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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申请...【精品-doc】评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申请...【精品-doc】 评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申请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 发布时间:2003-10-24 17:09:56 -------------------------------------------------------------------------------- 【司法机构】国际法院 【 年 份 】2000年 【 关键字 】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 --------------------...

评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申请...【精品-doc】
评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申请...【精品-doc】 评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申请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 发布时间:2003-10-24 17:09:56 -------------------------------------------------------------------------------- 【司法机构】国际法院 【 年 份 】2000年 【 关键字 】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 -------------------------------------------------------------------------------- 一、杨力军 一案情经过 2000年10月17日,刚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在国际法院对比利时提起诉讼,指控比利时法院对刚果外交部长发布的逮捕令违反了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以及违反了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一国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因为该逮捕令阻止了刚果外长为执行公务到国外的旅行。刚果认为,根据国际法院的案例和法理,本案满足了发布临时措施必须的两个条件,即事态的紧迫性及可能对当事双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刚果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撤销比利时法院对刚果外交部长颁发的逮捕令。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刚果所处的非洲大湖区周围发生了一系列震撼世界的事件:如在卢旺达发生灭绝种族行为、由此冲突造成大批难民越过边界涌入邻国形成严重的难民问题、刚果前总统蒙博托下台、刚果内战、几个国家的军队在刚果境内发生武装冲突,以及随之而来实行大规模地或有系统地践蹋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1995年联合国防止歧视与保护少数委员会作出了1995/4号决议,对在刚果发生的鼓动灭绝种族、种族仇恨和违反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表示严重的关切。1998年联合国秘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长指派的刚果局势调查专家组提交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指出:"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刚果民主共和国具有法律义务调查所有在其领土内的、在其掌握政权以前或以后所发生的严重违反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并予以起诉…"刚果方面也表示:"刚果民主共和国愿意审判在这些屠杀中有罪或被指控有罪的国民。" 与本案具有直接联系的事实是:1998年8月2日,刚果境内爆发了刚果和卢旺达的图西族人与刚果政府之间的暴力冲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在1999年2月提出的报告中指出:"政府对叛乱的反应是暴力的,特别严重的是政府煽动仇视图西族人…,这实际上是种族清洗政策,一位国家新闻局的官员曾说'我们已经清洗了金萨沙'"。 联合国安理会于1999年4月通过的1234号决议指出:"关切所有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冲突各方煽动种族仇恨和实施暴行。"安理会遣责所有的屠杀行为,要求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呼吁冲突各方停止支持或协助那些涉嫌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人。 在比利时法院起诉的共有12位原告,5人是比利时国民,其余7人是刚果籍人,他们都居住在比利时,其中8人认为他们因身为图西族人而受到了伤害。1998年8月4日至27日,努道姆巴西先生当时任刚果总统的主要私人秘书,多次在公开场合,煽动种族仇恨和种族灭绝,这对在刚果发生的屠杀图西族人的事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他于1998年8月4日在全国广播电台发表的讲话中指责图西族人为"应被有条不紊地消灭的害人虫。 "1998年8月27日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他公开宣称:"对我们而言,他们是必须有组织地被消灭的渣滓和细菌,我们决心使用一切有效的手段。" 比利时法院认为,努道姆巴西先生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比利时1993年法律,不但公开煽动种族灭绝,而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这种行为。因而,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调查法官万德 尔 迈 斯 先生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姆巴西先生发出逮捕令,指控其犯下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 刚果在国际法院对比利时政府提起诉讼后,国际法院书记官于2000年10月18日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了比利时政府关于本案的有关情况。