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案例分析-长江明珠”号旅游船特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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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明珠”号旅游船特大火灾事故案
一、事故概况况及经过
1990年9月11日20时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船厂铜钱坝长江边人民九号工作囤船外档~已基本建成的“长江明珠”豪华旅游船发生特大火灾~主甲板以上设备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82(7万余元。
1990年9月11日14时~建造“长江明珠”号轮的班组长召开碰头会~机电车间钳工组长提出需要一名电焊工~配合舵机房、锅炉房的钳工~焊接拉杆和废气锅炉手动安全泄压阀滑轮固定支架。电焊组长安排焊工韩某某参加配合。当晚19时左右~韩某某按钳工陈某某确定的焊点~到一楼开始焊接三个锅炉上方顶部支架。在焊第一个支架时~钳工张某某手托支架~由于电流过大~将二楼甲板烧穿(直径约O(6厘米)~韩调整电流后~继续施焊。在焊接第三个支架时~陈某某接替张某某。在9号囤船上的专职消防员邓某见“长江明珠”轮二楼甲板上有一道被电焊烧红的约10公分长的红杠~离红杠不远处餐厅内堆放有聚氨脂硬质泡沫和木条~即翻上该轮到一楼锅炉房内告诉了韩、陈二人。但韩、陈继续施焊~在焊第四个支架时~因电流过大~又将二楼甲板烧穿~尔后韩携电焊机到9号囤船上换焊机接头。此时邓某又告诉韩~请他们注意防火~韩未理睬。与此同时~陈某某到二楼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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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可燃物~也未引起重视~没有将可燃物排除。约30分钟后~韩某某回到锅炉房~与陈某某继续施焊。在焊接第五个支架的过程中~突然听见有人喊“好大的烟子~燃起来了”~韩、陈才停止施焊~但火灾已经发生。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鉴定:“长江明珠”号轮船火灾起火点系电焊二楼餐厅后部左侧距中轴线2(6米、距餐厅后壁4(9米的聚氨脂硬质发泡塑料物下方~即锅炉房第5号支架焊点的对应面。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电焊工在焊接锅炉房顶部安全泄压阀手动滑轮固定支架时~电焊高温灼热顶部铁板~导致该焊点反面(二楼餐厅地面甲板)堆放的聚氨酯硬质发泡塑料被引燃后发生燃烧。火焰通过二楼餐厅木质吊板及周围可燃物质迅速向三楼以上建筑燃烧~烧毁主甲板以上全部设施。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长江明珠”号轮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人为的重大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事故。电焊工韩某某、钳工陈某某应负直接责任。
韩某某系持证上岗的电焊工~熟悉厂规“六不焊割”中“焊接部位反面情况不清不焊割”的操作常识。操作前未检查现场环境~不按规程操作~施焊过程中~消防队员明确告知焊点反面甲板被烧红~并堆放可燃物后仍不去检查~继续违章作业~在焊接第五个支架时引燃反面聚氨酯硬质发泡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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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导致这场火灾事故的发生。
陈某某~亲自确定焊点后~应按该厂操作习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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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电焊工配合钳工作业时~钳工应负责看火~而陈某某在对焊点背面未做检查的情况下~盲目指挥电焊工韩某某动火作业~当消防队员来制止和告诉背面有可燃物~且其也发现焊点背面有聚氨酯发泡塑料和木条后~不向韩某某讲明情况~更未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工作极不负责任。
邓某身为专职消防员~在发现火情隐患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采取坚决的制止措施。对这场火灾事故亦负重要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由于韩某某、陈某某、邓某三被告忽视安全并严重违章作业~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江北区人民法院以同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3年,陈某某与其他案件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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