如下职责:(一)信息采集与录入、数据统计、文字记录、档案管理、窗口服务、证件办理等行政管理活动;(二)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6.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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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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