10月30日,比利时指定了律师并向国际法院提出"比利时保留对法院管辖权和受理本案的权利,比利时有关参与有关要求发布临时措施的诉讼行为不得被认为是放弃了其对法院管辖权的权利与确认。" 由于国际法院中没有刚果和比利时籍的法官,双方根据《规约》第31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了本案的临时法官。国际法院确定2000年11月20日至23日为双方就发布临时措施进行口头辩论的时间。在口头辩论期间,刚果政府进行了改组,努道姆巴西先生不再担任外交部长的职务,而改任教育部长,这使案情急转直下。比利时要求国际法院拒绝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的发布临时措施的要求,并要国际法院将此案从案件单上删除,即不受理此案。 此案的起因虽然只是由比利时国内法院颁布的一起逮捕令引起的,但涉及到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新世纪发展的重大问题,诸如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条件、一国国内法院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的问题、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中的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国领导人的刑事司法豁免问题以及涉及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法律的回溯既往的问题等等。下面笔者将对这些问题逐一作出介绍和评论。 二、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条件 《规约》第41条规定:"法院如认为情势有必要时,有权指示当事国应行遵守经保全彼此权利之临时办法。"《国际法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73条至78条具体规定了临时保全程序。第73条第2款规定:"这项请求应指明请求的理由,这项请求不予同意时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要求采取的措施。" 在历史上,国际法院与常设国际法院曾发布过24起临时措施,因此有大量的司法实践可以借鉴。国际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布临时措施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管辖权问题 根据国际法院的实践,为了发布临时措施,国际法院不需要完全证实对案件实质问题是否具有管辖权,只需要初步证明具有表面上(prima facie)的管辖权即可。在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国际法院指出:"除非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面上构成了法院管辖权的基础,否则就不能发布临时措施。" 由此可见,国际法院在发布临时措施时,并不需要对案件的实质问题的管辖权进行全面地、认真地确定,只要一般地认为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即可,待审理到案件的实质问题时,还会对管辖权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刚果指出:"刚果民主共和国和比利时作为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事国,比利时已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的申请则构成了其对法院管辖权的接受。" 比利时认为刚果的这一主张十分奇怪,它即没有提出管辖权的特定基础,也没有根据《规约》第36条第1款提出任何规定法院管辖权的双边或多边的条约,更没有提出作为管辖权基础的任择条款的声明,为此,比利时保留对法院管辖权和法院受理此案提出异议的权利。由于刚果没有引用任何具体条款,因此,国际法院无权主张对此案具有发布临时措施的管辖权,即使表面上的管辖权也没有。《规则》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应尽可能指明法院管辖权的法律理由。" 比利时认为刚果提出的申请并没有详细列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法律理由,这使比利时无法就此问题进行充分的答 辩准备。 2、保留权利 申请人要求临时措施保留的权利必须是实在的权利,而不是虚幻的权利,必须是诉讼实质问题中争论的焦点。该权利不应受到诉讼任何一方的损害。比利时认为,刚果在其申请中要求保留的权利并不清楚,从其申请书中可以认为是主权、主权平等和刚果外长的豁免权,刚果认为比利时法院发布的逮捕令限止了刚果外长到国外的公务旅行,要求法院下令取消该逮捕令。比利时并不否认这些是确实的权利,但是与本案的关系不大,《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第2条规定:"一国在事先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其他双方同意或共同接受的途径取得另一国同意后,可以向另一国派遣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的定义也包括了外长的官方访问,一国外长代表其政府出国访问也要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因此,外出访问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能,履行这种职能需要接受国的同意。常设国际法院在格陵兰东南领土的法律地位案中指出:尽管一国国民在本国领土上不受外国威胁的权利在国际法上可能是一种权利,但是,并不是本案中的争议问题,挪威的要求超出了申请临时保护措施的范围。常设国际法院认为"对挪威要求发布临时措施所保护的权利,双方没有争议," 据此,常设国际法院拒绝了挪威的要求。比利时认为,刚果在本案中并不是为保留本案争议的各自权利,而是为了重申某种权利,这并不是发布临时措施的条件。因此,必须对过去违反的权利(即实质问题诉讼的标的)与将来的行为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别。 3、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国际法院曾指出,发布临时措施,"应假设对诉讼争议中的标的不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国际法院最近审理的拉克汉案(德国诉美国)中,申请要求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理由是一个人马上就要被执行死刑,这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尼加拉瓜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和在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以下简称"德黑兰人质案)中,申请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理由都是人的生命或人的肢体将可能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失。