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行政处项目名称 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六章第53条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
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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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 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1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职权来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5条; 项目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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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5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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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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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项目名称 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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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责令改正,补收应
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
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3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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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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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项目名称
准、对象和期限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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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
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准、对象和期限;责令改正,补收应当
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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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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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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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
标准、对象和期限,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收入项目的范围、
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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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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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收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
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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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7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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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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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
称征收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
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项目名称 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
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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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
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
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责令改正,补收
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
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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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9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 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
变换名称征收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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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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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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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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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项目名称 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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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责令改正,补
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
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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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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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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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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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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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7、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项目名称 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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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
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调整有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
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
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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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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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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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
政收入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
项目名称 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政处
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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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
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
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
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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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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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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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
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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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项目名称
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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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
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
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17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18
1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
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
项目名称 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
入库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
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库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
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
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19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
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行政处罚 库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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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
政专户资金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项目名称 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
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责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21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
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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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2、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政处项目名称
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财
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延解、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为责令改
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
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23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
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
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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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3、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核拨财政资金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项目名称
金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财
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不依照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行为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25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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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4、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
财政专户资金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项目名称
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财
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收纳、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
户资金行为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
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27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
财政专户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政处罚
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 项目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工作时间。 办公时间: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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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5、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项目名称
财政专户核算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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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财
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将应当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
户核算行为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
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29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行 政 处 罚
项目名称: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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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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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6、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项目名称
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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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财
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擅自动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责
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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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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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31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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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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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7、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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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项目名称
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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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
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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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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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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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8、截留、挪用财政资金项目
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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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截留、挪
用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35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36
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滞留应
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
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37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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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0、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项目名称
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
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责令改正,调整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
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
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39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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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行政项目名称
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财
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规定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
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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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4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行 政 处 罚
项目名称: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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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行政项目名称
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财
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责令
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
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
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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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43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行 政 处 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预算管理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44
2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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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财
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规定调整预算,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
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
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45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调整预算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调整预算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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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项目名称
种类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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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财
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
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
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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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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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行 政 处 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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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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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项目名称
算周转金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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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
转金,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
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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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行 政 处 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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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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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图
50
2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项目名称
为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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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
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
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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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51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 政 处 罚
项目名称: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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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7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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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图
52
27、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项目名称
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8条: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
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
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53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8条 项目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8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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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8、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
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
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责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
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
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55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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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9、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项目名称
家建设资金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
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
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
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
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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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57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
国家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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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0、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
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
项目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
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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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59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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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1、违反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违反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
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
项目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
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61
违反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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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3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擅自提供担保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
项目名称 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
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0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
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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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6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0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0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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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3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
项目名称 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
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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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1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
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
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
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6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1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1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办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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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图
66
3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
项目名称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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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2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
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
骗取得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
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67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2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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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2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得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得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68
35、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的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项目名称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2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
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织贷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被挪用、骗取得有关资金,没收违
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
评。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69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2条 项目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2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得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得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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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6、截留、挪用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的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截留、挪用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项目名称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2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融组织贷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追回被挪用、骗取得有关资金,没
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
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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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71
截留、挪用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截留、挪用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2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2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得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得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告批评。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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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7、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项目名称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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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
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
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73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
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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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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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8、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不缴项目名称
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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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
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不缴
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
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
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75
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不缴或者少缴
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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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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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9、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
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项目名称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
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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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
条: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
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
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
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
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
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77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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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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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图
78
40、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项目名称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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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企
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79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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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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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41、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项目名称
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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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企业
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
法获益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
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
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度)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81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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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82
4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有财政违法行为;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
项目名称 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5条: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
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
行。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8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有财政违法行为;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在经营活
动中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5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5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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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43、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单位和
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印制财政收
入票据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
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
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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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85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为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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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4、违反规定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规定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政项目名称
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转借、
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销毁非法印
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
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
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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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87
违反规定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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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45、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项目名称 入票据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单位和
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伪造、变造、
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销毁非
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
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89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行 政 处 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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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6、违反规定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违反规定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项目名称
(印)制章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单位和
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伪造、使用伪
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销毁
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
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91
违反规定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行 政 处 罚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违反规定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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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项目名称
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427号令]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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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7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
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
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93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7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法规股复核。法规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法规股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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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48、对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对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类别 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章第41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1条被审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
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施条例第49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
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
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95
对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对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1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时,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被审计单位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或审计移送处理书,经法规股审核后,由主管局长签发,然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处罚决定书或向有关部门、单位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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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9、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2005年5月31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项目名称
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权 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2条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政务公开栏 公开形式
向社会公开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2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
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
以制止。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97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行政处罚
2条;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2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办公室复核。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办公室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98
50、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2005年5月31日
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类别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3条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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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3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
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
全措施。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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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3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3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办公室复核。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办公室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100
5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
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2005年5月31日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
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项目名称
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4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条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4
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
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出处理。
承办科室 各业务股
备 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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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
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4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44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承办科室:各业务股
项目介绍: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有关业务股长复核后,由有关业务股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资料送办公室复核。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有关业务股将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及办公室的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阅;由主管局长主持(一般审计项目)或由主管局长提请局长主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按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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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
类 别 部门内部管理权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
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
[2002]35号)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等
公开范围 内部公开
公开时间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度) 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
[2002]35号)
承办科室 办公室
备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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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
项目名称: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
类 别:部门内部管理权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2002]35号)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2002]35号) 承办科室:办公室
项目介绍
一、程序、期限:
,、经办人申请。
,、审核批准。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局长审核物资采购、财务开支项目,报局长批准。
,、办理采购、开支项目。
二、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三、受理电话:4021022
四、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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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固定资产处置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处置
类 别 部门内部管理权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
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
[2002]35号)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等
公开范围 内部公开
公开时间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度) 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
[2002]35号)
承办科室 办公室
备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105
固定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固定资产处置
类 别:部门内部管理权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2002]35号)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2002]35号) 承办科室:办公室
项目介绍: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要处置的资产,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下达以后公开处置资产,资金上交县财政局支付中心。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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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内部人员调整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内部人员调整
类 别 部门内部管理权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
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
[2002]35号)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等
公开范围 内部公开
公开时间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度) 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
[2002]35号)
承办科室 办公室
备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107
内部人员调整
项目名称:内部人员调整、奖惩
类 别:部门内部管理权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2002]35号)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2002]35号) 承办科室:办公室
项目介绍: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拟调整人员,拟调整人员述职,然后对拟调整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合格者预以调整。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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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人员奖惩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表三)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人员奖惩
类 别 部门内部管理权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
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
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
[2002]35号)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栏等
公开范围 内部公开
公开时间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度) 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
[2002]35号)
承办科室 办公室
备注
县法制办审核人(签字):
县物价局审核人(签字): 审核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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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奖惩
项目名称:人员奖惩
类 别:部门内部管理权
项目职权来源依据:《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2002]35号)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项目职权行使依据和标准(幅度):《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政办字[2002]35号) 承办科室:办公室
项目介绍:(1)奖励程序。个人进行年度述职,机关组织进行民主测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拟受奖人员填写奖励审批表报市人事部门批准。(2)惩处程序。由机关对对违纪行为调查核实,党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报纪检组长进行审核,作出处分决定,有关领导与本人谈话,下达书面通知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电话:4021022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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