尽管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没有发生,但法院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发布临时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比利时认为,在本案中刚果主张的"对权利不可弥补的损害"是限制了其外长的出国旅行。这个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很值得商榷。首先,发布临时措施的标准是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不是造成了不方便、困难或反感。其次,应对努道姆巴西先生的权利与刚果的权利,作出明确的区别。努道姆巴西先生已不担任外交部长了,这表明不存在对刚果的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第三,申请发布临时措施是一种特殊的程序,申请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不能损害诉讼另一方的权利。临时措施对诉讼双方的权利都不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第四,比利时法院的逮捕令于2000年4月11日发出,刚果方面最迟于2000年7月12日收到该逮捕令,在此期间,刚果外长访问了美国、南非和中国等13个国家,比利时认为,逮捕令并没有对刚果的外交权利造成任何损害,也没有对外长本人的出国旅行造成任何不方便的情况。第五,比利时主张,逮捕令只是列出了对努道姆巴西先生的指控,并没有妨碍他出庭对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提出反驳的权利;第六,不可弥补的损害必须证明损害是否真正是不可弥补的。比利时认为,从本案的情况看,刚果方面的权利即使受到了损害,也并不是完全不可弥补的。 4、紧急性 发布临时措施的另一个条件是案情的紧急性。刚果方面认为,本案存在着紧急性的因素,因为逮捕令限制了刚果外长的出国旅行。但是,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刚果的外长已改任教育部长,因此,在本案中不存在情势的紧急性。即使刚果政府没有进行政府的改组,从刚果方面收到逮捕令到刚果状告国际法院已过了三个月的时间,根本不存在紧急性的问题。 5、临时措施的结果与案情实质问题的关系 比利时方面认为,刚果申请临时措施的结果与本案的实质问题――即取消逮捕令是相同 的,这已超出了申请临时措施的范围。常设国际法院在考兹工厂案中曾拒绝了德国申请临时措施,因为德国申请临时措施的目的"在于得到有利于申请方部分诉讼要求的临时判决。" 而临时措施的特殊性质不允许使申请方得到对其有利的临时判决。如果国际法院同意刚果的申请,发布了临时措施,取消了逮捕令,其结果与此案的最终判决的效果是一样的,这样,比利时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这是不符合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法理的。 6、发布临时措施应与国际社会的意愿相一致 本案具有更广泛的国际背景,特别涉及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在许多案件中,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往往是考虑是否应发布临时措施、发布什么样的临时措施的重要依据。如在刚果诉乌干达案中,国际法院引用了联合国安理会第1304(2000)号决议,并使该决议成为临时措施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安理会曾对刚果的局势作出了许多决议,要求进行国际调查,将所有负有责任者进行审判,并要求在刚果境内的所有有关方面停止支持、纵勇和协助所有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比利时认为,刚果申请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精神不符。 三、国内法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的问题 对于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刚果指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款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联合国大会2625号决议指出:"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迫他国,以谋自该国获得主权行使之屈服,或取得任何利益。" 在本案中比利时国内法院发出的逮捕令涉及到在刚果领土上发生的有关刚果政治家的行为,这使比利时的国内法具有了域外效力,使其国内法院具有了普遍管辖权,从而,干涉了刚果的内政。 刚果指出,比利时于1993年制订了对战争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法律。该法于1999年进行了修订,加上了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该法不但违反了国际法,而且与比利时的其他法律也不相符合。《比利时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只有当被告在比利时境内的情况下,才能起诉本章规定的罪行。" 比利时调查法官万德米奇先生自己在另一案件发布的命令中承认:"1993年6月16日法律第7条的规定不符合比利时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因为该条没有以被告在比利时的领土上为主张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常设国际法院曾指出:"国际法上普遍接受的原则是,就均为条约缔约国之间的国家关系而言,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过条约的规定。" 而比利时的法律使比利时的国内法院成为了"超国家"的司法机构。刚果承认,许多国际公约中对一些特定的罪行规定了普遍管辖权,但是,这些公约对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设定了先决条件,即被告必须位于起诉国的领土上。 比利时法院发布的逮捕令表示比利时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采取了普遍管辖权,这完全违反了比利时根据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比利时法院已成为专门"针对刚果的比利时法院。"只有被告在起诉国的国家内出现时才能对其行使普遍管辖权,否则将损害国际关系的整个结构。如果各国都行使了普遍管辖权,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呢, 而比利时认为,比利时1993年法只不过是为了履行《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是40年前当比利时加入《日内瓦公约》时就已存在的了。《日内瓦四公约》中的同文条款(分别为各公约的第49条、第50条第129条和第146条)规定:"各缔约国承担制定必要之立法,俾对于本身犯有或令人犯有下条所列之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之人,予以有效的刑事制裁。" 比利时1993年法第7条规定:"比利时法院对本法规定的犯罪具有管辖权,无论犯罪发生在何地。" 该法赋予了比利时法院普遍管辖权。这也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日内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搜捕被控为曾犯或曾 令人犯此种严重破坏本公约行为之人,并应将此种人,不分国籍,送交各该国法庭。" 比利时法院采取的普遍管辖权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并得到了许多国际刑事司法公约的确认。刚果的人权部部长也承认:"由于该法对无论与比利时有没有联系的犯罪规定了'普遍'的罚治,可能最终被接受。" 国际法院在1996年的一项判决中曾指出:"公约中的权利与义务已成为全人类的权利与义务(erga omnes)。法院注意到每一国家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的义务在适用领土上并不受公约的限制。" 比利时并不是第一个制订有关这方面规定的国家,国际上还有英国法院与智利法院审理的智利前总统、终身议员皮诺切特案、荷兰法院最近审理的布特斯案。布特斯案是针对前苏里南武装部队总司令的刑事诉讼案件。此人现仍在苏里南,被指控于1982年犯下危害人类罪。 刚果本身也是承认普遍管辖权的国家之一,刚果刑法典第3条规定:"对任何超过2个月劳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这已大大超过了比利时的法律规定。 比利时认为,应对颁发逮捕令的权利与法院进行审判的权利进行区分。颁发逮捕令根本不需要被告处于法院所在地国,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认为被告必须在法院所在地国才能颁发逮捕令。但是,如果法院审判案件,则必须要求被告到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对其进行缺席审判。比利时法院颁发的逮捕令并没有域外效力,也不对其他国家或在其他国家内产生义务问题。逮捕令并没有损害一国的主权,也不影响另一国的主权权力。逮捕令只在其颁发地国和同意给予司法协助的国家发生效力。因此,逮捕令的域外效力完全依赖于被要求国的合作与同意,比利时与刚果之间没有双边的引渡与司法协助条约。如果没有刚果方面的协助,该逮捕令将不会在刚果的领土上发生效力。尽管比利时认为,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中,任何人都不享有豁免,但是,逮捕令并没有排除任何国家来比利时法院主张豁免权。 四、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中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刚果方面主张,努道姆巴西先生是刚果的外交部长,在国际交往中代表着刚果的国家利益。对一国的外长颁发逮捕令,侵犯了刚果的主权和国际人格的完整性,是完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比利时方面认为,比利时与刚果之间存在着传统的友好关系,比利时法院颁发的逮捕令并不是针对则果国家与政府的,而是针对个人的。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来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理与实践都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纽伦堡宪章")第6条规定,纽伦堡法庭"应有审判及处罚一切为轴心国之利益而以个人资格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下列任何罪行之人员的权力。"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远东宪章")第5条也有同样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成立的前南国际刑庭与卢旺达国际刑庭也都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1条规定:"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管辖权。" 比利时声称:努道姆巴西先生个人自由的权利与刚果国家的权利并不一样,逮捕令可能影响到的权利也只是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权利。国际法院是审理国家间争端的国际司法机构,并不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努道姆巴西先生被捕了,其个人的自由肯定会受到限制,但是,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个人的各项权利都会得到保障,如得到公平的审判、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等,这些权利在各种国际公约中都得到了确认,如《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5条第1款、《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等。刚果不能主张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就是违反了国际法,就是侵犯了刚果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部长也没有例外。个人作为政府代表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可以违反法律,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是一样。这也并不妨碍刚果政府选择其他人作为其代表 继续其外交政策的权利。所以,该逮捕令并没有影响刚果的权利。恰恰相反,逮捕令是在帮助刚果履行其国际义务。刚果是许多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法公约的缔约国,也是《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下简称"灭种公约")的缔约国,并签署了《罗马公约》,至少不应从事任何与该公约宗旨与原则背道而施的事情。 比利时认为,努道姆巴西先生已不再担任外交部长的职务,这使问题更加明确。从国际法的观点看,外长的职务与其他政府官员和政府代表的职务具有根本的不同。外长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地位一样,因为他们对外都代表国家。由于这种人事上的变化,也可以认为本案的标的已经消失,因此,在本案中还存在着一个是否受理的问题,国际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五、一国 权 威 人 士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犯罪中的豁免问题 刚果在其申请临时措施的要求中指出,比利时地方法院给刚果外长发出的逮捕令违反了国际法,要求比利时方面尊重外交豁免原则;尊重刚果的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刚果认为,根据国际法,刚果外长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不可侵犯的绝对的豁免。《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由于所任职务毋须出具全权证书,视为代表其国家: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为实施关于缔结条约之一切行为;" 该原则已得到国际上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普遍承认。美国助理司法部长在俄亥俄州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指出:"根据国际法的习惯规则和美国承认并适用的法律,外国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其他外交代表在美国联邦与州法院中享有管辖豁免。" 国际法院在德黑兰人质案中指出:"外交机构及与其并存的特权与豁免已经历的世纪的考验并被证明是国际社会进行合作的重要工具,使世界各国不论其宪法与社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不同,能够相互理解并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其分歧。" 违反了这一原则,将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整个结构。 比利时1999年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个人官方职务所享有的豁免权并不影响本法的适用。刚果方面认为,这种规定严重违反了国际习惯法和条约法的规定。《罗马规约》第98条第1款规定:"如果被请求国执行本法院的一项移交或协助请求,该国将违背对第三国的个人或财产的国家或外交豁免权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则本法院不得提出该项请求,除非本法院能够首先取得该第三国的合作,由该第三国放弃豁免权。" 比利时认为,根据现代国际法,传统上赋予一国政府成员的豁免权并不适用于战争罪 与危害人类罪。刚果引用的《罗马规约》的规定根本站不住脚。《罗马规约》反而要求"每一个国家都有责任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 《纽伦堡宪章》第7条规定:"被告之官职地位,无论系国家之元首或政府各部之负责官吏,均不得为免除责任或减轻刑罚之理由。" 《前南国际刑庭规约》第7条第2款以及《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第6条第2款都规定:"任何被告人的官职,不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负责官员,不得免除该被告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刑罚。" 《罗马规约》对此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第27条规定:"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在皮诺切特案中,无论是英国法院还是智利法院都没有认为皮诺切特可因其前总统与终身议员的地位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中享有豁免权。荷兰法院审理的布特斯案中也没有考虑被告的豁免问题。 在本案中,只要努道姆巴西先生在刚果的领土上,刚果就不能主张逮捕令侵犯了他的豁免权。比利时的法律只有在被告位于比利时领土上时才具有效力,如果被告来到比利时,就将会被逮捕,但是,如果他受到比利时政府或国际组织邀请来到比利时,这就意味着比利时 已默示地同意了被告的豁免权,逮捕令就不会被执行。 对于第三国而言,比利时逮捕令的效力依赖于该国的合作程度。如果第三国执行了逮捕令,那么,就意味着该第三国拒绝承认被告享有豁免权,同时也说明该国与比利时的观点一样,即在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中,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政界高官不能享有豁免权。比利时认为,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任何国家都有权对违法者行使普遍管辖权,而且,不应承认在这种案件中的豁免权。 如果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确立的原则,那么,逮捕令就不构成对豁免权的侵犯。因此,比利时认为,刚果向国际法院提出的申请是为了要求一项虚构的权利,国际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六、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中法律是否不溯及既往的问题 关于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刚果方面认为,比利时的法律于1999年2月10日生效,而逮捕令所涉及的事实却发生在此之前。该法的立法说明中曾指出:"新法将适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为对这些违法事件进行刑事制裁的根据是文明国家通过批准国际公约所承认的刑法一般原则,这些原则已成为习惯国际刑法。"比利时的这种作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安全与被告的权利,特别是被告有权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依内国法及国际法均不成罪者,不为罪。" 如果普遍管辖权可以回溯既往,为什么比利时法院不去起诉美国的政治当局在越南战争中所犯下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为什么不去起诉法国将军在阿尔及利亚的暴行, 比利时认为,比利时法院颁发逮捕令的法律基础不仅仅是1999年的法律修订,而且还有1993年的法律。这些法律只不过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篡与执行,违反《日内瓦公约》的罪行与危害人类罪从纽伦堡审判开始,已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刚果方面虽然引用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完全忽略了第2款的规定。该款明确规定:"任何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依各国公认之一般法律原则为有罪者,其审判与刑罚不受本条规定之影响。" 联合国大会于1968年11月26日通过了《战争罪与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这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在荷兰法院审理的布特斯案中,荷兰关于履行《酷刑公约》立法于1988年生效,而被指控的罪行却发生在1982年。但是,荷兰法院仍认为其具有管辖权。国际上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例,特别是以色列法院审理的爱克曼案,已被许多法院所引用。刚果的主张与国际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与精神大相径庭。国际法院应驳回刚果方面的申请。 七、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及本案的现实意义 2000年12月8日,国际法院对逮捕令案(刚果诉比利时申请发布临时措施)作出判决。国际法院认为,诉讼双方都根据《规约》第36条第2款作出声明接受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比利时于1958年6月1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声明,刚果于1989年2月8日,当时刚果为扎伊尔。)国际法院认定法院对此案具有初步的管辖权。由于刚果政府于2000年11月20日进行了改组,努道姆巴西先生已不再担任刚果外交部长的职务,而改任教育部长,因此,对刚果的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观点不能成立,在本案中也不存在着的紧急性的问题。国际法院还考虑到刚果与比利时两国正在为此案进行外交谈判,以期争端能得以友好解决,法院也将尽快审理此案的实质问题。根据上述理由,国际法院一致决定拒绝比利时提出的驳回此案的要求;以15票对2票,决定在本案中不宜根据《规约》发布临时措施。判 决后,两位法官发表了声明,两位法官发表了个别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一位法官和刚果指定的临时法官发表了不同意见。该判决的直接后果是比利时国内法院发布的逮捕令依然有效,国际法院将尽快审理此案的实质问题。 此案虽然只是由一起逮捕令引发的案件,但对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以至对21世纪的国际政治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上个世纪后十年,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得到迅速发展的十年,其结果是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建立与扩大,这是继纽伦堡审判半个世纪以后,国际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发展的新动向。作为这一发展的具体表现,1993年与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建立了前南国际刑庭与卢旺达刑庭,2000年联合国分别与柬埔寨和萨拉立昂签订协议,成立了柬埔寨刑庭与萨拉立昂刑事法院,负责审理其境内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1998年7月,160个国家的代表团在意大利罗马出席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外交会议并通过了《罗马规约》。到目前为止,已有120多个国家签署、40 多个国家批准了该规约。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纷纷立法或采取修改法律的方式,扩大本国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管辖权。在实践中,这些国家的法院已开始适用这些法律,如在美国法院审理的诺利加案、英国法院审理的皮诺切特案、荷兰法院受理的布特斯案和比利时法院受理的努道姆巴西案。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国家的主权豁免问题、外交豁免问题、一国国内法院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域外效力问题都对传统国际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虽然当前的国际关系与本世纪初,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情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世界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变化,国际社会仍然是由各个主权国家组成的整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每个国家,不论大小贫富,都有权处理本国内部的事务,有权行使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使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具有域外的效力,那么,在实践中,就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的情况,发达国家的法院可以审理发展中国家有关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案件,可以传唤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出庭答辩、作证,甚至颁发逮捕令,而发展中国家的法院却不可能这样做。正如刚果的律师在国际法院口头辩论时所述,那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意义了。 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刑法规则中关于领导人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与传统国际法中主权豁免与外交豁免的原则存在着相抵触的情况。如果遇到具体案件,究竟何种法律优先呢,这不仅仅是在豁免理论的原则问题,而且也取决于法院的管辖权方面。在国际司法机构中,如纽伦堡军事法庭、东京军事法庭、前南国际刑庭、卢旺达国际刑庭以及即将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中,在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中,被告的官职不能作为其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这在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凡尔赛条约审判德国皇帝 以来,已成为国际刑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但在一国国内法院中是否也是同样的结论呢,一国国内法院是否享有与国际司法机构同样的管辖权呢,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在这些方面是否会有所突破,目前,各国政治家与法学界正期待着国际法院对此案实质问题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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